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ank Of Changsha Co.,Ltd.
所属地域:湖南省
所属行业:银行 — 城商行Ⅱ
公司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主营业务:公司金融业务、零售金融业务、资金业务
产品名称:
本外币公司贷款 、票据贴现 、公司存款 、结算业务 、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 、代理业务 、证券买卖业务 、信用承诺业务 、外汇及结售汇业务 、顾问及咨询业务 、理财产品业务 、委托资产管理业务 、个人存款 、个人贷款 、借记卡 、信用卡 、个人理财 、代销基金 、代理保险 、代销实物贵金属 、代收代付 、结售汇 、货币市场业务 、同业投资业务 、债券投资交易业务 、债券承分销业务 、代客资产管理业务
董事长:赵小中
董 秘:彭敬恩
法人代表:赵小中
总 经 理:唐力勇
注册资金:40.22亿元
员工人数:8893
电 话:86-0731-89934772
传 真:86-0731-84305417
邮 编:410205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公司简介: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公司金融业务、零售金融业务、资金业务,其主要业务有本外币公司贷款、票据贴现、公司存款、结算业务、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代理业务、证券买卖业务、信用承诺业务、外汇及结售汇业务、顾问及咨询业务、理财产品业务、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个人存款、个人贷款、借记卡、信用卡、个人理财、代销基金、代理保险、代销实物贵金属、代收代付、结售汇、货币市场业务、同业投资业务、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债券承分销业务、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公司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19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位列第273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19年“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位列第245位。公司在麦肯锡发布的《中国TOP40家银行价值创造排行榜(2019)》中,经济利润和RAROC(经济资本回报率)两项核心指标排名分列全国TOP40银行的第17位和第10位。公司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陀螺”(GYROSCOPE)评价体系(资产规模2000亿元以上城商行)位列综合评价第11位。公司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9年中国银行业100强”榜单中,位列第37位。公司获得了“最佳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奖”、“2019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核心交易商”、“2019年度优秀债券市场交易商”、“2019年杰出合作伙伴奖”等多项荣誉奖项。
高管介绍:
董事会(10人):
监事会(5人):
高管(9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1997-08-18
发行数量:3.42亿股
发行价格:7.99元
上市日期:2018-09-26
发行市盈率:6.9700倍
预计募资:26.42亿元
首日开盘价:9.59元
发行中签率:0.17%
实际募资:27.34亿元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本行的设立情况。
1、本行的设立方式。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3月7日下发的《关于在西安等19个城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88号),1996年8月8日下发的《关于长沙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函[1996]283号),1997年1月22日下发的《关于筹建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7]36号)、1997年5月13日下发的《关于长沙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7]197号),以及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本行由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湖南省邮电管理局、长沙信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商业总公司及原长沙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和市联社的原股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18,796,300元,总股本118,796,300股。
1997年4月30日,湖南正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湘正验[1997]1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1997年4月30日,本行已收到发起人投入的资本118,796,300元。
1997年5月15日,本行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编号为D10015510038号《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1997年8月18日,湖南省工商局核发注册号为18380703-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本行设立的程序。
1996年6月12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成立长沙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筹备领导小组的通知》(长政字[1996]7号),成立了长沙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筹备领导小组。
1996年6月2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关于组建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请示》(长政[1996]48号),申请组建长沙城市合作银行。
1996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长沙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函[1996]283号),原则同意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方案。
1996年6月至8月,银通城市信用社、东区城市信用社、西区城市信用社、湘银城市信用社、汇丰城市信用社、市联社、高教城市信用社、金城城市信用社、华夏城市信用社、荣和城市信用社、芙蓉城市信用社、南区城市信用社、北区城市信用社、湘财城市信用社、湘联城市信用社、福兴城市信用社分别就加入长沙城市合作银行事宜召开理事/董事、监事会议及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加入长沙城市合作银行。
1996年6月至9月,上述城市信用社及市联社分别向筹备领导小组出具《关于加入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申请书》,申请加入长沙城市合作银行。
