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兴新材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Hengxi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所属地域:江苏省
所属行业:基础化工 — 化学原料
公司网址:www.zhgchem.com
主营业务:酮、酯、酸类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产品名称:
3-戊酮 、甲基异丙基酮 、丁酸乙酯 、丙酸丙酯 、异丁酸 、丙酸乙酯
控股股东:宜兴市中港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6.88%)
实际控制人:张千、张剑彬、石红娟、吴叶 (持有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1.79、12.19、8.91、0.31%)
最终控制人:张千、张剑彬、石红娟、吴叶 (持有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1.79、12.19、8.91、0.31%)
董事长:张千
董 秘:吴叶
法人代表:王恒秀
总 经 理:王恒秀
注册资金:1.6亿元
员工人数:356
电 话:86-0510-87865006
传 真:86-0510-87865006
邮 编:214200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宁支路,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市新材料产业园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四路8号
公司简介: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酮、酯、酸类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是3-戊酮、甲基异丙基酮、异丁酸、丁酸乙酯、丙酸丙酯等,是国内相关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之一。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厅评为“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高管介绍:
董事会(7人):
监事会(3人):
高管(8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6-12-14
发行数量:4000.00万股
发行价格:25.73元
上市日期:2023-09-25
发行市盈率:44.3500倍
预计募资:9亿元
首日开盘价:34.00元
发行中签率:0.04%
实际募资:10.29亿元
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的设立情况和报告期内股本、股东变化情况
1、发行人前身恒兴有限设立(2006年12月)
2006年12月,张翼、陈维斌和卢荣群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设立恒兴有限,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2006年12月11日,宜兴达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宜华师内验字(2006)第64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6年12月11日止,恒兴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2021年9月30日容诚会计师出具了《验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2598号),对上述验资进行了复核。
2006年12月14日,恒兴有限取得了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次设立时实质存在代持,已解除代持。
2、恒兴科技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
2019年12月27日,恒兴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恒兴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以2019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将恒兴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会计师对恒兴有限2019年10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会审字[2019]8221号)。恒兴有限股东会同意以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42,053.34万元扣除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542.83万元后,按1:0.28908342的比例折成12,000.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其余29,510.5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年12月27日,中港投资、港兴管理、金浦国调基金、张千、千叶管理、三川投资、苏商投资、陈坚、王恒秀、张翼和单孟川作为公司的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
2020年1月6日,恒兴科技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并选举成立了恒兴科技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2020年1月13日,容诚会计师出具《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004号),确认截至2020年1月6日,恒兴科技(筹)已收到全体发起人实缴的注册资本。
2020年3月27日,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向公司换发《营业执照》。
(二)成立以来重要事件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实质存在代持,已解除代持
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一次股权代持的情形,已解除代持。
2、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过重大资产重组。
3、公司曾与投资者签署特殊权利条款,已完成清理
(1)2018年10月公司增资时,新股东金浦国调基金、苏商投资、三川投
资、单孟川、陈坚与发行人以及增资前的股东中港投资、港兴管理、千叶管理、张千、王恒秀、张翼共同签署的《宜兴市恒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的特殊条款内容及清理情况(关于特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及解除)。
4、历史上主要增资、股权转让的情况
(1)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前后次增资
或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税收缴纳等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
①2008年9月,恒兴有限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元)
2008年9月16日,恒兴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新增股东为中港投资,新增的2,800万元注册资本由中港投资出资。本增资对象中港投资系发行人的实际股东,其上层股东为张剑彬、王恒秀和石红娟,其中张剑彬、石红娟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恒秀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②2008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8年11月20日,恒兴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恒兴有限股权转让。
转让对象中张剑彬和石红娟为实际控制人,王恒秀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本次转让的同时,发行人的执行董事由张翼变更为张剑彬,经理由卢荣群变更为张剑彬,监事由陈维斌变更为王恒秀。
③2011年3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1年3月8日,恒兴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相关股权转让。
