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具 数据 导航 问答 资料 社区 对账
在线客服 登录 注册

中汽股份公司资料


中汽股份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atarc Automotive Proving Ground Co.,Ltd.

所属地域:江苏省

所属行业:汽车 — 汽车服务
公司网址:www.capg.com.cn
主营业务:通过构建汽车场地试验环境和试验场景,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以及轮胎企业等客户开展汽车研发试验、法规认证试验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产品名称: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检测业务
控股股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持有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1.97%)
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持有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1.97%)
最终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持有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1.97%)
董事长:张嘉禾

董  秘:夏秀国

法人代表:张嘉禾
总 经 理:欧阳涛

注册资金:13.22亿元

员工人数:104
电  话:86-0515-69860935

传  真:86-0515-69860935

邮 编:224100
办公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
公司简介: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通过构建汽车场地试验环境和试验场景,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以及轮胎企业等客户开展汽车研发试验、法规认证试验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公司主要服务包括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检测业务。公司获得了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认监委等主管部门涉及汽车试验场测试认证的各项资质,同时取得了欧盟、巴西等有关地区、国家关于轮胎测试或出口认证的相关资质。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5人):


高管(5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11-03-30

发行数量:3.31亿股

发行价格:3.80元
上市日期:2022-03-08

发行市盈率:53.6000倍

预计募资:7.5亿元
首日开盘价:11.15元

发行中签率:0.05%

实际募资:12.56亿元
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设立情况
  1、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2011年3月15日,中汽中心、成大实业、大丰港集团签署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和盐城成大实业总公司及大丰市大丰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中汽有限,注册资本50,000万元。
  2011年3月29日,盐城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丰华会(2011)验第060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2011年3月29日,中汽有限股东首次出资额人民币30,000万元已出资到位,出资方式为货币。其中,中汽中心于2011年3月23日、2011年3月28日缴纳出资额人民币5,000万元、10,300万元,成大实业于2011年3月21日缴纳出资额人民币11,700万元,大丰港集团于2011年3月29日缴纳出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
  2011年3月30日,盐城市大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汽有限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982000158888)。
  2013年3月5日,盐城天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盐天方验字[2013]第142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2013年3月5日,中汽有限已收到股东第二期出资的注册资本合计20,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其中,中汽中心于2012年9月5日缴纳出资额人民币10,200万元,大丰港集团于2012年10月31日缴纳出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成大实业于2013年3月5日缴纳出资额人民币7,800万元。至此,中汽有限50,000万元出资额已经全部实缴到位。
  2013年3月19日,盐城市大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汽有限核发了出资全部到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982000158888)。
  2020年6月8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有限公司名称由“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汽研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2020年6月16日,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向中汽有限核发了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
  2、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2020年5月15日,天职国际出具了《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净资产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27034号),截至2020年4月30日,中汽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125,665.65万元。
  2020年5月17日,沃克森评估出具沃克森评报字(2020)第0733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20年4月30日,中汽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144,089.67万元。
  前述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结果于2020年6月12日完成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备案编号:1966ZGQY2020002)。
  2020年6月16日,中汽中心出具《关于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并上市方案有关事项的批复》(中汽技研字[2020]89号),同意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的方案。
  2020年6月18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将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净资产中的99,180万元折为公司总股本99,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净资产额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26,485.65万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原登记在册的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以各自在中汽有限所占的注册资本比例,对应折为各自所占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整体变更前后注册资本和三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不变。同日,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就中汽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2020年6月19日,中汽中心出具《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汽技研字[2020]91号),同意中汽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同日,公司召开股份公司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等相关议案。