湖南正德会计师事务所、长沙资产评估事务所、长沙市审计事务所、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长沙市社会审计中心、长沙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六家中介机构,按照筹备领导小组和各信用社、市联社的委托和指定,分别对银通城市信用社、东区城市信用社、西区城市信用社、湘银城市信用社、汇丰城市信用社、市联社、高教城市信用社、金城城市信用社、华夏城市信用社、荣和城市信用社、芙蓉城市信用社、南区城市信用社、北区城市信用社、瑞昌信用社、湘联城市信用社、福兴城市信用社进行了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各信用社、市联社、筹备领导小组及承担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的中介机构签署了《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结果认定书》予以确认。
1997年1月1日,筹备领导小组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分行上报了《关于申请筹建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报告》(长合银筹办[1997]002号),申请开展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筹建工作;1997年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筹建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7]36号),同意筹建长沙城市合作银行。
发起人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湖南省邮电管理局、长沙信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商业总公司与银通城市信用社、东区城市信用社、西区城市信用社、湘银城市信用社、汇丰城市信用社、市联社、高教城市信用社、金城城市信用社、华夏城市信用社、荣和城市信用社、芙蓉城市信用社、南区城市信用社、北区城市信用社、瑞昌信用社、湘联城市信用社、福兴城市信用社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一致同意发起设立长沙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4月19日,本行召开了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章程》,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
1997年4月30日,湖南正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湘正验[1997]1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1997年4月30日,本行已收到发起人投入的资本11,879.63万元。
1997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长沙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7]197号),批准本行开业,并核准本行公司章程。
1997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向本行核发编号为D10015510038号《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1997年8月18日,湖南省工商局向本行核发注册号为18380703-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本行设立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股权评估及折股情况。
1)关于湘财城市信用社、瑞昌信用社、东区城市信用社的说明。
①湘财城市信用社中途退出。
1996年4月23日,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与湖南财经学院签订《股权转让及托管合同》,约定湖南财经学院将其所持有的湘财城市信用社77.1%的股权转让给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
1996年7月,湘财城市信用社通过了加入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相关决议,并向筹备领导小组提交了加入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申请,但最终未参与清产核资。
1997年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下发关于《湘财城市信用合作社处理意见的批复》(银银管[1997]18号),考虑到湘财城市信用社的经营状况以及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承受能力,同时,为不影响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同意湘财城市信用社暂不进入长沙城市合作银行,作为独立法人继续存在,进行经营调整。
②瑞昌信用社为银通城市信用社的分支机构,因其财务会计核算未与银通城市信用社合并,故单独进行清产核资,单独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根据长沙市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长沙市瑞昌信用合作社清产核资报告》(长审验字[96]第083号)记载,1996年1月29日,经省人民银行湘银复[1996]12号文批复,湖南省金海信托投资公司与长沙市瑞昌信用合作社合并改组成立新的银通城市信用合作社。机构合并后,至清产核资报告基准日(1996年6月30日),瑞昌信用合作社财务会计核算并没有合并,经济上无任何往来。
瑞昌信用社虽未提交加入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相关决议、加入申请及委托选择资信评估机构的委托书,但其按照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组建的要求,由筹备领导小组指定的清产核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了清产核资。
1996年11月,瑞昌信用社与长沙市审计事务所、筹备领导小组确认了清产核资结果,后瑞昌信用社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其股东进入了长沙城市合作银行。
发行人律师认为,瑞昌信用社作为银通城市信用社的一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机构合并后,与银通城市信用社在人员、财产方面并未合并,但瑞昌信用社进行了清产核资并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其股东最终成为本行的股东,其参与组建本行的行为符合《组建通知》等相关规定。
③东区城市信用社股东未参与本行折股。
1996年7月,东区城市信用社通过关于加入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并向筹备领导小组提交加入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申请及委托选择资信评估机构的委托书。
根据《组建通知》的规定,长沙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区城市信用社1996年6月30日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1996年10月26日出具审计报告(长众审字[1996]120号),该审计报告记载,“根据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决定,(东区城市信用社)股本5,205,098.03元全部退还,因此,(东区城市信用社)将账面实收资本4,140,090.00元,资本公积1,065,008.03元,全部转入其他应付款。在对所有调整事项进行调整后,(东区城市信用社)资产总计为141,875,636.55元,负债合计为148,271,773.98元,所有者权益为-6,396,137.43元。”在上述审计报告的基础上,长沙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长众评字[1996]121号),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账务调整,评定东区城市信用社净资产为-14,115,749.36元,评估基准日为1996年6月30日。
