喜悦智行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浙江省
英文名称:Ningbo Joy Intelligent Logistics Technology Co.,Ltd.
所属行业:轻工制造 — 包装印刷
公司网址:www.joy-nb.com
主营业务:提供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整体解决方案。
产品名称:
衬垫组合包装产品 、料架组合包装产品 、围板箱组合包装产品 、周转箱组合包装产品 、吸塑衬垫 、吸塑顶盖 、吸塑托盘 、薄壁吸塑类包装单元 、周转箱类包装单元
控股股东:慈溪天策控股有限公司 (持有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8.80%)
实际控制人:罗胤豪、罗志强 (持有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2.64、20.90%)
最终控制人:罗胤豪、罗志强 (持有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2.64、20.90%)
董事长:罗志强
董 秘:安力
法人代表:罗志强
总 经 理:罗志强
注册资金:1.69亿元
员工人数:448
电 话:86-0574-58968850
传 真:86-0574-63559828
邮 编:315317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1111号
公司简介: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提供定制化可循环塑料包装整体解决方案的服务商。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组合成套类包装产品、厚壁吸塑类包装单元、薄壁吸塑类包装单元、周转箱类包装单元等不同系列可循环塑料包装。公司构建了较好的知识产权体系,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100项,外观设计专利55项。公司技术研发中心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高管介绍:
董事会(5人):
监事会(3人):
高管(4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5-02-03
发行数量:2500.00万股
发行价格:21.76元
上市日期:2021-12-02
发行市盈率:39.2300倍
预计募资:4.03亿元
首日开盘价:55.02元
发行中签率:0.02%
实际募资:5.44亿元
主承销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公司设立情况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情况
喜悦有限由OrbisCorporation与罗志强于2005年2月出资设立。Orbis Corporation系一家根据美国威斯康星州法律组建的公司,喜悦有限设立时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为奥必思(宁波)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具体过程如下:
2005年1月25日,OrbisCorporation与罗志强签署《奥必思(宁波)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简称“合资合同”),约定喜悦有限注册资本为76万美元,罗志强以相当于34.2万美元的人民币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5%,OrbisCorporation以现汇27万美元及价值14.8万美元的设备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5%,但可根据实际出资的设备价值调整美元现金出资额。同日,罗志强与OrbisCorporation签署《奥必思(宁波)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章程》。
2005年1月26日,慈溪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中外合资经营奥必思(宁波)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合同和章程的批复》(慈外经贸审(2005)10号),同意罗志强与OrbisCorporation签署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同日,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喜悦有限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资甬字[2005]0021号)。
2005年1月27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慈弘会验字(2005)第46号),经审验,截至2005年1月27日,喜悦有限已收到罗志强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83.06万元,折合为34.20万美元。
2005年2月3日,喜悦有限取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合浙甬总字第008969号)。
2005年11月3日,喜悦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确认OrbisCorporation已完成32.23万美元的货币出资,并同意未完成的价值9.57万美元的设备出资变更为全部以美元现汇投入,出资不迟于2005年12月31日缴纳完毕,同意对公司章程和合资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同日,慈溪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奥必思(宁波)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变更合资外方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批复》(慈外经贸审(2005)208号),同意上述变更。
2005年11月10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慈弘会验字(2005)第477号),经审验,截至2005年7月29日,喜悦有限已收到OrbisCorporation分别于2005年2月18日、2005年7月27日、2005年7月29日缴存的第1期注册资本共32.23万美元(折合263.04万元),出资方式为美元现汇。前述出资完毕后,喜悦有限共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66.43万美元。
2005年11月17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慈弘会验字(2005)第682号),经审验,截至2005年11月16日,喜悦有限已收到OrbisCorporation于2005年11月15日缴存的第2期注册资本9.57万美元(折合77.36万元),出资方式为美元现汇。前述出资完毕后,喜悦有限共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76万美元。
2005年11月21日,喜悦有限取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合浙甬总字第008969号)。
根据喜悦有限2005年设立时股东罗志强与OrbisCorporation签署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罗志强说明以及OrbisCorporation官网公示信息,Orbis Corporation系一家在全球从事开发、生产和销售塑料包装品的美国公司,为在中国境内开展生产和销售塑料包装产品业务,其与罗志强在中国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2005年延迟出资及变更出资方式履行的审批程序
