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鸥股份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Seagull Cooling Tower Co.,Ltd.
所属地域:江苏省
所属行业:机械设备 — 通用设备
公司网址:www.seagull-ct.cn www.seagull-ct.com
主营业务:各类冷却塔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安装业务,并依托自身产品和技术优势提供工业及民用冷却塔相关的技术服务。
产品名称:
钢混结构塔 、玻璃钢结构塔 、钢结构塔 、节水塔 、消雾塔 、降噪塔 、综合塔 、闭式冷却塔 、空调冷却塔 、冷却塔技术服务
控股股东:吴祝平、金敖大 (持有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13.16、12.48%)
实际控制人:吴祝平、金敖大 (持有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13.16、12.48%)
最终控制人:吴祝平、金敖大 (持有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13.16、12.48%)
董事长:金敖大
董 秘:刘立
法人代表:金敖大
总 裁:吴祝平
注册资金:1.58亿元
员工人数:962
电 话:86-0519-68022018;86-0519-68022185
传 真:86-0519-68022028
邮 编:213149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16号
公司简介: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各类冷却塔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安装业务,并依托自身产品和技术优势提供工业及民用冷却塔相关的技术服务。公司主要产品有常规冷却塔(包括钢混结构塔、玻璃钢结构塔和钢结构塔)、开式环保节能型冷却塔(包括节水塔、消雾塔和降噪塔)、闭式冷却塔、空调冷却塔。公司为美国CTI(美国冷却塔协会)会员,产品通过欧盟CE认证。公司及子公司共获得240项专利,多个系列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10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1993-11-12
发行数量:2287.00万股
发行价格:8.76元
上市日期:2017-05-17
发行市盈率:22.9900倍
预计募资:1.67亿元
首日开盘价:12.61元
发行中签率:0.02%
实际募资:2亿元
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1、1997年6月冷却塔公司设立:
公司前身为1997年6月20日设立的冷却塔公司。冷却塔公司是由四达有限的出资人(徐祖根等8名自然人)以四达有限的净资产、冷却塔厂的出资人(江仁锡等5名自然人)以冷却塔厂的净资产、实业总公司代表镇政府以两宗土地的使用权共同投资组建设立。1997年6月20日,冷却塔公司在武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K1205862-7,注册资本为3,619万元,法定代表人徐祖根。
2、1997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9月15日,实业总公司、冷却塔公司工会、江仁锡、徐其华、许云南、张伟革、柏建新、徐祖根、吴祝平、宫浚泽、章宇虹、张春智、沈泉森、潘元平、徐惠敏等十五位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书》;1997年9月16日,冷却塔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确认冷却塔公司截至1997年6月30日净资产审计值和评估值为36,194,514.95元,并同意按原各自的投资比例以冷却塔公司全部净资产折股投入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1997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省政府关于同意常州冷却塔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政复〔1997〕156号),同意冷却塔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并确认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
1997年12月11日,江苏京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京会字〔1997〕第431号),验证:截止1997年6月30日,海鸥股份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36,194,514.95元,其中,股本3,619万元,资本公积4,514.95元。
1997年12月18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1104165)。
3、海鸥股份设立后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股份转让:
(1)因张伟革与其配偶徐秀华正式离婚,1998年2月8日,张伟革依据其与徐秀华签订的离婚协议将其所直接持有的海鸥股份199万股股份及通过公司工会代持的82.0725万股股份权益,共计281.0725万股股份转让予徐秀华。
(2)1998年6月18日,实业总公司将其所持海鸥股份388.7万股股份转让予海鸥股份工会,转让价格为每股1元人民币。
根据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以及当时的海鸥股份工会主席殷其佩出具的《确认函》,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实际为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由海鸥股份工会代为持有该部分股份。海鸥股份工会内部股权管理时,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名下各登记88.0783万股,剩余的36.3868万股计入四人共有权益。
2014年11月3日,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确认意见》(邹政发〔2014〕75号),确认:实业总公司将其所持海鸥股份388.7万股股份转让给海鸥股份工会,转让价格按评估值每股1元人民币。该388.7万股股份实际系徐祖根等4名自然人出资购买,由工会代持,实业总公司已收到股份转让价款388.7万元,该次股份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4年12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出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进行确认的请示》(武政发〔2014〕249号),确认:1998年6月,实业总公司将其所持海鸥股份388.7万股股份转让予海鸥股份工会(实际系徐祖根等4名企业高管出资,由工会代持。工会代18名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变更为1,588.7万股),转让价格按评估值每股1元人民币。海鸥股份及其前身冷却塔公司历史沿革清晰,所涉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股权退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5年1月19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出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请示》(常政发〔2015〕7号),确认:1998年6月,实业总公司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388.7万股股份转让予海鸥股份工会,由海鸥股份工会代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等4名自然人持有,徐祖根等4名自然人支付了相关对价。海鸥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金鸥公司历史沿革清晰,所涉及的集体企业改制及集体股权转让相关事项履行了资产评估、有权部门批复、产权界定、对价支付、变更登记等必要程序,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真实合法有效。2015年3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历史沿革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5〕13号),确认:1998年6月,实业总公司将其持有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自然人。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金坛金鸥水处理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改制等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1998年6月18日,徐惠敏将其所直接持有的海鸥股份21.7万股股份及公司工会代持的17.2755万股股份权益,合计38.9755万股股份转让予盖亚明。
