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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通燃气公司资料


洪通燃气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Hongtong Natural Gas Co.,Ltd.

所属地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所属行业:公用事业 — 燃气Ⅱ
公司网址:www.xjhtrq.com
主营业务:LNG、CNG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以及居民用、商业用和工业用天然气的销售。
产品名称:
天然气销售业务 、汽油销售业务 、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
控股股东:刘洪兵 (持有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3.18%)
实际控制人:刘洪兵、谭素清 (持有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3.18、9.85%)
最终控制人:刘洪兵、谭素清 (持有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3.18、9.85%)
董事长:刘洪兵

董  秘:秦明

法人代表:刘洪兵
总 经 理:姜述安

注册资金:2.83亿元

员工人数:986
电  话:86-0996-2613068;86-0996-2959582

传  真:86-0996-2692898

邮 编:841000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苑路洪通工业园
公司简介: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LNG、CNG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以及居民用、商业用和工业用天然气的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天然气销售业务、汽油销售业务和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公司获得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公司地处新疆,享受“西部大开发”、“西气东输”、“一带一路”等一系列税收及产业政策支持。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5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0-01-13

发行数量:4000.00万股

发行价格:22.22元
上市日期:2020-10-30

发行市盈率:22.2289倍

预计募资:8.69亿元
首日开盘价:26.66元

发行中签率:0.03%

实际募资:8.89亿元
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设立方式
  公司前身系于2000年1月13日成立的洪通有限。2017年9月28日,洪通有限以经审计的截止2017年7月31日的净资产扣除专项储备371.88万元后的余额19,765.29万元,按照2.1961:1的比例折合成9,000.00万股,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洪通股份。2017年8月31日,中京民信对上述出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京信评报字【2017】第369号”《资产评估报告》。2017年9月26日,大信会计师对上述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4-00040号”《验资报告》。2017年9月28日,公司领取了新疆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2800715548301W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1、2000年1月,洪通有限设立
  公司前身为洪通有限。1999年12月1日,洪通有限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了决议:同意成立洪通有限。2000年1月5日,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疆巴州洪通工贸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洪通有限由刘洪兵、刘洪泉及谭素清分别出资80.00万元、40.00万元及40.00万元设立。
  2000年1月5日,新疆华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华会事验字(2000)0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0年1月5日止,洪通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60.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其中,刘洪兵、刘洪泉及谭素清分别出资80.00万元、40.00万元及40.00万元。
  2000年1月13日,洪通有限在新疆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528001001024)。
  2、2011年3月,洪通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1年2月25日,洪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了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4,840.00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60.00万元增至5,000.00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分别由股东刘洪兵增资2,915.34万元,股东谭素清增资793.09万元,尉犁洪通增资1,131.57万元。
  2011年1月20日,新疆昊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出资股权对应的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
  2011年2月18日,巴州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巴正会验字【2011】第2027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验证。本次增资价格为1.00元/股。
  2011年3月15日,新疆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
  尉犁洪通以其持有的巴州洪通股权增资洪通有限形成了交叉持股的情形,增资过程中出资的股权评估值增值部分主要为存货、房屋土地及设备等,因评估增值理由不充分,2015年12月20日,洪通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由原该部分股权出资的股东刘洪兵、谭素清、尉犁洪通以现金向公司补足出资股权评估值增值部分合计877.22万元。因2014年12月,尉犁洪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刘洪兵,故尉犁洪通的补足出资义务由刘洪兵承担。
  2015年12月25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4-00003号”《验资报告》对本次补缴出资进行验证。
  2017年5月10日,中京民信对上述出资的股权进行了复核评估,出具了“京信核报字(2017)第008号”、“京信核报字(2017)第006号”、“京信核报字(2017)第007号”、“京信核报字(2017)第005号”评估复核报告,经复核,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上述出资股权的标的公司净资产评估复核值均高于账面价值。
  2019年5月15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上述不规范情形已经完全消除,未对洪通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影响,不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处罚。
  3、2015年1月,洪通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4年12月22日,洪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了决议:同意尉犁洪通将其持有的洪通有限22.63%股权转让给刘洪兵。同日,尉犁洪通与刘洪兵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尉犁洪通将其持有的洪通有限出资1,131.57万元(占注册资本22.63%)作价1,131.57万元转让给刘洪兵。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原出资额,转让价格为1.00元/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交叉持股情形得以消除。
  该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份出资额1元,因为当时尉犁洪通的股东为洪通有限(持股97.80%)、刘洪兵(持股0.10%)、谭素清(持股0.10%)和刘洪泉(持股2.00%,系代刘洪兵持有),洪通有限的股东为刘洪兵(持股59.91%)、尉犁洪通(持股22.63%)、谭素清(持股16.66%)、刘洪泉(持股0.80%,系代刘洪兵持有),洪通有限、尉犁洪通所有股权的持有人均为刘洪兵、谭素清,为刘洪兵及谭素清控制的企业,该次股权转让系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且是为了解决尉犁洪通与洪通有限的交叉持股问题,该次股权转让按照原出资额进行转让,具有合理性,价格公允。
  因尉犁洪通当时尚未成立董事会,且执行董事刘洪兵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因此尉犁洪通将本次交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2014年12月22日,尉犁洪通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尉犁洪通将其持有的洪通有限22.63%的股权以1,131.5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洪兵。因当时尉犁洪通的股东为洪通有限、刘洪兵、谭素清和刘洪泉,上述股东均为尉犁洪通的交易对方或交易对方的关联方,所以不需要进行回避表决。
  因洪通有限当时尚未成立董事会,且执行董事刘洪兵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因此公司将本次交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2014年12月22日,洪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尉犁洪通将其持有的洪通有限22.63%的股权转让给刘洪兵。因当时洪通有限的股东为刘洪兵、尉犁洪通、谭素清和刘洪泉,上述股东均为交易对方或交易对方的关联方,所以不需要进行回避表决。
  综上,该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价格公允,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该次股权转让虽为关联交易,但洪通有限、尉犁洪通的股东均为交易对方或交易对方的关联方,各股东均无需回避表决,该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2015年1月20日,新疆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
