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环宇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East Universe Gas Co.Ltd.
所属地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所属行业:公用事业 — 燃气Ⅱ
主营业务:天然气销售业务、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以及供热业务。
产品名称:
天然气销售 、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 、供热
控股股东:李明 (持有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1.01%)
实际控制人:李明、李伟伟 (持有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1.01、16.97%)
最终控制人:李明、李伟伟 (持有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51.01、16.97%)
董事长:李明
董 秘:周静
法人代表:李明
总 经 理:田荣江
注册资金:1.89亿元
员工人数:796
电 话:86-0994-2266135
传 真:86-0994-2266212
邮 编:831100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24层
公司简介: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天然气销售业务、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以及供热业务。公司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为一体,专注于城市燃气供应、城市集中供热的公用事业综合服务商。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5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1-03-18
发行数量:4000.00万股
发行价格:13.09元
上市日期:2018-07-09
发行市盈率:22.9900倍
预计募资:4.8亿元
首日开盘价:18.85元
发行中签率:0.03%
实际募资:5.24亿元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1、2001年3月,环宇有限成立。
(1)昌吉市液化气公司改制及环宇有限成立情况。
2001年3月3日,昌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昌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昌吉市财政局、昌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昌吉市液化气公司改制设立新公司的批复》(昌市体改字(2001)第07号,以下简称“《改制批复》”),同意对昌吉市液化气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同意由新疆昌吉市环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即“环宇集团”)、原新疆昌吉市液化气公司职工等个人、昌吉市国资中心共同出资设立新疆昌吉环宇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由环宇有限收购昌吉市液化气公司净资产。
2001年3月9日,环宇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关于联合发起设立新疆昌吉环宇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合同书》,约定根据四部门《改制批复》等共同设立“新疆昌吉环宇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2)出资及验资情况。
2001年3月14日,新疆宏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宏昌验字[2001]060号”的《验资报告》,验证全体股东出资到位、环宇有限注册资本为1,455万元。股东出资情况如下:环宇集团货币出资1,000万元、实物出资288万元,合计出资1,288万元、持股比例为88.522%;昌吉市国资中心货币出资1万元作为国有“金股”,持股0.069%;45名自然人股东货币出资166万元。
2017年2月7日,立信出具《验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044号),复核确认环宇有限设立时股东出资均已足额到位。
(3)环宇集团出资情况。
2001年3月环宇有限设立时,环宇集团以现金及实物资产进行出资。其中该实物资产为在建办公楼。
2001年3月9日,新疆宏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宏昌评字(2001)第1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2001年2月18日,该实物资产评估值为288.64万元。
根据环宇有限工商资料记载,环宇集团出资的房产已于2002年3月11日过户至环宇有限名下,房产证编号为“房权证昌市房字第00000048号”;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亦于2002年出具证明确认房产证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4)职工大会决议及自然人股东出资情况。
2001年2月15日,昌吉市液化气公司召开职工大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改制方案。本次职工大会,45名职工中实到40人、缺席5人,缺席会议的5名职工后续已实际参与改制并成为环宇有限的股东。
根据《中共昌吉市委、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决定》(昌市党发[1998]1号)、昌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昌吉市液化气公司职工购大股从净资产中剥离优惠的批复》(昌市国字[2001]第11号)等文件规定,为深化企业改革、鼓励经营者持股,对持股超过10万元以上者奖励20%;由于刘新福出资金额为80万元,确认同意对刘新福奖励现金16万元、刘新福以该16万元出资。
(5)改制批复及昌吉市液化气公司资产评估及收购情况。
根据《改制批复》,由环宇有限收购昌吉市液化气公司净资产。
为本次改制目的,新疆正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昌吉市液化气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于2001年2月11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正祥会评报字[2001]009号),本次资产评估已经昌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立项(昌吉市新国评字[2001]01号)。经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00年12月31日,昌吉市液化气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2,131,754.3元。
根据《改制批复》,四部门根据“正祥会评报字(2001)009号”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昌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昌市国资(2001)03号”文件确认,昌吉市液化气公司上述评估净资产2,131,754.3元扣除“钢瓶复置金”1,963,947.19元后余额为167,807.21元;再将职工安置等费用剥离扣除后,昌吉市液化气公司净资产为-76.04万元。为此,昌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同意将原由昌吉市液化气公司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评估作价2,130,358.18元划归环宇有限并抵减液化气公司资产剥离形成的负数,抵减后环宇有限实际应付土地价款为1,369,948.14元(即土地评估作价2,130,358.18元抵减净资产负值760,410.04元的余额)。
考虑到环宇有限需支付土地价款,根据昌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昌吉市液化气公司职工购大股从净资产中剥离优惠的批复》(昌市国字[2001]第11号)要求,环宇有限收到个人股东的出资款150万元后即将其全额上缴昌吉市国资中心,昌吉市国资中心随后并相应向环宇有限返还了土地价款差额130,051.86元(即环宇燃气上缴款项150万元扣除应付土地价款1,369,948.14元后的余额)。
(6)国有金股的设定。
虽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未设置“国有金股”的相关条款,但考虑到环宇有限经营项目属市政公用事业,为了巩固国有企业改制成果,防止相关方不履行改制方案、不当处置企业资产改变企业经营方向,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改制批复》批复由昌吉市国资中心对环宇有限参金股1万元,该“国有金股”不参与分红,但在收费价格浮动等方面具有“一票否决”的特权。
