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彬科技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Yibin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所属地域:浙江省
所属行业:汽车 — 汽车零部件
公司网址:www.iyu-china.com
主营业务: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
产品名称:
顶灯总成 、立柱饰板 、行李箱侧饰板 、后背门饰板 、门内饰板总成 、副仪表板总成 、座椅侧饰板 、出风口总成 、座椅固定螺母板 、充电口加固支架等
控股股东:王建华 (持有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6.88%)
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 (持有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6.88、4.15%)
最终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 (持有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6.88、4.15%)
董事长:王建华
董 秘:姜泽
法人代表:王建华
总 经 理:王建华
注册资金:1.24亿元
员工人数:2407
电 话:86-0574-63322990
传 真:86-0574-63322990
邮 编:315324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区
公司简介: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塑料件、金属件及配套模具。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4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6-08-03
发行数量:3093.34万股
发行价格:17.00元
上市日期:2023-03-08
发行市盈率:22.9800倍
预计募资:4.66亿元
首日开盘价:20.40元
发行中签率:0.03%
实际募资:5.26亿元
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公司成立以来的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
(一)2006年8月,有限公司成立
公司前身为成立于2006年8月3日的宁波长华。宁波长华系由浙江长华以2006年5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派生分立,即保留浙江长华、新设宁波长华。
1、分立背景
浙江长华于1993年11月成立后,主营业务涉及汽车紧固件、装饰件两大领域,由王定孝及王长土、王建华父子共同经营。随着浙江长华业务规模的扩大,王长土、王建华兄弟在业务发展方向、经营理念等方面出现分歧。经协商,王长土、王建华兄弟决定,对浙江长华进行分立,由王长土、王建华兄弟分别控股一家公司,各自独立经营。
分立的具体方式为:
(1)浙江长华于2006年进行派生分立,分立后存续的浙江长华承接汽车紧固件的资产及业务,由王长土经营;同时派生设立宁波长华,承接汽车装饰件的资产及业务,由王建华经营。分立后,浙江长华与宁波长华各自独立经营。
(2)王长土、王建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从宁波长华、浙江长华退出,转让前王长土、王建华在宁波长华、浙江长华中持股比例相同,均为50%,股权转让分为两步实施。第一步为王长土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5%的股权转让给王建华、由王建华控股宁波长华,同时王建华将其持有的浙江长华5%的股权转让给王长土、由王长土控股浙江长华;第二步由王长土、王建华分别向对方转让宁波长华、浙江长华剩余45%的股权,实现完全退出。经家庭协商,在后续实际转让过程中,王建华、王长土分别将浙江长华、宁波长华各10%的股权留予王长土之子王庆及王建华之子王彬宇。
2、分立时分割依据
本次分立时,王长土、王建华兄弟对家族业务进行了分割:王长土及其控制下存续的浙江长华继续从事汽车紧固件业务,王建华及其控制下的分立企业从事汽车装饰件业务。双方基于“资产随业务走”的原则,对当时紧固件、装饰件对应的资产、负债进行了分割。
2006年6月14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慈弘会审字(2006)第886号”《审计报告》,对浙江长华2006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06年1-5月的利润表数据进行了审计。
2006年6月18日,浙江长华股东王建华、王长土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采用派生分立方式、以2006年5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将浙江长华分立成两家公司,即保留浙江长华、新设宁波长华;分立后,将原浙江长华80.25%的净资产分割给分立保留的浙江长华,将原浙江长华19.75%的净资产分割给新设的宁波长华。
根据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慈弘会审字(2006)第886号”《审计报告》,本次分立前浙江长华资产总额20,644.50万元,负债总额10,074.59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0,569.91万元。具体分割如下:
(1)分割给分立保留的浙江长华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如下:资产总额16,392.32万元(包括原浙江长华住所地——在慈溪市周巷镇海莫村工业园区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并包括原对宁波长华布施螺子有限公司的投资2,866.10万元),负债总额7,909.97万元,净资产8,482.35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6,420万元;股东2人,王长土占分立后浙江长华50%股权,王建华占分立后浙江长华50%股权;
(2)分割给分立新设的宁波长华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如下:总资产为4,252.18万元(包括原浙江长华在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区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并包括原对宁波长华正清装饰件有限公司的投资200万元、慈溪市长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投资20万元),负债总额2,164.62万元,净资产2,087.56万元。上述净资产中注册资本为1,580万元,王长土、王建华分别持有分立新设宁波长华50%股权。
浙江长华以经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浙江长华2006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06年6月18日浙江长华关于派生分立的股东会决议为基础,编制了分立前浙江长华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分立后浙江长华与宁波长华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浙江长华出具了《关于公司分立前债务担保的说明》:“一、公司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分立基准日资产总额为20,644.50万元;负债总额为10,074.59万元(其中:短期借款6,930万元,应付账款2,466万元,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168万元,其他应付款143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0,569.91万元。
二、按照《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分立后的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理所当然要对分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按照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良好信誉和形象,对公司分立前的所有债务及或有债务,本公司承诺: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信守合同,保证依法偿还,决不会因公司分立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保证以分立后的公司的所有财产,为公司分立前的所有债务提供担保。”
