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Xinhua Chemical Co.,Ltd.
所属地域:浙江省
所属行业:基础化工 — 化学制品
公司网址:www.xhchem.com
主营业务:脂肪胺、有机溶剂、香料香精、双氧水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
产品名称:
脂肪胺 、有机溶剂 、双氧水 、香料香精
董事长:应思斌
董 秘:胡建宏
法人代表:应思斌
总 经 理:应思斌
注册资金:1.86亿元
员工人数:1002
电 话:86-0571-64793028
传 真:86-0571-64755918
邮 编:31160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公司简介: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脂肪胺、有机溶剂、香料香精、双氧水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公司主要产品为脂肪胺、有机溶剂、双氧水、香料香精。公司产品的装置规模和工艺技术等在国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异丙胺和异丙醇等产品目前在国内外市场得到较高的认可,占有较为重要的市场地位。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6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1997-09-24
发行数量:3500.00万股
发行价格:16.29元
上市日期:2019-06-27
发行市盈率:14.1800倍
预计募资:4.91亿元
首日开盘价:23.46元
发行中签率:0.03%
实际募资:5.7亿元
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公司股本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
公司前身为建德市新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67年(原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化肥厂)。
1、1997年改制设立。
1997年7月21日,建德资产评估公司出具“建评业字(97)第5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1997年6月30日,新安江化肥厂的总资产评估值为63,131,942.36元,总负债为29,213,073.64元,所有者权益为33,918,868.72元。
1997年8月15日,建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会议纪要》(建企改[97]19号),同意核销新安江化肥厂香料库存产品320.73万元中的90%;同意从新安江化肥厂核销、剥离、提留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450万元,作为国家扶持小化肥生产基金留给改制后企业使用,并确认如已停产的香料生产线(固定资产451万元)确需报废,经财政、国资部门同意后可从国家扶持基金中冲抵150万元。
1997年8月15日,建德市财政局、建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新安江化肥厂资产评估确认、核销、提留、剥离及产权界定的批复》(建财企字[1997]205号、建国资字[1997]25号)对资产评估进行了确认,详述了资产核销、提留、剥离的情况,并对产权进行了界定,具体如下:
“(1)资产核销、提留、剥离:①核销资产580万元:流动资产损失348.09万元、固定资产损失231.91万元;②提留资产:256.25万元,其中提留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241.3万元,提取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晚年生活补贴2.25万元,提取1%坏账准备金12.70万元;③剥离资产1,068.5万元,其中,土地资产:878万元,非生产性资产:186.74万元,福利药品:3.76万元;④设国家扶持基金450万元。
(2)产权界定:经上述资产核销、提留、剥离(包括剔除土地价值等)后,界定新安江化肥厂国有经营性净资产10,371,465.05元,非经营性净资产1,867,362.97元。”1997年8月18日,新安江化肥厂向新安江化学工业集团提交《关于新安江化肥厂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新化[97]31号),该请示上报了新安江化肥厂改制实施方案(经新安江化肥厂六届三次职代会通过)、新化有限公司章程和新化持股会章程。该改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
“(1)人员情况。
企业改制时现有在职员工710人,已离退休人员97人,供养直系亲属6人,享受晚年生活补贴2人。
(2)资产处理情况。
经财政部门核定,资产处理如下:
①设国家扶持基金450万元;②核销资产580万元:流动资产损失348.09万元、固定资产损失231.91万元;③剥离资产1,068.5万元,其中,土地资产:878万元,非生产性资产:
186.74万元,福利药品:3.76万元④提留资产:256.25万元,其中提留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241.3万元,提取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晚年生活补贴2.25万元,提取1%坏账准备金12.70万元。
企业资产经上述处置2,354.75万元后,净资产总额为1,037.14万元。
(3)股本设置公司拟设总股本1,415.596万元,其中:国家股股本406.38万元,占总股本的28.71%,职工持股协会股本为1,009.216万元,占总股本的71.29%。
①职工持股协会股本由职工个人出资与集体共有资产出资构成:其中,职工个人出资额630.76万元,占职工持股协会总股本的62.50%,以职工个人出资购买的原企业部分净资产的方式出资,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集体共有资产出资额378.456万元,占职工持股协会总股本的37.50%,以原企业结余的部分工资基金出资,不具表决权。其股权归职工持股协会集体共有。该股份以职工分利股形式量化给职工个人。量化股,职工享有分红权,股权归集体所有,不得转让、继承、馈赠;职工因退休、调离、辞退、除名、死亡、合同终止等原因离开公司后,分红权终止。
②国家股股本由原企业部分存量净资产的方式出资,股权归国家所有。依据《建德市国有、城镇集体工商企业改制基本政策》(市委[1997]68号)文件规定:原企业净资产1,037.14万元,由职工个人出资630.76万元并给予一次性付清优惠10%,余下国家股股本406.38万元(1,037.14万元-630.76万元=406.38万元);原企业净资产1,037.14万元,按照15%,计算155.571万元的分红权益一定年内让渡给职工持股协会,该让渡股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在一定年限内不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间行使表决权的股份共881.569万元,其中,职工持股协会持股630.76万元,占71.55%,国家股250.809万元,占28.45%。”1997年9月2日,中共浙江省新安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委员会向建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上报《关于上报新安江化肥厂改制方案的报告》(新化集党[97]023号)。