4、1998年7月1日至2002年8月5日期间股份转让:
(1)1998年7月,根据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海鸥股份股东同意,公司工会下设职工持股会,由公司工会代持股份的股东成为职工持股会会员,职工持股会对外作为海鸥股份股东,持有原公司工会代持的海鸥股份1,588.70万股股份,对内登记管理职工持股会会员的相关权益,海鸥股份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及持股情况详见本节“九、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情况”。
1999年4月7日,职工持股会取得常州市总工会核发的《企业职工持股会证书》(常工股字第2004号)。
(2)2000年2月24日,镇政府出具《关于更改股权的通知》,根据武进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原礼河镇实业总公司参股的海鸥股份438万股股权,由常州市武进邹区实业总公司管理并行使股东权利。
(2)2001年1月1日,潘元平将其直接持有的海鸥股份25.3万股股份及通过职工持股会持有的20万股股份权益转让予吴小忠。
(3)2002年4月20日,常州市武进区总工会出具《关于解散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武工字〔2002〕18号),同意职工持股会解散。
2002年4月20日,职工持股会解散,其所持有的海鸥股份1,588.70万股股份转由剩余的职工持股会会员直接持有,同时根据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出具的《确认函》,原由明石育惠、雨宫康弘、杨永平代持有的四人共有权益转由殷其佩、徐沁、尤品玉、石宏藏代持。
(4)2002年4月26日,钟灵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0.2万股股份转让予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并计入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
(5)2002年8月5日,海鸥股份就上述股份转让事项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章程备案手续。
5、2003年度股份转让:
(1)2003年3月3日,潘全方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0.5万股股份转让予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该0.5万股股份计入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
(2)2003年3月11日,常州市武进邹区实业总公司将其所持海鸥股份438万股股份转让予徐祖根。
根据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出具的《确认函》,本次股份转让的实际受让人为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四人,受让的438万股股份计入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
2014年11月3日,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确认意见》(邹政发〔2014〕75号),确认:2003年3月,根据关于深化企业改制的有关要求,常州市武进邹区实业总公司将所持海鸥股份其余438万股股份转让给徐祖根等4名自然人,同意转让价格按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打78折折合每股0.8元人民币;至此,海鸥股份集体股权全部退出,常州市武进邹区实业总公司已收到股份转让价款350.4万元,该次股份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4年12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出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进行确认的请示》(武政发〔2014〕249号),确认:2003年3月,根据市、区关于深化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常州市武进邹区实业总公司将所持海鸥股份其余438万股股份转让给徐祖根等4名企业高管,转让价格按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打78折折合每股0.8元人民币。海鸥股份及其前身冷却塔公司历史沿革清晰,所涉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股权退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5年1月19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出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请示》(常政发〔2015〕7号),确认:2003年3月,常州市武进邹区实业总公司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438万股股份转让给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等4名自然人,受让方支付了相关对价,至此实业总公司完全退出海鸥股份。海鸥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金鸥公司历史沿革清晰,所涉及的集体企业改制及集体股权转让相关事项履行了资产评估、有权部门批复、产权界定、对价支付、变更登记等必要程序,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真实合法有效。
2015年3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历史沿革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5〕13号),确认:2003年3月,实业总公司将其持有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自然人,至此集体股权完全退出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金坛金鸥水处理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改制等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2003年5月8日,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四人将四人共有权益中的海鸥股份300万股股份转让予杨华。
(4)2003年8月28日,李小健、高志兴、卞岩松、甄茂良分别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0.2万股股份、0.2万股股份、1.2万股股份、0.2万股股份共计1.8万股股份转让予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该1.8万股股份计入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
(5)2003年,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将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10万股股份转让予刘小平。
(6)2003年,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将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2万股股份转让予刘志正。
(7)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将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中的513.90万股股份分别明确至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名下各128.475万股。
(8)2003年9月,章宇虹将代其母亲殷其佩持有的海鸥股份144.80万股股份转让予殷其佩,双方解除代持关系。
6、2004年度股份转让:
(1)2004年,为鼓励主要技术、销售及管理人员为海鸥股份长期服务,作出更大贡献,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将各自持有的海鸥股份123万股股份转入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四人持有的四人共有权益,同时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将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461万股股份无偿转让予海鸥股份24名主要技术、销售及管理人员。
