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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公司资料


大洋生物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 Jiang Dayang Biotech Group Co.,Ltd.

所属地域:浙江省

所属行业:基础化工 — 化学原料
公司网址:www.dyhg.com
主营业务:无机盐、兽用原料药等化学原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产品名称:
无机盐产品 、盐酸氨丙啉 、含氟精细化工
控股股东:陈阳贵 (持有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8.86%)
实际控制人:陈阳贵、陈旭君 (持有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8.86、0.55%)
最终控制人:陈阳贵、陈旭君 (持有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8.86、0.55%)
董事长:陈阳贵

董  秘:徐旭平

法人代表:陈阳贵
总 经 理:陈阳贵

注册资金:8400万元

员工人数:897
电  话:86-0571-64156868

传  真:86-0571-64194030

邮 编:311616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22号
公司简介: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无机盐、兽用原料药等化学原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碳酸钾、碳酸氢钾、盐酸氨丙啉、2-氯-6-氟苯甲醛等。公司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建有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两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一个省级研究院;先后主持或参与起草国家/行业标准6项,覆盖了主生产线各主要产品;公司拥有发明专利42项,实用新型专利8项,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7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1976-01-01

发行数量:1500.00万股

发行价格:28.85元
上市日期:2020-10-26

发行市盈率:22.9900倍

预计募资:3.83亿元
首日开盘价:34.62元

发行中签率:0.01%

实际募资:4.33亿元
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股份公司设立前的股本形成及其变化
  1、有限公司之前身及其股份合作制改造
  公司前身大洋有限系在建德县大洋化工厂基础上改制设立。
  (1)大洋化工厂的设立情况
  1975年9月4日,建德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出具了建革生字(75)第84号《关于同意新建“大洋化工厂”的批复》,同意新建“大洋化工厂”。
  1976年,大洋化工厂成立,成立时企业性质为集体,成立时资金总额为515,307元,地址为建德县大洋埠,经营范围为主营:碳酸钾、焦磷酸钾、炸药;兼营:肥皂、尼龙袋、磷酸二氢钾。主管业务部门为原建德县社队企业局。
  (2)大洋化工厂的股份合作制改造
  1988年10月14日,建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了《关于在乡镇企业进行完善责任制和股份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政办[88]68号),明确为了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责任制并为推行股份制做好准备,决定在大洋镇进行企业责任制和股份制的试点工作。1988年12月8日,建德县大洋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对大洋化工厂、大洋台板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意见》(大政[1988]58号),决定将大洋化工厂由集体企业转化成股份制企业。其中,股份制形式是以股租二元结合方式组成,由全体股东共同所有;时间从1989年1月1日起实行。
  ①改制时大洋化工厂集体资产情况及产权界定
  1988年11月,建德县审计事务所对大洋化工厂截至1988年10月31日的全部资产、资金进行了全面清理、评估、核实,并于1988年11月15日出具了建审事字(88)第2号《审计鉴证书》。经审验,截至1988年10月31日,大洋化工厂总资产为2,545,552.75元。
  鉴于从1989年1月1日实行股份合作制,建德县审计事务所仅对大洋化工厂截至1988年10月底的资产进行了审计,为了核实大洋化工厂截至1988年12月底的资产情况,大洋镇工办对大洋化工厂1988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集体自有资产总额进行了审计,并于1989年7月31日出具了《关于大洋化工厂1988年底集体自有资产总额内部审计结果的报告》。经审计,大洋化工厂截至1988年底集体自有资产总额(包括医药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为1,064,911.53元。
  大洋镇政府对上述审计结果进行了确认,并对其进行了产权鉴定,确认上述资产净总额1,064,911.53元中属镇集体资产963,406.59元、镇集体无偿转让给企业职工53,565.86元、属职工所有的福利奖励基金47,939.08元。其中,镇集体无偿转让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推动本次股份合作制的顺利实施,鼓励职工积极参与认购股份。
  ②改制形式及实施情况
  大洋化工厂以“股租结合”的方式改组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大洋化工厂的集体资产通过评估折合成资金并按比例划成两部分,一部分由职工认购参股,一部分出租给企业使用。截至1988年底大洋化工厂属于镇集体所有的资产为963,406.59元,其中的40%资产即385,000.00元转让给企业职工,由全体股东共同所有;剩余的60%资产即578,406.59元以租用的方式,租给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
  1988年12月至1989年2月,大洋化工厂向大洋镇工办支付了上述385,000.00元的股份转让金,大洋化工厂的股份转让金最终来源于陈阳贵、汪贤玉、涂永福等职工股金投入;1988年12月31日,大洋化工厂和大洋镇工办签署了《资产租用合同》,约定出租资金总额为578,406.59元,约定租赁期限为1989年1月1日起至1993年12月31日止。大洋化工厂于1989年至1994年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大洋镇工办租金合计为279,084.90元,其中现金方式支付238,130.75元,剩余未支付部分40,954.15元转为出租资产。
  1994年12月20日,大洋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对大洋化工厂、大洋台板厂进一步深化股份制改造的意见》(大政[1994]59号),决定将原属镇集体所有的资产中租用给大洋化工厂60%的部分资金转为借贷,借给企业有偿使用,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1994年11月29日,大洋化工厂与大洋镇工办签订了《借资协议》,约定大洋化工厂股份制改造时未转化为股份的资产从1995年1月1日起由租赁改成借款,双方约定借入资产金额为人民币480,000.00元,利息按乡镇集体企业向银行借入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算。借贷资金480,000.00元系由原镇集体出租资产578,406.59元加上剩余未支付租金40,954.15元,核减原租赁资产中处理损失136,924.09元,并减去大洋化工厂现金支付给了大洋镇工办2,436.65元计算得出。1995年5月,大洋化工厂向大洋镇工办归还了上述借款480,000.00元,鉴于大洋化工厂当时生产经营困难,大洋镇人民政府免除了应支付的借款利息22,487.08元。
  2018年11月19日,建德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确认意见的批复》(建政函[2018]188号),对大洋生物历史产权情况确认如下:
  “建德县大洋化工厂1988年由镇属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经过了主管部门审批,并履行了审计、评估、产权界定等程序,改制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改制程序及结果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国有、集体及职工权益的情形。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已按照当时“股租结合”的改制方案向大洋镇人民政府支付了全部的股份转让金、租赁资产租金及租赁资产转借贷的借贷资金,不存在侵占集体资产或损害集体权益的情形。”