  同日,天职国际出具天职业字[2020]30508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2020年6月19日,中汽试验场(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中汽有限的净资产折合的股本合计99,180万元。
  2020年6月30日,盐城市行政审批局向股份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
  (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如下:
  1、2017年股权转让并增资
  2016年10月27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成大实业将其持有的中汽有限39%股权无偿转让给东方投资,同意吸收东方投资为中汽有限新股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并于同日审议通过了章程修正案。同日,成大实业与东方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成大实业将其持有的中汽有限19,50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以无偿方式转让给东方投资。2016年10月31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将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39%的国有股权划拨给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盐开管[2016]61号),同意将成大实业持有的中汽有限39%的国有股权无偿划拨给东方投资。2016年11月23日,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向中汽有限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
  2016年底,原中汽有限股东东方投资拟在盐城市国资体系内转让其所持中汽有限19,500万股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盐城市国有企业悦达集团拟实施受让。
  悦达集团根据投资需要,决定与中韩产业园开展合作,由中韩产业园承接东方投资转让的股权,并约定三年期满后实施回购。据此,2017年2月28日,中汽中心、悦达集团、中韩产业园、大丰港集团签署了《四方协议》,东方投资同意转让且中韩产业园及/或子基金同意受让东方投资所持中汽有限39%的股权,中韩产业园及/或子基金同意自首次股权转让交割日起满三年后转让,且悦达集团承诺届时受让中韩产业园及/或子基金所持有的中汽有限全部股权。2017年4月7日,悦达集团、中韩产业园、中韩一号签署了《关于<四方协议>的备忘录》,进一步明确由中韩产业园的子基金中韩一号承担《四方协议》中中韩产业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四方协议》中约定的子基金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2017年1月10日,中汽中心办公会出具《关于“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决议》,同意中汽有限39%的股权转让及实施增资。
  2017年1月15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万隆评报字(2017)第1033号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汽有限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人民币50,056.75万元。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于2017年1月31日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备案编号:2017003)。
  2017年3月16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东方投资将持有的中汽有限39%的股权转让给中韩一号,同意吸收中韩一号为公司新股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同日,东方投资与中韩一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东方投资将其持有的中汽有限19,50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以20,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韩一号。2017年3月27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通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
  2017年3月18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万隆评报字(2017)第1032号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汽有限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人民币50,056.75万元。公司本次增资价格为1元每份注册资本。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于2017年4月17日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备案编号:Z92120170031293)。
  2017年4月8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49,180万元,其中中韩一号新增出资19,180万元,中汽中心将其针对中汽有限的30,000万元借款转为对中汽有限的增资资本,大丰港集团放弃本次增资,并通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
  2017年4月20日,盐城天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盐天方验字[2017]第018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2017年4月14日,中汽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49,180万元,其中中韩一号缴纳现金出资额人民币19,180万元,中汽中心以债转股出资人民币30,000万元。
  2017年5月2日,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向中汽有限换发了本次股权转让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
  2017年5月10日,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向中汽有限换发了本次增资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
  2020年6月12日,盐城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盐国资函[2020]20号),确认上述股权变动系于国有全资企业(含国有基金)之间流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均进行了审批,相关审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出资文件和协议文本等资料齐全,该等股权协议转让行为符合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等有关规定,且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2020年7月20日,中汽中心出具《关于确认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确认中汽有限本次增资已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了评估、审批等程序,相关程序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其增资的程序及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2、2020年股权转让
