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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公司资料


久盛电气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浙江省
英文名称:Jiusheng Electric Co.,Ltd.

所属行业:电力设备 — 电网设备
公司网址:www.teccable.com
主营业务:防火类特种电缆以及电力电缆等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产品名称:
防火类特种电缆 、塑料绝缘电缆 、中低压电力电缆 、矿物绝缘加热电缆
控股股东: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3.28%)
实际控制人:张建华 (持有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8.98%)
最终控制人:张建华 (持有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8.98%)
董事长:张建华

董  秘:金兴中

法人代表:张建华
总 经 理:张建华

注册资金:1.62亿元

员工人数:476
电  话:86-0572-2228297;86-0572-2228172

传  真:86-0572-2228166

邮 编:313099
办公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凤路1000号
公司简介: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防火类特种电缆以及电力电缆等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主要产品为电气装备用电缆、电力电缆、加热电缆。公司防火类特种电缆屡次获得各项奖项,如新型铜芯铜护套矿物绝缘电缆通过国家火炬计划项目验收、新型铜芯铜护套矿物绝缘电缆以及辐照交联低烟无卤阻燃耐火电缆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评为高新技术产品、强制冷却型耐高温耐辐射矿物绝缘电缆被登记为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TEC迪科矿物绝缘电缆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等等,显示出了发行人防火类特种电缆产品的技术和品牌优势。发行人已授权专利合计31项,其中发明专利6项,均为自研专利;正在申请中的专利合计23项,其中发明专利12项。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7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4-05-19

