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科技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Dragon Technology Co., Ltd
所属地域:浙江省
所属行业:基础化工 — 化学制品
公司网址:www.dragon-chem.com
主营业务:染发剂原料、特种工程材料单体、植保材料等化工产品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产品名称:
染发剂原料 、植保材料 、特种工程材料单体
控股股东:浙江鼎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持有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70.75%)
实际控制人:孙斯薇、周菡语 (持有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5.26、0.0060%)
最终控制人:孙斯薇、周菡语 (持有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5.26、0.0060%)
董事长:孙斯薇
董 秘:朱炯
法人代表:史元晓
总 经 理:史元晓
注册资金:2.36亿元
员工人数:682
电 话:86-0571-86970361
传 真:86-0571-88391332
邮 编:310016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公司简介: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染发剂原料、特种工程材料单体、植保材料等化工产品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按下游应用领域可分为染发剂原料、植保材料、特种工程材料单体等。公司研究所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2023年1月,公司被评为专精特新企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拥有31项发明专利与47项实用新型专利。
高管介绍:
董事会(7人):
监事会(3人):
高管(4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7-05-11
发行数量:5888.00万股
发行价格:16.80元
上市日期:2023-12-27
发行市盈率:26.3700倍
预计募资:7.65亿元
发行中签率:0.05%
实际募资:9.89亿元
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公司设立方式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浙江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2020年11月13日,鼎龙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鼎龙有限以截至2020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本为17,664.00万元。2020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鼎龙有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1008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净资产折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发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799653212H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公司的发起人为鼎龙新材料和杭州鼎越2名股东。
(三)发行人改制设立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的发起人为鼎龙新材料和杭州鼎越。
1、鼎龙新材料
在发行人改制前,发起人鼎龙新材料的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鼎龙有限股权。
2、杭州鼎越
在发行人改制前,发起人杭州鼎越的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鼎龙有限股权。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系由鼎龙有限整体变更而来,承继了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及业务,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变更前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均是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五)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在发行人成立之后,发起人鼎龙新材料和杭州鼎越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的联系
发行人系由鼎龙有限整体变更而来,设立前后业务流程没有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发行人成立以来,业务和资产完整,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生产经营方面不存在依赖主要发起人的情况。
(八)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由于发行人系由鼎龙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因此,鼎龙有限拥有的业务、资产与人员以及相关债权、债务均由发行人整体承继,拥有的商标、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三、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变化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股本演变概况
1、2007年5月,鼎龙有限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
2007年3月20日,经杭州市萧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设立合资经营浙江鼎龙科技有限公司及对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萧外经贸审(2007)58号)批准,同意由东方化工国际有限公司、浙江鼎龙化工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浙江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50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500.00万美元,东方化工国际有限公司、浙江鼎龙化工有限公司分别认缴出资1,200.00万美元、300.00万美元。
2007年4月13日,鼎龙有限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杭字(2007)05568号)。
2007年5月11日,鼎龙有限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了注册号为企合浙萧总字第000005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500.00万美元。
2、2007年7月,鼎龙有限第一次实收资本变更,实收资本增至375.00万美元
2007年6月18日,东方化工国际有限公司以美元现汇实缴出资300.00万美元;2007年6月19日,浙江鼎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实缴出资571.50万元(折合75.00万美元)。2007年6月20日,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浙万会验(2007)30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2007年7月4日,鼎龙有限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办理了本次增加实收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并换发了注册号为330181400000025的营业执照,公司实收资本变更为375.00万美元。
3、2008年2月,鼎龙有限第二次实收资本变更,实收资本增至700.00万美元
2008年1月24日,东方化工国际有限公司以美元现汇实缴出资260.00万美元;2008年1月28日,浙江鼎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实缴出资495.30万元(折合65.00万美元)。2008年1月28日,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海正所验(2008)22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2008年2月18日,鼎龙有限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办理了本次增加实收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变更为700.00万美元。
4、2008年3月,鼎龙有限第三次实收资本变更,实收资本增至1,087.498万美元
2008年3月12日,东方化工国际有限公司以美元现汇实缴出资309.998万美元;2008年3月13日,浙江鼎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实缴出资590.55万元(折合77.50万美元)。2008年3月17日,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海正所验(2008)67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2008年3月26日,鼎龙有限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办理了本次增加实收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变更为1,087.498万美元。
5、2009年5月,鼎龙有限第四次实收资本变更,实收资本增至1,500.00万美元
2009年4月30日,东方化工国际有限公司以美元现汇实缴出资26.00万美元。2009年5月8日,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海正所验(2009)142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2009年5月11日,浙江鼎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实缴出资628.65万元(折合82.50万美元);2009年5月13日,东方化工国际有限公司以美元现汇实缴出资304.002万美元。2009年5月15日,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海正所验(2009)166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2009年5月20日,鼎龙有限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办理了上述两次增加实收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变更为1,500.00万美元。