1997年8月27日,建德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建]名称预核[97]第52号),核准名称为“建德市新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997年9月1日,建德市国资局和新化持股会签订《建德市新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及《建德市新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1997年9月2日,建德市民政局核发“建民社字(97)05号”《关于同意成立建德市新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协会的批复》。1997年9月6日,建德市民政局向新化持股会核发编号为“浙民社法登字141号”的《浙江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1997年9月3日,建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建会业验字(97)第77号”《验资报告》对新化有限1,415.596万元出资额进行了审验。
1997年9月8日,建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出具《关于同意新安江化肥厂公司制改组的批复》(建企改[97]26号),批复如下:
“A、同意新安江化肥厂改组为国家参股、职工持股协会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建德市新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1,415.596万元。其中,国家股406.38万元,占总股本28.71%;职工持股协会法人股1,009.216万元,占总股本71.29%;职工持股协会以原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出资部分计378.456万元,在公司运作中不具表决权;B、国家股和职工持股协会各委派股东代表三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各方推派名额按表决权比例确定;C、确认新安江化肥厂原国有经营性净资产为1,487.14万元,设国家扶持小化肥生产基金450万元和由职工以现金置换(给予10%的优惠)630.76万元后,剩余的406.38万元设作国家股。同意将国家股中的155.571万元以委托形式在两年内向职工持股协会让渡权益;D、国有资产实际出售价款计567.684万元,由公司上缴市国资局(入市财政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专户);E、剥离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186.74万元、未出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由公司与市国资局、市土管局分别签订托管协议和土地租赁合同;F、同意原企业127名离退休人员(含今年应退休人员31名)移交市社险部门,并上缴已提留的安置费241.30万元;G、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完毕,即请将改制实施结果和完整的改制文件材料报市体改委、国资局备案。”1997年9月24日,建德市工商局核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4398227-5),建德市新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415.59万元。
公司设立时法人代表为韩英汝,住所为浙江省建德县白沙镇桥东路90号。经营范围:碳酸氢铵、双氧水、液氨、工业氨水、二氢月桂烯醇、稀土复混肥制造、机械制造、加工、汽车货运。
(1)新安江化肥厂改制的审批主体和权限符合当时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全面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企业产权流动重组,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建德市国有、城镇集体工商企业的实际情况,1997年7月9日,中共建德市委员会、建德市人民政府下发《建德市国有、城镇集体工商企业改制基本政策》(市委[1997]68号)(简称“68号文”),规定了全市国有、城镇集体公司企业改制基本政策,包括改制形式、资产处置、股份认购、对困难企业改制的扶持、法人治理结构、资产收缴管理、其他问题等,其中,企业改制步骤及程序如下:
“一、企业提出改制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有关评估结果确认、财产损失核销、产权界定批复,由市财税会同国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二、企业改制的方案(包括改制总体方案、章程草案、股份认购及股权管理办法)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后,由主管部门转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方案实施、登记、挂牌,按市业改革领导小组批文和有关法规、政策等执行。”新安江化肥厂的改制属于国有企业改制,其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确认、核销、提留、剥离及产权界定等均经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相应的政府部门批准,改制方案已经过建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准。建德市人民政府是当时新安江化肥厂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代表,根据“68号文”的相关规定,建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系经建德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改制主管机构,由其授权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符合《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经核查,公司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1997年新安江化肥厂改制为新化有限属于国有企业改制,其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确认、核销、提留、剥离及产权界定等均经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相应的政府部门批准,改制方案已经过建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准。根据“68号文”的相关规定,建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系经建德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改制主管机构,建德市人民政府是当时新安江化肥厂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代表,建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经其授权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符合《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合法有效。
公司系根据中共建德市委员会、建德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7月9日下发的《建德市国有、城镇集体工商企业改制基本政策》(市委[1997]68号)及建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出具的《关于同意新安江化肥厂公司制改组的批复》(建企改[97]26号)的要求进行的相关改制,改制方案得到职工代表大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2)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情形。
