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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宏锂电公司资料


天宏锂电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浙江省
英文名称:Zhejiang Tianhong Lithiumion Battery Co.,Ltd.

所属行业:电力设备 — 电池
公司网址:www.cnthpower.com
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模组的研发、设计、组装及销售。
产品名称:
电动助力车用锂电池 、电动摩托车用锂电池 、电动滑板车用锂电池 、电动工业车辆锂电池 、便携式UPS电源 、太阳能路灯电源 、电池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都伟云、周新芳、周志伟、钱旭 (持有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2.74、11.57、11.57、9.48%)
最终控制人:都伟云、周新芳、周志伟、钱旭 (持有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2.74、11.57、11.57、9.48%)
董事长:都伟云

董  秘:钱旭

法人代表:都伟云
总 经 理:都伟云

注册资金:1.03亿元

员工人数:275
电  话:86-18057262998

传  真:86-0572-6216650

邮 编:313100
办公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城路318号
公司简介: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锂离子电池模组研发、设计、组装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动力型锂电池模组和储能型锂电池模组,公司目前已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与安全体系认证。公司产品获得欧盟ENISO13849-1:2015功能安全评估报告,欧盟CE认证、美国UL认证、北美WERCS认证和日本PSE认证等。

高管介绍: 
董事会(8人):


监事会(3人):


