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intao Communications Co.,Ltd.
所属地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所属行业:通信 — 通信服务
公司网址:www.wintaotel.com.cn
主营业务:提供包括通信网络维护与优化、通信网络建设在内的通信技术服务。
产品名称:
通信网络维护服务 、通信网络优化服务 、网络系统设备安装调试 、传输系统安装调试 、无线设备安装调试 、光(电)缆线路安装 、通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数字化管理解决方案 、软件产品 、智慧项目
控股股东:李晋 (持有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7.47%)
实际控制人:李晋 (持有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7.47%)
最终控制人:李晋 (持有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7.47%)
董事长:李晋
董 秘:曹亚蕾
法人代表:李晋
总 经 理:燕鸿
注册资金:1.22亿元
员工人数:8539
电 话:86-0311-67365929
传 真:86-0311-67365929
邮 编:050227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智创谷中心22号楼
公司简介: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提供通信网络维护与优化、通信网络建设在内的通信技术服务。主要产品是通信网络维护与优化服务、通信网络建设服务、信息通信软硬件产品。公司在行业内评价同样较高,被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评为“中国通信信息行业AAA信用评级”,连续获得“用户满意企业”、“通信网络维护服务支撑先进单位”、“通信网络维护服务管理创新先进单位”等荣誉。
高管介绍:
董事会(7人):
监事会(3人):
高管(4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8-09-12
发行数量:3040.00万股
发行价格:38.46元
上市日期:2022-07-08
发行市盈率:47.7900倍
预计募资:8.43亿元
首日开盘价:38.46元
发行中签率:0.02%
实际募资:11.69亿元
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
2008年9月,胡景东、燕鸿、刘惠英和张满章召开股东会,同意出资设立河北元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住所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01号宾南花园东-2-1601室,法定代表人为胡景东。经河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9月1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冀立信内验字[2008]2073号)确认,上述出资已实缴到位。
2008年9月12日,元道有限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设立登记。
元道有限设立时,存在胡景东(系李晋配偶姐姐的配偶)代李晋持有元道有限股权,刘惠英(系吴志锋的母亲)代吴志锋持有元道有限股权的情况。
1、股权代持的背景
在设立元道有限之前,李晋曾持有深圳市宜通世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30.00%股权和哈尔滨泓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50.00%股权,吴志锋曾跟随李晋先后在哈泓通、深圳宜通工作,2006年至2008年6月,李晋任深圳宜通及哈泓通总经理,吴志锋任深圳宜通河北区域经理及哈泓通黑龙江省区域经理。宜通世纪在筹划IPO前夕分别于2008年4月和6月收购李晋持有的深圳宜通部分股权及哈泓通部分股权,收购完成后,宜通世纪、李晋、杨力分别持有深圳宜通70%、15%及15%股权,宜通世纪、李晋、杨力亦分别持有哈泓通70%、15%及15%股权。
直至2011年3月,即元道有限设立之初(指2009年及2010年,下同),深圳宜通、哈泓通注销前,李晋一直持有深圳宜通、哈泓通股权。
2、以代持方式设立公司的原因
2008年4月至6月,宜通世纪以30万元收购李晋持有深圳宜通15%的股权,以70万元收购李晋持有的哈泓通35%的股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截至2008年9月,元道有限设立前夕,李晋尚未收到上述股权转让款。由于元道有限设立的时间与李晋向宜通世纪出让深圳宜通和哈泓通股权的时间较为接近,李晋及吴志锋在深圳宜通、哈泓通任职期间以及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虽未与深圳宜通、哈泓通及宜通世纪签署相关竞业禁止/限制协议,但因顾虑创办元道有限可能对收回深圳宜通、哈泓通股权转让款存在不利影响,基于谨慎性考虑委托其连襟胡景东、吴志锋委托其母亲刘惠英代为登记设立元道有限,伴随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完成股权及资金交割,本次代持关系于2009年8月还原。
3、股权代持事实清楚
李晋与胡景东、吴志锋与刘惠英之间均未签订任何股份代持及还原协议,但鉴于以下三点,该代持事项事实清晰:一是2020年7月,李晋和胡景东、吴志锋和刘惠英分别签署《确认函》,对本次代持事项予以确认,并确认李晋和吴志锋所持公司股权清晰,本次代持双方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二是李晋与胡景东、吴志锋与刘惠英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股份代持系基于对亲属关系的信任之上,具备股权代持的可能性;三是胡景东、刘惠英无通信技术服务行业背景及相关从业经历,无真实持有股份及实际经营公司的意图,具备股权代持的合理性。
4、元道有限业务具有独立性
(1)李晋、吴志锋与宜通世纪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合作情况
在李晋持有深圳宜通、哈泓通股份期间,一是李晋和吴志锋个人不存在与宜通世纪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合作的情况;二是李晋和吴志锋任职深圳宜通、哈泓通期间,宜通世纪参股深圳宜通,深圳宜通作为宜通世纪的劳务供应商,为河北移动提供基站代维服务,但深圳宜通、哈泓通不存在与宜通世纪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合作的情况;元道有限成立之初存在与宜通世纪主要客户合作的情况,但不存在与宜通世纪主要供应商合作的情况。
(2)设立元道有限与前述工作经历的关系
李晋及吴志锋从事通信网络代维服务行业多年,期间积累大量业务经验及资源,并看好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在宜通世纪收购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后,继续从事通信网络代维行业,并逐渐将公司业务范围从基站代维逐渐扩大到通信网络综合代维与优化服务以及通信网络建设领域。
(3)不存在将宜通世纪的主要技术、人员、客户关系、供应商关系等商业资源应用于元道有限的情形
深圳宜通与哈泓通主要从事基站代维业务,核心技术是基站维护技术,技术来源于技术人员日常工作经验积累和内部培训,深圳宜通、哈泓通被宜通世纪收购前不存在共同研发的情况,李晋、吴志锋亦未曾在宜通世纪任职。李晋、吴志锋不存在将其在宜通世纪、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工作期间积累的技术、人员、客户关系、供应商关系或其他商业资源用于元道有限的情形。
5、代持方式设立公司不存在法律争议
李晋及吴志锋未与宜通世纪及其子公司深圳宜通、哈泓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也未在宜通世纪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持有宜通世纪股份。
根据2011年1月李晋与宜通世纪现任董事长钟飞鹏签署的备忘文件以及2011年3月宜通世纪出具的确认函,彼此在深圳宜通、哈泓通合作事项中已不存在法律争议,宜通世纪不再对李晋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2011年1月11日,宜通世纪时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钟飞鹏作为宜通世纪的代表与李晋签署《会谈备忘》,主要条款内容为:宜通世纪了结李晋与宜通世纪在哈泓通、深圳宜通的商业合作过程中所有的法律争议,宜通世纪在确认本会谈备忘的基础上向李晋进行支付。由于李晋在深圳宜通及哈泓通经营中存在个人垫资经营的情况,因此《会谈备忘》系双方就了结资金往来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签署的,该款项已支付,李晋与宜通世纪在哈泓通、深圳宜通的商业合作过程中所有的法律争议已了结。