1996年10月26日,长沙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产核资报告》(长众核字[1996]129号),确认截至1996年6月30日,东区城市信用社净资产为-14,115,749.36元。
2016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就东区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情况出具了《关于长沙市东区城市信用社的情况说明》,认为:依据长众审字[1996]120号审计报告中,若不考虑该审计报告中调整事项第九条所述退股的调整,即将东区城市信用社1996年6月30日的会计报表的其他应付款中的实收资本4,140,090.00元和资本公积1,065,008.03元,从其他应付款转回至所有者权益中,则东区城市信用社资产总计为141,875,636.55元,负债合计为143,066,675.95元,所有者权益为-1,191,039.40元。”发行人律师认为,东区城市信用社在筹备领导小组决定退还全部股金前,已经属于资不抵债状态。即使筹备领导小组不要求东区城市信用社退还全部股金,东区城市信用社的净资产仍然为负,不符合当时《公司法》规定的入股条件,东区城市信用社股东仍不能转为本行的股东。发行人律师认为,筹备领导小组决定向东区城市信用社股东退还全部股金,不参与本行折股的做法符合《组建通知》相关规定,东区城市信用社的资产、负债、人员均已并入本行。
2)清产核资、股权评估结果。
根据《长沙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方案》、《长沙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实施细则》,正德、长评、长审、湘会、长社审、众信以1996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北区城市信用社、市联社、芙蓉城市信用社、福兴城市信用社、高教城市信用社、华夏城市信用社、汇丰城市信用社、金城城市信用社、南区城市信用社、荣和城市信用社、瑞昌信用社、西区城市信用社、湘联城市信用社、湘银城市信用社、银通城市信用社、东区城市信用社进行了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
清产核资完成后,上述信用社、市联社和筹备领导小组及承担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的中介机构签署了《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结果认定书》予以确认。
3)折股情况。
《长沙城市信用社折股方案》综合考虑各信用社清产核资处理后的净资产总额、原实收股本金,并结合股东入股时间的长短确定了折股方法。同时,各股东折股后的新股权,以100股为1手,不足1手的,即退返现金给股东。不足1股的,按实退返现金。个人股东折股后的新股权,减去原始股本金的差额部分,全部退还现金。
4)使用未分配利润弥补荣和、银通城市信用社净资产与对应折股之间差额。
2016年10月24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未分配利润弥补荣和、银通信用社净资产与对应折股之间差额的议案》,提请股东授权本行用未分配利润17,430,675.33元补足荣和城市信用社、银通城市信用社净资产与对应折股之间差额,补足差额部分对应的股权仍归原股东所有。
2016年11月9日,本行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本行发起人及设立时的股本。
本行设立时的股本为11,879.63万元,设立时的发起人为原长沙市各信用社266名法人股东和4340名自然人股东以及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湖南省邮电管理局、长沙信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商业总公司。
(二)本行股本演变情况。
1、历次股本演变概述。
本行设立时的股本为118,796,300元,历经五次股本变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总股本为3,079,398,378元。
本行上述股本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
(1)关于利润分配。
本行在1998年度利润分配及2003年度利润分配时,每股分红金额相同,但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的利润分配方式不同,自然人股全部派发现金,法人股部分或全部派发红股。自2004年度利润分配起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历次利润分配时,法人股与自然人股的送股比例一致。
发行人律师认为,本行1998年度及2003年度利润分配虽分配方式不同,但分配金额一致,本行1998年度、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均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本行经确权的股东均已出具对股份数量无异议的书面声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已出具声明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本行股份总数的99.91%,发行人律师认为,该种分配方式不会导致本行股权的重大纠纷,对本行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障碍。
本行在1998年度利润分配、2012年度利润分配、2014年度利润分配时,该年度增资所发行的新股应分得的红利按照股款缴纳之日起至年底的时间占全年时间的比例计算,且本行股东大会通过的2012年、2014年增资方案中均已明确该种分红方式。发行人律师认为,现行《公司法》并未对增资时滚存利润的分配作出统一规定,增资时,本行股东大会可以确定原滚存利润与发行当年新增利润是否与新股东共享,本行该种分红方式,其实质为本行增资时对于新老股东如何共享滚存利润的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本行1998年、2012年度、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亦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经确权的股东均已出具股份数量无异议的书面声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已出具声明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99.91%。虽然本行股东大会通过的1998年增资方案并未明确当年新增股份适用该种分红方式,但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亦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经确权的股东均已出具股份数量无异议的书面声明,发行人律师认为该种利润分配方式不会导致本行股权的重大纠纷,对本行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障碍。
(2)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备案。
本行历次增资扩股过程中,除2014年增资扩股(即第四次、第五次股本变动)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外,其余历次增资均未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
发行人律师认为,本行虽未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但本行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长沙市财政局为本行的股东,长沙市财政局向本行委派了董事,且出席了历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长沙市财政局对本行历次增资方案均投票赞成。发行人律师认为,长沙市财政局已经以其实际行为认可了本行历次增资价格。