2005年延迟出资及变更出资方式已履行慈溪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批、公司董事会审议、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应的审批程序。
3、2005年延迟出资及变更出资方式符合当时有效《公司法》的规定
2005年延迟出资及变更出资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
4、2010年相关股权转让的原因
因外方股东OrbisCorporation在中国开展业务规划调整,包括拟通过Orbis Corporation在中国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开展业务,故于2010年将其持有的喜悦有限全部股权对外转让并退出喜悦有限。
5、2010年相关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
2010年8月23日,OrbisCorporation(作为卖方)与喜悦中国香港(作为买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OrbisCorporation将其持有的喜悦有限55%的股权以285.2万元转让给喜悦中国香港。
本次股权转让之《股权转让协议》第2.2条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经双方参考慈溪市永敬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2月22日出具的喜悦有限2009年度《审计报告》(慈永会师外审[2010]12号)确定。第5.3条约定,卖方同意,从2010年1月1日到交易完成,不会向公司的股东分配利润,考虑到卖方对该等利益的放弃,买方同意使卖方免于遭受自2009年12月31日至交易完成时,因公司的正常经营所产生的任何税、征收、费用、罚款或处罚。
根据前述《审计报告》(慈永会师外审[2010]12号),截至2009年12月31日,喜悦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31.86万元,即喜悦有限55%股权对应之净资产为347.52元。
根据喜悦中国香港时任股东罗胤豪及本次股权转让时中方股东罗志强说明,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低于55%股权对应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净资产,系因转让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综合考虑退出股东OrbisCorporation的投资成本。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款与OrbisCorporation实缴出资基本相当。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双方参考喜悦有限经审计的2009年年末净资产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公允。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2016年4月25日,中汇会计师出具《宁波喜悦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6]2739号),截至2015年12月31日,喜悦有限的净资产值为1,231.17万元。2016年4月26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宁波喜悦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666号),截至2015年12月31日,喜悦有限净资产评估价值为3,918.93万元。
2016年4月26日,喜悦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喜悦有限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中汇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1,231.17万元以1.3125:1的比例折合股本938万元,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每股1元,其中938万元为注册资本,折股后剩余的净资产293.1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日,全体发起人罗志强、罗胤豪签订了《关于宁波喜悦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201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章程》及相关议案,选举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日,中汇对喜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喜悦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2016]3146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5月12日,喜悦智行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喜悦有限净资产折合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938万元。
2016年6月8日,喜悦智行取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8537876J)。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的注册资本均为938万元,未发生变化,股东股权比例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不存在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故不涉及自然人发起人纳税义务。
公司发起人股东罗志强、罗胤豪承诺如下:“本人未因2016年6月喜悦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而被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受到税务主管机关行政处罚。如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相关政策,要求本人就2016年6月喜悦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款项,本人承诺将按照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履行纳税义务,以及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相关损失,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公司自然人发起人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涉及自然人发起人纳税义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税务主管机关未提出异议,公司不存在税收风险。
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一)2017年12月增资及股权转让
1、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1)公司股本由2,605万元增至5,095万元,新增股本2,490万股由天策控股、旺科投资以货币方式分别认购2,400万股、90万股,本次增资价格为1元/股;
(2)罗志强将其持有的公司5%股权即255万股以2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旺科投资,股份转让价格为1元/股;
(3)罗胤豪将其持有的公司5%的股权即255万股以2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旺科投资,股份转让价格为1元/股;