高管(5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15-03-20

发行数量:2188.10万股

发行价格:6.00元
上市日期:2023-01-19

发行市盈率:16.7900倍

预计募资:9622.08万元
首日开盘价:6.43元

发行中签率:1.53%

实际募资:13128.63万元
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历史沿革
  1.有限公司成立
  公司前身长兴天宏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经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缴资本为200万元,由自然人周小培、周志伟、都伟云、钱旭分别货币出资50万元。有限公司注册号为330522000135745,法定代表人为都伟云,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范围为锂电池生产技术的研发,锂电池组装,电动车(四轮电动车除外)及配件(除蓄电池)、电子元器件、锂离子蓄电池、不间断供电电源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3月20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有限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6年3月15日,周小培与周新芳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周新芳委托周小培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出资的名义持有人。
  周新芳出资由周小培账户转入有限公司,经周小培与周新芳确认,周小培为归还之前周新芳为其垫付工程款,由其代周新芳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为周新芳。
  周新芳委托周小培代持股权原因系未具体参与该阶段有限公司经营,由妻弟代为打理公司相关事宜。
  除周新芳系周小培姐夫、系周志伟父亲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
  2016年7月5日,有限公司与都伟云、周志伟、周小培、钱旭签署了增资协议,约定公司新增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周小培认缴出资200万元、周志伟认缴出资200万元、都伟云认缴出资200万元、钱旭认缴出资200万元,增资价格为每一元出资额1.00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本次增资价格原因系公司原股东对公司的持续资金投入,具备合理性。
  2016年7月5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周小培认缴出资200万元、周志伟认缴出资200万元、都伟云认缴出资200万元、钱旭认缴出资2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于2026年12月31日前缴足;
  (2)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16年7月12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上变更予以登记。
  3.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年7月24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钱旭将其持有的公司25%股权(250万元出资额)以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卢普平,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7年7月28日,钱旭与卢普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钱旭将其持有公司25%的股权以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卢普平。
  2017年7月29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1)增加卢普平为公司新股东;
  (2)继续选举都伟云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免去周志伟监事职务,选举卢普平为公司新一届监事;
  (3)通过新的《公司章程》。2017年8月8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上事项准予变更登记。
  2017年7月20日,钱旭与卢普平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钱旭委托卢普平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人民币250万元出资的名义持有人。
  2017年8月8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上事项准予变更登记。
  2017年10月12日,都伟云履行实缴义务30.00万元,2017年10月20日卢普平代钱旭履行实缴义务30.00万元。
  4.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年10月23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1)周小培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5%股权(250万出资额)以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永娥;
  (2)卢普平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5%股权(250万出资额)以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钱旭;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7年10月23日,卢普平与钱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5%股权以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钱旭。
  2017年10月23日,周小培与周永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5%股权以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永娥。
  2017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1)增加钱旭、周永娥为公司新股东;
  (2)继续选举都伟云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免去卢普平监事职务,选举周志伟为公司新一届监事;
  (3)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本次股权转让中,卢普平与钱旭为母子关系;周永娥与周小培为姐弟关系;周新芳与周永娥为夫妻关系,转让方与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卢普平将所持股权转让予钱旭系为了还原代持,周小培将其所持股权转让至周永娥系因个人原因不便再为周新芳代持股权,由周永娥继续代持其股权。
  2017年11月20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上事项准予变更登记。
  1.周新芳与周小培解除代持关系(指定周小培将所持股权转让于指定第三方)
  2017年10月29日,周小培(甲方)与周新芳(乙方)签署《股权代持解除协议》约定周小培将其持有公司的25%全部转让给指定第三方,双方确认:“1.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由乙方享有与承担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3,至本协议签订之时,甲乙双方不存在关于股权代持的任何纠纷4.持股解除后,甲乙双方不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或向对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不追究各方任何责任5.双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若因签署委托持股及其清理行为而产生任何纠纷,将全部由甲乙双方共同解决,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全部由甲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2.周新芳与周永娥建立代持关系
  2017年10月20日,周新芳与周永娥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周新芳委托周永娥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出资的名义持有人。
  本次钱旭受让卢普平持有的有限公司25%股权(250万元出资额)系还原股权代持的行为,其无需向卢普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后,钱旭和卢普平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不存在争议。
  3.钱旭与卢普平解除代持关系(代持还原)
  2017年10月20日,卢普平(甲方)与钱旭(乙方)签署《股权代持解除协议》,约定:“1.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由乙方享有与承担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3,至本协议签订之时,甲乙双方不存在关于股权代持的任何纠纷4.持股解除后,甲乙双方不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或向对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不追究各方任何责任5.双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若因签署委托持股及其清理行为而产生任何纠纷,将全部由甲乙双方共同解决,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全部由甲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转让系代持解除或代持关系建立,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不存在争议。
  5.有限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年11月22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1)周永娥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5%股权(250万元出资额)以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新芳;
  (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7年11月22日,周永娥与周新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5%股权以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新芳。
  2017年11月22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1)增加周新芳为公司新股东;
  (2)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本次股权转让中,周新芳与周永娥为夫妻关系,转让方与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转让原因系代持还原。
  2017年11月27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上事项准予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有限公司历史上形成的历次股权代持均已清理完毕。根据各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解除协议》、《关于长兴天宏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情况的确认函》,有限公司历史上各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及其形成、存续和解除均为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均真实、合法、有效;被代持人均不存在任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担任天宏有限股东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利用股权代持关系故意规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在各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股权代持关系形成、存续和解除过程中,各代持人、被代持人、天宏有限以及全体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争议、纠纷;上述代持行为的形成、存续和解除也未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6.有限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7年11月2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1)都伟云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1.3%股权转让给董明、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0.425%股权转让给许云峰;
  (2)钱旭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1.3%股权转让给张静、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0.425%股权转让给许云峰;
  (3)周新芳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1.3%股权转让给王建东、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0.425%股权转让给傅伟丰;
  (4)周志伟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0.5%股权转让给邵媛霏、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0.5%股权转让给项卫胜、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0.15%股权转让给许云峰、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0.575%股权转让给傅伟丰。
  2017年11月29日,都伟云与董明、许云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1.3%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董明,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0.425%股权以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云峰。
  2017年11月29日,钱旭与张静、许云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1.3%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静,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0.425%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许云峰。
  2017年11月29日,周新芳与王建东、傅伟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1.3%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建东,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0.425%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傅伟丰。
  2017年11月29日,周志伟与邵媛霏、项卫胜、许云峰、傅伟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0.5%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邵媛霏,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0.5%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项卫胜,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0.15%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许云峰,将其持有的天宏有限0.575%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傅伟丰。
  2017年11月30日,天宏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1)增加董明、张静、王建东、许云峰、傅伟丰、邵媛霏、项卫胜为新股东;
  (2)公司组织机构不变更;
  (3)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本次股权转让中,出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出让股权均系认缴未实缴,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受让方履行实缴出资义务,补充有限公司资本金,帮助公司扩大发展,因此确认转让价格为0元,本次转让参与方未签订股份限售、业绩承诺协议。本次转让涉及股份支付。
  2017年11月30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上事项准予变更登记。
  1.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7年12月31日,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5日,中兴华出具《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18]第510093号),确认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天宏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2,200,433.26元。
  2018年6月8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长兴天宏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报表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18]第0229号),确认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天宏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为1,226.87万元。
  2018年6月9日,股份公司发布《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全体股东出席审议《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确认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基准日及实收资本确认的议案》、《关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等。
  2018年6月24日,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并同意以2017年12月31日作为公司股份制改制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进行审计评估,将公司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12,200,433.26元,折合1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高于股本的2,200,433.26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8年6月24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
  2018年6月25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代表。
  2018年6月2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基准日及实收资本确认的议案》,同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18)第510093号),公司基准日净资产12,200,433.26元。同意以经审计净资产中的10,000,000元折成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其余部分列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该股份总额由公司目前的全体股东按照其现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分别持有。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不变。
  同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成员。
  同日,董事会选举董事长,任命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监事会选举了监事会主席。
  2018年6月27日,中兴华出具《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18]510004号),确认截至2018年6月27日,天宏锂电已收到全体发起人拥有的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2,200,433.26元,折合为天宏锂电的实收资本10,000,000元,资本公积2,200,433.26元。
  2018年6月28日,股份公司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
  2.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2018年7月2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即向天赋力合伙增发337万股,公司股本总额自1,000万股增至1,337万股,注册资本自1,000万元增至1,337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37万元全部由天赋力合伙以货币方式认缴。
  本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天赋力合伙向公司支付的增资价款为人民币3,370,000元,进入注册资本,即以1元每股的价格对公司进行增资。
  2018年7月18日,股份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本次增资投资方合伙人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都伟云、公司员工及股东合作伙伴。
  2018年8月8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以上变更予以登记。
  2018年8月21日,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18)第510006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8年8月21日,天赋力合伙认缴天宏锂电注册资本337万元已全部实缴到位。天赋力合伙以货币出资337万元,全部计入天宏锂电注册资本。截至2018年8月16日,天宏锂电注册资本(股本)为1,337万元。
  2019年5月21日,股份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370,00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0.613314股,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1.645475股。分红后股本自1,337万股增至1,639万股,本次所送股于2019年6月3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企业于2019年6月19日进行工商信息变更,注册资本自1,337万元增至1,639万元。
  本公司现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08.1006万元,股份总数5,708.1006万股(每股面值1元),实缴出资额5,708.1006万元,注册地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城路318号。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2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08.1006万元,股份总数5,708.1006万股(每股面值1元),实缴出资额5,708.1006万元,现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96.2050万元,股份总数7,896.20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实缴出资额7,896.2050万元。注册地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城路318号。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1月1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参股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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