6、2014年10月,鼎龙有限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变更为2,400.00万美元
2014年4月25日,鼎龙有限通过董事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500.00万美元增加至2,400.00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新股东浙江鼎初投资有限公司认缴。
2014年8月22日,杭州市萧山区招商局出具了萧招审(2014)104号文件,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400.00万美元。2014年9月,公司取得了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4年10月11日,公司就本次变更注册资本事项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2,400.00万美元。2014年12月25日,浙江鼎初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实缴出资5,509.17万元(折合900.00万美元)。2014年12月29日,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海正所验(2014)149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7、2015年3月,鼎龙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4年9月29日,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原外方股东东方化工国际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股权以1,200.0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浙江鼎初投资有限公司。同日,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4年11月19日,杭州市萧山区招商局出具了《杭州市萧山区招商局准予浙江鼎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萧招审(2014)141号),批准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由于股权转让,公司不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公司终止章程,依法撤销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转为内资经营,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内资公司继续承担。
公司自设立以来至2015年3月,未享受过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存在需要返还税收优惠的情形;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类行业。
2015年3月23日,本次股权转让及转内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8、2015年7月,鼎龙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年6月17日,鼎龙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浙江鼎龙化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2.50%股权以1,833.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浙江鼎初投资有限公司。同日,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5年7月10日,鼎龙有限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江东分局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9、2020年7月,鼎龙有限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变更为17,664.00万元
2020年7月22日,鼎龙有限股东鼎龙新材料作出如下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14,664.00万元增加至17,664.00万元,其中由浙江鼎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7,000.00万元认缴2,000.00万元注册资本;杭州鼎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员工持股平台)以货币方式出资3,500.00万元认缴1,000.00万元注册资本。本次增资价格为3.50元/注册资本,主要系参考公司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确定。
2020年7月23日,鼎龙有限就本次增资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2020年7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676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10、2020年11月,鼎龙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3日,鼎龙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鼎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982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7月31日,鼎龙有限净资产合计为人民币603,990,842.66元,其中扣除专项储备809,400.73元后的净资产为603,181,441.93元;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1058号《浙江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净资产评估价值合计为755,011,393.83元,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151,020,551.17元,增值率为25.00%。
2020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鼎龙有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审议通过《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事项,并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1008号《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7月31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人民币603,181,441.93元(已扣除专项储备809,400.73元),按1:0.2928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17,664万股,每股1元,共计股本人民币17,664万元,大于股本部分426,541,441.93元计入资本公积。
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影响,公司对整体变更审计基准日(2020年7月31日)的净资产进行了调整,具体影响为:调减了整体变更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1,395,133.96元,调整后净资产为601,787,080.64元(已扣除专项储备808,628.06元),调整后资本公积为425,147,080.64元。因本次调整减少的净资产冲减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不影响公司整体变更时的股东出资和股本。2022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追溯调整股改基准日净资产的议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确认。
2020年11月30日,公司就本次变更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799653212H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份代持情况
东方化工为发行人历史股东,系一家于2005年6月设立的中国香港企业,从事精细化工产品贸易,于2019年10月注销,其在2007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间,曾持有发行人股份。东方化工的上层股东曾存在代持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代持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
东方化工成立于2005年6月,自然人斯燕名义出资10,000.00港元。斯燕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斯薇旁系亲属,在孙斯薇的指示下,以自身名义在中国香港设立东方化工。
2007年7月5日,斯燕在孙斯薇的指示下,与Miyazaki Yukihiro(宫崎幸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代为持有的东方化工100%股权转让给宫崎幸浩。宫崎幸浩系根据孙斯薇的指示代为持股,由宫崎幸浩持股东方化工的原因主要系考虑到其境外自然人的身份,持有东方化工股权更具便利性。
2013年12月16日,宫崎幸浩在孙斯薇的指示下与周菡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代为持有的东方化工100%股权转让给周菡语。周菡语系根据孙斯薇的指示代为持股,由周菡语持股东方化工的原因系实际控制人孙斯薇希望将东方化工股权转到直系亲属名下。
2014年9月29日,东方化工和鼎初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东方化工将其持有的鼎龙有限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200万美元)以1,20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鼎初投资,从此不再作为发行人股东。鼎初投资的股东及其权益占比与东方化工的实际权益人一致。至此,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况已解除完毕。
2、历史上股份代持不存在潜在纠纷、风险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东方化工实际控制人、各名义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查阅了东方化工的公司登记注册资料、以及翁余阮律师行于2021年8月24日就东方化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历史股东的代持情况已依法解除;
(2)东方化工上层股东的代持行为未对发行人股权确认造成不利影响,未使得发行人存在股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参股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