(4)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罗志强、罗胤豪分别与旺科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7年12月25日,公司分别与天策控股、旺科投资签署《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
2017年12月27日,中汇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5444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2月25日,喜悦智行已收到天策控股首期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
2017年12月27日,中汇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5445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2月26日,喜悦智行已收到天策控股第2期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
2017年12月28日,中汇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5446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2月27日,喜悦智行已收到旺科投资出资人民币90万元。
2017年12月28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并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8537876J)。
2、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2017年12月,公司增资引入天策控股、旺科投资以及罗志强和罗胤豪向旺科投资进行股权转让,在该时点公司与天策控股、旺科投资均为罗志强、罗胤豪持有100%权益的企业。因此,就天策控股增资取得公司2,400万股股份、旺科投资以增资及受让老股方式取得公司600万股股份,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合计持股比例不变,具体如下:
公司2017年12月增资引入天策控股、旺科投资以及罗志强和罗胤豪向旺科投资进行股权转让前后,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均合计持有公司100%股权,具体如下: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前,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合计直接持股100.00%。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后,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合计持股100.00%;其中,合计直接持股比例41.12%,通过天策控股合计间接持股47.11%,通过旺科投资合计间接持股11.77%。
综上,本次增资引入天策控股、旺科投资以及罗志强和罗胤豪向旺科投资进行股权转让前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不变。
(二)2018年股权转让及增资
1、2018年2月股权转让
2018年2月14日,罗志强、罗胤豪分别与君科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罗志强、罗胤豪分别向君科投资转让62.5万股、48.5万股喜悦智行股份,转让价格为8.8元/股。
2018年2月14日,罗志强与悦扬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罗志强向悦扬投资转让293万股喜悦智行股份,转让价格为8.8元/股;同日,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的业绩目标、上市安排、退出选择权、股份回购等内容。
2018年2月25日,罗胤豪与佳升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罗胤豪向佳升投资转让307万股喜悦智行股份,转让价格为8.8元/股。同日,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的业绩目标、上市安排、退出选择权、股份回购等内容。
2、2018年3月股权转让
2018年3月1日,罗志强与毛鹏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罗志强向毛鹏珍转让250万股喜悦智行股份,转让价格为1元/股。
2018年3月1日,罗胤豪与何佳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罗胤豪向何佳莹转让150万股喜悦智行股份,转让价格为1元/股。
2018年3月1日,罗胤豪与罗婕文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罗胤豪向罗婕文转让100万股喜悦智行股份,转让价格为1元/股。
3、2018年3月增资
2018年3月3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本由5,095万元增至6,250万元,新增股本1,155万股由通元优科、德笙投资、乾灵颐博、甬潮创投、华桐恒泰、永欣贰期以货币方式分别认购300万股、300万股、193万股、181万股、125万股、56万股,本次增资价格为8.8元/股。
2018年3月3日,就本次增资相关事宜,公司及本次增资前公司全体股东分别与通元优科、德笙投资、乾灵颐博、甬潮创投、华桐恒泰、永欣贰期签署《增资协议》;同日,公司、罗志强及罗胤豪分别与通元优科、德笙投资、乾灵颐博、甬潮创投、华桐恒泰、永欣贰期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该等《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的业绩目标、上市安排、退出选择权、股份回购等内容。
2018年3月15日,中汇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8]0536号),经审验,截至2018年3月12日,公司已收到通元优科、华桐恒泰、乾灵颐博、甬潮创投、永欣贰期、德笙投资合计6名新增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155万元,累计实收资本6,250万元。
2018年3月21日,公司取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8537876J)。
4、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格的确定依据
经转让方罗志强、罗胤豪以及相关机构股东确认,前述2018年股权转让、增资价格8.8元/股的确定依据为各方考虑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公司的行业前景等因素基础上,以公司投资前整体估值约4.5亿元协商确定。
5、关于股份转让相关的特殊权利条款终止事项
2019年1月17日,永欣贰期与公司、罗志强、罗胤豪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各方于2018年3月3日签署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2019年10月10日,罗志强与悦扬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于2018年2月1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
2019年10月10日,罗胤豪与佳升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于2018年2月25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