  根据2017年各方签署的《四方协议》及《关于<四方协议>的备忘录》的约定,2020年4月12日,中韩一号与悦达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中汽有限38,68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以46,493.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悦达集团。同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同意吸收悦达集团为中汽有限新股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2020年4月13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0年4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向中汽有限换发了本次股权转让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
  2020年6月12日,盐城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盐国资函[2020]20号),确认上述股权变动系于国有全资企业(含国有基金)之间流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均进行了审批,相关审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出资文件和协议文本等资料齐全,该等股权收购行为符合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等有关规定,且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三)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四)在其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曾在其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
  (五)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中的股权代持情况
  1、股权代持的背景和原因
  2016年底,由于公司尚处于运营初期阶段,经营前景尚不明朗,与东方投资的产业协同度亦不高,因此原中汽有限股东东方投资拟在盐城市国资体系内转让其所持中汽有限19,50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盐城市国有企业悦达集团因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而有意受让上述股权。
  悦达集团根据投资需要,决定与中韩产业园开展合作,由中韩产业园承接东方投资转让的股权,并约定三年期满后实施回购。2017年2月28日,中汽中心、悦达集团、中韩产业园、大丰港集团四方签署《四方协议》,东方投资将所持有的中汽有限39%的股权以2.05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中韩产业园及/或子基金,其他两方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017年4月7日,悦达集团、中韩产业园、中韩一号签署《关于<四方协议>的备忘录》,确认中韩一号作为中韩产业园公司的子基金,以2.05亿元的价格受让东方投资所持有的中汽有限39%的股权。2017年4月8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49,180万元,其中中韩一号新增出资19,180万元。
  中韩一号受托为悦达集团持有公司股权的原因如下:
  (1)因当时对公司的经营前景尚无法明确判断,如短时期内悦达集团对公司的投资出现亏损,可能会对悦达集团自身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2)悦达集团选择基金公司实施代持,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借助社会资本实施对公司股权的收购,避免自有资金收购带来自身短期内资金压力较大的情况。选择中韩一号,主要是因为中韩一号合伙人中的中韩产业园、悦达金泰基金或者有悦达集团下属企业的投资,或者属于国资控股的投资主体,中韩一号属于国有企业主导的基金,各方协商更为顺畅,实施代持安排更为可靠,与中韩一号合作开展业务具备合理性。
  根据2017年各方签署的《四方协议》及《关于<四方协议>的备忘录》的约定,2020年4月12日,中韩一号与悦达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中汽有限38,68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以46,493.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悦达集团。同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2、中韩一号相关社会资本情况
  中韩一号是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中韩产业园及悦达金泰基金在2017年3月13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悦达金泰基金是悦达集团下属企业间接参与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611),作为中韩一号的普通合伙人,负责中韩一号的基金管理运作,以自有资金出资;中韩产业园属于国资控股的投资主体,系悦达金泰基金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R9488),系中韩一号的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华泰资管系中韩一号的有限合伙人,作为管理人代表浦发银行盐城分行设立的华泰证券浦华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编号:SV5892)参与中韩一号的投资。
  3、中韩一号与悦达集团之间的股权代持行为符合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要求
  (1)股权代持及解除事宜的具体情况
  ①中韩一号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实现股权代持的相关情况
  2016年底,原中汽有限股东东方投资拟在盐城市国资体系内转让其所持中汽有限19,50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盐城市国有企业悦达集团拟实施受让。
  悦达集团根据投资需要,决定与中韩产业园开展合作,由中韩产业园承接东方投资转让的股权,并约定三年期满后实施回购。据此,2017年2月28日,中汽中心、悦达集团、中韩产业园、大丰港集团签署了《四方协议》,东方投资同意转让且中韩产业园及/或子基金同意受让东方投资所持中汽有限39%的股权,中韩产业园及/或子基金同意自首次股权转让交割日起满三年后转让,且悦达集团承诺届时受让中韩产业园及/或子基金所持有的中汽有限全部股权。2017年4月7日,悦达集团、中韩产业园、中韩一号签署了《关于<四方协议>的备忘录》,进一步明确由中韩产业园的子基金中韩一号承担《四方协议》中中韩产业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四方协议》中约定的子基金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2017年1月10日,中汽中心办公会出具《关于“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决议》,同意中汽有限39%的股权转让及实施增资。
  针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2017年1月15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万隆评报字(2017)第1033号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汽有限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人民币50,056.75万元。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于2017年1月31日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备案编号:2017003)。
  2017年3月16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东方投资将持有的中汽有限39%的股权转让给中韩一号,同意吸收中韩一号为公司新股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同日,东方投资与中韩一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东方投资将其持有的中汽有限19,50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以20,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韩一号。2017年3月27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通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
