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浙江省
英文名称:Zhejiang Xinzhonggang Thermal Power Co.,Ltd.
所属行业:公用事业 — 电力
公司网址:www.zjxzgrd.com
主营业务:采用热电联产的方式进行热力产品和电力产品的生产及供应。
产品名称:
蒸汽 、电力 、压缩空气
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74.67%)
实际控制人:谢百军、谢迅 (持有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6.50、0.44%)
最终控制人:谢百军、谢迅 (持有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6.50、0.44%)
董事长:谢百军
董 秘:密志春
法人代表:谢百军
总 经 理:谢迅
注册资金:4亿元
员工人数:393
电 话:86-0575-83122625
传 真:86-0575-83181278
邮 编:312400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
公司简介: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热电联产业务,主要产品是热力和电力。其中热力产品主要面向工业用户供应所生产的蒸汽,供下游造纸、印染、医药、化工、食品等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加热、烘干、定型等工艺使用;电力产品出售给国家电网公司供应终端电力用户。公司是浙江省首个全厂通过超低排放验收的热电厂。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7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1997-10-17
发行数量:8009.02万股
发行价格:6.07元
上市日期:2021-07-07
发行市盈率:16.1800倍
预计募资:5.25亿元
首日开盘价:7.28元
发行中签率:0.04%
实际募资:4.86亿元
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1997年10月17日,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成立;2017年12月28日,新中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股本为32,036.08万元。
1、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并完成出资
(1)1997年10月17日,有限公司设立
1997年1月23日,热电总公司、新中港电力签署《为建立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之合资合同》、《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章程》,新中港有限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16,000万元,热电总公司作为中方以设备、土地使用权及双方同意的其他资产出资,拟投入资产作价16,000万元,其中7,680万元作为出资,剩余金额由有限公司支付给热电总公司;新中港电力作为外方以人民币和/或等值美元的现金8,320万元出资。
1997年3月14日,浙江建设投资咨询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1997年2月28日,评估资产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和房屋建筑物(含土地),热电总公司拟用于合资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中的存货资产净值为11,209.34万元,资产评估值为15,368.91万元,评估结果有效期自1997年3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嵊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7年12月29日出具“嵊国资(1997)27号”《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对该《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1997年9月25日,嵊州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出具“嵊计经外[1997]330号”《关于中外合资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1997年10月7日,嵊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嵊经贸字第25号”《关于同意“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复同意有限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
1997年10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资浙府字〔1997〕8195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限公司投资总额16,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6,000万元人民币。同日,有限公司取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企合浙绍总字第00134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由于外方无法按时出资,1998年4月10日,热电总公司与新中港电力签署《关于延长出资期限的协议》。1998年4月13日,嵊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嵊经贸字(1998)第12号”《关于同意延长出资期限的批复》,同意热电总公司和新中港电力出资期限延长至1998年6月17日。
1998年5月,热电总公司作为中方交付全部拟投入资产,有限公司通过当月的《记账凭证》、《新增固定资产移交表》、《新增存货移交表》等予以记录,中方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及资产交付义务。
1998年5月、1998年7月和1999年3月,新中港电力作为外方分别向有限公司汇入2,999,980.00美元、2,999,980.00美元、29,980.00美元,有限公司分别于对应月份制作了《记账凭证》和《收款收据》等。
(2)2001年4月16日,有限公司第一次减资及完成出资
1998年10月20日,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决议,同意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16,000万元减少至9,600万元,投资总额维持不变为16,000万元;中方出资额由7,680万元减少至4,608万元,外方出资额由8,320万元减少至4,992万元;相应修改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
1998年10月20日,热电总公司、新中港电力签署《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修改合资合同及合资公司章程补充协议》。
1999年1月6日,嵊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嵊经贸字[1999]第04号”《关于同意变更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董事会成员的批复》,同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原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的相应变更。
1999年1月13日、1月14日,有限公司在《绍兴日报》两次发出《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注册资本的公告》,有限公司提交验资的注册资本由原16,000万元调整为9,600万元人民币;1999年2月9日,有限公司在《浙江社会导报》发布减资公告。
1999年2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浙府资字〔1997〕8195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限公司投资总额16,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9,600万元人民币。同日,绍兴市工商局批准本次注册资本变更。
本次减资中,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维持不变,中方实物出资范围、作价依据、投入资产总价值不变,该等资产已于1998年5月交付完毕,中方投入资产作价16,000万元与原出资额7,680万元的差额、出资额从7,680万元减至4,608万元的差额一并由有限公司支付给中方,该差额有限公司后续已支付完毕。
在外方最后一笔出资到位后,有限公司办理了验资手续,完成了设立和第一次减资的出资程序。1999年3月15日,嵊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嵊会所外验字[1999]第0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1999年3月15日,有限公司已收到热电总公司实物出资4,608万元,新中港电力货币出资4,992万元,有限公司累计实收资本为9,600万元。由于热电总公司已于1998年5月交付完毕拟投入资产,有限公司本次减资金额中热电总公司所占部分,由有限公司一并向热电总公司支付对价。
2001年4月16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注册号为“企合浙绍总字第001342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9年1月18日,嵊州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确认事项的批复》(嵊政批〔2019〕7号)确认:“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嵊州市热电总公司所交付资产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经嵊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由于外方股东新中港电力(嵊州)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出资等原因,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未能及时缴付到位和验资;股东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调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维持不变,减资事项履行了有关决策程序,取得嵊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复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后续注册资本缴纳完毕;嵊州市热电总公司资产作价部分入股、部分由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支付对价以及新中港电力(嵊州)有限公司出资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出资不实和损害国有股东利益的情况。”