3、宁波长华设立
2006年7月18日,宁波长华股东王建华、王长土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王建华以货币出资790万元、王长土以货币出资790万元,共同设立宁波长华。
2006年6月18日,原验资机构出具了《验资报告》;2021年12月17日,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XYZH/2021HZAA10531”号《验资专项复核报告》,经审验,截至6月18日,宁波长华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580万元,以股东向原浙江长华出资的其中1,580万元分割而来,均系货币出资。
2006年8月3日,宁波长华取得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分立补充协议及分立截止日资产、负债情况
2006年9月1日,浙江长华召开股东会,考虑到从原浙江长华划分至新设的宁波长华的装饰件相关业务相较分立后浙江长华保留的紧固件相关业务营收规模较小,且将原浙江长华的装饰件相关业务转移至新设的宁波长华过程中因客户代码重新认证给宁波长华前期业务开展产生较大损失,浙江长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2006年6月18日的分立决议(以2006年5月31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基础,将80.25%的净资产分割给浙江长华,将19.75%的净资产分割给宁波长华)进行补充约定,约定调整为将62.11%的净资产(共计65,646,177.68元)分割给浙江长华,将37.89%的净资产(共计40,052,905.42元)分割给宁波长华,并同意浙江长华、宁波长华按62.11:37.89的比例对原浙江长华2006年6月至实际分割完成日期间的盈亏予以承担。原分立决议关于分立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2006年6月18日浙江长华召开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宁波长华因处于筹备阶段,其账务处理仍由浙江长华代行,至2006年10月31日方完成本次分立的交割事项。
2006年10月31日,浙江长华和宁波长华办理了分立交割手续,并由王长土、王建华共同确认签署了截至2006年10月31日的原浙江长华及分立后浙江长华和宁波长华的《慈溪市工业企业财务报表》。
(二)2006年10月,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6年9月19日,宁波长华召开股东会,同意王长土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5%的出资额79万元,以人民币7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建华,同日,王建华、王长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6年10月12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出具(慈)登记内变字[2006]第02-65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次股权转让系在前述王长土、王建华兄弟分别控股一家公司决定下实施的股权变更,本次5%股权的转让系双向同时实施,双方均不涉及对价。
(三)2006年11月,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6年11月8日,宁波长华召开股东会,同意王长土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35%的出资额553万元,以人民币55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建华;同意王长土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10%的出资额158万元,以人民币1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月华(代王建华之子王彬宇持有)。
王长土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35%股权转让给王建华系王长土、王建华经协商一致后作出的安排,即:尽管王长土对浙江长华、王建华对宁波长华分别拥有控股权,但双方决定王长土独自经营管理浙江长华、王建华独自经营管理宁波长华,故分别全部转出其持有的宁波长华45%的股权、浙江长华45%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系双向同时实施,双方均不涉及对价。
经访谈王长土、王月华及其父亲王定孝确认,王长土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10%股权转让给王月华代王建华之子王彬宇持有,系经家族内部协商一致的安排:
1、浙江长华分立时,家族决定将浙江长华10%的股份与宁波长华10%的股份分别留予王长土之子王庆及王建华之子王彬宇。即,本次双向转让时,王建华将其持有的浙江长华35%股权转让给王长土、10%股权转让给王庆;王长土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35%股权转让给王建华、10%股权转让给王彬宇。
2、由于王彬宇当时年幼,因此家族决定由其姑姑王月华代为持有宁波长华10%股权。2012年7月,王彬宇年满16岁后,王月华将其代持的股权还原。
本次股权转让系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各方对本次股权转让无异议。
2006年11月8日,王长土分别与王建华、王月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6年11月16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出具(慈)登记内变字[2006]第6-868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2012年7月,有限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2年7月18日,宁波长华召开股东会,同意王月华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10%的出资额158万元,以人民币1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彬宇。
2012年7月18日,王月华和王彬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王月华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10%股权转让给王彬宇,系将原来王月华代持的股权还原,故不涉及对价。
2012年7月27日,宁波长华取得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2012年8月,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
2012年8月6日,宁波长华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4,000万元。其中,王建华以货币资金认缴新增的3,600万元注册资本,王彬宇以货币资金认缴新增的400万元注册资本。
2012年8月9日,原验资机构出具了《验资报告》;2021年12月17日,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XYZH/2021HZAA10531”号《验资专项复核报告》,截至2012年8月8日止,宁波长华已收到股东王建华和王彬宇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000万元,均系货币出资。
