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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华体育公司资料


舒华体育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uhua Sports Co.,Ltd

所属地域:福建省

所属行业:轻工制造 — 文娱用品
公司网址:www.shuhua.com
主营业务:体育用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产品名称:
展示用品 、室内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路径
控股股东:晋江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持有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64.88%)
实际控制人:张维建、张锦鹏、杨双珠 (持有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65.71、3.45、3.24%)
最终控制人:张维建、张锦鹏、杨双珠 (持有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65.71、3.45、3.24%)
董事长:张维建

董  秘:傅建木

法人代表:张维建
总 裁:张维建

注册资金:4.12亿元

员工人数:2170
电  话:86-0595-85933668;86-0595-68097629

传  真:86-0595-68097905

邮 编:362123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园四期二路口舒华工业园
公司简介: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体育用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健身器材、展示架。2020年,公司荣获第38届中国国际博览会智能健身器材评选活动室内家用跑步机金奖。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6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1996-10-10

发行数量:5000.00万股

发行价格:7.27元
上市日期:2020-12-15

发行市盈率:22.9900倍

预计募资:3.13亿元
首日开盘价:8.72元

发行中签率:0.04%

实际募资:3.64亿元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
  发行人由舒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本结构的具体形成过程如下:
  1、1996年10月,泉州舒华有限设立
  公司前身泉州舒华有限,系由中国香港华虹贸易于1996年投资设立。
  1996年8月30日,中国香港华虹贸易签署了《泉州舒华健身器材用品有限公司章程》,并于同日向泉州市鲤城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了《关于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泉州舒华健身器材用品有限公司”的报告》及《泉州舒华健身器材用品有限公司章程》等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文件。
  1996年9月20日,泉州市鲤城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创立独资企业“泉州舒华健身器材用品有限公司”项目章程的批复》(泉鲤经贸[1996]608号),同意中国香港华虹贸易投资创办外商独资企业“泉州舒华健身器材用品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50万港元,其中现汇151万港元,引进先进而适用的全新机器99万港元,出资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资50%,其余一年内缴清。
  1996年9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闽府泉字[1996]0355号)。
  1996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泉州舒华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8年3月14日,福建省晋江审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事宜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98]晋审所验外字第53号),确认截至1998年3月14日泉州舒华有限已收到中国香港华虹贸易全部出资款2,699,938.89港元,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由于此次出资的实物资产未经评估机构评估、投资构成与设立时的批复不一致,201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关于注册资本补足方案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舒华投资以人民币现金的方式对该部分出资进行了夯实,出资金额依据中国香港华虹贸易出资时的汇率计算,出资金额为2,674,250.00元。天健会计师于2016年2月15日出具了文号为天健验〔2016〕3-31号的验资复核报告,对该部分出资进行了专项复核。
  2、1999年7月,泉州舒华有限增资550万港元及变更公司名称
  1999年6月10日,泉州舒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泉州舒华健身器材用品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福建省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增加注册资本550万港元等事项。
  1999年6月18日,泉州市鲤城区对外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同意“泉州舒华健身器材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扩大经营范围的批复》(泉鲤外经贸[1999]112号),同意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增加550万港元(其中现汇222万港元,全新机器设备328万港元)等事项。
  1999年6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为泉州舒华有限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闽字[1996]C0355号)。
  1999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福建舒华有限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泉州舒华有限名称变更为“福建省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00万港元。
  2001年11月8日,经福建舒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上述增资550万港元全部变更为以现汇形式出资。2001年11月20日,泉州市鲤城区对外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同意“福建省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变更投资构成的报告》(泉鲤外经贸[2001]195号),批准出资方式变更。
  2002年2月6日,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增资事宜进行了验证,出具了《验资报告》(泉名会所外验I[2002]042号)。经审验,截至2001年12月31日,中国香港华虹贸易以货币形式已缴纳本次新增注册资本550万港元。
  2004年3月17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福建舒华有限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04年7月,福建舒华有限增资4,200万港元
  2004年6月20日,福建舒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4,200万港元,公司注册资本由800万港元增加至5,000万港元。
  2004年6月29日,泉州市鲤城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福建省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延长经营期限的批复》(泉鲤外经贸[2004]139号),同意公司此次增资额4,200万港元全部以现汇投入,在变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认缴15%,其余在三年内缴清。
  2004年7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向福建舒华有限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闽泉外资字[1996]0355号)。