本行已就历史沿革有关问题获得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及长沙市人民政府的书面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5月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以长政[2016]40号文确认,其对长沙银行历史沿革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长沙银行内部职工持股的认购资金来源、持股的形成合法合规,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要求;长沙银行历次增资出资真实有效,股权变动在程序上总体合法合规;长沙银行对设立及股权形成、变动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依法进行了规范,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确认;经确权,长沙银行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风险隐患。
2016年8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情况的函》(湘政函[2016]121号),确认:
1、长沙银行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为依法形成,内部职工持股的认购资金来源、持股的形成合法合规,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要求。长沙银行对设立及股权形成、变动过程中湘银金店受让股权、高管持股的不规范行为依法进行了规范,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确认,长沙银行其他增资和股权变动总体合法合规;2、长沙银行设立、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内部职工股的形成等历史沿革已经有关部门核查,未发现重大纠纷或潜在重大纠纷。长沙银行上市后如发生因历史沿革中产权变动引起的纠纷或其他问题,将督促长沙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第一次股本变动。
(1)1998年4月24日,本行召开第二次股东大会,同意1998年增资扩股2亿元,增资扩股采取溢价发行方式,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2)1998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长沙市商业银行增加资本金的批复》(银复[1998]301号),同意本行增资扩股,募股范围限于长沙市行政区内符合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财政,不得向个人募集资金。
(3)1998年9月1日,湖南正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湘正验[98]20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1998年8月31日,本行增加注册资本113,181,818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231,978,118元。
(4)1999年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长沙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的批复》(银复[1999]2号),同意本行增加资本金113,181,818元,增资扩股后长沙银行实收资本为231,978,118元,并核准湖南省国讯实业发展总公司等10家新入股单位的股东资格。
(5)1999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向本行核发编号为D10015510038号《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6)1999年5月6日,湖南省工商局向本行核发注册号为430000100010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第二次股本变动。
(1)1998年度利润分配。
1999年5月10日,本行召开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1998年度的利润分配按股本6%的比例进行分配,应分配9,591,414.36元。
法人股分配所得股息按1元/股转增股本,个人股分配所得股息派发现金。
(2)第二次增资。
1)2001年12月21日,本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长沙市商业银行股本结构的建议》,同意增资扩股8,000万元。
2)2002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下发《关于同意长沙市商业银行扩股增资的批复》(长银银管[2002]154号),同意本行增资扩股8,000万元。
3)2002年12月10日,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湘中新验字[2002]17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02年12月9日,本行已收到长沙市财政局、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三位股东投入的资金共计96,000,000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8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14,400,000元,发行费用1,600,000元。
4)2002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下发《关于核准长沙市商业银行新增股东和股本金的批复》(长银银管[2002]234号),核准本行增资80,000,000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311,978,118元,同时核准通程实业、通程控股的股东资格。
(3)2003年度利润分配。
1)2004年8月12日,本行召开第六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2003年度国家股、法人股按股本8%派现,个人股按股本12%派现;国家股、法人股按股本的4%转增股本。
2)2004年12月9日,湖南银监局下发《关于长沙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2003年度法人股红利转增资本的批复》(湘银监复[2004]269号),同意本行1998年度法人股红利9,107,580元、2003年度法人股红利12,508,893元,按1元/股转增为股本9,107,580股、12,508,893股。
(4)第三次增资及2004年度利润分配。
1)2004年8月12日,本行召开第六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4年增资扩股工作方案。
2004年11月17日,本行向湖南银监局提交《长沙市商业银行关于增资扩股的请示》(长商银[2004]70号),本行拟于2004年11月30日至2005年3月30日,向省、市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4.8亿元,募集股本的发行价为1.48元/股,发行费为0.02元/股。
2)2004年湖南银监局向本行下发《银行机构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股监备准[2004]002号),同意本行2004年增资扩股方案,向省、市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募集新增资本3.2亿股,每股人民币1元,按1.48元/股溢价募集。
3)2005年4月29日,本行召开第七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增资扩股工作报告》、《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增资扩股工作报告》,本行此次增资扩股的发行价格为1.48元/股,共募集股本27,566.65万股;根据《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2004年度利润分配按股本7%分配现金股利和每10股转增1.8股,其中法人股转增股本58,518,625.28股,个人股转增股本1,528,401.27股,共计转增股本60,047,026.55股(按每户四舍五入取整后共计60,047,018股)。