发行数量:4041.24万股

发行价格:15.48元
上市日期:2021-10-27

发行市盈率:32.4300倍

预计募资:4.68亿元
首日开盘价:23.51元

发行中签率:0.02%

实际募资:6.26亿元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1、基本情况
  公司原系由久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
  2004年4月26日,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独资经营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董事会名单的批复》(湖开发委投[2004]58号),同意由久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久盛有限曾用名),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其中现汇出资1,200万美元,专有技术出资3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电网滤波器(APF),伴热电缆(HTC)及其派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2004年4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向久盛有限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4]00101号)。
  2004年5月19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有限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独浙湖总字第001531号)。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验资程序
  湖州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7月出具的《电网滤波器(APF)和伴热电缆产品生产工艺专有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汇丰评报字(2004)第055号),久盛科技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评估价值为327.42万美元,高于用于出资的金额。
  久盛科技于2004年4月与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签署了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将该专有技术按照投资作价300万美元转让给了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湖州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7月出具了《验资报告》(汇丰设验报字[2004]0104号),验证截至2004年6月,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已收到久盛科技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作价300万美元。
  3、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
  (1)久盛科技用以出资的专有技术是否投入发行人的实际生产经营,评估作价是否公允
  久盛科技用以出资的“电网滤波器(APF)和伴热电缆产品生产工艺专有技术”投入久盛有限后,并未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使用。
  久盛科技上述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系委托合法注册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ZJ2004042)的湖州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为收益现值法,即依据电网滤波器系列产品和伴热电缆产品专有技术的收益方式,计算未来可能取得的收益,确定评估对象能够为资产拥有方带来的利益,再通过一定的分享率,即该项评估对象在未来收益中应占的份额,得出该评估对象在一定经营规模下的评估基准日(2004年6月14日)的公允价值。
  2004年7月10日,湖州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电网滤波器(APF)和伴热电缆产品生产工艺专有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汇丰评报字(2004)第055号),评估价值为327.42万美元。
  综上,久盛科技将经过评估的专有技术作价300万美元出资,未超过评估值,作价公允。
  (2)久盛有限于2008年9月将上述专有技术出资全部予以减资的原因
  如前所述,该专有技术自久盛有限设立时即转移至久盛有限,但在久盛有限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未实际使用该专有技术,亦无使用的计划,故股东决定将该部分出资进行减资。
  发行人于2009年进行了减资,全额减少了专有技术出资,具体过程如下:
  2008年9月1日,久盛有限股东作出决定,将注册资本由81,284,400元减少至50,000,000元。其中减少以货币方式出资6,454,340元,减少以专有技术方式出资24,830,100元。
  2008年9月3日,久盛有限在湖州日报上刊登《减资公告》。
  2009年2月17日,湖州汇丰创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汇丰验报字[2009]第016号),验证截至2009年1月31日,久盛有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均为湖州迪科电气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
  2009年2月20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有限核发减资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30500000007021号)。
  本次减资完成后,久盛有限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综上所述,久盛科技用以出资的专有技术系经评估作价,权属已转移至久盛有限,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由于后续未发挥预期作用,发行人已经在早期即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该事项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至今无由此产生的诉讼、仲裁、纠纷等情形。发行人所属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日“能够遵守工商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减资后该专有技术的权利归属情况
  迪科投资与发行人签署《赠予协议》,迪科投资将该专有技术无偿赠予发行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该专有技术的权利归属于发行人。
  4、关于发行人历史上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补缴已免
  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补缴情况久盛有限自设立起至变更为内资企业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因其于2008年变更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久盛有限于2009年向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补缴了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15年3月,发行人原主管税务机关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久盛电气在2008年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过程中,遵守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纳税,并已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履行了纳税义务,不存在偷、漏、逃、欠税行为,不存在被本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年4月7日,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出具证明,确认“久盛有限自设立之日起至变更为内资企业之日期间,其就历次股东出资、增资、减资、股权转让以及变更企业类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出资方式等事项均已经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并经其他相关部门分别审核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均不存在违反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处罚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历史上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已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发行人在变更为内资企业前不存在违反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税收管理的情形。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2009年3月1日,久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基准日为2009年2月28日。2009年6月1日,久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久盛有限截至2009年2月28日经立信所审计(信会师报字(2009)第23713号)的净资产6,632.17万元,按照每股1元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6,630万股,剩余的2.17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久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6日,久盛电气24名发起人股东签署了《关于变更设立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2009年6月26日,立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09)第23910号),对公司整体变更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2009年6月26日,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筹)已将久盛有限截至2009年2月28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6,632.17万元中的6,630.00万元,按每股1元折合股份总额6,630.00万股,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2.17万元计入资产公积。
