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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公司资料


威迈斯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Vmax New Energy Co.,Ltd.

所属地域:广东省

所属行业:汽车 — 汽车零部件
公司网址:www.vmaxpower.com.cn
主营业务: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产品名称:
电机控制器 、驱动电机 、减速器 、车载充电机 、车载DC/DC变换器 、动力电池
控股股东:万仁春 (持有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5.12%)
实际控制人:万仁春 (持有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5.12%)
最终控制人:万仁春 (持有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5.12%)
董事长:万仁春

董  秘:李荣华

法人代表:万仁春
总 经 理:刘钧

注册资金:4.21亿元

员工人数:2617
电  话:86-0755-86020080-5181

传  真:86-0755-86137676

邮 编:518000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公司简介: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产品是车载电源的车载充电机、车载DC/DC变换器、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电驱系统的电机控制器、电驱总成,液冷充电桩模块。2021年,荣获由xEV电驱动论坛委员会颁发NE Times-2021中国领先电驱动产业链TOP50榜单-最具潜力企业荣誉以及中国新能源车充电与驱动技术大会颁发的2021中国新能源车充电与驱动技术大会-银牌。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7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5-08-18

发行数量:4210.00万股

发行价格:47.29元
上市日期:2023-07-26

发行市盈率:73.9800倍

预计募资:13.32亿元
首日开盘价:60.00元

发行中签率:0.05%

实际募资:19.91亿元
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1、2005年8月,威迈斯有限设立
  2005年7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商外资粤深南外资证字[2005]00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准威迈斯有限设立,投资总额为3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30万美元,经营年限为50年,经营范围为“加工生产电源产品、通信设备用的DC-DC电源模块系统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投资者为威迈斯(开曼)。
  2005年7月15日,深圳市南山区经济贸易局出具深外资南复[2005]0387号《关于设立外资企业“威迈斯电源(深圳)有限公司”的通知》,同意威迈斯(开曼)在深圳市设立外资企业威迈斯有限的申请,威迈斯有限投资总额为3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30万美元。
  2005年8月18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威迈斯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威迈斯(开曼)作为威迈斯有限股东期间,其唯一股东为威迈斯(BVI),威迈斯(BVI)的唯一股东为万仁春。综上,威迈斯(开曼)作为威迈斯有限股东期间,威迈斯(开曼)的唯一最终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一直为万仁春。
  威迈斯(开曼)为成立于2002年4月22日的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并于2016年10月31日由注册地政府予以撤销。威迈斯(BVI)为成立于2002年4月8日的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英属处女岛,并于2015年10月31日由注册地政府予以撤销。
  2、2006年7月,增加实收资本至20万美元
  2006年6月27日,深圳晨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晨耀外验字(2006)第005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06年6月20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20万美元,计入注册资本20万美元。
  2006年7月14日,威迈斯有限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变更为20万美元。
  2006年7月20日,威迈斯有限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3、2007年7月,增加实收资本至30万美元
  2007年5月31日,深圳晨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晨耀外验字(2007)第011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07年5月29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10万美元,计入注册资本10万美元。
  2007年7月2日,威迈斯有限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认缴注册资本全部完成实缴,共计30万美元。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2018年10月19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京审[2018]1938号《审计报告》,威迈斯有限截至2018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6,915.40万元。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1880号《资产评估报告》,威迈斯有限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31,616.50万元。
  2018年11月5日,威迈斯有限全体股东审议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威迈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威迈斯有限截至2018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6,915.40万元为基础折股,股本7,500.00万元,剩余9,415.40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威迈斯有限原全体股东共同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并按照其原有出资比例持有公司相应比例的股份。
  2018年11月21日,威迈斯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就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股份总数、股本设置、出资方式、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2018年11月21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验[2018]1-7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8年11月13日止,威迈斯有限以2018年7月31日的经审计净资产16,915.40万元为基础折股,将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7,500.00万元,资本公积9,415.40万元。2022年4月20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验[2022]1-57号《净资产折股补充验证说明》,对该次净资产折股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8年11月2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签署了《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年12月14日,公司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发行人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相关股东涉及的股权代持
  1、2009年9月,第一次股权转让、企业性质以及企业名称变更
  (1)工商登记情况
  2009年9月2日,根据威迈斯有限全体董事审议通过的《威迈斯电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威迈斯(开曼)与蔡友良、杨学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威迈斯(开曼)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78.40%的股权转让至蔡友良,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21.60%的股权转让至杨学锋。
  2009年9月9日。
