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晶海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xi Jinghai Amino Acid Co.,Ltd.
所属地域:江苏省
所属行业:医药生物 — 化学制药
公司网址:www.chinaaminoacid.com
主营业务:氨基酸类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产品名称:
异亮氨酸 、缬氨酸 、运输费及保险费 、租赁及水电费
控股股东:李松年 (持有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69.81%)
实际控制人:李松年 (持有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69.81%)
最终控制人:李松年 (持有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69.81%)
董事长:李松年
董 秘:陈向红
法人代表:李松年
总 经 理:李松年
注册资金:6474万元
员工人数:305
电 话:86-0510-88350255
传 真:86-0510-88352898
邮 编:214199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公司简介: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氨基酸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和服务为异亮氨酸、缬氨酸、运输费及保险、租赁及水电。
高管介绍:
董事会(6人):
监事会(3人):
高管(3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1995-05-09
发行数量:1794.00万股
发行价格:16.53元
上市日期:2023-12-12
发行市盈率:16.0300倍
预计募资:2.31亿元
首日开盘价:30.21元
发行中签率:0.18%
实际募资:2.97亿元
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1、有限公司设立。
无锡晶海前身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9日,系由江苏晶石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晶石集团)和无锡县磁性电子器件厂(以下简称“电器厂”,系晶石集团下属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80万元人民币。晶石集团与电器厂均为无锡县港下镇集体企业。
1995年5月4日,无锡县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锡县审所验1995年港下第9号”《验资证明书》,截至1995年5月4日,公司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人民币1,080万元,其中:晶石集团以实物出资810万元;电器厂以实物出资270万元。
晶海有限设立时的实物出资业经无锡县审计师事务所于1995年5月2日出具的“锡县审所评字(1995)01号”《关于江苏晶石集团、无锡县磁性电子器件厂投出资产的评估报告》评估,用于出资的实物主要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该等实物的账面原值为11,715,574.19元人民币,评估值为11,879,304元人民币。
晶海有限设立经锡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工商登记注册号为3202832117943。公司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为冯建湘,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县港下镇。
2、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变更。
1999年8月30日,晶海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晶石集团、电器厂将其合计持有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和无锡市港昌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物资经营部”,原名“锡山市港下国贸总公司”,系无锡县港下镇集体企业)。1999年9月18日,晶石集团、电器厂、职工持股会、物资经营部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1999年9月28日,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次股权转让予以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松年。本次股权变更中,职工持股会并未实际受让股权也未支付转让价款,仅作为名义股东。
3、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变更。
2002年2月21日,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锡山工商案(2002)第032号处罚决定,对公司虚设职工持股会出资行为做出了责令改正和罚款35,000元的处罚。2002年12月28日,晶海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变更股东职工持股会为晶石集团下属无锡市新建电子材料厂(以下简称“新建电子”)。2003年1月17日无锡市锡山区港下镇人民政府和无锡市锡山区港下镇资产管理委员会分别出具确认书,对职工持股会系虚设单位,实际出资人为新建电子进行了确认。
4、有限公司改制。
1)集团改制晶石集团成立于1993年9月7日,系由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3年8月4日出具的苏体改试[1993]210号《关于同意组建“江苏晶石集团”的批复》批准,由无锡县港下实业总公司单独出资设立的集体所有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晶石集团的下属企业包括晶海有限、新建电子、电子器件厂等十五家企业。
2002年3月,无锡市港下镇人民政府聘请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华会计师”)对晶石集团及下属十五家企业(含晶海有限100%权益和晶宇氨基酸100%权益,以下合称“改制企业”)进行了审计,并于2002年3月24日出具了锡东会咨(2002)06号——(2002)20号《报告书》。根据《报告书》,改制时企业净资产为24,386,461.12元。
2002年7月10日,港下镇人民政府、冯建湘、冯建昌签署了《关于无锡市新建电子材料厂等十五家企业资产负债审计报告的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对前述《报告书》中确认的改制企业的净资产金额进行了确认。
2002年7月20日,港下镇人民政府与冯建湘、冯建昌签订《关于无锡市新建电子材料厂等十五家企业镇属集体资产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港下镇人民政府将改制企业的净资产转让给冯建湘、冯建昌。截至目前该等转让价款及利息已全部支付完毕。
冯建湘、冯建昌受让晶石集团产权后,晶石集团的实际权益人变更为冯建湘、冯建昌。但晶石集团未就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晶海有限改制2002年9月9日,冯建湘、冯建昌与李松年、张炳荣、王中美、新建电子、港下镇人民政府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李松年、张炳荣、王中美、新建电子以1,620万元的价格受让晶海有限及无锡晶宇氨基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宇氨基酸”)所属资产。转让价款分期支付,第一期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75万元,2005年7月30日前支付425万元(每年不少于140万元),剩余转让款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每年不少于224万元)。
2004年2月24日,冯建湘、冯建昌(甲方)与李松年(乙方)、王中美、张炳荣(丙方)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李松年受让张炳荣、王中美持有的晶海有限、晶宇氨基酸全部股权,受让价格分别为115.96万元和98.236万元,股权转让对价已经支付完毕。
2004年7月30日,冯建湘、冯建昌与李松年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补充、修订),该协议约定对2002年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进行修订,将晶海有限及晶宇氨基酸全部资产转让给李松年,转让价格为500万元。东港镇人民政府在该协议中盖章确认。截至转让说明书出具日,李松年已经支付完毕相关资产转让款。
至此,晶海有限的实际权益人为李松年一人,以上改制承包过程中转让各方并未通过工商局备案。因此,在此后通过两次股权转让将名义上属于港下镇属集体企业的晶海有限股权分两次转让给李松年、李士年(李松年兄弟)。
5、有限公司第三次股权变更。