  (3)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的股权情况
  1995年2月,大洋化工厂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登记后的企业注册资金为506.39万元,上述注册资金经浙江省建德市审计师事务所审验,并由其于1995年2月28日出具了建审验字(1995)61号《审计验证书》。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变更事项进行了备案并于1995年3月9日核发了注册号为14395640-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03年10月,改制设立大洋有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6.39万元
  (1)改制背景
  大洋化工厂于1989年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实际产权所有者是企业全体股东,但鉴于当时的政策环境限制,企业一直未能办理由乡镇集体企业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商登记手续。随着企业自身发展和国家市场经济的深化,股份合作制已无法满足大洋化工厂进一步扩张发展的需要。自1999年开始,为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运行机制,大洋化工厂筹划对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改组,根据当时《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2)改制过程
  2002年11月,建德市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以2002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大洋化工厂整体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由其于2003年1月28日出具了建信评报字[2003]第012号《建德市大洋化工厂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截至2002年10月31日,大洋化工厂整体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为总资产7,901.89万元、负债4,631.33万元、净资产3,270.56万元。
  2003年8月15日,大洋化工厂向大洋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大化字[2003]48号《关于要求对建德市大洋化工厂进行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及产权界定的请示》,请求大洋镇政府对企业资产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并进行产权界定。
  2003年8月16日,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大政[2003]39号《关于建德市大洋化工厂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及产权界定的批复》,对评估结果和产权情况进行了确认。
  2003年9月11日,建德市财政局出具了建财国资函[2003]82号《关于核定大洋化工厂国家扶持资金的函》,核定建德市大洋化工厂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国家扶持资金共计2,981,775.87元。上述国家扶持资金为大洋化工厂于1993年至2001年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抵扣、税费返还等。
  2003年9月12日,建德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建政函[2003]131号《关于建德市大洋化工厂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及产权界定请示的批复》,对评估结果和产权情况进行了确认,具体批复情况如下:“经评估企业净资产为32,705,532.43元,其中经市财政确认的国家扶持基金为2,981,775.87元。除国家扶持基金外,其余资产均归全体股东所有。”
  2003年10月15日,大洋化工厂向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大化字[2003]64号《关于建德市大洋化工厂转制方案的请示》,方案要点如下:
  ①公司名称:建德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
  ②注册资本:506.39万元
  ③公司股东及股份设置:陈阳贵、汪贤玉、涂永福、仇永生等48名自然人
  股东。
  ④根据建评报字[2003]012号评估报告,净资产为32,705,532.43元,其中
  5,063,900.00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27,641,632.43元,除国家扶持基金2,981,775.87元外,按持股比例权利为48位股东所有,并与国家扶持基金一并转入转制后新公司,原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新公司承接。全体职工均由新公司安置。
  2003年10月20日,大洋化工厂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通过了《建德市大洋化工厂转制方案》。
  2003年10月28日,建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于大洋镇人民政府大政[2003]51号《关于建德市大洋化工厂转制方案的请示》出具了建体改[2003]65号《关于建德市大洋化工厂改制方案的批复》,同意大洋化工厂提交的改制方案。
  2003年10月29日,浙江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浙中会验字(2003)第01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3年10月28日,大洋有限(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063,900.00元,各股东均以拥有大洋化工厂的净资产出资。
  2003年10月29日,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大洋有限颁发了注册号为3301822001885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本次改制方案瑕疵及解决情况
  ①国家扶持基金
  本次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建德市财政局出具了建财国资函[2003]82号《关于核定大洋化工厂国家扶持资金的函》,将大洋化工厂账面2,981,775.87元国家扶持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上述国家扶持基金主要为大洋化工厂于1993年至2001年期间基于税收减免、抵扣、返还等形成的扶持资金,一直以来为企业使用。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中“企业取得各类财政性资金,除用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之规定,2015年8月14日,建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建国资委[2015]1号《关于明确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补助资金性质的批复》,同意将上述原国家扶持基金2,981,775.87元明确为公司自有资产,归全体股东所有。
  ②委托持股
  大洋化工厂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大洋化工厂实际股东人数为148人。
  因设立时的实际股东人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相关规定,无法按实际股东持股情况进行工商登记,经2003年7月15日大洋化工厂股东会决议通过,将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确定为48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登记为显名股东,其余100名股东实行挂靠处置,挂靠股东享有注册股东的同等权利和义务,由此产生了委托持股。
  (4)相关部门对本次改制情况的确认
  关于大洋有限改制设立过程中涉及的企业产权界定等问题,2018年11月19日,建德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建政函[2018]188号文《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确认意见的批复》,具体批复事项如下:
