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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电力公司资料


神马电力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江苏省
英文名称:Jiangsu Shemar Electric Co.,Ltd.

所属行业:电力设备 — 电网设备
公司网址:www.shemar.com.cn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电力系统变电站复合外绝缘、输配电线路复合外绝缘和橡胶密封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产品名称:
空心复合绝缘子 、支柱复合绝缘子 、变压器复合套管 、开关复合套管 、线路复合绝缘子 、输电塔复合横担 、配电网复合横担 、橡胶密封件
控股股东:上海神马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持有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62.46%)
实际控制人:马斌、陈小琴 (持有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9.13、19.59%)
最终控制人:马斌、陈小琴 (持有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9.13、19.59%)
董事长:马斌

董  秘:韩笑

法人代表:马斌
总 经 理:马斌

注册资金:4.32亿元

员工人数:1499
电  话:86-0513-80575299

传  真:-

邮 编:226017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海维路66号
公司简介: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力系统变电站复合外绝缘、输配电线路复合外绝缘和橡胶密封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变电站复合外绝缘产品主要包括变电站复合绝缘子(空心复合绝缘子、支柱复合绝缘子)、变压器复合套管、开关复合套管等;输配电线路复合外绝缘产品主要包括线路复合绝缘子和复合横担(输电塔复合横担和配电网复合横担)。目前,公司是国际知名的电力系统复合外绝缘产品研制企业与国内电力设备用橡胶密封件龙头企业。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8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1996-08-29