2、中外合资企业存续
(1)2003年4月30日,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
2003年4月25日,热电总公司、新中港电力及绍兴越盛集团签订《合营协议书》,同意绍兴越盛集团为新中港有限的合营伙伴。
2003年4月25日,新中港有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就新中港有限增资扩建一台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项目、绍兴越盛集团参股事项作出决议,同意绍兴越盛集团参股1,296万元;增加投资总额4,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700万元。其中,绍兴越盛集团出资人民币1,296万元,以人民币现金出资;新中港电力(嵊州)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404万元,以出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美元现汇出资;增资后,新中港有限总投资从16,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从9,6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12,300万元人民币。
2003年4月25日,新昌中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新中大验字(2003)第35号),验证上述出资。
2003年4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浙府资绍字〔1997〕0056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新中港有限投资总额20,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2,300万元人民币。
2003年4月30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注册号为“企合浙绍总字第001342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03年11月18日,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
2003年11月8日,新中港有限召开董事会,作出《关于同意增资的决议》,同意新中港有限投资4,300万元人民币扩建一台18MW高温高压背压供热机组,新增注册资本3,000万元,全部由外方于2003年12月31日前以现汇美元出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新中港有限向银行贷款解决;因股东绍兴越盛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对新中港有限合资合同、章程作出修改。
2003年11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浙府资绍字〔1997〕0056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新中港有限投资总额24,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5,300万元人民币。
2003年11月18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注册号为“企合浙绍总字第001342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3年12月17日,嵊州信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嵊信会外验字(2003)74号),验证上述出资。
(3)2009年4月1日,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A.1998年6月,热电总公司企业改制,持有新中港有限股权权属应变更为越盛集团
B.新中港有限股权转让履行必要程序
2009年2月18日,新中港有限董事会形成了《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按照嵊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资产评估确认和政策处理后的界定通知书,嵊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嵊州市热电总公司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对嵊州市热电总公司持有新中港有限的股权进行转让,将热电总公司对新中港有限的4,608万元出资全部转让给越盛集团。
2009年3月6日,热电总公司与越盛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嵊州市热电总公司将其持有的4,608万元出资全部转让给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新中港电力同意此次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9年3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浙府资绍字〔1997〕0056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新中港有限投资总额24,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5,300万元人民币。
2009年4月1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注册号为33060040001372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009年12月21日,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9年11月27日,新中港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就中方股权转让事项形成决议,同意“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作价5,904万元转让给浙江越力投资有限公司”,同时修改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09年12月3日,越盛集团与越力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904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浙江越力投资有限公司”。
新中港电力于2009年11月27日出具《放弃优先受让声明》,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009年12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浙府资绍字[1997]0056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新中港有限投资总额24,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5,300万元人民币。
2009年12月21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注册号为33060040001372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2012年12月12日,有限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2年11月23日,新中港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就中方股权转让事项形成决议,同意“浙江越力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计5,904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作价5,904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修改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12年11月23日,越力投资与越盛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浙江越力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38.59%股权作价5,904万元全部转让给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新中港电力于2012年11月23日出具《放弃优先受让声明》,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012年12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了“外资浙府资绍字[1997]0056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新中港有限投资总额24,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5,3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12月12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注册号为33060040001372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变更为内资企业,并引入股权投资
(1)2014年3月26日,有限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3年12月12日,新中港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就股权转让并变更为内资企业事项形成决议,同意“外方股东新中港电力(嵊州)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61.41%股份作价1亿元人民币转让给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同时终止《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合资章程》(包括历次合同修改协议和章程修正案)。