  “建德市大洋化工厂2003年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经过了主管部门审批,并履行了评估、验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产权界定等程序,改制行为符合当时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改制程序及结果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国有、集体及企业职工权益的情形。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建德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全部系自然人股东投入。建德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建德市大洋化工厂历年获得的国家扶持资金及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均系公司自有资产,归全体股东所有,上述界定行为合法合规、结果真实有效,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损害国有及集体权益的情形。”
  3、2006年1月,第一次增资(增加后注册资本1,330.2785万元)
  2005年度,大洋有限经营较为困难,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公司以增资方式面向大洋有限所有股东和员工筹集资金,本次增资价格为1元/股。
  2005年9月16日,大洋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新增注册资本8,238,885.00元,由陈阳贵、汪贤玉等35位股东进行认购,其余13位股东自愿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利。
  2005年12月28日,建德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建信会业验字(2005)第37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5年12月8日,大洋有限已收到陈阳贵、汪贤玉等35位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8,238,885.00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2006年1月10日,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大洋有限本次增资的备案登记。
  4、2006年9月,第二次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1,472.3285万元)
  2006年2月3日,大洋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新增注册资本1,420,500.00元,由陈阳贵、汪贤玉等22位股东进行认购,其余26位股东自愿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股权利。本次增资系2006年1月大洋有限增资的延续,部分陆续筹集到资金的股东和员工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价格参照上次增资1元/股。
  2006年8月16日,浙江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浙中会验字[2006]20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6年7月10日,大洋有限已收到陈阳贵、汪贤玉等22位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420,500.00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2006年9月29日,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大洋有限本次增资的备案登记。
  5、2007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年12月9日,大洋有限部分股东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鉴于公司2005年及2006年经营情况比较困难,资金较为紧张,部分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比较悲观,2007年提出了离职并转让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考虑当时的经营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按照注册资本1:1平价转让,转让时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受让权。本次股权转让后,叶彩花、严志云、郝卫芳不再为大洋有限工商登记的股东。
  6、2007年12月,第三次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1,618.2378万元)
  2007年12月10日,大洋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新增法人股东兴龙投资,新增注册资本1,459,093.00元,资本溢价(资本公积)4,140,907.00元,每股价格3.84元/股,其他股东自愿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2007年12月11日,建德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建信会业验字(2007)第39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7年12月10日,大洋有限已收到兴龙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459,093.00元,出资方式为货币。2007年12月19日,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大洋有限本次增资的备案登记。兴龙投资本次出资实际为明股实债,该出资方式不存在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已于2011年11月退出。
  兴龙投资在投资大洋有限前先入股了大化热电,转让大化热电股权后再增资大洋有限,根据兴龙投资在投资大化热电时与大洋有限签署的《联营协议》、兴龙投资在投资大洋有限时与大洋有限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2011年转让股权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兴龙投资在投资大洋有限期间继续采取了投资大化热电的明股实债出资方式,认定依据充分。就明股实债安排,相关方均履行了审批程序,程序不存在瑕疵,不存在潜在纠纷。
  公司明股实债的出资方式在会计处理上存在瑕疵,上述瑕疵在2011年股权转让时已消除。该瑕疵对外未影响发行人注册资本的公示效力,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已在兴龙投资转让股权后予以规范,夯实了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不存在影响,明股实债出资方式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发行障碍。
  兴龙投资持有大洋有限股权期间,发行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收益,不存在重复支付的情况。同时,发行人引入兴龙投资的资金款项后加快建设热电联产项目。该项目的实施提高了发行人的能源综合利用率,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强生产经营用电保障,同时为发行人创造了规模效益,故发行人向兴龙投资支付较高的投资收益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
  7、2009年12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9年12月1日,大洋有限内部部分股东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按照注册资本1:1平价转让,系考虑当时的经营情况以及股东历年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收益后,经双方协商确定,具有合理性,转让时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受让权。
  (二)股份公司设立及以后的股本形成及其变化