  2009年9月14日,深圳市南山区贸易工业局下发深外资南复[2009]0332号《关于外资企业“威迈斯电源(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企业性质变更的批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威迈斯有限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09年9月16日,威迈斯有限全体股东审议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企业名称由“威迈斯电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
  2009年9月17日,深圳长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长盛验字[2009]12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09年9月17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237.9416万元。
  2009年9月23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代持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蔡友良持有威迈斯有限78.40%的股权,杨学锋持有威迈斯有限21.60%的股权。其中,蔡友良、杨学锋均为名义股东,所持全部股权均系代万仁春持有。
  万仁春于2005年8月通过境外主体威迈斯(开曼)于境内投资设立威迈斯有限作为创业主体,并于2009年9月拆除境外控股的股权架构而转为境内主体持有。在威迈斯有限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过程中,万仁春委托蔡友良、杨学锋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股权,主要原因是:一是2009年5月万仁春自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现名为“维谛技术有限公司”)辞职加入威迈斯有限,为避免给原任职单位带来不良影响,万仁春采用委托他人代持方式持有股权;二是蔡友良为万仁春多年好友,杨学锋为威迈斯有限的核心人员,故万仁春委托两人暂时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的股权。
  2、2009年10月,第一次增资
  (1)工商登记情况
  2009年10月8日,威迈斯有限全体股东审议通过《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增加威迈斯有限注册资本。威迈斯有限注册资本由237.9416万元增加至1,200万元,新增962.0584万元注册资本,其中蔡友良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54.2538万元,杨学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7.8046万元。
  2009年10月23日,深圳长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长盛验字[2009]18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09年10月23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62.0584万元,实收资本累计600万元。其中蔡友良对威迈斯有限增资283.8538万元,杨学锋增资78.2046万元。
  2009年10月30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代持情况
  本次增资完成后,蔡友良持有威迈斯有限78.40%的股权,杨学锋持有威迈斯有限21.60%的股权。其中,蔡友良、杨学锋均为名义股东,所持全部股权均系代万仁春持有。
  在本次增资中,蔡友良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54.2538万元并实缴283.8538万元,杨学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7.8046万元并实缴78.2046万元,合计实缴362.0584万元。本次增资中前述实缴362.0584万元资金,均系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所得,并由万仁春委托蔡友良、杨学锋以增资款名义转至威迈斯有限账户。
  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筹资的原因主要是:万仁春个人资金不足,考虑其与蔡友良为多年好友,且蔡友良具有资金实力,经双方协商而形成借贷关系,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
  3、2011年9月,减少注册资本
  (1)工商登记情况
  2011年7月26日,威迈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变更为600万元,并在《深圳晚报》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有债权人和被担保人对本次减资提出异议。2011年9月15日,威迈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确认了本次减资事宜。威迈斯有限就本次减资事项已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了决策、公告等程序。
  2011年9月19日,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深皇嘉所验字[2011]247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11年9月19日,威迈斯有限已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其中蔡友良减少出资470.40万元,杨学锋减少出资129.60万元,威迈斯有限减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均为600万元。
  2011年9月23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股权代持情况
  本次减资后,威迈斯有限的注册资本减少至600万元,实收资本为600万元,其中,蔡友良持有威迈斯有限78.40%的股权(对应470.40万元注册资本),杨学锋持有威迈斯有限21.60%的股权(对应129.60万元注册资本)。其中,蔡友良、杨学锋均为名义股东,所持全部股权均系代万仁春持有。
  4、2013年7月,第二次增资、第二次股权转让
  (1)工商登记情况
  ①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3年7月,根据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股东杨学锋与蔡友良、刘钧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杨学锋将其持有的威迈斯有限4.93%股权(对应29.60万元注册资本)以名义总价6元转让给蔡友良,将其持有的威迈斯有限8.67%股权(对应52万元注册资本)以名义总价9元转让给刘钧。2013年7月8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JZ20130708116号《股权转让见证书》。
  ②第二次增资
  2013年7月,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万仁春、刘钧、吴文江以非专利技术“LLC变换器同步整流方法及其装置”、“一种限制脉冲放电的输出功率的方法及电路”向威迈斯有限出资。该等非专利技术经深圳市永信瑞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深永信评报咨询字[2013]第003号《关于刘钧、吴文江、万仁春委估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09万元。全体股东确认以该等非专利技术作价人民币1,400万元向威迈斯有限增资,其中万仁春增资金额为936万元,刘钧增资金额为400万元,吴文江增资金额为64万元。
  威迈斯有限与万仁春、刘钧、吴文江就本次增资签订了《非专利技术出资协议》,约定万仁春、刘钧、吴文江以非专利技术“LLC变换器同步整流方法及其装置”、“一种限制脉冲放电的输出功率的方法及电路”作价1,400万元增资至威迈斯有限。
  2013年7月15日,深圳佳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佳和验字[2013]14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3年6月30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万仁春、刘钧、吴文江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400万元,均为无形资产出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万仁春、刘钧、吴文江将上述非专利技术“LLC变换器同步整流方法及其装置”和“一种限制脉冲放电的输出功率的方法及电路”实际交付威迈斯有限使用。上述两项非专利技术当时正在申请专利过程中,于2012年12月取得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通知书》,后分别于2014年、2015年获得专利授权,并在取得专利授权后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威迈斯有限。
  2013年7月23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威迈斯有限全体股东持有的威迈斯有限股权均系各方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关系。
  (2)股权代持解除情况
  在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过程中,万仁春与蔡友良、杨学锋对威迈斯有限的股权代持关系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清理。
  在2009年10月增资过程中,万仁春曾向蔡友良借入362.0584万元资金,双方协商借款年利率为10%,并确认截至2013年7月借款本金加利息合计为500万元。
