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Huapeng Glass Co.,Ltd.
所属地域:山东省
所属行业:轻工制造 — 家居用品
公司网址:www.huapengglass.com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玻璃器皿产品和玻璃瓶罐。
产品名称:
玻璃瓶罐 、玻璃器皿 、玻璃丝绵
控股股东: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持有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4.33%)
实际控制人:杨晓宏 (持有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26%)
最终控制人:杨晓宏 (持有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26%)
董事长:崔志强
董 秘:李永建
法人代表:黄帅
总 经 理:黄帅
注册资金:3.2亿元
员工人数:928
电 话:86-0631-7379496
传 真:86-0631-7382522
邮 编:264309
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石岛龙云路468号
公司简介: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玻璃器皿产品和玻璃瓶罐。公司主要产品为玻璃瓶罐、玻璃器皿、玻璃棉等。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产品为"石岛"牌日用玻璃制品的公司.公司先后获得"中国200强先进包装企业"、"全国日用玻璃行业功勋企业"、"省级先进企业"、"山东省硅酸盐30强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级节能企业"、"山东省现场管理样板企业"等荣誉称号。
高管介绍:
董事会(10人):
监事会(3人):
高管(3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1-12-29
发行数量:2640.00万股
发行价格:8.73元
上市日期:2015-04-23
发行市盈率:22.9700倍
预计募资:1.93亿元
首日开盘价:12.57元
发行中签率:0.47%
实际募资:2.3亿元
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1、1998年7月,华鹏有限设立:
华鹏有限是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的试行意见》(威政发[1997]43号文颁发)和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的意见》(荣政发[1997]47号文颁发)的规定,以及荣成市体改委《关于同意荣成市新星玻璃制品厂改制方案的批复》(荣体改字[1998]31号)精神,由张德华、张承良、王正义、王祖通、刘厚珊、刘新朋、王忠礼、汤光青、王田民等9名自然人股东和一名社团法人股东荣成市新星玻璃制品厂工会共同以货币资金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998年6月11日,新星玻璃厂六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和《荣成市新星玻璃制品厂工会(持股会)章程》,决定出资设立华鹏有限,并实行职工持股制度。参与华鹏有限出资的为新星玻璃厂1,047名职工,其中张德华、王正义、张承良、王祖通、刘厚珊、刘新朋、王忠礼、汤光青、王田民等9名厂级管理层职工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华鹏有限股权,其余1,038名职工对华鹏有限的出资全部登记在荣成市新星玻璃制品厂工会(持股会)(简称“新星厂工会(持股会)”)名下。
有关华鹏有限的设立背景,具体参阅本节“四、(二)发行人及其前身华鹏有限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有关新星厂工会(持股会)的设立情况,具体参阅本节“十、发行人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况”。
1998年7月10日,山东荣成会计师事务所对华鹏有限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出具了荣会师内验字(1998)第69号《验资报告》。
1998年7月13日,华鹏有限在荣成市工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16688533-9-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华鹏有限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德华,住所为荣成市黄海北路37号,注册资金830万元,经营范围为日用玻璃制品制造销售。
2、2000年1月,华鹏有限增资:
1999年12月16日,经华鹏有限股东会决议,华鹏有限各股东以现金方式增加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456.5万元。1999年12月29日山东荣成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出具了荣会师内验字(1999)第205号《验资报告》。
2000年1月4日,华鹏有限在荣成市工商局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新星厂工会(持股会)本次增加出资的486.5万元均为职工会员个人出资。张德华等9名自然人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与借款,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本次增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有效。
有关新星厂工会(持股会)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参阅本节“十、发行人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况”。
3、2001年5月,华鹏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1年4月20日,新星玻璃厂四届六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新星厂工会(持股会)持有的华鹏有限全部股权按原始出资价格转让给张德华等自然人股东。2001年4月29日,华鹏有限股东会批准了本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后,新星厂工会(持股会)不再持有华鹏有限股权,即实际解散1。宋国明、赵建华等67名管理职级员工,与原自然人股东张德华、张承良、王正义、王祖通、刘新朋、汤光青等6人,合计73人受让了新星厂工会(持股会)原持有的1,204.50万元股权,加之未参与股权受让的自然人股东王忠礼,本次转让后公司实际股东变为74人。
2001年5月23日,华鹏有限在荣成市工商局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鉴于《公司法》对有限公司最高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74名实际股东中有31名隐名股东,以委托登记股东持股的方式持有公司股权,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人数为43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经过了必要的程序,转让程序合法、合规;转让价格系按事先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各转让方均已获得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4、2001年10月,华鹏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1年9月20日,华鹏有限股东会作出股权转让决议。登记股东原所玄因调离管理职级岗位,将其4.5万元出资转让至新股东夏炎名下;登记股东刘金清因不再担任原部门正职职务,将其名下代持的出资全部转由夏炎代持;隐名股东姜平因调离管理职级岗位,将其4.5万元出资转让至夏炎名下。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均为每单位出资作价1元。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登记股东人数仍为43人,实际股东人数变为73人。
夏炎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德华的妹夫,不在华鹏有限任职。华鹏有限引入夏炎作为名义股东,其主要目的系让夏炎受让并暂时持有因离职股东转让且无明确受让人的股权,再将暂时持有的股权分阶段转让给新任或留任股东。
有关本次股权转让中出现的离职股东股代持情况,具体参阅本节“十、发行人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况”。