  2004年7月5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福建舒华有限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4年8月2日,福建舒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上述增资4,200万港元变更为现汇4,116万港元,机器设备84万港元。2004年8月18日,泉州市鲤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福建省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变更投资构成的批复》(泉鲤外经贸[2004]163号),同意本次增资4,200万港元的投资构成变更为:现汇4,116万港元,机器设备84万港元。
  2005年3月14日,泉州泉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泉联会外验字(2005)第013号),经审验,截至2005年1月31日,已收到中国香港华虹贸易缴纳的新增第一期出资634.96万港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05年3月23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福建舒华有限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005年,福建舒华有限股权转让及实缴出资情况
  2005年6月20日,福建舒华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中国香港华虹贸易将持有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香港舒华实业(中国香港舒华实业为张维建于2004年10月20日在中国香港投资成立的独资公司)。
  同日,中国香港华虹贸易与中国香港舒华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中国香港华虹贸易持有的福建舒华有限100.00%的股权,实缴出资额1,434.96万港元,以1,434.96万港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国香港舒华实业,对于公司注册资本中中国香港华虹贸易未缴纳的3,565.04万港元部分由中国香港舒华实业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2005年7月21日,泉州市鲤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福建省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泉鲤外经贸[2005]109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05年7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向福建舒华有限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闽泉外资字[1996]0355号)。
  2005年8月1日,福建舒华有限就上述变更事宜依法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2006年6月27日,福建舒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福建舒华有限的投资构成变更为:现汇4,750万港元,实物资产250万港元。2006年7月4日,晋江市商务局(注册地址变更,公司审批机关由泉州市鲤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变更为晋江市商务局)出具《晋江市商务局关于同意“福建省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变更投资构成的批复》(晋商外[2006]265号),批准上述变更。
  5、2007年4月,福建舒华有限增资200万港元
  2007年2月1日,福建舒华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中国香港舒华实业以货币形式增资200万港元,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港元增加至5,200万港元。
  2007年2月9日,晋江市商务局出具《关于同意“福建省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补充章程的批复》(晋商外[2007]55号),同意此次增资。
  2007年2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向福建舒华有限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闽泉外资字[1996]0355号)。
  2007年3月16日,泉州泉联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事宜出具《验资报告》(泉联会外验字(2007)第015号),经审验,截至2007年3月12日,本次新增200万港元出资额全部到位。
  2007年4月11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福建舒华有限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009年9月,福建舒华有限增资600万港元及变更公司名称
  2009年6月23日,福建舒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中国香港舒华实业以货币增资600万港元,公司注册资本由5,200万港元增加至5,800万港元;公司名称变更为“舒华(中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跑步机、按摩椅、健身器材系列、体育用品、展示架、展示台、其他展示用品及其标识、运动服装及鞋;从事体育用品、健身器材、跑步机、展示用品及标识的批发(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2009年6月30日,晋江市商务局向泉州市外经贸局报送《关于“福建省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增资等事项的请示》(晋商外[2009]188号),2009年7月8日,泉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福建省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增资等事项的批复》(泉外经贸资[2009]57号),同意此次增资,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舒华(中国)有限公司”。2009年8月5日,晋江市商务局向福建舒华出具了《关于转发〈泉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福建省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增资等事项的批复〉的通知》(晋商外[2009]250号)。
  2009年7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向福建舒华有限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闽泉外资字[1996]0355号)。
  2009年9月14日,泉州泉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泉联会外验字(2009)第018号),经审验,截至2009年9月3日,已收到中国香港舒华实业缴纳的新增出资额600万港元。
  2009年9月23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舒华有限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2012年,舒华有限股权转让
  2012年9月20日,中国香港舒华实业分别与舒华投资和张维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香港舒华实业将所持舒华有限90.00%的股权(出资额5,220万港元)以5,220.00万港元的价格转让给舒华投资,将所持舒华有限10.00%的股权(出资额580万港元)以580万港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维建。同日,舒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该等股权转让。转让前,张维建持有中国香港舒华实业100%的股权;张维建、杨双珠分别持有舒华投资95%、5%的股权,张维建与杨双珠为夫妻关系,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012年9月24日,晋江市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同意“舒华(中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并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晋经贸外[2012]259号),同意此次股权转让及公司类型变更,转让后舒华有限的企业类型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2年9月29日,泉州市久益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泉久瑞内验字(2012)第QH127号),经审验,舒华有限的原注册资本5,800万港元在变更为内资企业后变更为人民币59,325,547.64元,截至2012年9月28日,舒华有限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59,325,547.64元,其中舒华投资出资53,392,992.88元,持股比例为90%;张维建出资5,932,554.76元,持股比例为10%。