  为了清理蔡友良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470.40万元股权(对应470.40万元注册资本),同时偿还所欠蔡友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00万元,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威迈斯有限500万元股权转为蔡友良实际持有,以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并抵销其所欠蔡友良的500万元款项,具体过程如下:一是万仁春指示蔡友良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全部470.40万元股权转为蔡友良实际持有,无需办理工商变更;二是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29.60万元股权(对应29.60万元注册资本)形式上以名义总价6元转让给蔡友良,实质系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以29.60万元股权抵偿债务而转为蔡友良实际持有,需要办理工商变更。上述操作完成后,蔡友良持有威迈斯有限500万元股权,万仁春与蔡友良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且前述债权债务亦清理完成。
  为了清理杨学锋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129.60万元股权(对应129.60万元注册资本),同时为激励公司核心员工刘钧、杨学锋,在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29.60万元股权形式上以名义总价6元转让给蔡友良的基础上,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由杨学锋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剩余100万元股权分别转为刘钧、杨学锋实际持有,具体过程如下:一是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52万元股权以名义总价9元转让给刘钧,即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以象征性价格将52万元股权转为刘钧实际持有,需要办理工商变更;二是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48万元股权转为杨学锋实际持有,无需办理工商变更。上述操作完成后,杨学锋持有威迈斯有限48万元股权,万仁春与杨学锋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万仁春持有威迈斯有限46.80%的股权,蔡友良持有威迈斯有限25%的股权,杨学锋持有威迈斯有限2.40%的股权,万仁春、蔡友良与杨学锋各自持有的威迈斯有限股权均系各方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关系。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涉及的股权代持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万斌龙(持有公司170.6006万股股份,占比0.4503%)存在1宗股权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7月26日,冯颖盈与万斌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冯颖盈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0.50%(因公司后续融资而稀释变更为0.4503%)的股权以3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万斌龙。2018年7月27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21年6月22日,自然人饶兵以发行人股东万斌龙为被告、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冯颖盈为第三人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
  2021年7月5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原告饶兵于2018年6月19日向被告万斌龙转账300万元,后原被告于2019年7月1日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饶兵向万斌龙转账的300万元用于双方共同投资发行人170.60万股股份,其中原告饶兵持有18.9556万股股份,饶兵持有的前述股份由被告万斌龙代持。万斌龙承诺,如果发行人自2019年7月1日起两年内未上市,则万斌龙将饶兵投资额300万元全额保底返还给饶兵(不计利息)。鉴于发行人自2019年7月1日起两年内尚未上市,万斌龙已向饶兵退还300万元投资款。但因饶兵与万斌龙就股权代持关系是否解除以及原始投资金额、代持比例、分红事项存在争议,原告饶兵向法院提起上述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万斌龙提供向威迈斯有限投资的原始财务凭证及后续股权变动涉及的相关资料供原告查阅以及被告万斌龙向原告饶兵支付股权代持期间的所有股权分红款项。
  2022年4月26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302民初14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万斌龙向原告饶兵出示向第三人威迈斯投资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阅,驳回原告饶兵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5月31日,饶兵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22年7月12日,万斌龙以饶兵为被告、以发行人为第三人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万斌龙与饶兵在2019年7月1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于2020年10月23日解除,万斌龙与饶兵之间就《股权代持协议》项下的股权不存在代持关系。
  2、被告饶兵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2年7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根据发行人于2023年4月3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案件资料,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2)粤0114民初12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万斌龙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4月16日,万斌龙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完结。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饶兵与万斌龙就股权代持关系是否解除尚存在争议。
  上述股权纠纷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的障碍,主要理由如下:
  (1)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冯颖盈系上述案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并未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承担相关义务,法院亦未判令第三人承担相关义务,因此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冯颖盈无需就此案件承担实际的义务。
  (2)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万斌龙仅持有发行人170.600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为0.4503%,发行人涉及纠纷的股份占比较小;且该等股权纠纷不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上述股权纠纷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清晰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更,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控股股东及相关股东涉及的股权代持关系已解除完毕,且涉及的相关股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其他股东现涉及2宗股权纠纷案件,但该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以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其他代持或股权纠纷情况。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75566106A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7,885.7142万元,股份总数37,885.7142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市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2,095.7142万元。

参股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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