2011年3月7日,宜通世纪出具《确认函》,主要条款内容为:确认宜通世纪已向李晋支付收购深圳宜通的股权转让款30万元以及收购哈泓通的股权转让款70万元;因受2010年业务影响,宜通世纪将注销深圳宜通及哈泓通,2011年2月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已完成注销流程,注销深圳宜通及哈泓通是宜通世纪的真实意思表示,宜通世纪不会基于上述股权受让和深圳宜通及哈泓通注销而对李晋提出任何异议;深圳宜通和哈泓通注销后,宜通世纪将不会针对李晋提出任何主张。
2020年11月19日,宜通世纪出具《说明函》,确认:
(1)宜通世纪受让李晋所持深圳宜通、哈泓通的股权转让款已足额支付完毕,双方对宜通世纪收购深圳宜通及哈泓通股权事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宜通世纪知悉李晋、吴志锋于2008年设立并持股元道通信的情况,且深圳宜通、哈泓通及宜通世纪从未与李晋、吴志锋签署任何竞业限制/禁止协议或条款,李晋及吴志锋自行投资设立并经营元道通信与宜通世纪无关,李晋、吴志锋不存在将其在宜通世纪、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工作期间积累的技术、人员、客户关系、供应商关系或其他商业资源用于元道有限的情形,宜通世纪与元道通信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3)宜通世纪时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钟飞鹏于2011年1月11日与李晋签署的《会谈备忘》、宜通世纪于2011年3月7日签署的《确认函》均系宜通世纪真实的意思表示,文件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
(4)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已于2011年注销,宜通世纪与李晋、吴志锋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未来亦不会因深圳宜通、哈泓通股权转让及李晋、吴志锋过往任职情形对两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发行人律师认为,元道有限设立时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并不影响该公司的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且已经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予以规范和解决,不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情况,前述股权代持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保荐机构认为,鉴于宜通世纪已上市多年,元道通信亦曾在2015年至2017年在新三板公开挂牌转让,自元道有限设立以来,宜通世纪及其股东与元道通信不存在法律纠纷,且李晋未在宜通世纪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未与宜通世纪及其子公司深圳宜通、哈泓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基于各方的确认,宜通世纪与李晋、吴志锋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未来不会因为上述股权转让及过往任职情形对李晋、吴志锋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同时,李晋与胡景东、吴志锋与刘惠英均未对股份代持及其解除签署任何协议,该次代持双方已签订确认文件,基于代持双方对股权代持事项出具的《确认函》、亲属关系以及通信技术服务行业背景和实际经营公司意图,确认代持双方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且代持关系解除已间隔十年以上,因此,元道有限设立时的代持事项,对元道通信股权清晰的界定已不构成不利影响,该代持事项对元道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元道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30日,元道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各股东以其持有的元道有限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并于2015年5月31日签订《发起人协议》。公司以2015年3月31日为基准日,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750089号)中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58,750,120.30元,按1.17:1的比例整体折合股本50,1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股本溢价8,650,120.30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4月28日,北方亚事出具《河北元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5]第01-152号),确认截至基准日公司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5,877.85万元。2015年6月5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750337号)。2015年6月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
2015年6月9日,元道通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三、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一)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变动情况
1、报告期初至2017年2月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前的股份公开转让
报告期初至2017年2月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前,股东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协议转让股份3次,公开转让后股东总数为70名,外部股东陈红绨、冯平嫆、王新力,以6.50元/股向李晋转让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
(1)外部股东基本情况
陈红绨,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13010619800613****。近五年工作经历:任职于北京乐普四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冯平嫆,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11010219490121****。近五年工作经历:前任职于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现已退休。
王新力,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260119701130****。近五年工作经历:自由职业。
(2)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2017年1月11日,陈红绨、冯平嫆、王新力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李晋,位外部股东于公司2016年7月增资时以3.50元/股购入,三人因个人资金安排拟退出公司,持股数量较多,又受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的流动性限制,经协商由李晋受让上述股份。
