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芳集团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ansu Guofang Industry&Trade(Group)Co.,Ltd.
所属地域:甘肃省
所属行业:商贸零售 — 一般零售
公司网址:www.guofanggroup.com
主营业务:以百货业为主,超市、电器为辅的连锁零售业务。
产品名称:
百货 、超市 、电器 、房地产租赁
控股股东:张国芳 (持有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2.12%)
实际控制人:张国芳、张春芳 (持有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2.12、20.93%)
最终控制人:张国芳、张春芳 (持有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2.12、20.93%)
董事长:张辉阳
董 秘:马琳
法人代表:张辉
总 经 理:张辉
注册资金:6.66亿元
员工人数:1004
电 话:86-0931-8803618
传 真:86-0931-8803618
邮 编:730000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4-6号
公司简介: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以百货为主、超市为辅的连锁零售业务,目前为甘肃省内最大的连锁零售企业。公司在区域内拥有领先的市场地位。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4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1996-04-22
发行数量:1.60亿股
发行价格:3.16元
上市日期:2017-09-29
发行市盈率:22.9200倍
预计募资:4.65亿元
首日开盘价:3.79元
发行中签率:0.07%
实际募资:5.06亿元
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股份公司设立之前,国芳有限的股本形成、变化及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公司前身甘肃西湖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22日,历经4次更名于2002年更名为甘肃国芳百盛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甘肃国芳百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改制设立为股份公司。
1、1996年4月,甘肃西湖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1996年4月,甘肃中立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定西西湖床垫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芳先生以货币出资设立甘肃西湖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1996年4月3日,甘肃第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甘四会验字【1996】第299号),确认股东出资均已到位。1996年4月22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200001050561,法定代表人张国芳。
2、1996年8月,甘肃西湖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并更名为甘肃西湖家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96年8月,经甘肃西湖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议,将甘肃西湖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万元,并更名为甘肃西湖家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第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甘四会验字【1996】第392号),对上述增资事项进行验证,确认增资股东以货币资金进行增资。
1996年8月9日,甘肃西湖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甘肃西湖家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1998年2月,股权转让:
1998年2月4日,甘肃中立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鑫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约定将甘肃中立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甘肃西湖家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股权转让给甘肃鑫基经贸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实际为甘肃中立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甘肃西湖家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权500万元(已认缴未出资部分)以零对价转让给甘肃鑫基经贸有限公司。
1998年2月15日,甘肃西湖家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1998年2月24日,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4、1999年11月,公司更名为甘肃西湖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10月29日,甘肃西湖家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西湖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11月9日,公司名称变更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
5、2000年3月,公司更名为甘肃国芳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月14日,甘肃西湖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国芳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3月9日,公司名称变更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
6、2002年3月,公司更名为甘肃国芳百盛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1月8日,甘肃国芳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国芳百盛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3月12日,公司名称变更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
7、2006年6月,股权转让:
2006年5月11日,兰州国芳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辉阳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甘肃国芳百盛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转让给张辉阳先生。同日,定西西湖床垫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辉女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公司10%股权转让给张辉女士。本次股权转让,实际为兰州国芳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西西湖床垫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所持甘肃国芳百盛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权500万元(已认缴未出资部分)以零对价转让给张辉、张辉阳。
2006年5月12日,甘肃国芳百盛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06年6月22日,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
(二)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形成及实收资本缴纳情况:
1、2007年6月,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1)2007年4月30日,甘肃国芳百盛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议案。具体如下:
A、审议通过了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甘肃国芳百盛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科华评报字[2007]第038号)(以下简称“中科华评报字[2007]第038号评估报告”),一致确认截至2006年12月31日甘肃国芳百盛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的评估结果为人民币40,081.66万元;B、同意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为50,600万元;C、同意股东张国芳以其持有公司70%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所对应净资产28,057.162万元,以1:1的比例认购拟设立的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8,050万股,差额7.16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D、同意股东张春芳以其持有公司10%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所对应净资产4,008.166万元,及所持兰州国芳百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评估确认后所对应净资产9,939.735万元(以上两项资产合计作价13,947.901万元),以1:
1的比例认购拟设立的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940万股,差额7.90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E、同意公司股东张辉以其持有公司10%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所对应净资产4,008.166万元,以1:1比例认购拟设立的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005万股,差额3.16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F、同意公司股东张辉阳以其持有公司10%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所对应净资产4,008.166万元,以1:1比例认购拟设立的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005万股,差额3.16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G、同意吕月芳以现金人民币400万元认购拟设立的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00万股;H、同意蒋勇以现金人民币200万元认购拟设立的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万股;中科华评报字[2007]第038号评估报告正式出具的时间为2007年5月15日,在2007年4月30日国芳有限召开股东会之前,公司已收到评估机构关于评估报告的电子版定稿文件,国芳有限股东会据此进行了相关议案的审议,审议所涉评估报告内容与2007年5月15日正式出具的签署版中科华评报字[2007]第038号评估报告一致。
