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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股份公司资料


亚光股份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Yaguang Technology Co.,Ltd.

所属地域:浙江省

所属行业:环保 — 环保设备Ⅱ
公司网址:www.china-yaguang.com
主营业务:从事各类工业领域中的蒸发、结晶、过滤、清洗、干燥、有机溶媒精馏等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系统工程解决方案。
产品名称:
胶塞/铝盖清洗机及无菌转运系统系列 、过滤洗涤干燥机系列 、单锥干燥/混合机 、结晶罐 、分装秤重轧盖系统 、离心式蒸汽压缩机系列 、MVR系统系列 、高效旋转精馏床
控股股东:陈国华 (持有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8.51%)
实际控制人:陈国华、陈静波 (持有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8.51、10.12%)
最终控制人:陈国华、陈静波 (持有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8.51、10.12%)
董事长:陈国华

董  秘:吴超群

法人代表:陈国华
总 经 理:陈静波

注册资金:1.34亿元

员工人数:1012
电  话:86-0577-86906890

传  真:86-0577-86906890

邮 编:325025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八路558号
公司简介: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各类工业领域中的蒸发、结晶、过滤、清洗、干燥、有机溶媒精馏等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系统工程解决方案。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胶塞/铝盖清洗机及无菌转运系统系列、过滤洗涤干燥机系列、单锥干燥/混合机、结晶罐、分装秤重轧盖系统等。根据2022年12月(第39届)全国医药工业信息年会发布的“2021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公司的产品销售已覆盖其中的近70家,客户资源优势显著。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含子公司)获授权专利207项,拥有软件著作权18项。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5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1996-08-13

