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新材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贵州省
英文名称:Guizhou Zhenhua E-Chem Inc.
所属行业:电力设备 — 电池
公司网址:www.zh-echem.com
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产品名称:
中镍(Ni50) 、中高镍(Ni60) 、中高镍低钴(Ni65) 、高镍低钴(Ni83) 、高镍低钴(Ni87) 、超高镍低钴(Ni92) 、4.4V-4.45V代表产品 、ZHCN-3HVC
控股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8.31%)
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2.28%)
最终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持有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2.28%)
董事长:侯乔坤
董 秘:王敬
法人代表:侯乔坤
总 经 理:向黔新
注册资金:4.43亿元
员工人数:2256
电 话:86-0851-84284089
传 真:86-0851-84351877
邮 编:550016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1号
公司简介: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提供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领域产品所用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公司主要产品为三元正极材料、钴酸锂、复合三元及其他。公司先后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科技进步二等奖、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二等奖、2020年贵州省高价值专利等国家级、省部级奖励9项。
高管介绍:
董事会(7人):
监事会(3人):
高管(4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4-04-26
发行数量:1.11亿股
发行价格:11.75元
上市日期:2021-09-14
发行市盈率:-
预计募资:12亿元
首日开盘价:58.00元
发行中签率:0.03%
实际募资:13.01亿元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原股东深圳振华与79名自然人于2004年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深圳振华以其所属分公司新材料厂、新光源厂的固定资产出资设立振华新材,并安排部分员工到振华新材就业的情形属于国有企业改制。公司设立相关的批准程序、资产评估、内部决策、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安置情况、验资、工商登记、省国资委及中国电子确认等事项具体如下:
1、批准程序
2004年2月18日,深圳振华召开股东会,深圳振华原股东振华集团、振华科技一致同意深圳振华以机器设备及其他实物资产作价680万元投资发起成立公司。
2004年3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以发起方式设立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府股[2004]8号),批准下述事宜:
(1)同意由深圳振华等81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为2,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折为2,000万股,其中深圳振华持有68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4%;其他发起人共持有1,32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66%。
2、资产评估
2003年8月20日,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振华集团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深庆[2003]评字第025号),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6月30日,对深圳振华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作为评估方法,评估价值为766.128万元。2003年9月3日,深圳振华就前述评估报告向振华集团办理了评估结果备案。
2019年9月25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对〈振华集团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深庆[2003]评字第025号)的评估复核报告》,确认: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目的明确,遵循了评估的基本原则,实施的评估程序到位,评估方法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原评估报告中评估结论的确定过程符合评估原理及要求,原评估报告已于2003年9月3日完成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经对原评估报告涉及的固定资产评估值进行重新测算,涉及固定资产的复核评估值为774.71万元,与原评估值基本一致,评估结果不存在重大差异,原评估报告结论合理。
3、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并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2004年2月25日,深圳振华与向黔新等80名自然人签署《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约定:振华新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本总数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深圳振华以机器设备等出资,并以经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的机器设备等价值766.128万元中的680万元作价折股680万元,占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的34%,其余86.128万元计入公司的应付账款;其余发起人以货币出资共计1,320万元认购1,320万股,占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的66%。2004年4月21日,申自强等人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原发起人申自强退出本次发起设立公司,其认购股份由其他发起人申黎丽、王玉华认购,公司发起人亦由81名变更为80名。
2004年4月16日,公司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事项:同意共同发起设立公司;通过公司的章程;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批准关于设立费用的审计报告;同意发起人深圳振华以机器设备等作为投资,确认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和深圳振华的投资额;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公司发起设立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在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隔膜材料,场致发光材料生产;电子新材料的开发、研究、技术咨询和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贸易(凭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物业管理(凭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营)。
4、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安置情况
2004年4月5日,深圳振华召开新光源厂(新材料厂)2004年度职工代表大会,各职工代表一致同意并通过《新光源厂(新材料厂)员工本着自愿的原则整体转入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议案。
根据振华集团于2015年3月17日出具的确认函:在设立公司前,新光源厂、新材料厂已与职工依法签署了劳动合同,不存在职工身份转变问题;在尊重员工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原新光源厂134名职工、原新材料厂60名职工自愿到振华新材工作,振华新材依法与该等人员签署了新的劳动合同,同时,原新光源厂、原新材料厂其他职工的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由深圳振华负责安置;新光源厂和新材料厂共计194名自愿转入振华新材工作,2004年5月起由振华新材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在安排部分员工到振华新材就业的过程中,深圳振华充分听取、尊重了新光源厂、新材料厂员工的意愿,不存在损害员工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员工投诉、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5、验资情况