  2009年7月18日,久盛电气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
  2009年7月28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电气核发本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30500000007021号),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三)报告期内股本及股东变化情况
  1、2017年8月,久盛电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7年7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7年8月16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以截至2017年6月30日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40,412,352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2,123.7057万元。根据《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发行人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亦无代扣代缴义务,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2、2017年10月,报告期内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年10月9日,单建明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转让股份100万股给芮勇,转让价格4.13元/股。
  3、2018年12月,报告期内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8年11月26日,迪科投资与史国林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史国林将其所持有的久盛电气340,119股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全部转让给迪科投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34万元,转让价格3.94元/股。2018年12月26日,迪科投资向史国林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的股本及股份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史国林将部分股权(占其本次转让前持股数的30%)转让给迪科投资的主要系其由于个人债务问题,亟需资金所致。
  史国林于2009年2月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受让取得久盛有限57万元的注册资本,后经发行人整体变更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史国林在本次转让前持有发行人113.37万股,即其持股的成本约为0.50元/股。因史国林持股成本较低,且其资金需求急迫,经与股权受让方协商,以每股3.94元的价格予以转让,较其持股成本已获得了较大收益,因此,史国林接受转让价格略低于单建明转让股权价格4.13元/股,具有合理性。
  (四)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事项
  2008年8月,久盛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已变更为内资企业,后续股权变更不再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事项。
  (五)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的瑕疵情况发行人设立以来存在股东部分出资资金来源于发行人借款以及专有技术出
  资比例高于20%的情形,具体如下:
  1、股东部分出资资金来源于发行人借款
  迪科投资于2006年6月至7月期间,对久盛有限出资的4,200万元人民币中1,500万元系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的借款,该借款已于2007年6月前偿还。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鉴于迪科投资上述借款及出资行为均实际发生资金转移,借款已取得久盛有限股东同意,迪科投资与久盛有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是合法有效的,与其对久盛有限的增资系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不构成虚假出资;本次迪科投资从久盛有限借款用于出资的金额仅占本次出资金额的35.71%,系出于对资金缺口临时周转的目的,并且已及时予以偿还,不具有虚假出资的故意,未造成对公司及债权人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该借款产生的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发行人所属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久盛有限设立至今“不存在违反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或因此受到处罚的情形”。故迪科投资本次向久盛有限借款进行出资的事项,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2、专有技术出资比例超过20%
  2006年4月减资后至2006年8月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前,公司的专有技术出资占比为30%。
  根据当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2004年5月,久盛科技设立久盛有限时,专有技术出资未超过久盛有限注册资本的20%,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2006年4月,久盛有限减资时,取得了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调整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湖开发委投[2006]61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4]00101号),且均明确同意了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现汇出资700万美元、专有技术出资300万美元,亦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06年4月25日,经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1,500万美元调整至1,000万美元(其中现汇出资700万美元,专有技术出资300万美元)(《关于同意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调整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湖开发委投[2006]61号))。本次减资后,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专有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30%的事项,未违反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一方面,发行人2006年4月至2006年8月期间,专有技术出资比例超过20%,系由于2006年4月的减资行为导致,而该次减资已经有关部门审批,减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持续时间较短;另一方面,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亦对该事项未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了专项证明。故该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情况
  1、久盛科技情况
  (1)久盛科技基本情况
  久盛科技系由杨昱晟、沈伟民于2004年3月24日在中国香港注册的法人团体,公司编号为891292,已于2011年8月26日注销。久盛科技存续期间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股份100,000股,每股1港元,股本为100,000港元,其中杨昱晟持股70%,并担任其董事,为久盛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久盛科技登记业务性质为贸易和投资,在其存续期间内,对久盛有限的投资系其主要开展的业务。
  (2)历史上转让久盛有限全部股权的背景和原因
  2009年9月,迪科投资进行增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4,409.07万元,本次增资偿还了其对张建华的1,500万元债务以及对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的2,700万元债务。
  ①2006年8月,久盛科技将其持有公司52.06%股权转让给迪科投资