  1、2009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15日,大洋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以2009年8月31日作为改制基准日,将大洋有限按照经评估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聘请浙江天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整体变更的评估机构,聘请浙江天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整体变更的验资机构。
  2009年12月21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浙工商)名称变核内[2009]第046604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大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8日,浙江天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大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出具了浙江天汇评字[2009]第5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09年8月31日,大洋有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为10,524.08万元。2019年5月16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大洋有限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由浙江天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天汇评字[2009]第5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出具了《对浙天汇评字[2009]第5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复核报告》(坤元评咨[2019]1-5号),经复核认为,浙天汇评字[2009]5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基本符合报告出具时的相关规范要求,大洋有限资产净额(相关资产减负债)复核测算结果比评估报告中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高约10%,可满足大洋有限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行为需要。
  2009年12月16日,大洋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同意以评估后净资产10,524.08万元中的3,100.00万元折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其余净资产7,424.0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享有折合股本后的股份。
  大洋有限全部31位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2009年12月21日,浙江天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浙天惠验字[2009]第24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9年8月31日,公司已收到全体发起人缴纳的股本金额3,100.00万元。2019年5月3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天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天惠验字[2009]第248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瑞华核字[2019]33130020号《验资报告》。
  2009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等议案,并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2011年12月,更改公司名称
  2011年7月26日,公司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更名为“浙江大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浙工商)名称变核内[2011]第065892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本次更名。
  2011年12月21日,公司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更名为“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杭)准予变更[2011]第076340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本次更名。
  3、2012年6月,兴龙投资退出及清理委托持股
  2011年11月,公司股东兴龙投资计划注销,注销前逐步收回对外投资。发行人为加快向高附加值的生物化工、精细化工领域升级转型,并考虑王宏的业务能力和在该领域的市场敏锐度,于2011年引入王宏并后续由其担任副董事长及副总经理职务,故同意王宏作为股权受让主体。
  根据兴龙投资、王宏及发行人于2011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兴龙投资将其持有公司明股实债的2,795,132股股份按原始投资金额作价560.00万元转让给王宏,王宏的受让价格与占大洋生物按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所形成的差额382万元,由王宏作为额外的增资认购款投入大洋生物作为补偿。
  为调动王宏的积极性并发挥其经营管理的作用,公司对其实施激励,经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后,公司未再要求其在增资时投入上述382万元。股权激励作为调动被激励对象积极性的手段之一,并考虑王宏对公司盐酸氨丙啉业务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具有公允性。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股份支付,考虑到上述事项发生时间较早,属于报告期外股份支付事项,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盈利指标和净资产没有影响,以及影响金额占发行人报告期初净资产的比例较小,发行人未进行调整。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截至2011年12月,公司实际股东人数为117人,其中显名股东33人,隐名股东84人。2011年12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出具了84份《民事调解书》,公司依据上述84份《民事调解书》对公司委托持股情况进行了清理,委托持股清理完成后,公司股东为117人,公司股权已完全真实反映为实际股东持有。
  2012年6月1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真实股权结构进行了确认,并于2012年6月15日就本次股东变更情况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4、2012年7月,第五次增资(增资后股本3,305.80万元)
  2012年7月1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新增股本205.80万元,新增股本由王宏、石琢、马建明、郑必强、徐旭辉、方中、李爱琴7人认购,认购价格参照公司2011年底每股净资产协商确定为3.50元/股,其他股东自愿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2012年7月13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出具了中瑞岳华浙分验字[2012]第A003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5月29日,公司已收到王宏、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石琢、马建明、郑必强、徐旭辉、方中、李爱琴缴纳的认购款720.3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其中新增股本205.80万元,其余514.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后公司新增股东2名,分别为方中、李爱琴,股东人数共计119人。
  2012年7月16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大洋生物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5、2015年1-5月,股份回购(回购注销后股本2,892.1754万元)