2001年3月13日,昌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关于昌吉市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批复》(昌市国字[2001]12号),对本次国有金股设置和国有金股性质予以确认。
后经昌吉市国资局《关于同意将环宇燃气公司国有金股挂牌转让的通知》(昌市国资发[2014]12号)批准,环宇有限国有金股已于2014年退出。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股本结构的形成、变化及重大资产重组”。
(7)新公司注册登记。
2001年3月13日,全体股东签署了《股东会议纪要》,确认了环宇有限的股权结构并选举产生了环宇有限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日,全体股东签署了环宇有限公司章程。
2001年3月18日,环宇有限在昌吉市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式注册成立。
(8)昌吉市液化气公司注销。
环宇有限注册成立后,原昌吉市液化气公司相应注销并办理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9)关于环宇有限设立及昌吉市液化气公司改制过程的专项确认。
2015年8月11日,新疆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对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历史沿革确认的复函》(新国资函[2015]110号),对环宇有限设立时国有股权历史沿革予以确认。
2、2004年股权转让及更名。
2004年2月16日,环宇有限经审议通过同意原股东张维国将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汪彬,原股东刘平将其0.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张风。
同时,公司名称由“昌吉市环宇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燃气有限公司”。
2004年3月1日,张维国与汪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维国将所持公司出资2万元转让给汪彬。
2004年3月1日,刘平与张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平将所持公司出资0.5万元转让给张风。
2004年3月15日,昌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环宇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3、2007年第一次股权转让。
根据环宇有限工商资料,经环宇有限内部决议并经工商机关登记,2007年8月,环宇有限股东陈铁军将所持公司部分股权分别转让给黄朝军、洪燕,本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2007年5月19日,环宇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股东陈铁军将0.5万元出资转让给黄朝军、0.5万元出资转让给洪燕。
2007年6月5日,陈铁军与黄朝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铁军将所持环宇有限0.5万元出资转让给黄朝军。
2007年6月5日,陈铁军与洪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铁军将所持环宇有限0.5万元出资转让给洪燕。
环宇有限并就本次股权转让制定了章程修正案。根据环宇有限工商资料,环宇有限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4、2007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根据环宇有限工商资料,经环宇有限内部决议并经工商机关登记,2007年12月,环宇有限股东周晓燕将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洪燕、李春丽,股权转让后周晓燕不再持有环宇有限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2007年5月19日,环宇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股东周晓燕将0.5万元出资转让给洪燕、3万元出资转让给李春丽。
2007年11月28日,周晓燕与洪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晓燕将所持环宇有限0.5万元出资转让给洪燕。
2007年11月28日,周晓燕与李春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晓燕将所持环宇有限3万元出资转让给李春丽。
环宇有限并就本次股权转让制定了章程修正案。根据环宇有限工商资料,环宇有限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5、2008年第一次股权转让。
根据环宇有限工商资料,经环宇有限内部决议并经工商机关登记,2008年6月,环宇有限股东郭海龙将所持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马建军,股权转让后郭海龙不再持有环宇有限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2008年5月7日,环宇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股东郭海龙将0.5万元出资转让给马建军。
2008年5月7日,郭海龙与马建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郭海龙将所持环宇有限0.5万元出资转让给马建军。
2008年5月7日,环宇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制定了章程修正案。
根据环宇有限工商资料,环宇有限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6、2008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根据环宇有限工商资料,经环宇有限内部决议并经工商机关登记,2008年8月,环宇有限股东刘海港将所持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汤晓明,股权转让后刘海港不再持有环宇有限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2008年7月16日,环宇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股东刘海港将0.5万元出资转让给汤晓明。
2008年7月16日,刘海港与汤晓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海港将所持环宇有限0.5万元出资转让给汤晓明。
环宇有限并就本次股权转让制定了章程修正案。根据环宇有限工商资料,环宇有限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7、2009年第一次增资。
2008年11月30日,环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1,455万元增加至2,91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455万元由控股股东环宇集团及37名原自然人股东以每注册资本1元的价格认缴。
2008年12月12日,新疆宏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宏昌验字(2008)0-164号”《验资报告》,对新增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验证:截至2008年12月8日,环宇有限实收资本为2,910万元,新增部分由环宇集团及37名原自然人股东以货币缴纳。
2009年1月1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环宇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2017年2月7日,立信出具《验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044号),对前述验资报告予以复核确认。
8、2009年第二次增资。
2009年10月26日,环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2,910万元增加至4,2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291万元由控股股东环宇集团认缴,其中货币出资195万元,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1,096万元。
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28日,新疆正祥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新正资评字(2009)第130号”、“新正资评字(2009)第180号”《评估报告书》,对环宇集团用作出资的实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环宇集团拟出资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25,097,398元,其中房屋建筑物评估值8,658,201元,土地使用权评估值16,439,197元。