(3)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外部股东陈红绨、冯平嫆、王新力,无公司任职经历,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李晋以市场价格6.50元/股认购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2、2017年2月,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
为补充流动资金,提升抗风险能力,保障可持续发展,公司向25名在册股东以及24名新增股东,定向发行1,730.45万股股份,发行价格为6.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247.925万元。公司2016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6年12月28日召开的2016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议案予以通过。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股份认购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17]第0038号),确认截至2017年2月10日,元道通信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11,247.925万元,其中1,730.45万元计入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2017年2月22日,公司完成本次增资并出具《股份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司本次增资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同时向部分认可公司价值的员工定向发行股份,全体出资人的认购价格均为6.50元/股,认购价格相同,不涉及股份支付。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增至94名。
(1)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公司2016年9月发布股票发行方案,2017年2月完成发行,发行价格为6.50元/股,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53元/股为定价依据,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市盈率、IPO预期等多种因素,最终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由于公司2016年9月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发布的定增方案,并基于2017年初启动IPO的预期,投资者较为乐观,该次增资认购价格溢价相对较高。
(2)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公司员工认购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其他员工以6.50元/股的价格认购股份,该认购价格与外部投资者认购价格相同,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外部投资者认购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外部机构股东均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部股东及基金向上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出资主体均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6.50元/股认购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2017年3月28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1809号),审查确认元道通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2017年5月5日,公司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3、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后至全国股转系统暂停交易前的股份公开转让
公司2017年8月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7年8月19日召开的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的议案》。因申请终止挂牌,自2017年8月16日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暂停转让。
自2017年2月22日公司完成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至2017年8月16日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暂停转让期间,股东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协议转让股份58次,均不涉及股份支付,股东人数增至96名。
(1)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该阶段全部股份转让因与公司2017年增资在时间上较为接近,公司经营业绩、行业环境、成长性及市盈率等多种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2017年2月增资至全国股转系统暂停交易前的股份转让价格与2017年增资价格基本一致。
(2)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公司股东向公司员工转让股权不涉及股份支付。该阶段,股东向公司员工转让股份,价格为6.50元/股,与同时期向外部投资者转让价格基本一致。员工之间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股份转让,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提供的服务,由股东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公司股东向外部投资者转让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该阶段,公司股东向外部投资者出让股份的价格为6.50元/股,该价格是市场上公允交易的结果。受让股份的外部投资者向上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出资主体均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的情况,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受让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并由股东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股份65次(报告期内公开转让61次),大部分交易均集中在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前后,交易价格亦与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价格持平。公开转让期间最大单笔交易系私募股权基金钢研创投向其基金管理人大慧合创以每股6.50元/股,转让150.0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的1.65%,交易双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4、2017年8月全国股转系统暂停交易至2017年12月摘牌期间的股份转让
2017年12月6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7]653号),公司股票自2017年12月11日起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自2017年8月16日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暂停转让,至2017年12月11日公司股份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公司股东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转让股份5次。