  公司原股东王宏及其关联方因欠大洋生物及子公司款项无法支付,经协商一致,王宏以持有公司的12.51%股权偿还上述主体欠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全部债务。
  具体操作方式为:根据各方签署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发行人及子公司将对王宏关联方全部的债权转移给汪贤玉,汪贤玉成为王宏及其关联方的债权人。汪贤玉代发行人最终采取了司法途径处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并同时申请冻结王宏持有发行人的全部股权,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司法拍卖。相关股权拍卖款先由发行人支付给汪贤玉,汪贤玉参加拍卖支付款项给法院,法院收到款项后支付给债权人汪贤玉,再由汪贤玉支付给发行人冲抵王宏及关联方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债务。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2015年1月20日,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杭建执民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宏持有公司的413.6246万股股权,本次拍卖起拍价格为1,590万元(基于自由裁量权,法院在拍卖保留价1,600.00万元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折价,确定拍卖底价为1,590.00万元,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汪贤玉以1,750.00万元竞得该股权,价格公允。同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将王宏持有公司的上述股权划转给汪贤玉。2015年1月30日,公司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妥了本次股权变动的备案登记手续。
  发行人指定汪贤玉参与本次司法拍卖,具有必要性;本次股权拍卖系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拍卖程序公开、透明,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王宏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处理过程不存在被王宏及关联方债权人挑战的法律风险,亦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5年4月2日,公司召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股本由3,305.80万元减少至2,892.1754万元,减资总额为413.6246万元;同意股东汪贤玉以货币方式减资共计1,750.00万元,减资后汪贤玉持有公司股权为237.597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22%。同日,公司在《都市快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并作出了《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2015年5月19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减资的工商备案登记。汪贤玉通过拍卖取得的股份已通过定向减资的形式全部予以处置并注销,其目前持股不存在代持情况,相关持股与他人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争议。
  2015年5月30日,建德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建信会业验字[2015]第01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5年5月19日,公司已减少注册资本413.6246万元,公司股东汪贤玉以货币资金减资1,750.00万元,其中减少注册资本413.6246万元,减少资本公积1,336.3754万元。
  上述定向减资价格定价依据为汪贤玉拍卖王宏股权支付的价格,两次股权变动的价格保持一致,定向减资定价公允;本次定向减资财务处理真实,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参与股权拍卖并竞得股权以及定向减资进行利益输送或调节的情形。上述股权拍卖及定向减资不影响财务数据,不存在法律瑕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构成发行障碍。
  6、2015年5月,股权继承
  2015年5月7日,浙江省建德市公证处出具了(2015)浙建证民字第538号《公证书》,证明周竹炳持有公司的股权因去世应由其配偶邵林花和儿子周恩华继承,由于周恩华放弃继承,因此上述股权由邵林花继承。
  同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确认根据浙江省建德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浙建证民字第538号《公证书》,同意公司原股东周竹炳所持公司的5.1499万股股份由其配偶邵林花继承。2015年5月11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本次股权变动的备案登记。
  7、2015年5月,第六次增资(增资后股本3,305.80万元)
  2015年5月26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增加股本至3,305.80万元,本次增资的原因系发行人为维持注册资本的稳定性,新增股本413.6246万元由公司全体股东按照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同比例认缴,每股增资价格为1元,具有合理性。同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备案登记。
  2015年6月30日,建德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建信会业验字[2015]第01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5年6月26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股本413.6246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8、2016年4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
  2016年3月3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2739号),同意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6年4月26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转让,证券代码“837112”,证券简称“大洋生物”。
  9、2016年12月,第七次增资(增资后股本3,500.00万元)
  2016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王国平等30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等议案。2016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王国平等30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194.20万股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31元,募集资金不超过1,031.20万元,发行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陈旭君及核心员工王国平等31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原因为激励核心员工,股票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涉及股份支付,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确认股份支付。
  2016年10月1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3309003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6年9月12日,公司收到股东出资的货币资金1,031.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11.20万元。其中新增股本194.2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817.00万元。
  2016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