2019年10月10日,公司、罗志强及罗胤豪分别与通元优科、德笙投资、乾灵颐博、甬潮创投、华桐恒泰签署《关于<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意自《<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于2018年3月3日签署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
综上所述,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均就协议约定的特殊条款与签订方签署了终止协议,上述特殊权利条款已做清理,且终止协议合法有效。
上述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6、关于罗志强、罗胤豪转让股份的比例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时任董事长罗志强与时任总经理罗胤豪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141条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8年,罗志强、罗胤豪转让公司股份事宜说明如下:
(1)因转让前罗志强、罗胤豪亦通过天策控股、旺科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二人于2018年期间因股份转让实际减少的直接及间接持股数,均未超过2017年年末直接及间接持股总数的25%;
(2)截至2020年1月1日,罗志强、罗胤豪根据《公司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各自累计可转让的股份数量已超过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转让股份的
数量;
(3)公司全体股东已出具确认函,对公司目前全体股东的资格及全体股东
持有公司股权的真实、合法、有效等情况不存在任何异议。同时,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月2日出具证明,“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查询,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发现发行人被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4)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罗胤豪、罗志强不存在因2018年集中转让
发行人股权被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处罚或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情形。
(5)罗志强、罗胤豪向君科投资、悦扬投资、佳升投资转让公司股份的原
因系受让方看好公司发展;罗志强向毛鹏珍转让股份以及罗胤豪向何佳莹、罗婕文转让股份的原因,系家庭成员间共同达成的关于家庭资产的分配决定。在上述股份转让前后,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不存在重大变化,罗志强、罗胤豪作为转让方不存在通过利用内幕信息、不对称信息进行股份转让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或获得不合理收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罗志强和罗胤豪于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上述股份转让瑕疵事宜不影响该等股东当前持有公司股权的真实、合法、有效,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且不影响该等股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持有公司股权的真实、合法、有效。
(三)2019年1月股权转让
2019年1月17日,悦扬投资与永欣贰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永欣贰期所持56万股喜悦智行股份,受让价格为8.8元/股。
(四)2019年8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25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由6,250万元增加至7,500万元。
2019年8月1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8620号),经审验,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已将资本公积合计1,250万元转增股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7,500万元。
2019年8月16日,公司取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8537876J)。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五)涉及喜悦中国香港的股权变动情况
1、喜悦中国香港简要历史沿革
喜悦中国香港历史沿革如下:
(1)2009年12月16日喜悦中国香港设立
喜悦中国香港于2009年12月16日依照中国香港法律成立,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喜悦中国香港基本情况如下:
首任董事为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CompanyKitSecretarialServices Limited;首任公司秘书为金栢利注册有限公司CompanyKitRegistrations Limited,已发行股份为1股普通股,已发行总股本为港币1元。
(2)2010年3月9日喜悦中国香港第一次变更
本次喜悦中国香港变更情况如下:
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CompanyKitSecretarialServicesLimited辞去喜悦中国香港董事职位;喜悦中国香港委任罗胤豪LuoYinhao为其董事;金栢利注册有限公司CompanyKitRegistrationsLimited辞去喜悦中国香港公司秘书职位;喜悦中国香港委任日聪企业注册管理有限公司ATACorporateFormation&ManagementLimited为其公司秘书;喜悦中国香港配发9,999股普通股,获分配股份者为罗胤豪LuoYinhao。
(3)2010年3月15日喜悦中国香港第二次变更
2010年3月15日,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CompanyKitSecretarial ServicesLimited将其持有喜悦中国香港的1股普通股转让予罗胤豪LuoYinhao。
根据转股文书,转让对价为港币1元。
(4)2013年12月16日喜悦中国香港第三次变更
本次喜悦中国香港变更情况如下:
日聪企业注册管理有限公司ATACorporateFormation&Management Limited辞去喜悦中国香港公司秘书职位;喜悦中国香港委任禹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YutaiManagementConsultingLimited为其公司秘书。
(5)2019年5月17日喜悦中国香港撤销注册并解散
2019年5月17日,中国香港公司注册处撤销喜悦中国香港注册,喜悦中国香港在注册撤销时解散。
2、喜悦中国香港主要业务、财务数据及与公司的关系
根据《喜悦中国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罗胤豪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喜悦中国香港主要业务为持有喜悦有限股权。
喜悦中国香港于2018年11月26日起休止活动,于2019年5月17日撤销注册并解散。
根据《喜悦中国香港法律意见书》、喜悦中国香港流水、罗胤豪确认,自2010年3月罗胤豪取得喜悦中国香港股权起至2019年5月喜悦中国香港撤销注册期间,喜悦中国香港相关情况为:
(1)主要业务为持有喜悦有限股权,并于2015年8月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喜悦有限;