  A.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
  久盛科技于2004年5月出资设立久盛有限,根据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独资经营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董事会名单的批复》(湖开发委投[2004]58号),首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三个月内交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应在三年内即2007年5月前缴清。
  因临近最后的出资期限,而久盛科技及其股东存在资金困难,已可预见无法按期出资,故久盛科技需要将未实缴的股权进行转让。
  截至本次股权转让前,久盛电气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实收资本为479.36万美元(货币出资179.36万美元,专有技术出资300万美元),占比为47.94%。
  张建华于2004年8月加入公司后,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由于久盛科技存在向张建华1,500万元的借款,杨昱晟、沈伟民与张建华约定,由张建华提供的借款如其愿意,未来可以转为久盛有限的股权。基于张建华存在未来持股久盛有限的可能性及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故久盛科技于2006年8月将其持有久盛有限未实缴出资部分52.06%股权转让给迪科投资,并由迪科投资履行出资义务。
  B.本次股权转让后,迪科投资的出资情况
  2006年7月27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公司出具《验资报告》((2006)勤信浙分验字第3607228号),验证截至2006年7月26日,迪科投资以人民币出资4,200万元,折合525.53万美元,其中520.64万美元作为实缴注册资本,多余款项则暂作为公司其他应付款。至此,连同久盛科技已缴纳479.36万美元出资,久盛有限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已全部缴足。
  C.迪科投资出资资金来源
  迪科投资4,200万元出资资金来源于两部分,第一部分为2,700万元: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张建华1,242万元、干梅林(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先登科技)800万元、沈伟民262万元、史国林100万元、张诗朴77万元、赵志华60万元、徐阿首50万元、杨昱晟44万元、金兴中20万元、杨恩茂15万元、方丽萍10万元、胡振华10万元、郑火江10万元)为了支持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前期向发行人提供了合计2,700万元的借款,本次股权转让时,13名自然人将自发行人处受偿的前述借款转借给迪科投资,并由发行人代为支付给迪科投资,迪科投资负有对该13名自然人的债务,迪科投资再将该2,700万元出资至发行人。迪科投资于2009年进行增资,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加至4,409.07万元,该次增资在分期实缴过程中清偿了前述对13名自然人的2,700万元的债务;
  第二部分1,500万元:迪科投资向发行人借款1,500万元用于出资,其中200万元于2006年9月由干梅林通过先登科技代迪科投资偿还,1,300万元于2007年6月由迪科投资直接偿还。
  D.迪科投资部分出资来源于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前期向久盛有限提供的
  2,700万元的合规性迪科投资2006年8月受让久盛有限股权,由于该部分股权系尚未实缴,故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其中2,700万元出资资金来源于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前期向久盛有限提供的借款。具体出资方式为,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以债权人委托付款的方式,由久盛有限于2006年6月-7月期间将2,70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迪科投资,同时冲减对该13名自然人的“其他应付款”,迪科投资再将该2,700万元作为投资款汇入久盛有限验资账户。故迪科投资系以货币出资,不属于债权出资。
  根据公司银行流水、记账凭证以及财务报表,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期间,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合计向久盛有限转账2,734.55万元,均计为“其他应付款”,故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对久盛有限的债权真实存在。
  E.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借款1,500万元出资的合规性
  2006年6-7月,久盛有限向迪科投资提供了1,600万元借款,迪科投资将其中1,500万元用于对久盛有限增资,该款项于2007年6月前均已清偿完毕。
  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借款及清偿是基于《合同法》所建立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迪科投资作为股东对久盛有限基于《公司法》所负的实缴出资义务与借款产生的还款义务是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股东向公司借款进行增资,经验资确认实缴出资到位,出资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履行其还款义务则借款关系之债权债务消灭,不属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
  迪科投资上述借款及增资行为均实际发生资金转移,且借款已取得久盛有限股东同意,并记载于久盛有限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迪科投资与久盛有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系真实、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2006)勤信浙分验字第3607228号)确认,迪科投资所缴纳的增资款项已经全部实缴到位。
  2020年4月21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日能够遵守工商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迪科投资上述出资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且主管机关对于其历史出资不存在违法受到行政处罚进行了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且该借款出资行为发生于2006年,于2007年清偿,且自2017年1月至今,迪科投资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即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借款用于出资,即使按迪科投资最后一次占用发行人资金行为终止时起算,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业已届满二年,超过法定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本次迪科投资从久盛有限借款用于出资的金额仅占本次出资金额的35.71%,系出于对资金缺口临时周转的目的,并且已及时予以偿还,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主观恶意,借款事项已取得久盛有限其他股东的同意。该笔借款已获清偿,未造成对公司及债权人的损害后果。迪科投资该笔借款出资未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综上,迪科投资历史上该笔向久盛有限借款出资的事项,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未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②2008年8月,久盛科技将其持有公司47.94%股权转让给迪科投资
  如前文所述,久盛科技存在向张建华1,500万元的借款,杨昱晟、沈伟民与张建华约定,张建华可以将其提供给久盛科技的借款转为久盛有限的股权。由于2006年8月起,迪科投资已经成为控股股东,且张建华一直负责久盛有限的经营管理,其有意进一步提高其对久盛有限的持股比例,故张建华要求久盛科技按照约定将1,500万元借款转为对久盛有限的股权(按久盛科技出资时的汇率折合179.3647万美元),并指定由迪科投资受让该股权。
  同时,由于久盛科技对久盛有限持有的300万美元的出资额系以专有技术出资,该专有技术虽已自久盛有限设立起转移至久盛有限,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久盛有限并未实际使用该专有技术,亦无使用的计划,股东已有将该部分出资减掉的打算,由于减资程序较为复杂,故各方商议先做股权变更,再减资,拟减资的股权不计转让价款。因此,久盛科技于2008年8月将其持有久盛有限47.94%股权(479.3647万美元注册资本)转让给了迪科投资。
  (3)久盛科技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等利益安排
  如上文所述,久盛科技、杨昱晟、沈伟民曾与迪科投资、张建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股权转让关系、借款可转为股权的约定等,该些关系或约定均已了结,且久盛科技已于2011年8月注销。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除杨昱晟现担任迪科投资控股子公司迪信实业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迪科投资1.64%股权,沈伟民持有迪科投资9.56%股权之外,久盛科技、杨昱晟、沈伟民与迪科投资、张建华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2、2008年8月,久盛科技以低于实缴出资金额的价格转让久盛有限47.94%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2008年8月,久盛科技将其持有久盛有限47.94%股权,对应479.3647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以179.3647万美元转让给迪科投资。久盛科技以低于实缴出资金额的价格转让其持有久盛有限的股权主要是因为久盛科技对久盛有限持有的300万美元出资额系以专有技术出资,该专有技术已经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自久盛有限设立时即转移至久盛有限,但在久盛有限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未实际使用该专有技术,亦无使用的计划。在本次股权转让前,股东已有将该部分出资进行减资的计划,但考虑到减资程序耗时较久,各方协商先做股权转让再进行减资,拟减资的出资额不计入转让价格,仅以货币出资计价转让,故最终股权转让价格未考虑专有技术出资的300万美元部分,从而低于实缴出资金额,具有合理性,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通光集团入股情况