  2016年12月9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备案登记。
  10、2017年6月,第八次增资(增资后股本4,150.00万元)
  2017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2017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6,500,000股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2.50元,募集资金不超过81,250,000.00元,发行对象为陈阳贵、汪贤玉等87人。
  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原因系为更好地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要,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本次股票发行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亦高于前次股票发行价格5.31元/股,系在综合考虑公司生产规模逐渐扩大、财务业绩稳定增长、未来发展可期等因素后确定,价格合理。
  2017年5月12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3309001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5月11日,公司收到股东出资的货币资金81,2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0,290,000.00元。其中新增股本6,5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73,790,000.00元。
  2017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2017年6月16日,公司公告了《发行情况报告书》。
  2017年6月27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备案登记。
  11、2018年12月,第九次增资(增资后股本4,500.00万元)
  2018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2018年11月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3,500,000股普通股,募集资金不超过52,500,000.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5.00元,发行对象包括东港创投、城和投资、乐英创投、洪瑛等24名认购对象。
  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原因系为推动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保障经营目标和未来发展战略完成,本次股票发行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亦高于前次股票发行价格,系在综合考虑公司每股净资产、所处行业发展前景、成长性、每股收益、市盈率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进行充分沟通后确定,价格合理。
  2018年11月12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3309000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8年11月8日,公司收到股东出资的货币资金52,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1,890,000.00元。其中新增股本3,5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48,390,000.00元。
  2018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2018年12月12日,公司公告了《发行情况报告书》。
  2018年12月24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备案登记。
  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股权转让情况
  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上述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原因系各方按照合理的价格处置自己的股权,其中朱勇和许立言、洪瑛和郑天生之间系委托持股还原;股权转让价格系参考本次股权转让前发行人的定向发行股票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合理。
  许立言系公司前十大客户常州华伟斯特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合作多年,看好公司的未来发展,计划同朋友朱勇一起,参与本次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认购。由于公司当时已启动IPO,并接受辅导机构的辅导,不接受公司客户或供应商认购公司股份,为顺利入股大洋生物,许立言选择通过委托朱勇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认购。2017年5月11日,朱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30万股,每股价格12.50元,共计375.00万元,其中朱勇个人认购7.50万股,代许立言认购22.50万股。
  2019年1月9日,朱勇和许立言通过股转系统股权转让(每股12.50元)的方式进行了委托持股的还原。
  许立言入股价格为12.50元/股,与同次参与定向增发的其他认购对象的入股价格一致。该次发行价格系在综合考虑公司生产规模逐渐扩大、财务业绩稳定增长、未来发展可期等因素后确定,介于前次股票发行价格5.31元/股和后次股票发行价格15.00元/股之间,价格公允,不含有其他利益安排。
  综上,大洋有限成立至今,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价款均已支付,除石琢、郑必强、徐旭辉、马建明4人在2011年受让股权时存在向公司借款并已归还公司外,其余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均来源于股东自有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公司借款或者担保情形。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真实,历史上存在的委托持股已清理完毕,目前股权清晰稳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019年12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具了杭政〔2019〕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情况的请示》,认为:“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界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历次改制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国有、集体及企业职工权益的情形,改制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浙政办发函〔202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认为:“根据贵会要求,杭州市政府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确认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情况的请示》(杭政〔2019〕71号)。经审核,省政府同意杭州市政府的确认意见。
  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0万元,总股本为6,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4,500.0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1,500.00万股。
  公司现注册地址: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22号。目前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143956405Y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参股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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