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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盛股份公司资料


冠盛股份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sp Automotive Group Wenzhou Co.,Ltd.

所属地域:浙江省

所属行业:汽车 — 汽车零部件
公司网址:www.gsp.cn
主营业务:汽车底盘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产品名称:
传动轴总成 、等速万向节 、轮毂轴承单元 、橡胶件 、悬架转向系列 、减振器系列
控股股东:周家儒 (持有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1.51%)
实际控制人:周家儒、周隆盛、章孟丽 (持有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1.51、11.58、7.35%)
最终控制人:周家儒、周隆盛、章孟丽 (持有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1.51、11.58、7.35%)
董事长:周家儒

董  秘:黄正荣

法人代表:周家儒
总 经 理:周隆盛

注册资金:1.7亿元

员工人数:2336
电  话:86-0577-86291860

传  真:86-0577-86291809

邮 编:325006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翔路1号
公司简介: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底盘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等速万向节、传动轴总成、轮毂轴承单元。进一步公司产品销售区域遍布欧洲、北美洲、南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六大洲,营销网络覆盖了海外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还获得“国家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汽配行业名优企业”等荣誉称号。

高管介绍: 
董事会(7人):


监事会(3人):


高管(4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1999-04-13

发行数量:4000.00万股

发行价格:15.57元
上市日期:2020-08-17

发行市盈率:22.9800倍

预计募资:5.62亿元
首日开盘价:18.68元

发行中签率:0.03%

实际募资:6.23亿元
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前身的股本变动.1、1999年4月冠盛有限成立.1999年3月17日,周家儒、章孟津、姜肖波签署了《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章程》,同意设立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1999年3月22日,瓯海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温瓯审验(1999)137号),截至1999年3月19日,冠盛有限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50万元,为货币出资。
  1999年4月13日,冠盛有限取得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00年11月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2000年10月31日,冠盛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周家儒以货币增资450万元,每1元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为1元,增资总价款为45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0万元。
  2000年11月16日,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温中会验字(2000)855号),截至2000年10月31日,冠盛有限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50万元,为货币出资。
  2000年11月27日,冠盛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01年12月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2001年10月31日,冠盛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周家儒以债权增资766.3万元,章孟津以货币增资15.8万元、姜肖波以货币增资7.9万元,每1元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为1元,增资总价款为79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290万元。
  2001年12月4日,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温中会专审字(2001)120号),截至2001年10月31日,周家儒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债权合计为766.3万元。
  2001年12月5日,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温中会变验字(2001)342号),截至2001年10月31日,冠盛有限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790万元,为债权、货币出资。
  2001年12月28日,冠盛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保荐机构及律师对本次债权出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周家儒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支持企业发展,2001年4月至10月期间,周家儒将其自有资金先无偿借予公司用于资金周转,资金来源于周家儒个人历年收入积累所得,并未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约定上述借款事项。由于债权主要为货币资金形成,不存在非货币性资产往来产生债权出资的情况,不存在债权增值的情形,因此按照债权原始价值增资。
  (2)根据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温中会专审字(2001)120号)和《验资报告》(温中会变验字(2001)342号);
  (3)根据周家儒出具的《声明书》,作为控股股东,为了支持企业发展,周家儒将个人历年收入积累所得无偿借予公司用于资金周转,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但借款形成的债权真实、有效。
  (4)经核查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等相关法律法规,该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债权可以用于出资,也没有相应禁止性规定,亦未对债权出资应履行的程序作出特别规定。
  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本次增资的债权系公司股东以货币形式出借给公司,不存在非货币性资产往来产生债权出资的情况,不存在债权增值的情形,该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公司按照增资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专项审计、验资等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因此本次债权出资未违反当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4、2003年3月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2003年3月4日,冠盛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周家儒以货币增资1,448.7万元,章孟津以货币增资184.2万元、姜肖波以货币增资77.1万元,每1元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为1元,增资总价款为1,71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元。
  2003年1月3日,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温中会变验字(2003)003号),截至2002年11月30日,冠盛有限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710万元,为货币出资。