2012年8月9日,宁波长华取得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2016年10月,有限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6年9月30日,宁波长华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王建华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0.358%股权(对应出资额为20万元)以9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镇忠、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0.358%股权(对应出资额为20万元)以9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乔治刚、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0.358%股权(对应出资额为20万元)以9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迪、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0.358%股权(对应出资额为20万元)以9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其勇、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0.358%股权(对应出资额为20万元)以9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褚国芬、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0.358%股权(对应出资额为20万元)以9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月芬、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0.358%股权(对应出资额为20万元)以9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熊军锋、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0.358%股权(对应出资额为20万元)以9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旭光、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0.143%股权(对应出资额为8万元)以3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云豪、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0.107%股权(对应出资额为6万元)以27.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晨霖。
2016年9月30日,王建华分别与刘镇忠、乔治刚、谢迪、江其勇、褚国芬、陈月芬、熊军锋、周旭光、周云豪、胡晨霖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6年10月14日,宁波长华取得了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七)2017年1月,公司更名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彬科技系由宁波长华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
2016年10月,宁波长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2016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将宁波长华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长华将截至2016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1,635.01万元按2.0851:1的比例折合为公司股本,股份总额为5,5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6,066.0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根据万隆评估出具的“万隆评报字(2016)第1975号”《评估报告》,截至2016年10月31日,宁波长华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为15,951.46万元。
2016年12月28日,宁波长华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将公司整体变更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名称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一彬科技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793008263G,注册资本5,580万元。
2021年12月6日,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XYZH/2021HZAA10569”号《专项审计报告》,经重新审计,宁波长华截至2016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减少349.48万元,调整后宁波长华截至2016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为11,285.61万元。同月,一彬科技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净资产复核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的议案》,确认对股改方案进行调整,宁波长华股改基准日、注册资本保持不变,相应调整上述净资产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资本公积。
就上述事项,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XYZH/2021HZAA1054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7年1月16日止,宁波长华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1,285.61万元按照2.0225: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股本总额5,58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5,705.6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八)2017年8月,新三板挂牌
2017年2月,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用协议方式转让。
2017年8月,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代码:871976。
(九)2018年11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2018年8月,吴利敏、杨励春、胡霞与公司签订《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合同》。
2018年9月,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一致同意向吴利敏、杨励春和胡霞三名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700万股(含700万股),发行价格7.00元/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900万元。
2021年12月16日,原验资机构出具了《验资报告》;2021年12月17日,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XYZH/2021HZAA10531”号《验资专项复核报告》,截至2018年9月14日止,公司已收到自然人吴利敏、杨励春、胡霞缴纳的股份认购款4,90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7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159.00万元(发行费用冲减股本溢价41.00万元),各出资者均以货币出资。
2018年11月5日,公司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十)2019年12月,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一致通过拟向特定对象一彬实业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合计不超过10,000,000股,发行价格7.00元/股,认购方式为一彬实业以持有的公司7,000万元债权本金认购。
2019年10月29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万隆评报字(2019)第10422号”《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债转股项目涉及的宁波市一彬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对一彬实业持有的公司7,000万元债权本金价值作出评估,经成本法评估,一彬实业对一彬科技债权本金评估值为7,000万元。