  针对本次增资事项,2017年3月18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万隆评报字(2017)第1032号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汽有限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人民币50,056.75万元。公司本次增资价格为1元每份注册资本。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于2017年4月17日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备案编号:Z92120170031293)。
  2017年4月8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49,180万元,其中中韩一号新增现金出资19,180万元,中汽中心将其针对中汽有限的30,000万元借款转为对中汽有限的增资资本,大丰港集团放弃本次增资,并通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
  2017年4月20日,盐城天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盐天方验字[2017]第018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2017年4月14日,中汽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49,180万元,其中中韩一号缴纳现金出资额人民币19,180万元,中汽中心以债转股出资人民币30,000万元。
  2017年5月2日,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向中汽有限换发了本次股权转让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2017年5月10日,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向中汽有限换发了本次增资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2017年5月10日完成上述工商登记变更后,至2020年4月12日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期间,公司股权未发生变化。
  2020年7月20日,中汽中心出具《关于确认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确认中汽有限本次增资已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了评估、审批等程序,相关程序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其增资的程序及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②股权代持解除情况
  根据2017年各方签署的《四方协议》及《关于<四方协议>的备忘录》的约定,2020年4月12日,中韩一号与悦达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中汽有限38,68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以46,493.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悦达集团。同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同意吸收悦达集团为中汽有限新股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2020年4月13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0年4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向中汽有限换发了本次股权转让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2020年6月12日,盐城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盐国资函[2020]20号),确认上述股权变动系于国有全资企业(含国有基金)之间流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均进行了审批,相关审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出资文件和协议文本等资料齐全,该等股权收购行为符合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等有关规定,且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2)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符合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鉴于:
  ①公司分别就中韩一号受让东方投资持有的公司39%的股权、实施增资以及悦达集团的股权收购行为履行了股东会决策程序;
  ②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出具万隆评报字(2017)
  第1033号《评估报告》:“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50,056.75万元”,上述评估报告已于2017年1月31日办理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备案编号:2017003)。根据上述评估报告,东方投资向中韩一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9%的股权的协议价格20,500万元不低于基于上述评估净资产值计算的39%股权的价格(19,522.13万元),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四方协议》《关于<四方协议>的备忘录》之约定,悦达集团受让中韩一号持有的公司39%股权的再次转让的价格为“①首次股权转让价款(20,500万元)+②中韩产业园及/或子基金增资金额(19,180万元)+③首次股权转让款×5.635%÷360×自首次股权转让交割日起再次股权转让交割日止的天数+④中韩产业园及/或子基金增资金额×5.635%÷360×自增资金额缴纳之日起至再次股权转让交割日止的天数”。中韩一号代悦达集团持有公司股权期间的资金利息成本按照年化5.635%的利率计算,具有合理性。
  本次收购对价46,493.67万元系以上述评估净资产值为原则,在中韩一号承接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对价20,500万元及2017年向公司增资金额19,180万元基础上,考虑合理的资金利息成本后核算得出的;
  ③公司之股权代持系悦达集团委托中韩一号收购东方投资持有的公司39%
  股权并参与公司的后续增资,该项目属于悦达集团主业投资项目,根据盐城市国资委于2017年1月19日向悦达集团出具的《关于在悦达集团开展投资决策等事项审批授权试点的通知》(盐国资[2017]6号)文件精神,该等事项由悦达集团自主决策。2017年1月25日,悦达集团董事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及增资项目可研报告”的议案。
  东方投资2017年向中韩一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9%的股权与悦达集团2020年的股权收购安排系盐城市下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资本主导的基金公司等相关方之间针对公司39%股权转让的系列行为,属于一揽子交易安排,各方在2017年签署的四方协议中也已明确约定悦达集团三年后的收购义务,同时2017年至2020年期间,悦达集团实质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且该等股权转让及回购交易安排系悦达集团投资事项,符合悦达集团发展主责主业,在政策上属于悦达集团自主决策行为,因此无需重新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定程序。
  悦达集团按照《四方协议》的约定向中韩一号支付相关股权收购对价,相关操作流程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况。该等股权代持及股权收购相关方均知晓股权代持及股权收购的背景、原因、流程等全部情况,且不存在争议和纠纷或潜在的争议和纠纷;
  ④2017年5月2日及2017年5月10日,中韩一号受让东方投资持有的公司39%