  4、2015年6月,洪通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5年5月20日,洪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了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882.00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0.00万元增至5,882.00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全部由田辉以货币增资。
  2015年12月8日,巴州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巴正会验字(2015)第089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验证。本次增资价格为1.02元/股。
  2015年6月5日,新疆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
  5、2017年6月,洪通有限第三次增资
  2017年5月23日,洪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了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217.76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882.00万元增至6,099.76万元。其中刘长江增资177.76万元,秦伟增资40.00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分别由刘长江和秦伟以其持有和硕洪通40.00%、9.00%的股权出资。
  2017年4月11日,大信会计师上海分所出具了“大信沪审字【2017】第00014号”《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和硕洪通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3,790.02万元。对应刘长江原持有和硕洪通40.00%股权价值为1,516.01万元;秦伟原持有和硕洪通9.00%股权价值为341.10万元。本次增资以经审计净资产值为作价基础。
  2017年5月5日,中京民信出具了“京信评报字(2017)第244号”《新疆洪通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拟增资项目新疆和硕洪通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股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止,和硕洪通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790.02万元,评估值为4,094.84万元,评估增值304.82万元,增值率为8.04%。
  2017年7月12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4-00031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验证。本次增资价格为8.53元/股。
  2017年6月28日,新疆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
  6、2017年7月,洪通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年6月28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了决议:同意刘洪泉将其持有的洪通有限0.66%股权转让给谭素清。同日,刘洪泉与谭素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刘洪泉将其持有的洪通有限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0.66%)转让给谭素清。
  根据刘洪兵、刘洪泉的出资银行凭证以及刘洪泉、刘洪兵签署的《关于解除代持的声明》,双方确认:洪通有限2000年1月设立时,刘洪泉出资的40.00万元实际为刘洪兵提供,刘洪泉系受刘洪兵委托代为出资并持有公司股权,刘洪兵享有相关的所有投资收益。为还原真实的持股关系,经刘洪兵同意,刘洪泉将所持洪通有限40.00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0.66%)转让给谭素清,谭素清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由于刘洪兵与谭素清系配偶关系,谭素清并没有实际支付给刘洪兵相应的款项;刘洪泉确认不再持有洪通有限股权,对该部分股权不会主张权利,不存在任何争议。
  2017年7月5日,新疆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
  7、2017年7月,洪通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年7月2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了决议:同意刘洪兵将其持有的洪通有限4.92%股权转让给霍尔果斯投资。同日,刘洪兵与霍尔果斯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刘洪兵将其持有的洪通有限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4.92%)作价1,575.00万元转让给霍尔果斯投资。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每股净资产,转让价格为5.25元/股。
  2017年7月27日,新疆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
  8、2017年7月,洪通有限第四次增资
  2017年7月25日,洪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了决议: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547.00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由6,099.76万元增至6,646.76万元。其中,霍尔果斯投资增资302.00万元,巴州投资增资155.00万元,王京增资15.00万元,谭秀连增资15.00万元,裴林英增资15.00万元,赵勇增资15.00万元,王克杰增资15.00万元,靳虹增资10.00万元,秦明增资5.00万元。本次增资均以货币出资。
  2017年8月9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4-00032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验证。本次增资价格为5.25元/股。
  本次参与增资的自然人均为公司员工,霍尔果斯投资及巴州投资均为员工持股平台,符合股份支付的条件。中京民信以2017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对公司股改出具了“京信评报字(2017)第369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的净资产为46,048.20万元。由于发行人自2017年7月31日基准日股改前后最近半年内没有引入新的外部投资者,也没有其他可参考的股权转让价格,因此将股改时净资产的评估价格作为参考价格。据此计算,授予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3,872.76万元,该公允价值与管理层及员工股权转让价格之间差额1,001.01万元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同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2017年7月28日,新疆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
  9、2017年9月,洪通有限整体变更为洪通股份
  2017年7月31日,洪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了决议:同意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2017年7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根据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7年8月21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审字【2017】第4-00329号”《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2017年7月31日止,洪通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20,137.17万元,其中专项储备371.88万元。
  2017年8月31日,中京民信出具了“京信评报字(2017)第369号”《新疆洪通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项目新疆洪通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后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年7月31日,洪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涉及的净资产评估值为46,048.20万元。
  2017年9月21日,洪通有限全体14名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了《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约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洪通股份。
  2017年9月26日,经洪通股份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洪通有限以截止2017年7月31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20,137.17万元为基础,扣除账面专项储备371.88万元后的余额19,765.29万元,将其按照2.1961:1的比例折合成9,000.00万股,其余10,765.2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按其持有洪通有限的股权比例持有洪通股份的相应股份。
  2017年9月26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4-0004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9月26日止,洪通股份(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9,000.00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
  2017年9月28日,公司领取了新疆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715548301W)。
  10、2018年10月,洪通股份第一次增资
  2018年6月27日,洪通股份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了决议:同意公司以总股本9,00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3333股,总计转增3,000.00万股。本次送转股本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9,000.00万股增至12,000.00万股,注册资本从9,000.00万元增至12,000.00万元。
  2018年10月24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18】第4-00040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验证。
  2018年10月25日,公司领取了新疆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715548301W)。

参股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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