  1、通光集团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原因及定价公允性
  2016年9月3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同意向通光集团等4名特定投资者以6.19元/股的价格发行1,212.37万股,其中通光集团以1,651.01万元认购266.72万股。
  通光集团入股发行人主要原因是其非常看好防火类特种电缆未来的发展前景,而其当时并不具备相关生产能力,故其选择投资入股发行人。发行人下游系工程建筑行业,由于工程结算周期普遍较长,发行人需要较多的运营资金,故亦希望通过引进特定投资者补充流动资金,增强抗风险能力。
  通光集团入股发行人的价格系经双方协商确定,与其他3名特定投资者一致,定价公允。该入股价格对应发行人引入通光集团入股的上一年度即2015年每股收益0.51元/股的PE倍数为12.14倍,与行业整体估值水平一致。因此,通光集团入股发行人6.19元/股的价格定价公允。
  2、通光线缆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主营业务、产品的重叠情况
  (1)通光线缆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通光线缆前五大客户中,国网山东系发行人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其的销售收入分别为752.55万元、20.26万元、0万元和0万元;国网安徽系发行人2019年新增客户,2019年发行人对其的销售收入为1,597.39万元,2020年1-6月无销售。国网山东、国网安徽等国家电网公司各省公司均系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评标、开标等程序均公开、公平,中标及时公告,从而确定供应商。发行人、通光线缆均系独立中标,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安排。
  报告期内通光线缆前五大供应商中,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60)系发行人2017年的供应商,发行人对其采购了一批铝芯电力电缆,采购金额为36.80万元,2018年至2020年1-6月,发行人未再向其采购。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电线电缆公司,发行人向其采购产品定价均系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采购金额非常小,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安排。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通光线缆其他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均不是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
  (2)通光线缆主营业务及产品情况
  通光线缆主要产品之一输电线缆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情况,电力电缆(输电线缆)产品主要供给国家电网公司。由前述,国家电网公司确定供应商的过程公开、公平,供应商均需独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取业务。发行人与通光线缆电力电缆存在重叠,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安排,亦不会对发行人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干梅林入股情况
  发行人前身久盛有限于2004年设立之后,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有多名自然人愿意提供资金资助,鉴于当时久盛有限为外商独资企业,境内自然人无法入股,故协商自然人先提供借款给久盛有限,未来可以转为对其的股权。干梅林自1984年负责莫蓉漆包线厂以来一直经营电磁线产品,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且张建华与干梅林熟识多年,互相认可和信任,故经张建华介绍,干梅林与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一起向久盛有限提供资金。
  干梅林通过其控制的先登科技分别于2005年12月、2006年1月、2006年5月及2006年9月合计向发行人提供借款1,000万元。该些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后续在2006年迪科投资入股久盛有限时,由迪科投资承接,转为其对迪科投资的借款及未来对迪科投资的投资入股的权利。干梅林于2009年参与认缴迪科投资增资成为其股东。另外,2009年出于对发行人骨干员工以及有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员的奖励,迪科投资将其持有发行人30%的股权转让给张建华等23名自然人,干梅林因其前期对发行人的资金支持,亦参与本次股权转让,其以238.50万元受让了发行人4.77%的股权。至此,干梅林成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迪科投资的股东。
  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干梅林在经营管理层面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相关职责,不参与公司具体业务经营和事务工作;公司治理层面主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按照其本人自主意志,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干梅林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迪科投资、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均不存在签署或口头约定一致行动或其他类似安排。
  (九)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
  1、历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
  (1)盛电气阶段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历次增资涉及的所得税
  发行人历次增资不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3、历次分红涉及的所得税
  发行人历次分红涉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2016年度及2017年度分红发生在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实际控制人在该两次分红中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分红金额的25%计算。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自然人股东上述历次分红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已分别于2014年7月、2020年7月和2020年8月由发行人代扣代缴,合计301.24万元。
  根据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发行人控股股东迪科投资在上述分红中,不存在应予缴纳所得税的情形。
  4、整体变更涉及的所得税
  发行人整体变更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中1,630万元转增股本,余下2.1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发起人中,除迪科投资外,其余23名股东在股改中的个人所得税均已由发行人于2014年4月代扣代缴,合计97.39万元,其中实际控制人缴纳金额为37.54万元。
  5、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发行人历史上分红及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存在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经发行人自查后已进行了补缴。
  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如因久盛电气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在久盛电气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或代扣代缴义务未及时履行导致久盛电气承担责任的,由本人对久盛电气进行相应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了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遵守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发行人包括对涉及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内的涉税事项的无违法违规记录。
  综上所述,发行人未及时代扣代缴历次分红及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公司股本总数161,649,410股,注册资本为161,649,410.00元,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凤路1000号。


参股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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