转让对象中港投资的上层股东为张剑彬、石红娟和王恒秀,张剑彬、石红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剑彬同时为发行人的执行董事兼经理,王恒秀为发行人的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转让对象中张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转让的同时,发行人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由张剑彬变更为张千。
④2016年8月,第三次股权转让及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万元)
2016年8月15日,恒兴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进行股权转让及增资。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一方面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股权结构调整,另一方面是通过港兴管理对公司核心员工陈维斌、吴菊明进行股权激励。
增资对象中港投资的上层股东为张剑彬、石红娟和王恒秀,张剑彬、石红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恒秀为公司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王恒秀本次增资后间接持股比例未增加。
转让和增资对象中的千叶管理的上层唯一股东为张千,张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转让和增资对象中的港兴管理的上层股东为张剑彬、张千、卢荣群、张翼、陈维斌、吴菊明,其中卢荣群、张翼是发行人实控人的近亲属,同时是公司员工,陈维斌、吴菊明为公司核心员工,非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
⑤2018年9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8年8月22日,恒兴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相关股权转让。
转让对象中张千为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张翼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及公司员工,王恒秀为公司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本次转让王恒秀穿透后计算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⑥2019年1月,第三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6,000万元)
2018年10月31日,恒兴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6,000万元。
增资对象为金浦国调基金、苏商投资、三川投资、陈坚和单孟川,增资对象均为外部投资者,其中夏志强通过上海垛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金浦国调基金0.18%股份,经金浦国调基金提名,夏志强担任公司董事,苏商投资基金管理人上海金浦欣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裁吕冠勋由苏商投资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⑦2020年3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2,000万元)
2020年1月6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并一致审议通过了有关恒兴科技设立的议案。
(2)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股权转
让是否真实,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①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已履行公司决策,无需有权机关核准
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均履行了公司决策程序,通过了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得到同意,除需要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外,无需经过有权机关核准。
②历次股权转让真实,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均系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③除发行人首次设立时出资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外,发行人的历次增资、股权转让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发行人前身恒兴有限设立之初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张翼、陈维斌和卢荣群代中港投资设立恒兴有限并代持股权。中港投资委托上述三人设立恒兴有限,系委派骨干扩展建设新产线、开展有机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且以上述三人为名义股东可方便办理各类行政手续。前述代持已于2008年11月,通过代持方将股权转回给被代持方的形式解除。
除前述发行人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股权代持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3)历次出资、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过
程中各股东均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存在违反税收管理综上,有关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整体变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存在违反税收管理的情况。
公司近年股利分配情况:2017年3月,公司向全体股东分红257.79万元,当时股东均为境内居民企业,没有自然人股东,不涉及纳税义务;2018年1月,公司向全体股东分红400.00万元,当时股东均为境内居民企业,没有自然人股东,不涉及纳税义务;2019年2月,公司向全体股东合计分配现金红利1,000.00万元,自然人股东应纳所得税均已缴纳;2019年8月,公司向全体股东合计分配现金红利3,000.00万元,自然人股东应纳所得税均已缴纳;2020年6月,公司向全体股东合计分配现金红利1,500.00万元,自然人股东应纳所得税均已缴纳;2021年6月,公司向全体股东合计分配现金红利600.00万元,自然人股东应纳所得税均已缴纳。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存在违反税收管理的情况,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4)历次出资、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过
程中各股东不存在违反外汇管理等违法违规情形,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的历次出资、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整体变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不涉及使用外汇。
(5)增资/股权转让的价格及确定方式、公允性,对应上年及股权变动当
年的市盈率;相邻增资/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2019年1月增资引入外部投资者,13元/注册资本是协商一致的市场价格。
除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增资外,其余增资和转让均是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及公司部分核心员工参与,所参考的价格均为取得成本1元/注册资本,相邻增资/股权转让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客观合理性。
从公司市盈率角度看,历史沿革中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原因为早期公司业务规模较小,导致市盈率较高,且易受业绩规模变化影响。
参股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