(1)工商备案情况2006年12月5日,晶海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新建电子将其持有的晶海有限84.72%的股权转让给无锡东港集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同意物资经营部分别将其持有的晶海有限10.28%、5%的股权以111万元、5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松年、李士年。
2006年12月5日,新建电子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新建电子将其持有晶海有限84.72%股权作价915万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物资经营部与李松年、李士年(系李松年的兄弟)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物资经营部分别将其持有的晶海有限10.28%、5%的股权作价111万元、54万元转让给李松年、李士年。
(2)股权变更实质经过2002年9月、2004年2月及7月的产权转让,自2004年7月后李松年已成为晶海有限的唯一实际权益人。
2006年12月4日,晶海有限与资产管理公司、东港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转制的补充协议》,约定为了使晶海有限满足无锡市锡山区社会福利企业政策要求,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由东港镇人民政府下属资产管理公司为李松年代持晶海氨基酸84.72%股权。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没有实际支付,李士年受让的5%股权,系李氏兄弟二人协商确定由李士年享有的财产份额。
资产管理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系晶海氨基酸的名义股东,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晶海有限的股权的实际权益人为李松年。
6、有限公司第四次股权变更。
(1)工商备案情况2007年10月31日,晶海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持有的晶海有限84.72%的股权转让给李松年。
2007年10月31日,资产管理公司与李松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84.72%股权(出资额915万元)作价1,534.90万元转让给李松年。
(2)股权变更实质本次股权转让系资产管理公司解除与李松年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将其所持晶海有限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权益持有人李松年。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没有实际支付。
至此,晶海有限历史上存在的工商登记的股权情况与实际股权情况不符的情形,以及由集体企业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形已经消除,历史中存在的前述情形未对后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晶海有限的历次股权变更过程未违反当时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晶海有限产权清晰明确,未损害集体利益。
2015年11月13日,东港镇人民政府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呈送“东港政呈[2015]62号”《关于请求对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产权确认等事项进行确认的请示》,在该请示中,东港镇政府确认:
“1、1999年股权转让时,职工持股会并未实际受让晶海氨基酸股权,仅作为名义股东,经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处罚后,职工持股会将股权恢复予无锡市新建电子材料厂。职工持股会未实际出资,该等恢复过程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2002年9月在晶海氨基酸产权转让时,晶石集团(包括下属新建电子、电子器材厂、晶海氨基酸、晶宇氨基酸等十五家企业)已经完成集体产权转让,晶石集团的实际权益人变更为冯建湘、冯建昌二人,本次集团产权转让的资产范围包括了晶海氨基酸100%股权。晶石集团集体资产转让符合集体产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02年9月晶海氨基酸产权转让时,晶海氨基酸100%权益实际已归属于冯建湘、冯建昌二人。晶海氨基酸产权转让已签署了相关转让协议并经港下镇人民政府确认,李松年及其他产权受让方已经实际支付了产权转让款,产权转让手续合法有效。
3、资产管理公司于2006年12月5日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持有的晶海氨基酸股权,系替李松年代持晶海氨基酸股权,该代持关系已于2007年10月解除。该代持及解除行为有效,期间所形成的资产合法有效,归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风险。”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办理无锡市人民政府对上述事项的确认手续。
7、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5年9月13日,晶海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8月21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5)第2433号《审计报告》,以2015年7月31日为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28,056,845.53元,按10.67:1的比例折合股份公司的股本1,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计1200万元,余额116,056,845.53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5年8月21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项目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5]第375号),确认截至2015年7月31日,有限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为135,677,088.93元。
2015年9月13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5)第3593号”《验资报告》,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进行了审验。
2015年9月25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选举顾合英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2015年9月28日,无锡晶海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议案》、《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时选举李松年、李琼、蔡立明、侯一鸣、戴国峰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沈洪、王丰为股东代表监事。
2015年9月28日,股份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松年为董事长,聘任李松年为总经理,蔡立明为副总经理,陈向红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15年9月28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届第一次监事会会议,选举沈洪为监事会主席。
2015年10月16日,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统一社信用代码为91320200717435204L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有限公司改制成为股份公司。
2015年11月2日,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确认,“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查询之日,暂未发现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申(投)诉记录”。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80.00万元,股本4,080万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80.00万元,股本4,680万股。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80.00万元,股本4,680万股。
参股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