2004年4月16日,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设立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深庆[2004]验字第347号),确认:截至2004年4月15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股本合计2,000万元整,其中深圳振华以实物缴纳注册资本680万元,其余发起人以货币缴纳注册资本1,320万元。
2020年5月7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复核报告》(中天运[2020]普字第90054号),对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设立时验资报告进行复核确认,上述验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相关规定。
6、工商设立登记情况
2004年4月21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深圳市名称预核内字[2004]第0485812号),核准了“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该企业名称。2004年4月26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12140684。
公司设立过程中,深圳振华作为发起人之一设立公司时未及时向贵州省国资委申请办理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设置批复。针对该事宜,贵州省国资委于2016年4月8日出具《省国资委关于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有关情况进行确认的函》(黔国资函产权[2016]56号),就公司设立时深圳振华履行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予以了确认,且国务院国资委已出具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复,原则同意振华新材的历次国有股权变动管理方案。因此,上述情形不会影响公司设立的合法有效性。
7、贵州省国资委关于公司发起设立相关事项的确认
2016年4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省国资委关于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有关情况进行确认的函》(黔国资函产权[2016]56号),对公司发起设立时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情况进行确认:
(1)按规定开展了资产评估及资产评估备案。深圳振华发起设立振华新材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年第14号),聘请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展资产清查,对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书》深庆[2003]评字第025号),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6月30日,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纳入评估范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702.96万元,评估价值为766.128万元。振华集团对该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备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按规定开展了资产清查。发起设立振华新材时,深圳振华是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出资,不用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开展了资产清查,资产权属关系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
(3)按规定作了验资。深圳振华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验资手续,聘请深圳中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庆[2004]验字第347号);
(4)按规定履行了股东会审议决策程序。振华集团委托股东代表参加了深圳振华2004年2月18日召开的股东会,就发起设立振华新材事项作了表决,同意深圳振华以机器设备及其他实物资产作价680万元投资发起设立振华新材。有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振华《公司章程》规定;
(5)办理了公司设立有关审批手续。发起设立公司时,深圳振华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了《关于设立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关于以发起方式设立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府股[2004]8号),同意深圳振华等81名发起人发起设立“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2,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折为2,000万股,其中深圳振华持有68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4%。根据振华新材发起人协议书,深圳振华出资资产超出折股价值部分转为对振华新材的债权;
(6)职工安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深圳振华发起设立振华新材时,充分考虑了出资资产所在新光源厂、新材料厂职工权益,妥善安置了相关职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
8、中国电子关于公司发起设立相关事项的确认
2020年10月10日,中国电子出具《确认函》,对公司发起设立合规性及相关事项进行确认:
(1)振华新材设立时已经原股东深圳振华股东会审议通过、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批复,同时履行了资产评估及备案、股东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安置、验资、工商设立等一系列程序,振华新材设立过程中充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及损害职工权益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的指导精神;
(2)深圳振华投资设立振华新材时已依法保全金融债权并落实相关债务,相关金融债务在到期时点已及时全额偿还,不存在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形;
(3)深圳振华与蔡健、向黔新、韦国光等79名自然人于2004年4月共同发起设立振华新材,其中深圳振华持股34%,蔡健、向黔新、韦国光等79名自然人合计持股66%。深圳振华是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出资,不用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开展了资产清查,相关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权属关系清晰,均为深圳振华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蔡健、向黔新、韦国光等79名自然人投资者出资均为自有资金,各投资者及持股结构的确定系为振华新材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已经深圳振华股东会、振华新材股东大会、深圳市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规定。
(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等事项。
2016年12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9126号),同意振华新材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6年12月28日,振华新材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振华新材”,证券代码为“870341”,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公司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1、2017年7月,新三板挂牌期间定向增发
(1)内部决策程序
2017年7月1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2017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公司本次拟发行股票不超过40,000,000股(含本数),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募集资金的最低金额为4亿元(含本数),发行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0元/股,不高于人民币25元/股,且不低于经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基准日为2017年3月31日的评估报告中对应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2)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2017年6月15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1110号),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3月31日,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3,504.43万元,对应7.99元/股。