该24名主要技术、销售及管理人员在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期间,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海鸥股份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影响较大(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海鸥股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3)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4)提前违约离职,则该等无偿转让的股份自动无偿转回。
(2)2004年2月1日,冯建敏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1万股股份转让予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并计入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
(3)2004年3月9日,张志坚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1.5万股股份转让予张春智。
(4)2004年7月9日,吴小忠、吴秋成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45.3万股股份、0.2万股股份转让予张舸。根据吴祝平、张舸出具的《确认函》,该等股份系张舸代吴祝平持有,该等股份实际由吴祝平所有。
(5)2004年10月17日,徐秀华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273万股股份转让予钟凤杰。根据钟凤杰出具的《确认函》,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实际为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四人,由钟凤杰代该四人持有该等股份,该273万股股份计入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
(6)2004年11月7日、12月17日,许云南、柏建新分别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273万股股份、136.3万股股份转让予黄铭。根据黄铭出具的《确认函》,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实际为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四人,由黄铭代该四人持有该等股份,该409.3万股股份计入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
(7)2004年11月25日,储斌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4.5万股股份转让予殷其佩。
(8)2004年12月20日,高云霞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1万股股份以转让予殷其佩。
(9)2004年12月25日,徐明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7万股股份转让予张春智。
(10)2004年12月31日,沈泉森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45.30万股股份转让予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四人,该45.30万股股份计入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
(11)2004年12月31日,因储斌、王志广触及了2004年无偿受让股份时规定的“(4)提前违约离职”的情形,其于2004年分别无偿受让的海鸥股份30万股股份、20万股股份全部无偿退回给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并计入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
7、2005年度股份转让(1)2005年3月1日,徐其华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273万股股份转让予杨华。
(2)2005年3月,因周国平、陈文伟、张振强、徐明触及了2004年无偿受让股份时规定的“(4)提前违约离职”的情形,其于2004年分别无偿受让的海鸥股份20万股股份、20万股股份、20万股股份、20万股股份全部无偿退回给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并计入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
(3)2005年3月6日,海鸥股份就上述股份转让及退回事项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章程备案手续。
(4)2005年9月,姜驰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0.5万股股份转让予刘立。
(5)2005年10月11日,吴小刚、蒋亚娣分别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0.2万股股份、0.2万股股份转让予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该0.4万股股份并计入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
(6)2005年,因全伟平触及了2004年无偿受让股份时规定的“(4)提前违约离职”的情形,其于2004年无偿受让的海鸥股份20万股股份全部无偿退回给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并计入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同时全伟平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2.7万股股份转让予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并计入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
(7)2005年,杨国冠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0.2万股股份转让予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并计入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
8、2006年度股份转让:
(1)2006年5月,为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同意按照公司全体股东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实际直接持股数每10股获得1.5股的比例计算(四舍五入),自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股份中向公司全体股东无偿转让合计357.3152万股股份。
(2)2006年8月,因张春智去世,经其配偶王东太及其女儿张晓沂的申请,张春智持有的海鸥股份75.9万股股份转让给王东太。
(3)2006年10月,盖亚明等17名股东因从海鸥股份离职而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共计88.665万股股份转让予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计入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股份。
(4)2006年12月14日,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将其共同持有的四人共有权益中的海鸥股份202.955万股股份转让予刘立等18名股东;
同时,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将剩余的四人共有权益对应的海鸥股份765.2948万股股份平均分配至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名下,四人各分得191.3237万股。截至2006年12月14日,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吴祝平不再共同持有四人共有权益。
(5)2006年12月14日,徐祖根、宫浚泽、殷其佩共同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全部股份分别转让予金敖大750万股股份、吴祝平412.135万股股份、杨华222.96万股股份。同日,吴祝平与张舸解除代持关系,张舸代吴祝平持有的52.325万股股份全部转为由吴祝平直接持有。
9、2006年12月第一次增资:
2006年12月,金敖大、于志华、蒋伯余、张中协、闻建东以其所持常减厂100%股权认购海鸥股份新发行的股份,海鸥股份股本增至5,669万股,注册资本增至5,669万元,常减厂成为海鸥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2006年12月15日,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6年10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出具《常州减速机总厂有限公司截止2006年10月31日净资产审计报告》(宁永会审字〔2006〕第0447号),常减厂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90,250,757.98元,负债总额为153,319,504.10元,净资产总额为36,931,253.88元。
(2)2006年12月20日,金敖大、于志华、蒋伯余、张中协、闻建东与海鸥股份签订《增资协议书》,金敖大、于志华、蒋伯余、张中协、闻建东以其所持常减厂100%股权认购海鸥股份2,050万股。其中,金敖大以其持有的常减厂55%的股权认购海鸥股份1,127.50万股股份,于志华以其持有的常减厂15%的股权认购海鸥股份307.50万股股份,蒋伯余以其持有的常减厂10%的股权认购海鸥股份205万股股份,张中协以其持有的常减厂10%的股权认购海鸥股份205万股股份,闻建东以其持有的常减厂10%的股权认购海鸥股份205万股股份。上述增资完成后,海鸥股份股本总额增加至5,669万股,常减厂成为海鸥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3)2006年12月25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06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常州减速机总厂有限公司资产重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06〕第323号),常减厂经评估的总资产为24,267.82万元,总负债为15,331.95万元,净资产为8,935.87万元。
(4)2006年12月30日,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宁永会验字〔2006〕第0082号)对海鸥股份新增股本予以审验。根据该《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12月30日,海鸥股份已收到金敖大、于志华、蒋伯余、张中协和闻建东5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2,050万元整,各股东均以其持有的常减厂的股权出资。
(5)2006年12月31日,海鸥股份办理了上述增资及股份转让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4001104760)。
10、2007年度股份转让:
(1)2007年3月5日,奚国防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2.3万股股份转让予刘立。
(2)2007年11月15日,张健达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0.23万股股份转让予刘立。
(3)2007年11月30日,苏和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1.15万股股份转让予刘立。
11、2008年度股份转让:
2008年12月1日,金敖大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125万股股份转让予吴祝平。
12、2010年度股份转让:
(1)2010年2月10日,张丽琴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0.575万股股份转让予刘立。
(2)2010年9月30日,吴剑武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2.3万股股份转让予杜国平。
(3)2010年10月8日,蒋立民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2.3万股股份转让予杜国平。
(4)2010年11月9日,蒋伯余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205万股股份转让予张中协。
13、2011年度股份转让:
2011年3月16日,范进忠将其持有的海鸥股份0.23万股股份转让予陈健。
14、2012年8月第二次增资2012年8月,高晋创投、南部投资及赵峥嵘等11名自然人以现金认购海鸥股份新发行的931万股股份,海鸥股份的总股本增至6,6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6,600万元。具体过程如下:
(1)2012年7月30日,海鸥股份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鸥股份新增931万元注册资本的决议,新增的注册资本由高晋创投、南部投资及赵峥嵘等11名自然人以5.926元/股的价格认购。
(2)2012年8月8日,高晋创投、南部投资与海鸥股份及金敖大、吴祝平等36名自然人股东签署了《关于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3)2012年8月1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2〕第510377号),验证截至2012年8月10日,海鸥股份已收到高晋创投、南部投资及赵峥嵘等11名自然人缴纳的出资款合计人民币5,517.106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931万元,其余4,586.10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4)2012年9月17日,海鸥股份领取了常州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400000003794)。
15、2013年12月第三次增资并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中国台湾居民许智钧、杨智杰以现金认购海鸥股份新增股份260万股,海鸥股份的总股本增至6,86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6,860万元,并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过程如下:
(1)2013年12月13日,海鸥股份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海鸥股份新增股份260万股,由中国台湾居民许智钧、杨智杰各认购130万股,认购完成后,海鸥股份总股本增加至6,860万股,注册资本增加至6,860万元。
(2)2013年12月16日,海鸥股份及全体股东与中国台湾居民许智钧、杨智杰签署《股权并购协议》,海鸥股份增资至人民币6,860万元,增资额为人民币260万元,新增股份由许智钧、杨智杰两位新增股东以人民币6.5元/股的价格共同认购,其中,许智钧认购130万股,杨智杰认购130万股。
(3)2013年12月20日,常州市商务局出具《关于同意股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常商资批〔2013〕32号),同意中国台湾省居民许智钧、杨智杰股权并购海鸥股份,海鸥股份注册资本由6,600万元增加至6,86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中国台湾省居民许智钧、杨智杰投入,增资完成后,海鸥股份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2013年12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13〕98804号)。
(5)2013年12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510418号)对海鸥股份新增股本予以审验。根据该《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3年12月26日,海鸥股份已收到许智钧、杨智杰缴纳的本次出资款278万美元,按收到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17,001,368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260万元,其余合计人民币14,401,368元计入资本公积。
(6)2013年12月31日,海鸥股份取得常州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400000003794),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公司原股本为68,600,000.00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经2017年4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8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87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8.76元,社会公众股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12,518,866.00元,实收股本为112,518,866.00元。
2023年6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57,526,412.00元,实收股本为157,526,412.00元。
参股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