2009年12月28日,新疆正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正会验变字[2009]5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12月25日,环宇有限已经收到环宇集团足额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291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195万元,以实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出资1,096万元。
2009年12月31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环宇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2016年4月7日,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复核报告》(开元评复字[2016]004号、开元评复字[2016]005号),对前述评估报告予以复核确认。
2017年2月7日,立信出具《验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044号),对前述验资报告予以复核确认。
9、2011年增资。
2010年12月13日,环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4,201万元增加至5,82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619万元由控股股东环宇集团及46位原自然人股东以每注册资本1元的价格认缴。
2011年2月9日,新疆正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正会验字[2011]16号”《验资报告》,对新增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验证:截至2010年12月27日,环宇有限实收资本为5,820万元,新增部分由环宇集团及46位原自然人股东以货币缴纳。
2011年4月1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环宇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2017年2月7日,立信出具《验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044号),对前述验资报告予以复核确认。
10、2012年增资。
2011年12月16日,环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5,820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180万元由控股股东环宇集团以每注册资本1元的价格分两期认缴,其中货币出资2,329.38万元,实物出资1,850.62万元。首期出资为2,450.62万元,于2011年12月28日前缴清,剩余出资1,729.38万元于2013年11月27日前缴清。
2011年12月26日,新疆中和正信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新中和正信评报字[2011]第08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环宇集团用作首期出资的房屋建筑物进行了评估,环宇集团拟出资资产评估值为1,850.62万元,均为房屋建筑物。
2012年1月30日,新疆源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新源丰会验字[2012]029号),验证截至2011年12月28日,环宇有限已经收到环宇集团足额缴纳的首期新增注册资本2,450.62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600万元,以房屋建筑物出资1,850.62万元。
2012年4月2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环宇有限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2013年11月22日,新疆正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新正会验变字[2013]72号),验证截至2013年11月21日环宇有限已经收到控股股东环宇集团足额缴纳的第二期新增注册资本1,729.38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为10,000万元。
2016年4月7日,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复核报告》(开元评复字[2016]003号),对前述评估报告予以复核确认。
2017年2月7日,立信出具《验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044号),对前述验资报告予以复核确认。
11、2013年第一次股权转让。
环宇有限的国有金股原为昌吉市国资中心持有,2012年11月10日,昌吉市国资局出具“昌市国资发[2012]4号”《关于昌吉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投资的16家企业资产整体划转到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该部分金股改由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作为股东持有。
2013年3月6日,环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原股东昌吉市国资中心将其认缴的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3月6日,昌吉市国资中心与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12、2013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3年5月22日,环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原股东郝国珍将其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新股东李博,李新生将其4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博。
此后,郝国珍、李新生分别与李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了股权转让相关事项。郝国珍、李新生为夫妻关系,李博为郝国珍、李新生之子。
2013年5月23日,环宇有限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案。环宇有限并已就前述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13、2014年第一次股权转让暨国有金股退出。
2014年7月,昌吉市国资局出具“昌市国资发[2014]12号”《关于同意将环宇燃气公司国有金股挂牌转让的通知》,批复同意将环宇有限1万元国有金股挂牌转让。
2014年7月8日,环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资监管机关要求公开挂牌转让所持公司1万元出资。
2014年7月15日,昌吉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外进行公开挂牌电子竞价,此后环宇集团通过电子竞价成为竞得人,成交价为42,450.00元。
2014年8月6日,昌吉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昌政交鉴字[2014]第026号),对本次股权转让予以鉴证。
2014年8月6日,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环宇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环宇集团已于2014年8月8日将上述价款支付给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8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环宇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根据新疆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对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历史沿革确认的复函》(新国资函[2015]110号),本次股权转让暨国有金股退出已经取得新疆自治区国资委确认。
14、2014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由于原股东兰瑞新于2006年8月去世,根据[2009]昌州证民字第136号继承权公证书等文件资料,兰瑞新所持公司股权由其妻子马月英继承。
2014年8月20日,环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原股东兰瑞新认缴的1万元出资额由其遗孀马月英继承。
2014年8月29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环宇有限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15、2014年增资。