河北冀财、合之力量及颜盾白系公司2017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挂牌事项的异议股东,向公司提出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的书面申请,经公司与以上三位异议股东沟通谈判,三位股东重新向公司出具对终止挂牌事项的无异议函,并以高于取得股份成本的价格分别向张艳、易迪、周高良及张红义转让股份,公司遂在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摘牌。
(1)外部投资者基本情况
周高良,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100219501128****,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近五年工作经历:曾任惠州市明泽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已去世。
(2)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全国股转系统暂停交易至2017年12月摘牌期间的股份转让均发生在2017年第四季度,成交价格较2017年在股转系统暂停交易前有所上浮,符合定价逻辑。
(3)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公司股东向公司员工和外部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本期间内,公司股东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及投资安排向公司员工及其他外部股东转让股份,价格为6.80元/股、7.10元/股,该交易价格较以往6.5元/股的成交价格有所上浮,符合市场定价逻辑。外部股东均未在公司任职,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员工和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受让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并由股东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5、摘牌后的公司股权结构
2017年12月11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摘牌,共有股东96名。
(二)全国股转系统摘牌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从全国股转系统摘牌后,股份变动体现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以签署协议方式进行的股份转让。公司不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1、全国股转系统摘牌至2019年12月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之间的股份转让自2017年12月11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摘牌至2019年12月16日公司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完成前,股东以签署协议的方式进行股份转让13次,股东人数降至95名。
(1)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上述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①2018年,股份转让价格稳定
公司2017年筹划IPO并于当年12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摘牌,基于上市预期,2018年股东转让价格相对较高;
②2019年上半年,股份转让价格整体偏低
2019年上半年,一是由于公司延缓上市申报进程,上市预期降低,部分股东出于自身资金需求及投资安排出售股份;二是2018年公司盈利水平较上年并未大幅提升,且2019年公司利润不均衡,上半年通常利润较少,难以预计2019年全年利润大幅增长的情况,使得这一阶段的转让价格均低于2017年度。特别是李刚在2019年正月因家庭原因紧急筹集资金,以报告期内公司第二次增资时的价格3.50元/股向同事王晓丹转让股份。另外,李刚与蔡坤以相同的价格5.0元/股向周保山转让剩余股份。
前述交易价格相对较低,但相较出让方取得股份的价格均有溢价。鉴于该阶段出让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均系公司2016年第一次及第二次增资时以2.50元/股、3.50元/股增发的股份,因此出让方以3.50元/股至6.00元/股转让股份,仍然存在转让溢价,具有合理性。
③2019年三季度,股份转让价格回升
2019年三季度,公司预计全年经营业绩将有所提升,同时公司筹划重新启动IPO工作,中介机构再次进场工作,上市预期强烈。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三只基金(盈科盛隆、盈科盛通、盈科盛达)因自身资金需求回笼资金将所持公司部分股份予以出让,此时出让价格较高。
(2)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公司股东向公司员工和外部投资者转让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本期间内,公司股东基于自身资金需求等原因转让股份,市场价格虽波动较大,但体现了市场行情变动情况。受让股份的外部投资者向上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出资主体均未在公司任职,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员工和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受让股份,公司股东向公司员工和外部投资者转让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并由股东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2、2019年12月,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
为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扩大业务规模与经营实力,公司向中科海创、陈冈峰(公司股东和网创投的实际控制人)发行1,251.471万股股份,发行价格为6.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510.00万元。公司2019年11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9年11月2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增资事项。
2019年11月28日,元道通信、李晋、燕鸿及吴志锋与中科海创共同签署《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中科海创以8,000.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本1,176.471万股,每股6.80元。2019年12月10日,元道通信与陈冈峰共同签署《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之认购协议》,约定陈冈峰以510.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本75.00万股,每股6.80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7-112号),确认截至2019年12月18日,元道通信已收到参与本次定增的股东中科海创、陈冈峰认缴的出资8,510.00万元,其中1,251.47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溢价7,258.52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年12月17日,公司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数量增至97名。
(1)增资价格的合理性
中科海创及陈冈峰认购股份价格的合理性。
(2)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外部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外部投资者向上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出资主体均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6.80元/股认购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3、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和第三次增资之间的股份转让