发行人律师认为:国芳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中科华评报字[2007]第038号评估报告的时间早于其正式签署出具时间,程序上存在瑕疵,但鉴于审议所涉评估报告内容与正式出具的签署版一致,该等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2007年5月,股份公司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2007年5月16日,张国芳、张春芳、张辉、张辉阳、吕月芳、蒋勇签署《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张国芳以其持有国芳有限70%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所对应净资产28,057.162万元,以1:1比例认购拟设立股份公司股份28,050万股,差额7.16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张春芳以持有国芳有限10%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所对应净资产4,008.166万元,及所持兰州国芳百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评估确认后所对应净资产9,939.735万元(两项资产合计13,947.901万元),以1:
1比例认购拟设立股份公司股份13,940万股,差额7.90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张辉以其持有国芳有限10%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所对应净资产4,008.166万元,以1:
1比例认购拟设立股份公司股份4,005万股,差额3.16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张辉阳以其持有国芳有限10%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所对应净资产4,008.166万元,以1:1比例认购拟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份4,005万股,差额3.16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吕月芳以现金400万元认购拟设立股份公司股份400万股;蒋勇以现金200万元认购拟设立股份公司股份200万股。
(3)2007年5月23日,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200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
根据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分两期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发起人首期认购40,6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37%,由发起人以公司净资产和现金600万元出资,上述出资于2007年6月1日前缴足;发起人第二期认购股份为9,935万股,由张春芳以9,935万元股权认购,于2007年9月30日前认缴出资,完成资产转移手续。
(4)股份公司首期验资及工商变更:
2007年6月11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07]第01028号),截止2007年6月1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6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40,665万元。
2007年6月29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200001050561。
3、2007年7月,第二期货币出资2,100万元出资到位:
根据股份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07]第01028号),股份公司股东首期货币出资为131,073421.50元,占注册资本5.06亿元的25.90%。
2007年7月,公司拟办理第二期出资时,工商主管部门提出,采用股权出资不满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规定。为符合工商注册规定,公司股东决议调整出资方式。2007年6月1日,公司全体股东出具《承诺书》,一致同意:公司股东张春芳第二期出资方式由股权出资9,935万元变动为股权出资7,835万元,现金出资2,100万元。
2007年7月16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张春芳女士第二期出资中的货币出资2,100万元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07]第01029号)。
张春芳变更出资方式后,就7,835万元股权出资事项,公司登记主管机关认为股权能否作为出资在公司法中无明确规定,对以股权出资暂不予认可,兰州国芳39.44%股权不能以股权出资名义过户给国芳集团。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五条,“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为满足验资时股权必须过户的要求,对发起人股东出资过户事宜进行了变通处理:国芳集团于2007年7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2,366万元收购张春芳所持兰州国芳百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39.44%股权的议案,并于2007年7月23日与张春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7年8月3日,兰州国芳办理完毕39.44%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2007年8月3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张春芳第二期出资中的股权出资7,835万元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07]第01037号《验资报告》。
在中喜验字[2007]第01029号及中喜验字[2007]第01037号《验资报告》出具后,公司即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报送材料,申请实收资本变更,但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仍对股权出资暂不予认可。
2008年5月31日,公司就2,100万元货币出资事项在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办理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4、2009年3月,国芳集团股东认缴出资全部到位:
2009年3月1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正式施行,明确股权可以作为出资。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据此认可股权出资方式,决定对国芳集团股权出资问题以历史遗留问题对待,追认原股权出资《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07]第01037号)的效力。
2009年3月12日,工商主管部门向公司核发了注册资本足额缴纳的营业执照,国芳集团实收资本由42,765万元变更为50,600万元。
2011年12月30日,工商主管部门出具了《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情况说明》,确认公司实收资本为50,600万元。
5、2009年3月,公司与张春芳签署《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
公司与张春芳于2007年7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是为了完成发起人股东出资资产过户、工商变更登记及保证兰州国芳百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进入股份公司,是对工商主管部门对股权出资暂不予认可的变通处理。在《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工商主管部门追认张春芳对公司股权出资及中喜验字[2007]第01037号《验资报告》的背景下,公司与张春芳协商:解除2007年7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张春芳向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2,366万元;公司认可张春芳7,835万元股权出资行为已履行完毕。
2009年3月28日,公司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张春芳向公司转让兰州国芳百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39.44%股权相关协议暨认可张春芳以该等股权完成对公司出资的议案》:同意解除2007年7月23日与张春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张春芳向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2,366万元;同意张春芳7,835万元股权出资行为已履行完毕。
2009年3月28日,公司与张春芳签署《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
(1)解除双方在2007年7月23日签署的关于张春芳向国芳集团转让兰州国芳百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39.44%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2)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原《股权转让协议》随之作废,张春芳返还国芳集团股权转让款2,366万元。
(3)鉴于张春芳所持兰州国芳百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39.44%股权已经由工商主管部门追认作为股权出资投入国芳集团,且工商主管部门已根据原验资报告办理了上述股权出资相对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手续,上述股权出资行为业已履行完毕,国芳集团无需再行返还张春芳兰州国芳百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39.44%股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58号)文件核准,本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16元,截止2017年9月26日本公司收到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5,6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40,202,8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465,397,200.00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160,000,000.00元,出资额溢价部分为人民币305,397,200.00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6,000,000.00元,股份总数666,000,000股。
参股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