2001年10月20日,华鹏有限在荣成市工商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转让出资的登记股东原所玄、隐名股东姜平系因调离管理职级岗位等原因而不再持股。根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访谈以及上述2人出具的《声明》,本次股权转让及作价事宜系其本人自愿,不违背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转让后不存在代持情况;本次转让后,其本人不会因曾经持有公司股权而寻求与公司股份相关的利益。因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股份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5、2001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29日,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华鹏有限以整体变更的方式改制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890万元;原华鹏有限全体43名登记股东共同作为山东华鹏的发起人股东。
6、2005年3月,山东华鹏第一次股份转让:
2005年2月17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牛文建、戴振滋等16名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王业刚等30名自然人,转让价格为1元/股。上述30名股权受让人包括王业刚等26名原隐名股东及王燕玲、房淑丽、张丹、徐建等4名新股东。本次转让后,公司有26名隐名股东实现实名化,另有孙茂欣等4名隐名股东以及牛文建等6名登记股东因离职等原因而退股。转让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变更为67人。公司2001年5月以来存在的隐名股东委托登记股东持股的情况得到了完善、彻底的解决。
2005年3月18日,公司在山东省工商局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此次10名股权转让者:牛文建、戴振滋、赵宝玲、宋金芳、吕世明、毕秀丽等6名原登记股东,以及孙茂欣、刘政强、邹存明、单香玲等4名原隐名股东,均系因退休、调离管理职级岗位等原因而不再持股,依照公司当时实行的有关股权管理制度,以1元/股的价格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根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访谈以及上述10人出具的《声明》,本次股权转让及作价事宜系其本人自愿,不违背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转让后不存在代持情况;本次转让后,其本人不会因曾经持有公司股权而寻求与公司股份相关的利益。因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股份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7、2007年3月,山东华鹏增资至6,800万元:
2007年3月20日,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4,890万元增加至6,800万元,其中货币增资1,000万元,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910万元;公司67名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同比增加货币出资和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资价格为1元/股。
2007年3月22日,荣成新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荣新会外验字[2007]46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截至2007年3月22日,公司已收到张德华等67名股东投入的新增资本1,910万元:其中67名股东以货币出资合计1,000万元,以资本公积转增910万元。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6,800万元。
经核查,公司本次转增的910万元资本公积主要来源为公司2001年整体改制以来从石岛管委会财政局、荣成市财政局、威海市财政局等政府部门收到的技术改造拨款等款项,公司按当时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将其列为资本公积。
2007年3月27日,公司在山东省工商局依法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变更登记。
8、2007年6月,山东华鹏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7年6月10日,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股权转让决议。李明、刘金清、姜孔喜、张秀丽、宋玉梅、于洪涛等6名股东因退休、辞职、调离管理职级岗位等原因,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王壮、赵文峰等股东;王燕玲、房淑丽、张丹、徐建等4名股东因个人有资金需求而将部分持股转让至夏炎名下;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均为1元/股,转让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仍为67人。
2007年6月28日,公司在山东省工商局依法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10名股权转让者中,除王燕玲等4人系因个人有资金需求而将部分持股进行转让外,李明、刘金清、姜孔喜、张秀丽、宋玉梅、于洪涛等6人系因退休、调离管理职级岗位等原因而不再持股,依照公司当时实行的有关股权管理制度,以1元/股的价格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除刘金清无法联络外,不再持股的李明、姜孔喜、张秀丽、宋玉梅、于洪涛等5人均已出具《声明》,本次股权转让及作价事宜系其本人自愿,不违背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转让后不存在代持情况;本次转让后,其本人不会因曾经持有公司股权而寻求与公司股份相关的利益。因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股份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9、2009年4月,山东华鹏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9年3月,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股权转让决议。陈福兰、王燕玲、王业刚、王华楠、崔世平、汤国民、于先福、曲衍义、房淑丽、张丹、徐建等11名股东因退休、辞职、调离管理职级岗位等原因,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至夏炎名下,合计转让200.18万股,股权转让价格为1元/股。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变为56人。
本次股权转让情况详见本节“十、发行人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况”。
2009年4月8日,公司在山东省工商局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转让股权的陈福兰等11名股东系因退休、辞职、调离管理职级岗位等原因而不再持股,依照公司当时实行的有关股权管理制度,以1元/股的价格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根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访谈以及上述11人出具的《声明》,本次股权转让及作价事宜系其本人自愿,不违背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转让后不存在代持情况;本次转让后,其本人不会因曾经持有公司股权而寻求与公司股份相关的利益。因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股份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10、2010年4月,山东华鹏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0年3月10日,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股权转让决议。因退休、辞职等原因离职的张承良、王忠刚、赵建华、王忠礼、杨忠实、周恩泽、刘玉合、刘大林、宋建宾、马少军等10名股东,以及名义股东夏炎,分别向其他股东和新晋的管理职级员工转让其各自持有的全部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1元/股。
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变更为135人。