发行数量:4004.45万股

发行价格:5.94元
上市日期:2019-08-05

发行市盈率:22.9800倍

预计募资:2.06亿元
首日开盘价:8.55元

发行中签率:0.04%

实际募资:2.38亿元
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神马有限的股权沿革。
  1、神马有限设立。
  1996年7月18日,马斌、张剑伟、薛俊山以及邱浩跃4名自然人签署了《南通市神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章程》,决定共同出资设立神马有限,神马有限注册资本为50万元。
  根据如皋市审计师事务所于1996年8月22日出具的皋审所验[1996]28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验证日,神马有限实收资本为50万元,其中,马斌以货币资金35万元出资,张剑伟以货币资金6万元出资,薛俊山以货币资金7万元出资,邱浩跃以货币资金2万元出资。
  1996年8月29日,神马有限取得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25201099-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马斌,住所为如皋市大明乡大明村九组,经营范围为橡胶制品(橡胶密封件)生产销售,营业期限自1996年8月29日至1997年8月28日。
  根据薛俊山、李小林于201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南通市神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确认函》,马斌、李小林、邱浩跃、张剑伟于2010年12月12日出具的《关于南通市神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确认函》,神马有限设立时薛俊山所出资之7万元(对应持股比例为14%)的实际出资人为李小林。
  经核查,薛俊山与李小林并未就委托出资及股权代持事宜签署书面协议。
  2004年3月,薛俊山将其持有的神马有限7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马斌,至此其不再持有神马有限的股权。
  2、神马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1997年12月)。
  1997年11月18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张剑伟将其持有的神马有限12%股权(对应6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马斌。同日,神马有限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根据江苏如皋审计事务所于1997年11月26日出具的皋审所验[1997]32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7年11月26日,神马有限本次股权变更后实收资本为50万元。
  1997年12月2日,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神马有限换发了注册号为25201099-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张剑伟于2010年12月12日出具的《关于南通市神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确认函》,并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访谈张剑伟,张剑伟已收到股权转让价款6万元。
  3、神马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暨第一次增资(2004年3月)。
  2004年3月15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薛俊山、邱浩跃分别将其持有的神马有限14%股权(对应7万元出资额)和4%股权(对应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马斌,并同意增加注册资本950万元。其中,工会增资510万元、马斌增资440万元。本次增资中,工会增资是受托代马斌、陈小琴出资,详见本招股说明书本节之“十、工会委托持股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2004年3月18日,薛俊山、邱浩跃分别与马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分别将其持有的神马有限14%股权(对应7万元出资额)和4%股权(对应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马斌,转让价款分别为7万元和2万元。
  2004年3月20日,如皋皋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皋剑会验[2004]05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4年3月20日,神马有限已收到工会和马斌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95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4年3月24日,神马有限取得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68211036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马斌、李小林、邱浩跃、张剑伟于2010年12月12日出具的《关于南通市神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确认函》、邱浩跃于2010年12月12日出具的《关于南通市神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确认函》,并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访谈邱浩跃、马斌,李小林、邱浩跃已收到马斌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鉴于上述股权已全部转让至马斌名下,且该等股权的实际持有人已确认收到马斌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信息,上述股权未发生权属纠纷,且根据《民法总则》已过两年诉讼时效,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该等股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4、神马有限第二次增资(2004年6月)。
  2004年6月2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工会与马斌增加注册资本300万元,并将神马有限名称变更为“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6月5日,如皋皋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皋剑会验[2004]14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4年6月5日,神马有限已收到工会与马斌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4年6月9日,神马有限取得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68211036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神马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2006年4月)。
  2006年3月6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马斌将其持有的神马有限44%股权(对应57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工会。同日,工会与马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马斌将其持有的神马有限44%股权(对应57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工会,转让价款为572万元。
  2006年4月3日,神马有限取得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68211036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神马有限第三次增资(2006年5月)。
  2006年5月20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神马有限以盈余公积按股东持股比例转增注册资本3,700万元;其中,工会转增3,515万元,马斌转增185万元。
  2006年5月8日,如皋皋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皋剑会验[2006]10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5月8日,神马有限已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3,700万元。
  2006年5月30日,神马有限取得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682110367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神马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2007年12月)。
  2007年11月28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工会将其持有的神马有限70%股权(对应3,500万元出资额)与25%股权(对应1,250万元出资额)分别以3,500万元和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马斌与陈小琴,并同意修改章程。同日,工会分别与马斌与陈小琴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工会在转让当时并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神马有限125名职工签署了同意工会转让股权的决议文件。马斌、陈小琴夫妇亦未就本次受让股权向工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007年12月31日,神马有限取得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68211036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保荐机构核查,自2004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工会持有神马有限的股权均为代马斌、陈小琴夫妇持有,马斌、陈小琴夫妇和工会并未就委托出资及股权代持事宜签署书面协议,工会亦未就有关代持、增资、股权转让事宜履行任何决策程序,也未作出任何决议。本次股权转让实质上是为恢复马斌、陈小琴夫妇持有其登记在工会名下之神马有限股权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2011年3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界定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1]34号),确认“神马电力工会代持股权为马斌、陈小琴夫妇合法拥有;神马电力产权归属清楚,不存在法律纠纷”。
  8、神马有限第四次增资(2010年10月)。
  2010年10月25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自然人李涛、张杰对神马有限进行增资。李涛投资2,500万元,其中256.5218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张杰投资1,740万元,其中178.2609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2010年10月26日,李涛、张杰与马斌、陈小琴、神马有限签订了《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认购协议》及《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之修订与重述》。