2008年7月24日,建德市财政局向杭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浙江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核意见的说明》,对1997年改制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1997年新安江化肥厂改制时剥离的厂医务室药品37,634.98元归国有,由企业上缴国资管理部门。2008年7月3日,企业已将该款项上缴建德市财政局国资收益专户。
2)1997年改制时,职工置换国有资产未签订相关协议,根据建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出具《关于同意新安江化肥厂公司制改组的批复》(建企改[97]26号)规定,职工缴足出资款后,由公司向建德市财政税务局(市国资局企业发展基金专户)上缴了国有资产置换金567.684万元。
3)1997年改制时,企业提留的小化肥扶持基金为450万元,企业账作:借方“实收资本”,贷方“资本公积-国家扶持资金”科目。2001年6月,建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建国贷[2001]01号),把该资金作为借款提供企业进行有偿使用。2003年3月-12月,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市国有资产承担新化公司担保损失》(抄[2003]308号)规定,企业在扶持基金中共列支1995年6月8日(改制前)新安江化肥厂对建德市丝绸联合公司担保损失计3,943,255.12元。2003年12月18日,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债权债务处理函》([2003]07号),对该小化肥扶持基金的使用和结余进行了确认。2008年7月3日,企业已将小化肥扶持基金结余556,744.88元上缴建德市财政局国资收益专户。
4)1997年改制由建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该所在计算职工量化股出资时,采取四舍五入计算,量化股实际为378.456万元,保留结果为378.46万元,导致公司投入资本实际为1,415.596万元,保留结果为1,415.6万元,造成误差。改制后公司账面按实际数反映资本投入情况。
5)根据建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出具《关于同意新安江化肥厂公司制改组的批复》(建企改[97]26号)规定,同意新安江化肥厂改组为国家参股、职工持股会控股的有限公司,其中:国家股406.38万元,占总股本的28.71%;职工持股会法人股1009.216万元,占总股本的71.29%。职工持股会会员以现金出资630.76万元,以企业结余的工资量化出资378.456万元。以企业应付工资基金结余出资的方式,虽然是依据当时改制有关政策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但不符合财政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5]第29号)有关规定。为此,企业2007年临时股东会通过了规范出资的议案,职工持股会以货币378.456万元出资置换上述工资基金结余出资。2007年11月30日企业收到该货币出资款378.456万元。2008年7月23日,企业已将上述“应付工资”出资置换,作为工资结余上缴建德市财政局(国资收益专户)。
2008年9月1日,建德市财政局向浙江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核意见的补充说明》,经查,1997年9月,建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下发建企改(97)26号,495,882.56元由公司在分红时支付给职工持股会,同意国家股中的155.71万元以委托形式在两年内向新化有限持股会让渡权益,两年中,该部分国有股权实际让渡分红权益数额计495,882.56元,由公司在分红时支付给新化职工持股会。上述让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与新化职工持股会协商一致,由新化职工持股会返还实际获得分红权益。为此,新化职工持股会于2008年8月29日将让渡分红权益495,882.56元连同利息共计628,363.44元一并上缴建德市财政局国资收益专户。
2008年9月3日,浙江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浙国资法产[2008]53号),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总股本10,500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合计24,114,101股,占总股本的22.97%,由建德市国资公司(为国有股东,标注“SS”)持有。
综上所述,公司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后认为:改制过程履行了相关评估、审计、产权确定、政府批复等必要手续,改制程序及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改制的审批主体和权限符合当时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情形。
2、2005年股东变更。
2003年3月11日,建德市财政局出具建财国资函[2003]11号文《关于国有资产授权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批复》,明确新化有限由该公司经营。2005年12月9日,新化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国有股股东由原建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变更为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30日,上述变更在建德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3、2007年股东变更(持股会退出)。
2007年10月30日,新化持股会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同意转让持股会所持新化化工股权的议案》和《关于同意职工持股会清算解散的议案》,由现持股会会员按其在持股会中的出资比例,共同发起设立投资股份公司,受让持股会持有的新化有限全部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1元,合计10,092,160元。
2007年12月20日,新化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持股会将其持有的公司71.29%股权(1,009.216万股)转让全部股权给浙江新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1,009.216万元。
2007年12月20日,新化持股会与新化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2007年12月24日,建德市工商局核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182100007549)。
经核查,2007年新化投资、新化职工持股会存在委托持股关系,登记在册的股东为126名自然人股东,实际股东为561名。委托持股关系的形成原因及解除情况请参见本节“五、公司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变化及资产重组情况”之“(二)新化职工持股会历史沿革”、“(三)新化投资历史沿革”、“(一)公司股本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之“6、2015年确权、解除代持和股权托管”。
4、2007年增资2007年12月10日,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浙耀评[2007]第84号”《建德市新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在2007年9月30日基准日,新化有限评估净资产值为15,336.50万元。