公司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完成后至第三次增资完成前,股东以签署协议的方式进行股份转让7次,股东人数降至96名。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三只基金(盈科盛达、盈科盛隆、盈科盛通)因自身资金需求回笼资金将所持公司剩余股份予以出让。
(1)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外部投资者认购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王凌云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立昂技术与公司同属于新疆的同行业公司,出于在投资关系基础上可能存在未来业务合作或协同的考虑,受让公司股份。王凌云与立昂技术以市场价格6.50元/股受让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4、2019年12月,报告期内第三次增资
为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与经营实力,公司向深圳秉鸿、田荣金发行217.059万股,发行价格为6.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76.00万元。深圳秉鸿与公司原股东嘉兴秉鸿、新余秉鸿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孔强,田荣金为公司原股东。公司2019年12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9年12月19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增资事项。
2019年12月27日,公司、李晋、燕鸿及吴志锋与深圳秉鸿签署《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深圳秉鸿以1,000.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本147.059万股,每股6.80元。2019年12月19日,公司与田荣金签署《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之认购协议》,约定田荣金以476.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本70.00万股,每股6.80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7-117号),确认截至2019年12月27日,元道通信已收到新增股东深圳秉鸿、田荣金认缴的出资款合计1,476.00万元,其中217.059万元计入注册资本,溢价1,258.94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年12月28日,公司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数量增至97名。
(1)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外部投资者认购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外部投资者向上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出资主体均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6.80元/股认购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5、报告期内第三次增资和第四次增资之间的股份继承
2020年5月12日,公司原股东周高良去世,根据继承关系及周高良配偶对其子周悦的赠与协议,以及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0]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3333号),周高良持有的公司120万股股份全部由其子周悦继承,不涉及股份支付。
6、2020年5月,报告期内第四次增资
为拓展通信网络优化业务,公司于2020年5月收购北京同友,同时引入北京同友原实际控制人韩威成为公司股东,认购公司68.00万股股份,认购价格为7.00元/股,总金额为476.00万元。公司2020年5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5月25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增资事项。
2020年5月25日,公司与韩威签署《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
信永中和对本次发行股份的认购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0BJA120467),确认截至2020年6月11日,元道通信已收到新增股东韩威认缴的出资款476.00万元,其中68.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溢价40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0年5月29日,公司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数量增至98名。
(1)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由于韩威认购公司股份距外部投资机构不足6个月,因此,韩威认购公司股份的入股价格在2019年外部投资者认购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并协商确定。
(2)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韩威认购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韩威以市场价格认购本次增资,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3)公司收购北京同友与韩威入股公司不属于一揽子计划
韩威自2005年创立北京同友开始一直从事通信网络优化服务,但近年来受通信网络投资建设的周期性以及结算周期较长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效益下降,现金流压力较大。经过一年多的业务合作,公司逐渐认可北京同友的技术能力和运营经验,北京同友逐渐认可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经营理念,基于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各自的竞争优势,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以评估价值收购北京同友,定价合理、公允。
韩威入股公司主要是由于其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发展前景,公司也有意引入具有通信网络优化服务经验的股东,且韩威增资价格高于6个月内外部投资者入股公司的价格,增资价格合理、公允。
综上所述,公司收购北京同友与韩威入股并非互为前提,不属于一揽子计划,且各自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一揽子安排降低收购价格降低商誉金额等的行为。
2020年5月至8月,公司上述股东对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属清晰事项进行逐一确认,各股东均对股权清晰事项出具《承诺函》。
公司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归属、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真实准确,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出资行为均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各股东所持股份形成和转让情况均已告知公司,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混乱等情形,与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瑕疵争议、重大诉讼、纠纷或潜在纠纷。
参股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