2017年12月6日,振华集团就上述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国资委办理了评估结果备案。
(3)本次定向增发的审批及备案情况
2018年3月12日,中国电子出具《关于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中电资[2018]98号),同意振华新材以每股20元作为发行价格,向现有股东和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遴选出的其他外部投资者合计发行2,860万股。增发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700万股增加至14,560万股。
2018年5月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1686号),股转系统对振华新材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予以确认,振华新材本次股票发行2,860万股,其中限售2,860万股。
2018年12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8]913号),原则同意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
(4)公开征集投资者结果暨询价结果和定价情况
根据2016年6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属于企业增资扩股行为,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投资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遴选外部投资者。进场交易完成后根据竞争性谈判结果,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20.00元/股,发行数量确定为2,860万股,认购总金额确定为57,200万元。具体情2017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与国投基金、鑫天瑜六期、鑫泰中信、深科技、银河粤科、振华集团签订了《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协议》,对本次增资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5)验资程序
2018年3月16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增资的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天运[2018]验字第90010号),确认:截至2017年12月19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认缴款572,000,000.00元,其中28,600,000.00元计入股本,539,734,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已扣除发行费人民币3,666,000.00元)。
(6)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就本次增资,公司已于2018年5月25日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1,700.00万元变更为14,560.00万元。就本次增资涉及国有股权的变动,2018年12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8]913号),同意公司本次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2、2017年11月,股权转让
2017年11月16日,鑫天瑜投资与德笙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
(1)鑫天瑜投资将其所持公司250万股股份转让给德笙投资,转让价格参照2017年7月增资价格确定,即20元/股;
(2)本协议签署后,德笙投资在鑫天瑜投资指定时间内向鑫天瑜投资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定金人民币1,500万元;
(3)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摘牌退市前未能复牌完成交易,则上述1,500万元定金自动转为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德笙投资应于摘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鑫天瑜投资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3,500万元,并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8年1月,德笙投资向鑫天瑜投资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定金人民币1,500万元。由于自鑫天瑜投资与德笙投资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振华新材股转系统摘牌之日,振华新材均处于停牌状态,双方不具备完成交割的条件。待振华新材2018年8月22日自股转系统摘牌后,德笙投资于2018年8月29日向鑫天瑜投资支付剩余款项3,500万元。2018年9月5日,鑫天瑜投资与德笙投资正式完成股份交割。
3、2018年5月,公司更名并变更注册地址
鉴于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主要在贵州省贵阳市、黔西南州开展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契合公司实际情况,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议案。公司名称由“深圳市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仔路44号”变更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1号”。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完成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2018年8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
2018年7月29日,振华新材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事项等相关议案。2018年8月1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2916号),公司股票自2018年8月22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根据Wind数据,在公司新三板挂牌期间,公司股票通过股转系统转让成交总额为185.70万股,成交金额合计为2,545.23万元。
5、2018年9月,股权转让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分别于2008年9月16日、2009年3月24日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及《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原则上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2018年,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新的要求,除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本企业出资各级子公司股权需清理外,普通职工所持本企业出资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也需清理。此外,鑫天瑜投资等股东因投资安排等需要,将其所持有公司部分股份转让予适格的受让方。
此外,鉴于振华集团职工王珏同时也为公司股东鑫天瑜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其通过鑫天瑜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该股权也需清理。2018年12月,王珏与杨娟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将其全部持有的鑫天瑜投资100万元出资额(占比1.14%)以人民币382.80万元转让给第三方杨娟。2018年12月24日,鑫天瑜投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王珏退出鑫天瑜投资。
上述股权及财产份额转让完成后,振华新材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在职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振华新材股份的情况,公司已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及《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完成了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全部清理。
就本次股权转让,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019年5月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2019年4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2018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数145,6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股份10股,总计转增145,6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91,200,000股。