  2003年3月31日,冠盛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2004年3月第一次股权转让.2004年3月16日,姜肖波与潘战兴、韩广顺、夏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章孟津与夏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以下股权转让,每1元注册资本的转让价格为1元。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为冠盛有限对核心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新增股东潘战兴、夏雷、韩广顺均系冠盛有限核心管理人员。
  2004年3月16日,冠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04年3月22日,冠盛有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系对核心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转让价格为双方协商的价格。由于股权转让时,发行人没有外部投资者,也没有其他可参考的股权转让价格,因此以最近一期即2003年12月经审计净资产为参考公允价值(1.28元/出资额)。按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在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股权转让发生在2007年之前,不适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发行人现有的会计处理符合规定。
  6、2005年9月第二次股权转让.2005年8月27日,章孟津与刘正军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韩广顺与孙福荣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潘战兴与国保华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周家儒与夏雷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以下股权转让,每1元注册资本的转让价格为1元。东刘正军、李向坤、张顺保、赵愫泓、李树辉、孙福荣、王宁强、王班亚、刘捷、王军、徐维明、国保华、石勇进均为公司管理人员,章孟丽为周家儒配偶。
  2005年8月27日,冠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05年9月15日,冠盛有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系对核心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转让价格为双方协商的价格。由于股权转让时,发行人没有外部投资者,也没有其他可参考的股权转让价格,因此以最近一期即2004年12月经审计净资产为参考公允价值(1.48元/出资额)。按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在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股权转让发生在2007年之前,不适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发行人现有的会计处理符合规定。
  7、2005年11月第三次股权转让.2005年9月24日,章孟丽、石勇进等14人与潘战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以下股权转让,每1元注册资本的转让价格为1元。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为冠盛有限计划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第3号)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由于章孟丽、石勇进和王宁强等14名股东持股期限均不满一年,因此将股权委托给潘战兴代持。
  2005年10月25日,冠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05年11月24日,冠盛有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2006年6月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2005年11月15日,冠盛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1)确认委托温州中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5年8月31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认可其评估认定的公司净资产为56,462,441.70元。
  (2)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全部由NewFortune认购,认购溢价比为1.88,增资总价款合计为18,820,813.90元。
  (3)同意公司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005年12月24日,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发《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并购转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批复》(浙外经贸资函[2005]272号),同意冠盛有限增资1,000.00万元,增资部分由NewFortune出资,公司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005年12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字[2005]00563号)。
  2005年12月27日,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温中会变验字(2005)343号),截至2005年12月26日,冠盛有限收到中方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2006年6月21日,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温中会变验字(2006)104号),截至2006年6月21日,冠盛有限收到外方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2006年6月27日,冠盛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4,000万元,实收资本4,000万元。
  9、2006年10月第五次增加注册资本.2006年9月4日,冠盛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以未分配利润1,179,186.10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8,820,813.90元转增注册资本,合计转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万元。
  2006年9月26日,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发《关于同意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温外经贸资[2006]176号),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溢价股本)8,820,813.90元和可分配利润1,179,186.10元,合计1,000万元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进行增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
  2006年9月27日,公司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6年9月27日,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温中会专审字[2006]212号),截至2006年8月31日,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108,644,445.49元,其中:公司实收资本4,000.00万元,资本公积12,365,613.90元(其中资本溢价8,820,813.90元、其他项目3,544,800.00元),盈余公积8,210,771.22元,未分配利润48,068,060.37元。
  2006年10月25日,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温中会变验字(2006)187号),截至2006年10月23日,冠盛有限已以资本公积8,820,813.90元、未分配利润1,179,186.10元转增资本,合计转增1,000万元。
