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Chinastars New Materials Group Co.,Ltd.
所属地域:浙江省
所属行业:基础化工 — 化学制品
曾 用 名:星华反光
公司网址:www.chinastars.com.cn
主营业务:反光材料及反光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产品名称:
化纤反光布 、涤棉反光布 、反光热贴 、阻燃反光布 、弹力反光布 、反光服饰 、反光织带 、包边条 、反光晶格带
控股股东:王世杰 (持有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1.79%)
实际控制人:王世杰、陈奕 (持有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1.79、10.08%)
最终控制人:王世杰、陈奕 (持有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1.79、10.08%)
董事长:王世杰
董 秘:王红力
法人代表:王世杰
总 经 理:王世杰
注册资金:1.2亿元
员工人数:910
电 话:86-0571-87115535
传 真:86-0571-87115535
邮 编:310000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24层
公司简介: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反光材料及反光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反光布及各规格,各等级的以反光布为原材料制造的反光制品、反光服饰。公司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杭州市百佳企业等荣誉。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已取得专利172项,其中发明专利22项(国内发明专利21项,美国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59项,外观专利91项,上述专利涵盖了从产品设计,工艺技术,原材料制备,生产设备设计与制造等各个方面。报告期内公司荣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浙江省省级企业研究院”、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局颁发的“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等多项技术创新与研发方面的荣誉。公司产品已取得出口欧洲、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关于质量、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认证,包括CE认证、SGS认证、美国UL实验室安全认证等,并通过REACH、ROHS、OEKO-TEX等欧盟国家有毒或有害物质检测认证。公司品牌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杭州市著名商标”,公司被列为浙江省中小型“隐形冠军”培育对象。
高管介绍:
董事会(11人):
监事会(3人):
高管(5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3-04-03
发行数量:1500.00万股
发行价格:61.46元
上市日期:2021-09-30
发行市盈率:42.0000倍
预计募资:8.36亿元
首日开盘价:79.00元
发行中签率:0.01%
实际募资:9.22亿元
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星华有限设立情况
公司前身为2003年4月3日成立的星华有限。2003年3月18日,赵国强、秦和庆、王世杰、黄冠土、娄新宇、査伟强签署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杭州星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赵国强出资429万元,占71.50%;黄冠土出资150万元,占25.00%;王世杰出资9万元,占1.50%;秦和庆出资6万元,占1.00%;查伟强出资3万元,占0.50%;娄新宇出资3万元,占0.50%。
2003年4月3日,杭州天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杭州天辰验字〔2003〕第0432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03年4月3日,星华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6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03年4月3日,星华有限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2015年10月12日,星华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以全体股东为发起人将星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15〕3697号《审计报告》,以星华有限截至2015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8,734,995.17元为基数,整体折合为发起设立时的股本7,710,000元,其余31,024,995.17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10月12日,天源评估出具天源评报字[2015]第0352号《评估报告》,星华有限截至2015年8月31日净资产评估值为4,813.91万元。
2015年10月27日,中汇会计师出具中汇会验[2015]390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星华有限净资产38,734,995.17元,其中7,710,000元折为股本。
2015年10月30日,公司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747192063J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公司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1、2017年3月,股转系统协议转让
2017年3月,公司股东杨明通过股转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星华反光流通股111万股。
2、2017年12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本增至4,500万元)
2017年12月19日,星华反光召开了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决议以3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5股,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2月28日,根据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于2017年12月29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增加至4,500万元。
2020年4月3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4598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2月29日,公司已将资本公积15,000,000.00元转增股本。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变更为45,000,000.00元。
3、2018年1月,股转系统协议转让
2018年1月,公司股东杨明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转让其所持有的星华反光流通股123万股。
4、2018年6月,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根据2018年6月26日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2194号),公司自2018年6月28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5、2018年10月,股份转让
2018年10月23日,公司股东陆延安将其所持1.45%的股权(65.25万股)转让给其儿子陆松筠。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股东浙科盛元、浙农科众系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
6、2019年8月,股东名称变更
2019年8月5日,公司股东万图投资经合伙人决定,同意将合伙企业名称变更为“杭州杰创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其他重要股权变动情况
1、公司作为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期间的历次出资、股权转让、增资情况
公司作为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期间的历次出资、股权转让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取得了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和政府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杭州大自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入股及退出情况
2008年11月,因星华有限之控股子公司杭州星华安防产品有限公司持有星华有限20%的股权,为解决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问题,同时满足星华有限之资金需求,星华有限与杭州大自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约定了“明股实债”的投资行为,并由杭州大自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受让杭州星华安防产品有限公司、陈奕所持星华有限股权的形式完成本次投资。
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杭州大自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星华有限之投资周期为6年,期限至2014年12月届满,后星华有限于2015年3月办妥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杭州大自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减资退出。
根据星华有限工商登记文件以及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对时任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时任星华有限法定代表人王世杰的访谈,星华有限已于2015年3月以减资的方式向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了229万元投资款及相关资金占用费(计算至2015年3月),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其对进入及减资退出的过程及取得的投资收益均无异议。星华有限与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明为股权实为借贷的安排均已清理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此出具承诺,如因上述明股实债行为造成发行人损失的,由其向公司进行补偿。
3、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真实性
公司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不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
公司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人、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4、历次股权变动履行的程序合规性
公司已在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之《4-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中详细披露了公司(星华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公司(星华有限)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如下:
(1)发行人历次增资中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的情况
公司(星华有限)自设立至今共进行四次增资,所涉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下:
①2016年12月,发行人注册资本自9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新增2,100万元出资系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全体股东均已持股满一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相关规定,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故不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和发行人代扣代缴的情形。
②2017年12月,发行人注册资本自3,000万元增加至4,500万元,新增1,500万元出资系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除股东王世杰、牛江、厉炯慧、陆延安于2017年3月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受让之股份因持股期限尚未满一年外,其他股东均已持股满一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相关规定,股东王世杰、牛江、厉炯慧、陆延安持股期限未满一年部分股份所对应之转增股本,减按50%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其他股东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缴纳其应缴所得税,发行人亦已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发行人涉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红的情况
公司(星华有限)自设立至今共进行三次分红均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如下:
①2014年9月,经星华有限董事会决议审议同意,星华有限向当时之股东分配利润1,000万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星华有限已为当时之自然人股东陈奕、秦和庆、查伟强、娄新宇就本次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缴纳其应缴所得税。
②2017年4月24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7日)的股本总数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30元(含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公司本次分红时,自然人股东均已经持股满1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故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和公司代扣代缴的情形。
③2019年11月21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以2019年10月31日的股本总数为基数,向当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34元(含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缴纳其应缴所得税,公司亦已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公司已为本次分红的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发行人整体变更
2015年10月,星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前后公司注册资本均为771万元,未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和发行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世杰、陈奕在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均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不存在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45,0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15,000,000.00股。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凤凰山。法定代表人:王世杰。
根据本公司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高送转方案的议案》,以本公司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6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20,000,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60,000,000.00股。本方案于2022年5月25日实施完毕。该次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20,000,000.00元。
截止2022年6月30日止,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90,0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30,000,000.00股。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8,198.5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3,801.50万股。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凤凰山。法定代表人:王世杰。
截止2023年06月30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7,713.0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4,287.00万股。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凤凰山。法定代表人:王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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