  2012年10月16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舒华有限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2013年6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2013年6月1日,舒华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以2012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闽华兴所[2013]审字C-211号),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舒华有限净资产204,981,080.91元为基础,扣除应付股利30,000,000.00元后的净资产174,981,080.91元折合为60,750,000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超过股本总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3年6月15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闽华兴所[2013]验字C-009号),经审验,截至2013年6月15日,各发起人均已缴足出资。
  2013年6月16日,舒华股份发起人舒华投资、张维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同日,舒华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
  2013年6月27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舒华股份核发了《营业执照》。
  9、2015年9月,舒华股份股权转让及解除
  2015年6月10日,舒华投资分别与李跃富和王良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舒华投资将其持有的舒华股份6.0%的股权以6,6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跃富;舒华投资将其持有的舒华股份5.5%的股权以6,0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良星。上述协议均约定,本次股权转让款需在协议签定之后60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舒华投资,如果李跃富和王良星未能按约定时限支付股权转让款,舒华投资有权解除本次《股权转让协议》。
  由于股权受让方李跃富、王良星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舒华投资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款,2015年8月10日,舒华投资和李跃富、王良星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根据该协议,舒华投资与李跃富、王良星于2015年6月10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自2015年8月10日解除,该等受让方自始不享有转让标的股权的任何权利,该股权转让交易未实际完成。
  2015年6月10日,张维建与苏吉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维建将其持有的舒华股份2.5%的股权以2,7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苏吉生。双方约定本次股权转让款需在此协议签定之后60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张维建,如果苏吉生未能在约定时限内支付股权转让款,张维建有权解除本次《股权转让协议》。
  2015年8月10日,张维建和苏吉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
  根据该协议,张维建和苏吉生于2015年6月10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自2015年8月10日解除,由于股权受让方苏吉生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该受让方自始不享有转让标的股权的任何权利,该股权转让交易未实际完成。
  10、2015年9月,舒华股份增资至7,063.9535万元
  2014年9月26日,林芝安大、金石灏汭、海宁嘉慧分别(以下简称“出资人”)与舒华股份签订《关于舒华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分别以货币形式认购舒华股份6,600万元、4,400万元和4,400万元附转股条件的债权。《投资协议》约定:2015年6月30日之前,根据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的净利润数,各方有权根据以下三种情况选择债权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公司的股权:
  一、若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则双方同意将出资人持有的公司债权全部转换为公司股份;
  二、若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低于1亿元但不低于8,000万元,则出资人经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债权转换为公司股份,剩余未转换公司股份的债权对应的金额则由公司退还给出资人;
  三、若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低于8,000万元,则出资人可以选择是否将持有公司的部分债权转换为公司股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若出资人选择不转换为公司股份,则公司应退还出资人认购债权对应的出资额及相应的利息。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舒华股份2014年净利润达到了《投资协议》约定的第一种转股条件。2015年7月23日,联合中和出具《舒华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股权项目债权资产价值分析评估报告书》(CPV福建联合中和狮评字[2015]第082号),对林芝安大、金石灏汭、海宁嘉慧拟进行债权转股权而涉及的对应公司的债权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截至2015年6月30日,上述三个主体持有对公司的债权价值为15,400.00万元,其中林芝安大为6,600.00万元、金石灏汭为4,400.00万元、海宁嘉慧为4,400.00万元,无评估增减值。
  2015年8月1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林芝安大以其持有的公司的债权人民币6,600.00万元折合为公司股份423.8373万股,即新增注册资本423.8373万元;同意海宁嘉慧以其持有公司的债权人民币4,400.00万元折合为公司股份282.5581万股,即新增注册资本282.5581万元;同意金石灏汭以其持有公司的债权人民币4,400.00万元折合为公司股份282.5581万股,即新增注册资本282.5581万元。本次增资价格为15.57元/股,此次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7,063.9535万元。
  2015年9月8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舒华股份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15年12月8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3-187号),验证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出资到位。
  11、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舒华股份股权转让
  2015年12月26日,张维建与其子张锦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公司1,518,750股的股份以1.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锦鹏。
  2016年1月15日,张维建与其子张锦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公司1,139,062股的股份以1.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锦鹏。