2019年12月10日,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XYZH/2019HZA2000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11月27日,公司向一彬实业发行股票1,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7,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957.55万元(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2.45万元)。
公司就上述事项于2019年12月31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2020年10月,新三板摘牌
2020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2020年9月16日,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停牌。
依据股转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及相关投资者保护规定,2020年10月,公司控股股东王建华与15名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经协商一致价格回购上述股东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时的成本价格。
(十二)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0]3303号),2020年10月22日,一彬科技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十三)2020年11月,股份公司第三次增资
2020年11月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一致通过增加注册资本2,000.00万股,由东恒石油、普华臻宜、金投智业、金智投资、君锋投资、甬潮白鹭林、嘉兴聚潮、民生投资、甬潮创业、一彬实业及徐姚宁、张萍以货币出资认购,增资价格为7.50元/股。
公司就上述事项于2020年11月10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就上述注册资本实缴事项,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XYZH/2020CDAA4002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20年11月15日止,一彬科技已向上述12名发行对象发行了2,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13,000万元,均系货币出资。
二、发行人历次验资及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一)2006年6月公司设立时的验资
2006年6月18日,原验资机构出具了《验资报告》;2021年12月17日,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XYZH/2021HZAA10531”号《验资专项复核报告》,经审验,截至2006年6月18日,宁波长华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580万元,以股东向原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资的其中1,580万元分割而来,均系货币出资。
(二)2012年8月增资至5,580万元的验资
2012年8月9日,原验资机构出具了《验资报告》;2021年12月17日,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XYZH/2021HZAA10531”号《验资专项复核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8月8日止,宁波长华已收到股东王建华和王彬宇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000万元,均系货币出资。
(三)2017年1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验资
2017年1月16日,原验资机构出具了《验资报告》;2021年12月6日,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XYZH/2021HZAA1054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1月16日止,宁波长华全体发起人将有限公司以2016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11,285.61万元按照2.0225: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股本总额5,58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5,705.6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四)2018年9月增资至6,280万元的验资
2021年12月16日,原验资机构出具了《验资报告》;2021年12月17日,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XYZH/2021HZAA10531”号《验资专项复核报告》,经审验,截至2018年9月14日止,公司已收到自然人吴利敏、杨励春、胡霞缴纳的股份认购款4,900.00万元,均系货币出资,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7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159.00万元(发行费用冲减股本溢价41.00万元)。
(五)2019年11月增资至7,280万元的验资
2019年12月10日,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XYZH/2019HZA2000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11月27日,公司向一彬实业发行股票1,0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7,000.00万元,一彬实业以对公司7,000万元债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0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957.55万元(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2.45万元)。
(六)2020年11月增资至9,280万元的验资
2020年12月25日,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XYZH/2020CDAA4002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11月15日止,公司已向东恒石油、普华臻宜、金投智业、金智投资、君锋投资、甬潮白鹭林、嘉兴聚潮、民生投资、甬潮创业、一彬实业及徐姚宁、张萍等12名发行对象发行了2,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2,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3,000万元,均系货币出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3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3〕242号文《关于核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093.34万股新股。公司已于2023年3月8日正式在深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1278.SZ。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12,373.34万股。
本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793008263G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2,373.34万元,股份总数12,373.34万股(每股面值1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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