  2010年10月27日,江苏天衡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0]088号),验证截至2010年10月27日,神马有限已收到李涛、张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34.7827万元,均为货币出资。李涛、张杰投资金额为4,240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434.7827万元。
  2010年10月28日,神马有限取得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68200000374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权沿革。
  1、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2010年11月18日,江苏天衡出具《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10)940号),截至2010年10月31日,神马有限净资产为225,518,363.51元。
  2010年11月19日,江苏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华辰评报字(2010)第0053号),截至2010年10月31日,神马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0,853.97万元。
  2010年11月22日,神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神马有限经审计的截至2010年10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25,518,363.51元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000万股,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22日,马斌、陈小琴、李涛、张杰4名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共同作为发起人,将神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7日,江苏天衡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0]107号),验证截至2010年12月7日,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010年12月7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及公司章程。
  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注册号为32068200000374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发行人减资(2015年1月)。
  2014年6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李涛、张杰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以48,828,125元的价格回购李涛持有的发行人424.80万股股份,以33,984,375元的价格回购张杰持有的发行人295.20万股股份,发行人注册资本由9,000万元减少至8,280万元;并通过相应章程修正案。
  2014年6月23日,马斌、陈小琴、李涛、张杰和发行人签订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协议》,约定发行人减资回购李涛、张杰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中,以48,828,125元的价格回购李涛持有的发行人424.80万股股份,以虽然《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已无强制性要求对实收资本进行审验,本次减资发行人未聘请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但基于审慎原则,普华永道对本次减资事项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959号),验证截至2015年1月7日,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8,280万元。
  根据李涛、张杰与马斌、陈小琴、神马有限于2010年10月26日签订的《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认购协议》、马斌、陈小琴、李涛和张杰于2010年10月26日签订的《马斌、陈小琴和李涛、张杰之间的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及马斌、陈小琴、李涛和张杰及神马有限于2010年10月27日签订的《关于<增资认购协议>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人在自《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认购协议》的“成交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合格33,984,375元的价格回购张杰持有的发行人295.20万股股份。
  2014年10月13日,发行人在《江苏经济报》上刊登了上述减资事宜。
  2015年1月7日,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换发了注册号为320682000003745的《营业执照》。上市”的情况下,李涛和张杰均有权要求神马有限现有股东按照《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认购协议》及《马斌、陈小琴和李涛、张杰之间的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协议》的相关规定回购其持有的神马有限股权,回购股份的价格按“投资方支付的增资认购款中的相应部分及按该投资方年复合投资回报率25%”计算。
  2014年6月23日,马斌、陈小琴、李涛、张杰和发行人签订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协议》,约定由发行人减资回购李涛、张杰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经保荐机构、信达律师核查减资款支付凭证,发行人已全部支付了回购款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次减资所涉股份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股东变更及转增股本(2016年8月)。
  2016年6月29日,神马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100,318,363.51元、法定公积金597,744.77元、未分配利润176,283,891.72元,合计27,720万元向发行人截至2016年8月20日登记在册的股东转增股本,转增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由8,280万股变更为36,000万股。
  2016年8月18日,马斌与神马控股签订了《股份出资协议》,约定参照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07月31日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619201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发行人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马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5%股份合计作价32,400万元用于认缴神马控股的注册资本32,400万元。
  2016年8月25日,神马股份取得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信用代码为91320600252010993R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已无强制性要求对实收资本进行审验,本次增资发行人未聘请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基于审慎原则,普华永道对本次增资事项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946号),验证截至2016年8月25日,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32,400万元。
  2016年8月25日,神马股份取得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信用代码为91320600252010993R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核查,本次马斌以其持有的发行人75%的股份作为神马控股的出资,与上述规定不符。因神马控股为马斌设立的独资公司,发行人股份变动完成后,马斌由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变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股份最终持有人未发生转移,不存在通过减持股份套取非法利益的情形。并且,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17年1月16日、2017年8月15日出具了《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证明发行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在江苏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变动形式上违反了董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的规定,但实质上马斌由直接持股变更为间接持股,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股份最终持有人未发生转移,发行人股东由马斌变更为神马控股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障碍。
  自本次股份变动及增资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股份未发生变动。
  发行人整体变更及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各股东已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纳税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6月21日签发证监许可[2019]1109号文《关于核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本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40,044,490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的股本为400,044,490.00元。
  于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的股本为400,044,490.00元。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发行数量为32,218,837股,发行价格为13.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23,999,894.92元。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额由原来的400,044,490股,增加至432,263,327股。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的总股本为432,263,327.00元。

参股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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