通过本次转让,夏炎名下不再拥有公司股权,公司自2001年10月以来存在的离职股东股代持情况得到了完善解决。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参阅本节“十、发行人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核查后认为:
本次股权转让,原股东张承良、王忠刚、赵建华、王忠礼、杨忠实、周恩泽、刘玉合、刘大林、宋建宾、马少军等10人均系因退休、辞职、调离管理职级岗位等原因而不再持股,依照公司当时实行的有关股权管理制度,以1元/股的价格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根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访谈以及上述10人出具的《声明》,本次股权转让及作价事宜系其本人自愿,不违背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转让后不存在代持情况;本次转让后,其本人不会因曾经持有公司股权而寻求与公司股份相关的利益。
本次共新增张刚、王秀清、刘志超等90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公司2007年6月股权转让以来新晋的管理职级员工,股权受让价格均为1元/股。
通过本次转让,公司名义股东夏炎名下不再拥有公司股权。从夏炎名下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向公司交纳股权款后,公司为收购离职股东股垫支的款项得到了全部偿还。公司自2001年10月以来存在的离职股东股代持情况得到了完善、彻底的解决。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股份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11、2010年12月,山东华鹏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0年11月25日,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股权转让决议。股东刘洪波(男)、徐相福、唐涛因离职原因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将各自持有的股权总计21万元转让给股东张刚,转让价格为1元/股。本次转让后,张刚所持股份由144.89万元增加至165.89万元,公司股东人数变更为132人。
2010年12月21日,公司在山东省工商局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核查后认为:
本次股权转让,原股东刘洪波(男)、徐相福、唐涛分别因退休、调离管理职级岗位、辞职等原因离职,不再持有公司股权,遵照公司当时实行的有关股权管理制度,以1元/股的价格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根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访谈以及上述3人出具的《声明》,本次股权转让及作价事宜系其本人自愿,不违背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转让后不存在代持情况;本次转让后,其本人不会因曾经持有公司股权而寻求与公司股份相关的利益。因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股份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12、2010年12月,山东华鹏增资至7,900万元:
2010年12月11日,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增资决议,一致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6,800万增加为7,900万元,增资部分由三家机构投资者:芜湖瑞业、芜湖瑞健和荣成中天认缴,每股作价4.5元;原132名股东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缴权。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7,900万元,股东人数变更为135人。
2010年12月11日,芜湖瑞业、芜湖瑞健和荣成中天等三家机构投资者(甲方)、公司股东张德华先生及其余131名自然人(以张德华先生为代表)(乙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如果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并被受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公司回购本次增资扩股的全部股权,退还甲方的全部出资额,并按复合年利率15%计算利息;第三条约定:本《补充协议》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被受理之日起自动解除。
截至2012年7月,公司已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被受理,上述《补充协议》已自动解除。
2010年12月20日,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圆全验字[2010]100111201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的股东出资进行了审验。截至2010年12月17日,公司已收到芜湖瑞业、芜湖瑞健和荣成中天缴纳的货币出资1,100万元,其中芜湖瑞业以货币资金2,565万元认购公司570万股,芜湖瑞健以货币资金2,250万元认购公司500万股,荣成中天以135万元认购公司30万股。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7,900万元。
本次增资,芜湖瑞业、芜湖瑞健和荣成中天等三家机构投资者共计投资4,950万元,投资后合计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3.92%,每股增资价格4.5元。本次增资价格的定价依据为:以预期公司2010年全年可实现净利润4,750万元为基础,按7.5倍市盈率进行股权估值,并以三家机构投资后享有的股权比例折算成股权投资金额和每股增资价格。
2010年12月21日,公司在山东省工商局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变更登记手续。
13、2011年12月,山东华鹏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1年10月16日,芜湖瑞健向公司发出《通知函》,告知其控股股东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剥离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拟转让所持全部公司股份。2011年11月17日,芜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瑞健公司持有的山东华鹏玻璃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国资产〔2011〕125号),同意芜湖瑞健将所持公司500万股股份挂牌转让。芜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转让标的物的资产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2011年11月21日,本次挂牌转让公告刊登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
芜湖瑞健本次转让的500万股山东华鹏股权挂牌价格为3,035万元(每股价格6.07元),挂牌公告日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2月16日。2011年12月20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确认芜湖瑞尚以3,13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部股权。2011年12月21日,股权转让方芜湖瑞健与受让方芜湖瑞尚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同日,芜湖瑞尚付清了股权转让款。
14、2014年1月,山东华鹏第七次股权转让(继承):
2014年1月8日,公司股东周德军因病去世。根据周德军生前遗嘱,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36万股)由其儿子周子涵继承。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母公司为舜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控制方为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18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杨晓宏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营业期限:2001年12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参股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