发行数量:3350.00万股

发行价格:18.00元
上市日期:2023-03-15

发行市盈率:14.7500倍

预计募资:5.17亿元
首日开盘价:21.60元

发行中签率:0.03%

实际募资:6.03亿元
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
  1、1996年8月,亚光有限设立
  1996年6月18日,陈国华、林培高、张宪标、张宪新、王纯光5名自然人共同签署《温州市亚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章程》。亚光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陈国华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林培高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张宪标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张宪新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王纯光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1996年8月12日,温州市瓯海区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温瓯审验字(1996)第476号),截至1996年8月12日,亚光有限股东投入资本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陈国华投资25万元,林培高投资10万元,王纯光投资5万元,张宪新投资5万元,张宪标投资5万元。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25万元,无形资产6万元(专利转让费),固定资产19万元(机械设备等共计24.75万元,其中19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2、2001年4月,亚光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资
  2001年3月29日,亚光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1、原股东王纯光变更为周成玉;
  2、公司注册资本从50万元变更为420万元,其中陈国华出资183.75万元,占43.75%,张宪新和林培高各出资78.75万元,各占18.75%,张宪标出资52.5万元,占12.5%,周成玉出资26.25万元,占6.25%。
  2001年3月20日,王纯光与周成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纯光将其持有的亚光有限的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周成玉。
  2001年3月31日,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温中会变验字(2001)106号),截至2001年3月29日,亚光有限增加投入注册资本370.00万元,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420.00万元。
  2001年4月13日,亚光有限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亚光有限设立时及本次股权转让、增资涉及的股权代持、出资瑕疵问题及解决情况如下:
  (1)股权代持
  亚光有限设立时,王纯光持有的亚光有限股权系代周成玉持有,王纯光并未实际出资,其出资系由周成玉缴纳。本次股权转让实质上系对代持的还原,因此周成玉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周成玉、王纯光进行了访谈,双方均确认上述代持的原因系:亚光有限设立时,各股东达成一致,作为公司股东不仅要出资还要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但王纯光在其他企业有工作,因此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决定不再对亚光有限进行投资,由周成玉(王纯光系周成玉配偶的哥哥)作为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经营。考虑到工商登记的准备文件均已由王纯光签署完成,为了快速办理工商登记,周成玉并未作为实际股东重新签署相关文件,因此构成了王纯光代周成玉持有亚光有限股权的情形。王纯光作为名义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周成玉作为实际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经营,出资来自于周成玉的个人积累。
  2001年3月王纯光将所持亚光有限10%股权转让给周成玉,本次股权转让实际上系对亚光有限设立时王纯光代周成玉持有股权的还原,故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周成玉及王纯光已分别作出承诺:2001年4月,王纯光将其所持有的亚光有限10%的股权转让给周成玉后,王纯光与周成玉的股权代持解除;周成玉不存在因身份不合法而不能担任公司股东或直接持股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或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不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该等股权代持解除后,王纯光不再持有或者委托他人持有亚光股份的任何股份,周成玉所持有的亚光股份的股份系其本人真实、合法、有效持有,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亚光股份的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王纯光及周成玉未因上述股权代持事项产生过任何纠纷、争议,亦不存在任何潜在的纠纷或争议。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王纯光和周成玉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得到有效清理,不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对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2)出资瑕疵
  经核查,亚光有限设立时用以出资的实物、无形资产实际未入账。虽然在2001年3月,亚光有限将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420万元,温中会变验字(2001)106号《验资报告》显示,各股东自1996年至2001年3月29日止分期多次累计以现金投入资本420万元,但由于相关银行单据未注明款项性质且部分款项未缴存银行等原因,导致亚光有限出资确认依据不充分。因此,亚光有限设立及第一次增资时存在出资瑕疵。
  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如下:
  2016年5月25日,亚光股份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关于原股东补足420万元出资的议案》:同意由股东陈国华、张宪新、林培高、张宪标和周成玉分别补足有限公司1996年设立及2001年增资的注册资本183.75万元、78.75万元、78.75万元、52.50万元和26.25万元。本次增资事项不增加公司原注册资本,所收到出资额作为资本溢价全额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6月21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310ZC04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6月18日,亚光科技已收到股东陈国华、张宪新、林培高、张宪标和周成玉缴纳的出资额合计42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公司相关股东出具承诺:确认公司曾经及现有股东均未因历史出资瑕疵问题发生争议或产生纠纷,亦未因上述历史出资瑕疵问题而受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任何处罚,并承诺若公司因上述历史出资瑕疵问题而受到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承诺人将按2001年持有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相应承担公司因该行政处罚而遭受的损失。
  鉴于:
  ①亚光有限自设立以来,均通过历年的工商年检,未因上述出资瑕疵问题而受到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②针对历史上420万元出资确认依据不充分问题,亚光有限各股东方后续以货币形式补足全部420万元注册资本,并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资,且相关股东出具了承诺;
  ③亚光有限设立时及本次增资的股权出资瑕疵问题未对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其他股东方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各股东方均未因上述出资瑕疵问题提出任何异议或违约赔偿请求,上述出资瑕疵问题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因此,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历史出资瑕疵问题不构成本次上市的法律障碍。
  3、2015年11月,亚光有限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亚光科技实业
  2015年10月9日,亚光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亚光有限与亚光科技实业合并,合并方式为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亚光科技实业并入亚光有限,合并完成后,亚光有限存续,亚光科技实业解散并注销。合并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同日,亚光科技实业亦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上述事项。
  2015年10月9日,亚光有限与亚光科技实业签订《合并协议》,双方约定如下:
  ①亚光有限与亚光科技实业同意实行吸收合并,亚光有限吸收亚光科技实业
  而继续存在,亚光科技实业解散并注销。
  ②双方合并后,存续公司亚光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075.7658万元,即合
  并前双方的注册资本之和,持股比例不变。
  ③双方合并后,亚光科技实业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亚光有限承继。
  ④双方合并后,亚光科技实业的全部资产完整移交给亚光有限,并办理相关
  资产变更登记、过户等手续,亚光科技实业的全体管理人员及职工转入亚光有限。
  2015年10月10日,《温州都市报》刊登了亚光有限与亚光科技实业的《合并公告》,将吸收合并事项公告通知债权人。
  2015年11月25日,亚光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①亚光科技实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亚光有限承继;
  ②同意双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③同意按合并协议将亚光科技实业的财产依法进行移转,同意合并后的亚光有限陈国华出资908.1475万元占注册资本43.75%,林培高出资389.2061万元占注册资本18.75%,张宪新出资389.2061万元占注册资本18.75%,张宪标出资259.4707万元占注册资本12.50%,周成玉出资129.7354万元占注册资本6.25%。
  2015年11月26日,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核发了《公司基本情况(注销)》,亚光科技实业于2015年11月26日已经核准注销。同日,亚光有限取得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2015年11月30日,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道会验字[2015]019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11月25日,亚光有限已吸收合并亚光科技实业,吸收合并后,亚光科技实业原注册资本16,557,658.62元作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变更后公司累计注册资本为20,757,658.62元。