2007年12月28日,建德市财政局出具《关于建德市新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评估项目审核意见的批复》(建财国资函[2007]55号),确认上述评估结果。
2007年12月26日,新化投资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放弃新化有限增资扩股的优先认购权。
2007年12月28日,建德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建德市新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国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批复》(建国资委[2007]11号),同意国有股东建德市国资公司放弃新化有限增资扩股20%的优先认购权。
2007年12月28日,新化投资、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江泰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胡健和金志好签署投资协议。
2007年12月28日,新化有限股东会召开会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3,539,040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7,695,000元;(2)同意以200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根据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耀评[2007]第84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净资产值为15,336.50万元,确定本次增资价格为10.12元;(3)同意胡健以现金出资8,946,484.80元,认缴注册资本884,040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5%;金志好以现金出资8,956,200元,认缴注册资本885,000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5%;泰银创业以现金出资8,956,200元,认缴注册资本885,000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5%;如山创业以现金出资8,956,200元,认缴注册资本885,000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5%;新增股本按10.12:1出资;(4)原股东新化投资和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2007年12月28日,建德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建信会业验字(2007)第42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12月28日,新化有限已经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3,539,040元,资本溢价32,276,044.80元,变更后的实收资本为17,695,000元。
2007年12月29日,建德市工商局核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182000007549),新化有限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为17,695,000元。
5、2008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7日,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浙东会审(2008)086号”《审计报告》,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155,344,659.34元。
2008年3月15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联评报字(2008)第102号”《评估报告》,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1,619.35万元。2008年5月14日,上述资产评估在建德市国资委办公室办理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2008年5月27日,建德市财政局出具《关于建德市新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建财国资函[2008]21号),确认上述评估结果。
2008年3月18日,新化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同意以公司现有6名股东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7日出具的“浙东会审(2008)086号”《审计报告》,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15,534.465934万元;根据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08年3月15日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08)第102号”《评估报告》,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1,619.35万元。各股东对上述审计和评估结果均认可,并一致同意以根据审计的净资产15,534.465934万元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5,00万元,每股1元。超过净资产的5,034.465934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2008年3月18日,新化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关于变更设立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2008年6月6日,新化股份召开创立大会并通过决议。
2008年6月6日,公司发起人签署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8年3月18日,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15浙东会验[2008]028号),截止2008年3月18日,公司已收到股东拥有的新化有限截至200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55,344,659.34元,按照公司折股方案,折为公司股份105,000,000股,股本金105,000,000元,剩余净资产作为公司资本公积。
2008年6月16日,浙江省工商局核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182000007549),新化股份设立。
2008年9月3日,浙江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浙国资法产[2008]53号),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总股本10,500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合计24,114,101股,占总股本的22.97%,由建德市国资公司(为国有股东,标注“SS”)持有。
经核查,新化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所产生的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已缴纳完毕,并由公司履行了相应的代扣代缴义务。