  2016年1月15日,舒华投资与张锦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公司238,409股的股份以1.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锦鹏。
  12、2016年2月,舒华股份增资
  2016年2月1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70,639,535元增加至70,649,535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海宁嘉慧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价格为18.68元/股。
  2016年2月5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舒华股份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16年4月5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40号),经审验,海宁嘉慧以货币出资186,800元,其中10,000元计入注册资本,股本溢价部分176,800元计入资本公积。
  13、2016年8月,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2016年7月2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舒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5904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6年8月17日,公司股票以协议转让方式正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舒华股份”,证券代码为839064。公司挂牌后相关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14、2016年11月,舒华股份增加注册资本
  2016年10月12日,舒华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以经天健会计师审计的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275,850,459.00元,本次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46,499,994元。
  2016年11月2日,天健会计师就上述转增事宜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49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10月27日,本次出资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增加至346,499,994元。
  2016年11月10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舒华股份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15、2016年12月,舒华股份定向发行股票
  2016年9月29日,舒华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拟定向发行不超过15,000,000股股票,每股价格为6.60元。
  2016年10月15日,舒华股份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上述股票发行方案。
  2016年11月3日,舒华股份与南京杰峰签订了《股票发行认购合同》。
  2016年11月9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51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11月4日,舒华股份已收到南京杰峰以货币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4,999,006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3,994,433.60元。
  2016年12月26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舒华股份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16、2018年1月更名为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7日,舒华股份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名称由舒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并就上述名称变更修改了公司章程。
  2018年1月22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舒华体育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18年2月5日起,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简称由“舒华股份”变更为“舒华体育”。
  17、2018年7月,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2018年6月2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和《关于对于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2018年7月24日,公司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2585号),公司股票自2018年7月26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均合法合规,不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的程序合法合规,取得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批准,不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
  公司在挂牌期间的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上市申请文件及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18、公司历次增资的合法合规性
  针对出资的实物资产未经资产评估或商检机构检验,实际出资时间、出资构成与舒华有限设立时的章程约定及政府批复不一致的情况,公司股东已经依法出资,全体股东已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确认,出资情况已经会计师审验,且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实际控制人做出承诺,公司未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代付出资的情况,泉州市工商局2011年1月19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合法存续,正常经营,至今未受到泉州市工商局处罚;泉州市鲤城区商务局2018年7月31日出具《说明》,确认出资代付情形不属于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会因此受到泉州市鲤城区商务局的处罚。晋江市商务局2018年8月8日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存续期间和变更为内资企业的过程中,能遵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因违反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晋江市商务局行政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局2018年9月6日书面确认,2001年至2008年期间,公司未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
  综上,公司增资款缴纳的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外汇、外商投资等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股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股权清晰,出资瑕疵及出资代付事宜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19、公司历次出资、增资的定价、资金来源、款项支付、税收缴纳等情况
  公司自1996年舒华有限设立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共有十一次出资或增资,历次出资、增资的定价、资金来源、款项支付等情况。
  上述增资过程中,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前述历次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涉及自然人股东缴税的情况如下:
  (1)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公司发起人中的自然人股东张维建持有
  发行人6,075,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根据晋江市地方税务局池店分局
  (173)闽地证03259935号《税收完税证明》,就本次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司事宜,张维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6年11月,公司以总股本70,649,535股为基数,合计转(送)股
  275,850,459股股份,其中未分配利润送红股14,447,180股、资本公积转增275,870,802股、盈余公积转增3,532,477股。发行人当时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根据《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三板挂牌公司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期限1年(含1年)以内的,暂不扣缴所得税,待转让股份后缴纳。因此,发行人无需就自然人股东张维建、张锦鹏此次转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8年8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向发行人出具《证明》,“2016年10月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分派股票股利。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挂牌之后的历次权益分派,相关自然人股东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亦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公司的上述利润分配事项中自然人股东不存在欠缴个人所得税情形,公司对历次分红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处理符合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舒华股份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资金来源和支付、税收缴纳等情况
  公司自1996年舒华有限设立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共发生四次股权转让,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资金来源和支付情况。
  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缴纳情况如下:
  (1)2005年8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5年6月20日,中国香港华虹贸易与中国香港舒华实业签署《福建省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国香港华虹贸易将其持有的福建省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100%股权(实缴出资额1,434.96万港元)全部转让给中国香港舒华实业,转让对价为1,434.96万港元,对于公司注册资本中尚未足额缴纳的3,565.04万港元部分,由中国香港舒华实业履行出资义务。
  转让方中国香港华虹贸易为一家在中国香港设立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于2008年1月1日被废止)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下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综上,中国香港华虹贸易应就其股权转让收益依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5年6月,中国香港华虹贸易以实际出资额作价转让舒华有限股权给中国香港舒华实业,未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因此未缴纳所得税。
  (2)2012年10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2年9月20日,中国香港舒华实业与舒华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中国香港舒华实业将其持有的舒华有限的90%股权转让给舒华投资,转让对价为5,220万港元。2012年9月20日,中国香港舒华实业与张维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中国香港舒华实业将其持有的舒华有限的10%股权转让给张维建,转让对价为580万港元。舒华有限当时的注册资本为5,800万港币。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因此,非居民企业中国香港舒华实业虽以实际出资额作价转让舒华有限股权,并未取得收益,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已缴纳相关企业所得税。
  就上述股权转让,受让方舒华投资、张维建已分别代中国香港舒华实业扣缴企业所得税款。
  2019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向公司出具《证明》:“2012年9月,舒华体育原股东中国香港舒华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舒华体育90%股权转让给晋江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舒华体育10%股权转让给张维建,舒华体育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上述股权转让的涉税事宜已经处理完毕,相关方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3)2015年12月,第三次股权转让以及2016年1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①张维建向张锦鹏转让股份
  2015年12月26日,张维建和张锦鹏(系张维建的儿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张维建将其持有舒华股份2.15%的股份1,518,750股,以1元的对价转让给张锦鹏。2016年1月15日,张维建和张锦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张维建将其持有的舒华股份1.6125%的股份,合计1,139,062股,以1元的对价转让给张锦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三)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因此,张维建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转让给其子张锦鹏,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舒华投资向张锦鹏转让股份
  2016年1月15日,舒华投资和张锦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舒华投资将其持有的舒华股份的0.3375%股份,合计238,409股,以1元的对价转让给张锦鹏。
  根据舒华投资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就本次股权转入所得,舒华投资进行纳税调增407,384.92元,因当年度企业亏损,企业所得税纳税金额0元。
  ③税务主管部门的证明
  根据2018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舒华股份股东张维建于2015年12月转让2.15%舒华股份的股份给张锦鹏(张维建、杨双珠夫妇之子),2016年1月转让1.6125%舒华股份的股份给张锦鹏,前述股权转让系亲属间股权转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16年1月,舒华股份股东晋江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0.3375%舒华股份的股份给张锦鹏,就该次股权转让,晋江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0061160716XA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411,499,000.00元,股份总数411,499,0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297,947,816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113,551,184股。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参股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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