  2006年10月30日,冠盛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当时有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5月15日发布实施)第三项: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此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部分涉及所得税缴纳事项,根据公司提供的完税证明并经核查,公司于2006年9月29日已经代扣代缴4名中方股东本次转增注册资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21,097.39元。
  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5号)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据此,外方股东NewFortune无需就本次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缴纳相关所得税。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此次增加注册资本,境内自然人股东已经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所得税缴纳义务,外方股东无需缴纳所得税。
  10、2007年8月第六次增加注册资本、第四次股权转让.2007年5月11日,冠盛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由日籍外商NISHIMUTAKomei(西牟田洪明)增资,每1元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为5.28元,增资总价款3,6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5,681.8182万元。
  2007年6月8日,上述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07年6月25日,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的批复》(温外经贸资[2007]94号),同意上述增资及股权转让。
  2007年6月27日,公司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7年8月2日,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温中会变验字(2007)122号),截至2007年7月31日,冠盛有限已收到NISHIMUTAKomei(西牟田洪明)缴纳的注册资本681.8182万元,为现汇美元出资。
  本次股权转让系对核心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转让价格为双方协商的价格。2007年8月,外部投资者NISHIMUTAKomei增资及购买了原股东NewFortune持有发行人4.00%的股权,增资及转让价格为5.28元/出资额,因此这个价格作为当期转让的股权公允价值。发行人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但是由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减少了留存收益,增加了资本公积。发行人于2008年5月完成了股份公司的改制,相关影响已经消除。
  11、2007年8月第五次股权转让.2007年8月18日,上述其他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07年8月28日,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温外经贸字资[2007]143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07年8月28日,公司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7年8月30日,冠盛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格。2007年8月,外部投资者NISHIMUTAKomei增资及购买了原股东NewFortune持有发行人4.00%的股权,增资及转让价格为5.28元/出资额,因此这个价格作为当期转让的股权公允价值。发行人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但是由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减少了留存收益,增加了资本公积。发行人于2008年5月完成了股份公司的改制,相关影响已经消除。
  12、2008年1月第六次股权转让.2007年12月25日,冠盛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周家儒将所持公司0.08%股权(出资额4.5455万元)转让给大成邦,转让价格为4.5455万元,每1元注册资本的转让价格为1元。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为冠盛有限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冠盛有限五名股东中,仅二名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此周家儒、章孟丽共同出资设立大成邦,并以每1元注册资本1元的转让价格受让冠盛有限部分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2007年12月,上述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08年1月8日,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温外经贸资[2008]5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08年1月9日,公司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8年1月11日,冠盛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13日,冠盛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由公司6位登记在册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深鹏所审字[2007]1042号)确定的公司截至2007年8月31日的净资产折为股本12,000万元,剩余部分净资产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08年1月13日,周家儒、NISHIMUTAKomei、瑞时投资等6名股东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决定发起设立“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并确定了各发起人投资的方式、金额和期限、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等重大事项。
  2008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具《商务部关于同意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的批复》(商资批[2008]409号),同意冠盛有限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资审字[2008]0087号)。
  (三)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前的股份变动.1、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2010年5月11日,NISHIMUTAKomei与Alpha签署《股权转让协议》,NISHIMUTAKomei将所持公司16%股权(1,920万股股份)转让给Alpha,转让价格为3,200万元,每1元注册资本的转让价格为1.67元。
  经核查,本次股份转让的原因为公司股份改制完成后未启动发行上市工作,NISHIMUTAKomei因资金周转需要,计划转让所持全部股份。Alpha为周家儒儿子周隆盛投资的外国企业,经协商一致,由Alpha收购NISHIMUTAKomei所持全部股份。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NISHIMUTAKomei已与周家儒于2009年3月10日签署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12%股份作价3,600万元转让,4%股份作价1,200万元转让,另按7%/年支付孳息。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实际交易价格为4,800万元,并另按7%/年支付孳息。
  2010年5月11日,NewFortune与DONGMin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NewFortune将所持公司1.5%股权(180万股股份)转让给DONGMin,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经核查,本次股份转让的原因为,公司在2009年12月前未实现上市计划,根据2007年8月NewFortune与DONGMin签订的《补充协议》,NewFortune无偿转让1.5%股份给DONGMin,因此DONGMin无需支付300万元转让价款。