(2)未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从事生产、研发、销售相关经营活动;
(3)无固定资产、未雇佣任何专职人员、未持有技术。
综上,除发行人现任董事兼总经理罗胤豪在喜悦中国香港注销前曾担任喜悦中国香港董事、并持有其股权外,喜悦中国香港与发行人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无其他关系,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
3、罗胤豪受让并增资喜悦中国香港的原因、资金出境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罗志强、罗胤豪说明,因2010年喜悦有限外方股东OrbisCorporation拟退出,为合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罗胤豪拟通过喜悦中国香港受让OrbisCorporation对外转让的股权,故罗胤豪以受让及认购配发新股的方式取得喜悦中国香港股权。
2010年3月,罗胤豪先后以认购9,999股普通股、受让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喜悦中国香港1股普通股的方式,合计获得喜悦中国香港10,000股普通股,持股比例为100%。其中罗胤豪认购喜悦中国香港9,999股普通股均为认缴、未实缴,不涉及资金出境;罗胤豪受让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喜悦中国香港1股普通股,转让对价为港币1元,资金来源为罗胤豪合法取得的境外资金,不涉及资金出境。
据此,罗胤豪受让取得喜悦中国香港1股股份的资金为境外资金、认购喜悦中国香港普通股未实缴,不涉及资金出境手续。
4、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公示之公司资料及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
公司于2020年1月6日递交之周年申报表。
根据罗胤豪说明,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为注册代理公司,出于投资喜悦中国香港便捷之目的考虑,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喜悦中国香港后,罗胤豪以受让股权及认购配发股份的方式,投资喜悦中国香港。
根据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与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董事、股东等情况比对,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金栢利秘书服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罗胤豪在投资喜悦中国香港以及后续喜悦中国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权期间未办理外汇登记是否存在相关处罚风险
(1)关于罗胤豪在投资喜悦中国香港以及后续喜悦中国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权外汇登记相关规定及适用
①2010年3月,罗胤豪投资喜悦中国香港时不需办理外汇登记
根据2010年3月罗胤豪取得喜悦中国香港股权时有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已失效,以下简称“75号文”)规定,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其中“特殊目的公司”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根据罗胤豪的说明,罗胤豪于2010年3月投资喜悦中国香港的目的并非境外融资,罗胤豪取得喜悦中国香港股权后,也不存在境外股权融资行为,罗胤豪取得喜悦中国香港100%股权(对应10,000股普通股)的资金以及喜悦中国香港以受让方式取得喜悦有限股权的资金来源为合法取得的境外资金,不涉及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
根据当时有效的75号文相关规定并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访谈,境外企业喜悦中国香港未进行股权融资或境内自然人以境外资金投资境外企业,不属于75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罗胤豪于2010年3月投资喜悦中国香港不需办理当时有效的75号文规定的外汇登记。
②自37号文于2014年7月实施起,罗胤豪投资喜悦中国香港并通过喜悦中国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权,应办理外汇补登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2014年7月4日起实施,以下简称“37号文”),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其中“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37号文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
2014年7月4日37号文实施后,由于37号文调整了特殊目的公司和返程投资的定义,罗胤豪通过喜悦中国香港投资喜悦有限期间应按照37号文的规定办理相关的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手续。
③自2015年8月喜悦中国香港不再持有喜悦有限股权起,罗胤豪投资喜悦中国香港不再需要办理补登记手续
37号文附件《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规定,如因转股和身份变更致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但不持有境内企业权益的,不再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鉴于喜悦有限董事会于2015年5月作出同意喜悦中国香港转股退出相关事宜的决议,并于2015年8月完成喜悦中国香港对外转让喜悦有限股权事宜的工商变更,根据37号文附件相关规定并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访谈,自2015年8月喜悦中国香港不再持有境内企业喜悦有限权益之日起,喜悦中国香港已不具备办理外汇补登记的条件,故未能办理完成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手续,亦不再需要办理补登记手续。
(2)关于罗胤豪在投资喜悦中国香港以及后续喜悦中国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权期间未办理外汇登记相关处罚风险
①罗胤豪在投资喜悦中国香港以及后续喜悦中国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权期间未办理外汇登记相关处罚风险分析
2014年7月37号文实施起至2015年8月,罗胤豪投资喜悦中国香港并通过喜悦中国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权期间未办理37号文项下外汇补登记以及与喜悦中国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权相关资金汇出的情形,基于以下原因,相关处罚风险较低,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A、自2015年8月喜悦有限外资转内资工商变更完成起,罗胤豪已不再需要办理37号文补登记,且喜悦中国香港已于2019年5月17日撤销注册并解散。此外,喜悦中国香港持股相关资金于2016年5月实际汇出时,喜悦中国香港已退出喜悦有限,时间上不属于需办理37号文补登记期限发生的资金汇出。
B、针对上述资金流出行为,相关资金转出方均已办理银行外汇登记手续并取得银行出具的结售汇水单,未及时办理返程投资外汇补登记系因存在认知误区,喜悦有限及其实际控制人罗胤豪、罗胤豪均不存在逃避外汇监管的主观故意。C、国家外汇管理局慈溪支局于2019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自公司成立至