2013年12月12日,新中港电力与越盛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新中港电力(嵊州)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61.41%股份作价1亿元人民币转让给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2日,嵊州市商务局出具了《嵊州市商务局关于嵊州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并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嵊商务[2014]14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及公司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并缴还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4年3月26日,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注册号为330600400013728的《营业执照》。
(2)2017年5月31日,有限公司第三次增资
2017年4月6日,新中港有限决定引入股权投资,计划增资2,016.80万元,新中港有限注册资本由15,300万元增加至17,316.80万元,其中越盛集团出资额新增863.30万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平安天煜出资额为769万元,晋商财富出资额为153.80万元,嘉兴煜港、杨菁、欧娜的出资额分别为76.90万元。
2017年4月17日,平安天煜、嘉兴煜港、晋商财富、杨菁、欧娜分别与新中港有限、越盛集团、谢百军签署《增资协议》,平安天煜以4,998.5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69万元,晋商财富以999.7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53.80万元,嘉兴煜港、杨菁、欧娜分别以499.85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6.90万元。
2017年4月28日,天健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148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4月27日,新中港有限收到平安天煜、晋商财富、嘉兴煜港、杨菁及欧娜货币出资合计7,497.75万元,其中1,153.5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6,344.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的实收资本为16,453.50万元。
2017年5月9日,新中港有限通过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同意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2017年5月31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3704477704R的《营业执照》。
2017年10月20日,新中港有限通过2017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同意越盛集团变更出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
2017年10月30日,中汇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5108号),验证新中港有限收到越盛集团货币出资合计5,611.80万元,其中863.3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4,748.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的实收资本为17,316.80万元。
4、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及更名
(1)2017年12月28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2017年11月24日,中汇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7]5109号),对新中港有限截至2017年10月31日(审计基准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新中港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95,478,447.89元。
2017年11月25日,天源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17]第0449号),以2017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新中港有限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47,226.25万元。
2017年11月25日,新中港有限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2017年10月31日作为新中港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评估基准日。
2017年11月25日,新中港有限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新中港有限利润分配72,556,896.23元;一致确认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7]5109号)和天源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17]第0449号),一致同意以新中港有限截至2017年10月31日净资产395,478,447.89元,扣除2017年11月25日股东会决议中将2017年1月至10月可供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72,556,896.23元后的净资产值322,921,551.66元,折合股份320,360,8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折股比例为1:0.992070,差额2,560,751.66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后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17年11月25日,越盛集团、平安天煜、晋商财富、嘉兴煜港、杨菁和欧娜6名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了《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各发起人以其在新中港有限享有的权益(截至2017年10月31日)所对应的净资产扣除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股东会决议中将2017年1月至10月可供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72,556,896.23元后的净资产322,921,551.66元为依据对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创立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根据股东提名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
2017年12月12日,中汇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5362号),验证了上述整体变更。
2017年12月28日,公司取得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3704477704R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整体变更未引入新股东,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后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不变;本次整体变更基于评估基准日新中港有限经审计净资产及评估价值,在经审计的净资产扣除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后按照折股比例1:0.992070确定发行人的股本,系各方股东协商确定;本次整体变更出资来源为新中港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扣除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来源合法;本次整体变更税费方面,越盛集团、晋商财富作为有限公司不涉及相关税费,平安天煜、嘉兴煜港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等约定扣缴或敦促自然人合伙人履行前述纳税义务,若因本合伙企业怠于履行前述义务的原因导致新中港被税务机关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或遭受相关损失,本合伙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新中港利益不受到损害”,杨菁、欧娜作为自然人已由发行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整体变更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2020年11月24日,股份公司更名
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更名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0年11月24日,公司取得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3704477704R的《营业执照》。
公司于2021年6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981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90,2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40,045.10万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参股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