  4、2015年12月,亚光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5年11月27日,亚光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6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24.2342万元由温州元玺、孙伟杰、罗宗举认缴。其中,温州元玺认缴出资额446.2342万元,孙伟杰认缴出资额52.00万元,罗宗举认缴出资额26.00万元。
  2015年11月30日,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道会验[2015]018号),截至2015年11月28日,亚光有限已收到股东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524.2342万元,变更后公司累计注册资本为2,600.00万元。
  2015年12月7日,亚光有限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
  1、2015年12月,股份公司设立
  2015年12月13日,亚光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2015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的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5年12月13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5)第310FB0467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亚光有限的净资产为79,942,626.30元。
  2015年12月13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沪东洲资评报字(2015)第1121156号),确认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亚光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25,145,421.70元。
  2015年12月,亚光有限全部8名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签订《关于变更设立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
  2015年12月28日,亚光股份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亚光有限以2015年11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值79,942,626.30元折股。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49,942,626.30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公司各股东按其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持有股份公司股份。
  2015年12月28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出具“致同验字(2015)第310ZB069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12月13日,亚光股份全体发起人已按照发起人协议、章程的规定,以其拥有的由亚光有限截至2015年11月30日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其中3,000.00万元折合为亚光股份的股本,共计3,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为资本公积。
  2015年12月31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亚光股份颁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254496691M。
  2、2017年1月,亚光股份在股转系统挂牌
  2017年1月18日,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7]244号《关于同意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2017年2月17日起,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证券代码为“870791”,证券简称为“亚光科技”。
  3、2017年10月,亚光股份第一次增资
  2017年8月11日,陈国华、罗宗举分别与亚光股份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公司股份总数自3,000万股增至3,250万股,其中陈国华认购160万股,认购价格每股3.2元,认购金额为512万元,其中16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5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罗宗举认购90万股,认购价格每股3.2元,认购金额为288万元,其中9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9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17年8月28日,亚光股份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2017年9月5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331ZC0303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8月31日,亚光股份已收到陈国华、罗宗举缴纳的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000.00元,其中人民币2,500,000.00元计入注册资本,余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2017年9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股转系统函[2017]5689号《关于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对公司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进行确认。
  4、2017年12月,亚光股份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7年12月,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平台,温州元玺将其持有亚光股份的30万股以3.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罗宗举。陈国华将其持有亚光股份的15万股以3.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林培高,将其持有亚光股份的15万股以3.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周成玉。
  5、2018年1月,亚光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2018年1月19日,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8﹞286号《关于同意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亚光科技自2018年1月25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亚光股份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股权交易等事项被股转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处罚的情形。
  6、2018年4月,亚光股份第二次股份转让
  2018年4月10日,温州元玺分别与朴清国、叶军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亚光股份95.7万股以3.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朴清国,将其持有的亚光股份36.5万股以3.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叶军。
  7、2018年12月,亚光股份第二次增资
  2018年12月6日,亚光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250万元增加至6,270万元,其中陈国华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06.5万元,陈静波认缴新增注册资本846.5万元,张理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63.3万元,陈绍龙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63.3万元,李伟华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20.2万元,温州华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20.2万元。本次增资的价格为2.1元/股。
  2021年10月8日,大华所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836号《验资报告》,截至2018年12月7日止,亚光股份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3,020.00万元。
  2018年12月12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亚光股份本次变更登记并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8、2019年2月,亚光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年2月27日,亚光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使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使用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现有股东持股情况为基础每10股转增6股,公司注册资本由6,270万元增至10,032万元。
  2021年10月8日,大华所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837号《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2月28日止,亚光股份已将资本公积中人民币3,762.00万元转增股本。
  2019年2月28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亚光股份本次变更登记并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9、2021年4月,亚光股份第三次股份转让
  2021年4月27日,陈绍龙与陈冠霖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陈绍龙将其拥有亚光股份0.9968%股份(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实缴出资额100万元)以人民币131.25万元转让给陈冠霖。
  陈冠霖,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证件号码为3303041989********,陈绍龙与陈冠霖为父子关系。本次股权转让系家庭资产的分配,转让价格为1.3元/股,参考陈绍龙出资成本价作为定价依据。
  陈绍龙与新股东陈冠霖系父子关系。除上述情形外,新股东陈冠霖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陈冠霖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陈冠霖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的总股本为133,82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国华、陈静波父子。

参股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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