证明出具日,未发现其存在逃汇、非法套汇违规行为。
D、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罗胤豪不存在因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或外汇补登记被外汇管理部门处罚或接受外汇管理部门调查的情形。
E、《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37号文生效后,罗胤豪投资喜悦中国香港以及后续喜悦中国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权期间未办理外汇补登记及因通过喜悦中国香港投资喜悦有限相关资金汇出的行为已经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
F、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共同出具承诺,承诺若因罗胤豪未就投资喜悦中国香港以及通过喜悦中国香港投资喜悦有限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或其他可能存在的相
关外汇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发行人面临外汇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承担任何诉讼、损失或遭受其他不利后果的,罗志强、罗胤豪承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因前述各项不利后果所承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且无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
综上,罗胤豪在投资喜悦中国香港以及后续喜悦中国香港持有喜悦有限股权期间未办理外汇登记受到相关处罚的风险较低,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6、喜悦中国香港后续转让股权并注销的原因
喜悦中国香港转让喜悦有限股权的主要原因系:
(1)喜悦有限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已满十年,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已无税收优惠政策;
(2)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喜悦中国香港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后,喜悦有限股东变为境内自然人罗志强、罗胤豪二人,罗胤豪由间接持股变为直接持股。
罗胤豪投资喜悦中国香港的背景为通过喜悦中国香港间接持有喜悦有限股权,因喜悦中国香港转让喜悦有限股权后,无其他业务,故决定注销喜悦中国香港。
7、喜悦中国香港生产经营、转让和注销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的资产、人员的处置情况
(1)喜悦中国香港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喜悦中国香港法律意见书》、罗胤豪说明,喜悦中国香港仅作为喜悦有限股东,无其他经营项目和收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喜悦中国香港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喜悦中国香港未因违反中国香港法律、条例而被中国香港政府部门处罚或被检控,亦未被任何信用监管机构纳入失信名单。
(2)喜悦中国香港转让喜悦有限股权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喜悦中国香港法律意见书》,喜悦中国香港转让喜悦有限股权不违反中国香港法律、条例规定。
综上,喜悦中国香港转让喜悦有限股权,已经慈溪市招商局批复同意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违反中国香港法律、条例规定。
(3)喜悦中国香港注销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喜悦中国香港法律意见书》,喜悦中国香港注销过程如下:
2018年11月23日,喜悦中国香港通过特别决议,由特别决议交付公司注册处的日期起,喜悦中国香港处于不活动状态。于2018年11月26日起,喜悦中国香港休止活动。
于2019年1月2日,喜悦中国香港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撤销注册申请书及一封确认函以确认中国香港税务局并未有就喜悦中国香港撤销注册的申请提出反对。及后公司注册处于2019年1月25日于宪报刊登公告,述明除非公司注册处处长在公告刊登后3个月内收到对喜悦中国香港撤销注册申请的反对,否则处长可撤销喜悦中国香港于公司注册处的注册。
根据宪报,于2019年5月17日,公司注册处在宪报上刊登公告宣布根据中国香港《公司条例》第751(3)条,于当日撤销喜悦中国香港于公司注册处的注册,而根据《公司条例》第751(6)条,喜悦中国香港也在注册撤销时解散。
根据《喜悦中国香港法律意见书》,喜悦中国香港解散程序符合中国香港法律、条例规定。
(4)涉及的资产、人员的处置情况
根据《喜悦中国香港法律意见书》、喜悦中国香港注销前财务报表以及喜悦中国香港注销前股东罗胤豪确认,喜悦中国香港注销时不存在专职员工和资产,因此,不涉及资产、人员的处置。
综上,喜悦中国香港生产经营未因违反中国香港法律、条例而被中国香港政府部门处罚或被检控,亦未被任何信用监管机构纳入失信名单;喜悦中国香港转让喜悦有限股权已经慈溪市招商局批复同意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违反中国香港法律、条例等规定;喜悦中国香港于注册撤销时解散,解散程序符合中国香港法律、条例规定,注销时不涉及资产、人员的处置。
(六)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涉及的情况
1、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相关情况
2015年12月,喜悦有限吸收合并美嫁衣未按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13年修正)》规定履行完整的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如下:
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015年8月31日,喜悦有限、美嫁衣股东会分别并作出决议同意以2015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由喜悦有限吸收合并美嫁衣,同意喜悦有限与美嫁衣签署《公司合并协议》;2015年9月2日,喜悦有限和美嫁衣在《浙江工人日报》上刊登了《合并公告》,公告喜悦有限吸收合并美嫁衣事宜,吸收合并后,美嫁衣所有债权债务由喜悦有限承继。
根据公司说明,2015年12月,喜悦有限吸收合并美嫁衣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
鉴于:
1)喜悦有限与美嫁衣签署《公司合并协议》已约定吸收合并后喜悦有限和美嫁衣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由喜悦有限承继,未对债务的清偿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吸收合并时的主要债务均已偿还完毕,喜悦有限与相关债权人亦不存在争议纠纷的情形;
2)喜悦有限和美嫁衣已根据《公司法》规定在《浙江工人日报》上刊登了《合并公告》,已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公告了喜悦有限吸收合并美嫁衣事宜;
3)根据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说明,在登报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不存在喜悦有限或美嫁衣的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形;