2014年8月21日,环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10,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由控股股东环宇集团及46位原自然人股东以每注册资本1元的价格认缴。
2014年9月3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XYZH/2013XAA4043-1_1”《验资报告》,对新增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验证:截至2014年9月3日,环宇有限累计注册资本10,500万元,实收资本10,500万元。新增部分各股东以货币缴纳。
2014年9月19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环宇有限工商变更登记申请。
16、2015年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年6月3日,为进一步理顺和优化李明先生和环宇集团对发行人的控制、控股结构持股比例,环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吸收李明为公司新股东,同意环宇集团将持有公司的50%股权,即5,250万元出资转让给李明,以公司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确定转让价款为11,126.18万元。
2015年6月5日,环宇集团与李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所持环宇有限5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5,250万元)参照环宇有限净资产值转让给李明,转让价格为11,126.18万元。
2015年6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环宇有限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17、2015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年7月3日,因环宇有限原股东许建胜去世,其股权由其女儿许腾月继承,上述事项已经昌吉市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2015]昌证字第6594号),许腾月持有公司0.03%的股权。
本次股权继承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由许腾月登记为发行人的发起人。
18、股份公司的设立。
2015年5月18日,立信对环宇有限进行了审计并于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211140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15年2月28日,环宇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额为216,008,475.48元。
2015年6月17日,环宇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决议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基准日为2015年2月28日,公司股东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截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216,008,475.48元为折股依据,按1:0.4861的比例将前述净资产中的10,500万元折为股份公司的总股本,其余净资产中108,810,267.11元列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2,198,208.37元列入股份公司的专项储备;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均由股份公司继承。
2015年7月6日,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
2015年7月6日,立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211226号),验证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出资到位。
2015年7月17日,股份公司经昌吉州工商局核准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号:
652300050002274)。
19、2015年增资。
发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召开首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5年8月3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注册资本由10,500万元增加至12,000万元,公司总股本由10,500万股增加至12,000万股,增资价格以2015年6月30日公司账面净资产23,131.64万元依据(折合每股净资产2.20元),增资金额为3,304.52万元。
2015年8月11日,发行人就本次增资领取了昌吉州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2015年12月9日,立信就发行人本次增资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211641号),验证截至2015年12月8日,发行人已收到股东新增投资款33,045,202.41元,其中1,5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18,045,202.41元计入资本公积。
由于本次新增的1,500万股股份主要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环宇安装原股东认购,且每股认购价格低于发行人每股的公允价格,因此本次增资构成了股权激励按股份支付处理。
2015年12月8日,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威正信评报字[2015]第4028号),采用收益法下净资产评估值38,518.04万元作为股份支付的计算依据,确认股份支付金额为2,198.10万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0、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确认。
2015年4月30日,昌吉市人民政府向昌吉州人民政府呈报《关于确认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燃气有限公司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的请示》(昌市政发[2015]29号),昌吉市人民政府确认环宇有限公司设立及原昌吉市液化气公司改制程序和行为符合规定、有效,国有资产没有流失;确认环宇有限股权变动和“国有金股”退出未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其程序和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015年7月21日,昌吉州人民政府向新疆自治区国资委呈报《关于确认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燃气有限公司股权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函》(昌州政函[2015]70号),昌吉州人民政府确认原昌吉市液化气公司改制和环宇有限设立等行为均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其国有股权变更和“国有金股”退出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操作,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涉及法律纠纷,合法合理。
2015年8月11日,新疆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对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历史沿革确认的复函》(新国资函[2015]110号),对发行人国有股权历史沿革予以确认。
公司于2018年7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6,000.00万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382,714股,每股面值1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60,000,000元变更为189,382,714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60,000,000股变更为189,382,714股。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189,382,714股,注册资本为189,382,714元,注册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24层。
参股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