2019年6月18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天运[2019]验字第90028号),确认:截至2019年5月14日止,公司已将资本公积145,600,000.00元转增股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91,200,000.00元。
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已于2019年5月20日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2019年7月,增资
(1)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2019年7月21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定向增发股份所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19]第1372号),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3月31日,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62,475.64万元,对应12.45元/股(资本公积转增前24.90元/股)。
2019年8月15日,振华集团就上述评估报告向中国电子办理了评估结果备案。
(2)内部决策程序及书面协议签署
2019年7月3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
①参考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本次定向增发股票价格确定为12.50元/股(资本公积转增前25元/股);
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400万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亿元(含本数);
③公司在册股东有权自主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参与认缴本次新增股份,公司在册股东可选择满额认购、部分认购或不参与认购。各股东可认购股份数额≤发行股票数量上限(6,400万股)*增资前各股东股权比例。振华集团和深科技不参与认购,其份额转由中国电子全资子公司中电金投认购,可认购股份数不超过28,786,812股,其余各股东认购权仅限于自身行使,不可向其他股东转移,未获认购的额度不再进行分配。
经征求公司在册股东意向并经各在册股东书面确认,共计82名原股东参与本次定向增发。
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23日,公司与中电金投等82名认缴方分别签订了《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增资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3)本次定向增发的审批情况
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9]632号),原则同意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方案。
2019年11月6日,中国电子出具《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实施增资扩股的批复》(中电资[2019]560号),同意振华新材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以12.50元/股的价格增发41,001,107股股份,募集资金512,513,837.50元,其中中电金投出资359,835,150元,认购28,786,812股股份。
(4)验资程序
2019年9月13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增资的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天运[2019]验字第90057号),确认:截至2019年8月25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认缴出资额512,513,837.50元,其中41,001,107.00元计入股本,471,512,730.50元计入资本公积。
(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就本次增资,公司已于2019年9月16日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就本次增资引起的国有股权变动,2020年7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0]392号),同意公司本次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8、2019年10月,股权转让
2019年10月,徐萍与黄丽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振华新材20万股以12.5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黄丽明。
就本次股权转让,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7日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2019年11月,股权转让
自然人高月春在公司历史沿革2011年12月增资及相关股权转让过程中,委托向黔新代为持有公司80万股。公司2019年4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股份10股,上述委托代持股份转增为160万股。
2019年11月4日,高月春与向黔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高月春将上述实际持有的公司160万股以税后10元/股(税前约12.5元/股)的价格全部转让予向黔新,并约定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由受让方向黔新承担。向黔新成为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以解除上述股份代持关系。
经查阅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收到股权转让款的收条及相关资金流水、受让方确认书、承诺函,访谈股权受让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截至2019年11月上述股份代持已得到规范清理,公司股权结构中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10、中国电子关于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相关事项的确认
2020年10月10日,中国电子出具《确认函》,对公司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相关事项进行确认:
(1)针对历史上曾存在的不适格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振华新材已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及《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完成了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全部清理规范,振华新材目前股权结构中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在职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振华新材股份的情况,符合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振华新材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规范结果已予以认可并出具了相应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2)针对振华新材历史上曾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况,振华新材已全部进行了规范清理。振华新材目前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自2004年4月设立以来,除部分已规范清理的股份代持情况外,振华新材历次股权转让履行的变更程序合法合规、涉及的股份转让数量、转让价格及金额真实,反映了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自2004年4月设立以来,振华新材历次增资所履行的程序完备,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规定。
(5)在振华新材设立及后续历次股权变动过程中,振华新材及其子公司、中国电子、振华集团及下属其他单位不存在为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包括违规为股东提供资金、为股东筹措资金提供担保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5069C;法定代表人:侯乔坤:注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1号。注册资本:44,293.481万元。本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振华新材”,股票代码“688707”,公司总部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1号。
参股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