4)本次吸收合并已于2015年12月25日经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且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查询,截至2020年6月30日,未发现公司被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因此,2015年12月,喜悦有限吸收合并美嫁衣未按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13年修正)》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喜悦有限2015年12月吸收合并美嫁衣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完整的通知债权人程序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该等情形外,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转让或增资价款均已支付,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为个人自有或家庭自有资金,非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除已披露的特殊权利条款(已终止)外,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和股东纳税情况
(1)2010年10月第一次股权转让纳税情况
2010年8月23日,OrbisCorporation与喜悦中国香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OrbisCorporation将其持有的喜悦有限55%的股权以285.2万元转让给喜悦中国香港。
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规定,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非居民企业OrbisCorporation应当就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喜悦有限的股权所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根据喜悦有限工商登记档案、OrbisCorporation出资凭证及相关验资报告,OrbisCorporation投资喜悦有限的出资方式为美元现汇,故计算Orbis Corporation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的币种为美元;经核查,OrbisCorporation取得的股权转让价为42.76万美元,股权成本价为41.80万美元,股权转让所得为0.96万美元。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税收缴款书及发行人说明,本次转让股权实际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并缴纳的OrbisCorporation股权转让所得系截至2010年8月31日转让股权对应的喜悦有限账面未分配利润金额,高于OrbisCorporation实际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2015年10月,发行人代扣代缴OrbisCorporation股权转让所得税11.17万元。
(2)2015年8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纳税情况
2015年5月25日,喜悦中国香港分别与罗志强、罗胤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的喜悦有限5%的股权(对应3.8万美元出资额)、50%的股权(对应38万美元出资额)分别以30.3万元、30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罗志强、罗胤豪。
2016年5月,罗志强购汇4.45万美元、罗胤豪购汇44.81万美元,分别向喜悦中国香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喜悦中国香港合计获得罗志强、罗胤豪支付的49.26万美元股权转让价款。
根据698号文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币种为喜悦有限受让该等股权的币种美元,因喜悦中国香港取得转让股权的成本价为42.76美元,喜悦中国香港本次股权转让所得为6.50万美元。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税收缴款凭证及发行人、罗志强出具的说明,罗志强、罗胤豪分别根据截至2015年4月末喜悦有限账面情况申报并代扣代缴喜悦中国香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申报的喜悦中国香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高于喜悦中国香港实际所得,具体为:罗志强根据喜悦中国香港转让的5%股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之和、扣除喜悦中国香港应缴纳的印花税申报喜悦中国香港股权转让所得13.34万元,并代扣代缴喜悦中国香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33万元。
罗胤豪根据喜悦中国香港转让的55%股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之和、扣除喜悦中国香港应缴纳的印花税,申报喜悦中国香港股权转让所得133.37万元,并代扣代缴喜悦中国香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3.34万元。
就本次股权转让,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逍林分局、慈溪市国家税务局分别受理并出具《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税务受理联系单》,喜悦有限据此向主管工商局申请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12月出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3)2017年12月,公司股改设立后第一次股份转让纳税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相关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视为有正当理由;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旺科投资系罗志强、罗胤豪二人持有100%财产份额的合伙企业,且本次股份转让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搭建员工持股平台而进行的股权转让,以及由此引起的股权调整,罗志强、罗胤豪二人均无所得;经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慈溪市税务局逍林税务所相关工作人员,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主管税务机关未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方罗志强、罗胤豪及发行人未被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或因本次股权转让受到行政处罚。