6、2015年确权、解除代持和股权托管。
2015年8月3日,新化投资召开2015年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原通过新化投资间接持有新化股份的股份转为直接持股,同意新化投资将持有的新化股份的全部股份转给新化投资的所有股东,通过新化投资持有新化股份的股份的显名和未显名的股东全部恢复为新化股份直接持股股东,同意将上述股份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所进行托管并办理相关手续。
2015年8月3日,新化股份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并通过决议,原通过新化投资间接持有新化股份的股份转为直接持股,同意新化投资将持有的新化股份的全部股份转给新化投资的所有股东,通过新化投资持有新化股份的股份的显名和未显名的股东全部恢复为新化股份直接持股股东,同意将上述股份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所进行托管并办理相关手续。
2015年8月3日起,公司对新化股份561名实际出资人(561名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通过新化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情况进行确认,共须确认的股份为59,885,663股。公司主办券商及律师共同对新化股份的实际出资人进行了访谈,分别制作访谈笔录、合影存照,新化股份的实际出资人、工商登记出资人、新化股份、新化投资分别签署了《解除代持协议》与《关于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承诺函》,承诺不再存在任何代持新化股份股权的事项;并就《访谈笔录》、《解除代持协议》、《关于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承诺函》办理了现场公证,浙江省建德市公证处出具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公证文件。
截至2016年5月6日,公司共已完成确权59,648,309股,占须确权股数的99.60%,已完成确权人数556人,其中,555名股东的声明书已在浙江省建德市公证处进行公证,1名股东已完成确权但因其人在境外而未能完成现场公证。
截至2016年5月6日,公司尚未确权股东人数为5人,尚未确权237,354股,占须确权股数的0.4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3%。对于上述未进行确认的股份,公司拟设立专门的股份账户,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进行集中管理;上述未进行股份确认的股东,仍可凭有效证明其合法股东身份的证件、协议等文件,向公司申请确认其股东身份及其股份数量。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可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提出申请的,公司协助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股份登记。
在确权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股权纠纷等情形,历史股东退出时均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历史股东退出时签署的过户凭证等进行了核查。历史股东股权退出真实发生,未发现股权权属不清的情况。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有关“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的要求。
2015年9月29日,新化股份与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签署《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新化股份委托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将公司股份全部集中托管。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根据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清册》,公司统一登记托管的股权数量为:自然人持股70,382,933股,法人持股34,617,067股,共计105,000,000股,其中,未确权已托管股份数为237,354股。
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将继续进行股份确权,如因公司原因造成股东不能进行确权,或因公司原因导致股东就股份权属产生纠纷,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出具了《声明及承诺函》,承诺,“就新化股份未确权股份,日后如果产生权属争议,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或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将协助公司依法解决,避免公司因此承受损失;如公司因此承受任何损失,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截至目前,公司股权结构中不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情形。尚未确权的股份已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
综上所述,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主要股本变更等行为已经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司不存在与公司历史出资、股权管理相关的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7、确权完成后的股权变动。
2015年12月7日,建德市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0-2号),建德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上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通过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尹新建所有的在新化投资的股份21006股,竞买人叶志君以最高价264,000元竞得,被执行人尹新建所有的在新化投资的股份21,006股归买受人叶志君所有。同日,建德市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0号),要求新化投资协助执行将被执行人尹新建所有的在新化投资的股份21006股过户给买受人叶志君所有,新化投资根据该《协助执行书》协助股权过户事宜。目前,该涉案股权已过户登记至叶志君名下。
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9月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725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4.1条规定,经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12月27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9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40,000,000股,公司股票于2019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
参股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