  201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10年7月7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的批复》(浙商务资函[2010]249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10年7月13日,公司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0年7月22日,冠盛集团办理完毕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2011年4月28日,NewFortune与DONGMin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NewFortune将所持公司1.5%股权(180万股股份)转让给DONGMin,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经核查,本次股份转让的原因为,公司在2010年12月前未实现上市计划,根据2007年8月NewFortune与DONGMin签订的《补充协议》,NewFortune无偿转让1.5%股份给DONGMin,因此DONGMin无需支付300万元转让价款。
  2011年6月30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的批复》(浙商务资函[2011]137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11年6月30日,公司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1年7月27日,冠盛集团办理完毕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201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确定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确定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5年10月26日,股转系统下发《关于同意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7055号),同意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5年11月20日,公司股票正式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834175,证券简称“冠盛集团”。
  (五)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后的股份变动.1、瑞时投资转让15.82%股份.2015年12月2日,公司股东瑞时投资将所持公司1,898.40万股份(股份比例为15.82%)转让给姜肖波、潘战兴、石勇进、赵愫泓,每股的转让价格为0.43元。
  经核查,本次股份转让的原因为,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后,为增加管理人员持有股票的流动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由通过瑞时投资间接持股,变更为直接持股;本次股权转让以瑞时投资注册资本(800万元)对应转让股份数(1,898.4万股),即800/1,898.4为定价基础。
  2、姜肖波将股权转让给核心管理人员.2015年12月10日、2015年12月18日、2015年12月25日,公司股东姜肖波将所持公司9.675%股份转让给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每股的转让价格为1.1元。经核查,本次股份转让的原因为:15名股份受让方均为公司管理人员,瑞时投资将所持有的10.5917%股份转让给姜肖波,由姜肖波将9.6750%转让给15名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本次股权转让以双方协商确定后1.1元/股为定价基础。
  3、周家儒转让2.3325%股份.2016年12月30日,周家儒将所持公司2.3325%股份转让给苏州长祥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每股的转让价格为8.2元。经核查,本次股份转让的原因为双方协议转让,本次股权转让以发行人2016年预计净利润8000万元,市盈率12.3倍,发行人整体估值9.84亿为定价基础。
  4、周家儒转让4.0667%股份.2017年2月28日,周家儒将所持公司3.05%、1.0167%股份分别转让给上海斐君铂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斐君钡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每股的转让价格为8.2元。经核查,本次股份转让的原因为双方协议转让;本次股权转让以发行人2016年预计净利润8000万元,市盈率12.3倍,发行人整体估值9.84亿为定价基础。
  5、截至2017年12月31日股权结构.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146名股东。
  (六)发行人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8年9月1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了《关于同意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3039号),同意公司股票自2018年9月13日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七)发行人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交易
  1、终止挂牌异议股东回购
  为保护针对终止挂牌事项异议股东的权益,周家儒承诺由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异议股东所持的股份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其持股成本价格。2018年7月至9月期间,陈飞等14名股东与周家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2、2018年10月13日,股权转让
  2018年10月13日,胡晓刚与周家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公司2,000股股份转让给周家儒,每股的转让价格为8.2元。
  3、2019年1月8日,股权转让
  2019年1月8日,发行人股东徐钧与黄蕾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徐钧所持公司2,000股股票转让给黄蕾,每股转让价格为10元。
  黄蕾,出生于1984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最近五年先后在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盛山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任职,目前任职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2019年2月28日,股权转让
  2019年2月28日,发行人股东杜岩与苏海霞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杜岩将所持公司1,000股股票转让给苏海霞,转让价格为5,007.63元,杜岩与苏海霞系夫妻关系。
  苏海霞,出生于1976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最近五年均为外国驻华使领馆雇员。
  5、截至招股书签署日股权结构
  根据发行人股东名册,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131名股东。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04345955Y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6,581.50万元,股份总数16,581.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9,121.5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7,460.00万股。公司股票于2020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04345955Y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6,579.50万元,股份总数16,579.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8,714.45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7,865.05万股。

参股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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