实际控制人罗志强、罗胤豪承诺如下:“本人未因2017年12月向旺科投资转让公司股权事宜而被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受到税务主管机关行政处罚。如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相关政策,要求本人就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款项,本人承诺将按照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履行纳税义务,以及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相关损失,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此外,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在旺科投资层面,就罗胤豪向激励员工转让合伙份额(间接对应发行人当时296万股股份)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部分(118.40万元)已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并缴纳。
据此,鉴于①公司税务主管机关知悉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未就本次股权转让发行人股东纳税事宜提出任何异议,且罗志强、罗胤豪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均无所得;
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主管税务机关未核定本次股权转让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罗志强、罗胤豪、发行人未被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或受到行政处罚;
③罗志强、罗胤豪已承诺,如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将按要求以自有资金缴纳。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2018年3月股份转让纳税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并访谈发行人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罗志强与毛鹏珍系夫妻关系,罗胤豪与何佳莹系夫妻关系,罗胤豪与罗婕文系兄妹关系,该等股份转让的行为属于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行为,无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历次股利分配的纳税情况
公司设立至今,历次股利分配和纳税情况如下:
1、关于2017年10月利润分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2015年9月8日起生效)规定:“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2017年10月,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且罗志强、罗胤豪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限超过1年,据此,公司未扣缴罗志强、罗胤豪二人个人所得税。
2、关于2019年6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019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以总股本6,2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转增后公司新增股本1,250万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7,500万股。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公司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额高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金额,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系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的有效性进行了确认。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经访谈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答复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公司自然人股东罗志强、罗胤豪、毛鹏珍、何佳莹、罗婕文承诺如下:“本人未因公司2019年6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而被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受到税务主管机关行政处罚。如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相关政策,要求本人就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款项,本人承诺将按照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履行纳税义务,以及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相关损失,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结合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访谈答复以及现行有效的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2019年8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提出异议,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是由宁波喜悦塑料包装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38.00万元,于2016年6月取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91330282768537876J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过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0.00万元。
2021年1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8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2021年12月2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喜悦智行”,证券代码为“301198”。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现有注册资本13,000万元,股份总数13,000万股。
2022年6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万元,公司按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30,0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增加股本3,000.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00.00万元。
2023年5月,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00.00万元,公司按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额39,0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增加股本3,900.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900.00万元。
参股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