  的股权及增资事宜,分别完成在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登记备案;2020年4月28日,悦达集团的股权收购完成在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登记备案。
  2020年6月12日,盐城市国资委出具《盐城市国资委确认函》(盐国资函[2020]20号),确认东方投资向中韩一号转让公司股权以及悦达集团收购中韩一号持有的公司股权,系于国有全资企业(含国有基金)之间流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均进行了审批,相关审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出资文件和协议文本等资料齐全,符合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2021年3月12日,盐城市国资委出具《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盐国资函[2021]5号),确认公司上述股权代持事宜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出资文件和协议文本等相关资料齐全,中韩一号对公司股权的受让和转让已分别履行了公司股东会审议决策和悦达集团内部决策程序。相关股权交易安排属于悦达集团经盐城市国资委授权的自主决策事项,不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令)等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中韩一号与悦达集团之间的股权代持行为不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令)等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4、中韩一号与悦达集团之间的股权代持行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中韩一号与悦达集团之间股权代持行为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2017年5月股东中汽中心以债权转股本情况
  1、2017年5月股东中汽中心以债权转股本的背景、原因
  公司与中汽中心于2016年12月10日签署《借款合同》(编号CATARC(借)-005),约定中汽中心向公司提供3亿元人民币借款,借款利率为4.28%(年息),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
  2017年1月10日,中汽中心办公会出具《关于“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4.92亿元,其中,中汽中心认缴30,012万元,中韩产业园及其子基金认缴19,188万元,大丰港集团放弃认缴本次增资,增资价格为经有效评估机构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鉴于当时公司拟补充建设及运营资金,增强自身资本实力,中汽中心同意参与本次增资,结合当时中汽中心已经以借款方式向公司提供3亿元资金的情况,为本次增资操作的便利性,避免资金周转,因此拟采取以债权出资的模式,直接将该笔借款资金转为对发行人的出资。
  2、发行人及相关方就本次增资履行的相应程序2017年1月10日,中汽中心办公会出具《关于“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
  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4.92亿元,其中,中汽中心认缴30,012万元,中韩产业园及其子基金认缴19,188万元,大丰港集团放弃认缴本次增资,增资价格为经有效评估机构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2017年3月18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万隆评报字(2017)第1032号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汽有限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人民币50,056.75万元。公司本次增资价格为1元每份注册资本。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于2017年4月17日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备案编号:Z92120170031293)。
  2017年4月8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49,180万元,其中中韩一号新增出资19,180万元,中汽中心将其针对中汽有限的30,000万元借款转为对中汽有限的增资资本,大丰港集团放弃本次增资,并通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
  2017年4月20日,盐城天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盐天方验字[2017]第018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2017年4月14日,中汽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49,180万元,其中中韩一号缴纳现金出资额人民币19,180万元,中汽中心以债转股出资人民币30,000万元。
  2017年5月10日,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向中汽有限换发了本次增资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
  3、中汽中心以债权转股本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020年6月12日,盐城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盐国资函[2020]20号),确认上述股权涉及的增资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批,相关审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协议文本等资料齐全,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2020年7月20日,中汽中心出具《关于确认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确认中汽有限本次增资已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了评估、审批等程序,相关程序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其增资的程序及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增资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所需履行的评估、内部和国资审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相关主管部门针对公司历史沿革及增资事项分别出具了证明文件,公司本次增资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及各股东对上述债转股事项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针对中汽中心将其所持有的对公司的30,000万元借款转为对公司的增资相关的以非货币(债权)出资事宜,公司及公司时任及现任股东中汽中心、悦达集团、大丰港集团以及中韩一号分别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对上述事项不存在任何异议,也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增资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履行了以非货币出资所需履行的评估、内部和国资审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程序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其增资的程序及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2022年1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2]51号文《关于同意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060.00万股,2022年3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上市后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32,240.00万元,并于2022年6月2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参股控股公司:



最新资讯
暂无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