4)2005年11月8日,湖南银监局下发《关于长沙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批复》(湘银监复[2005]233号),同意本行增资扩股22,266.65万股。核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大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长房集团、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中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八家单位的股东资格;同意长沙市财政局和湖南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新增投资;友阿股份股东资格待银监会审批后另行批复;否决湖南恩瑞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入股资格;2006年4月10日,湖南银监局下发《关于长沙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的批复》(湘银监复[2006]第69号),核准友阿股份股东资格,同意友阿股份向本行投资入股5,000万股。
5)2006年4月10日,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湘中新验字[2006]第45号《验资报告》,截至2005年5月30日,本行共收到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等9位新增股东及长沙市财政局、湖南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位原股东投入的资金合计人民币409,000,000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272,666,666元,资本公积130,880,000元,发行费用5,453,334元。另有1998年度、2003年度、2004年度红利转增股本合计81,663,491元。
6)2006年8月21日,湖南银监局下发《关于长沙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变更的批复》(湘银监复[2006]第191号),核准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666,308,269元。
7)2007年8月16日,湖南省工商局向本行核发注册号为4300000000069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上载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666,308,269元。
本行第二次股本变动过程中,部分股本变动行为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本行于2007年8月一并在湖南省工商局办理了该等股本变动登记。发行人律师认为,本行曾未及时办理股本变更的工商登记事项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4、第三次股本变动。
(1)2006年度利润分配。
1)2007年5月31日,本行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沙市商业银行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2006年对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0.10元(含税)现金股利和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股,共计派发现金股利66,630,826.90元,转增股本66,630,785股。
2)2007年8月18日,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湘中新验字[2007]第063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07年6月30日,本行已将资本公积66,630,785元转增股本。
(2)2007年高管增资。
1)2007年5月31日,本行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7年长沙市商业银行高管人员持股方案(草案)》,同意此次高管增资发行价格为1.55元/股,增发数额不超过3,630万股,增发时间为2007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25日。
2)2007年8月28日,本行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沙市商业银行高管人员持股实施方案(草案)》等,同意对本行高管人员持股方案的实施时间、发行额度进行调整,其中,实施时间调整为2007年8月28日至2007年9月28日,发行额度调整为不超过2,163万股。
3)2007年9月5日,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湘中新验字[2007]06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07年8月31日止,本行已收到张智勇等177人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33,255,25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21,455,000元,资本公积11,800,250元。
(3)2007年度利润分配。
2008年6月12日,本行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沙市商业银行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2007年对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2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1股,共计送股147,975,037股,转增75,439,405股。
(4)2008年度利润分配。
2009年9月25日,本行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沙银行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2008年按每10股送红股2股,共计分配股本股利195,480,173股。
(5)2009年度利润分配。
2010年6月29日,本行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沙银行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2009年按每10股送红股2股,派现金股利0.5元(含税),共计分配股本股利234,576,208元,分配现金股利58,644,051.95元。
(6)第四次增资。
1)2010年10月26日,本行召开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沙银行2010年定向增发方案(草案)》,确定向本行现有法人股东中符合资格的股东增资。
2)2010年11月10日,湖南银监局下发《关于长沙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湘银监复[2010]第399号),原则同意本行实施本次增资扩股工作,本次增资扩股应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
3)2010年12月23日,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出具中审国际验字[2010]第11020002号《验资报告》。
审验确认截至2010年12月22日,本行已将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65,347.0823万元转增股本;已收到长沙市财政局等26位原股东缴纳的新股认购款合计人民币124,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40,000万元,资本公积84,000万元,股东均以货币方式认购。
(7)2011年度利润分配。
2012年6月20日,本行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长沙银行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按10股派现金股利1.5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271,179,731.55元,按每10股送红股1股(含税),共计分配股本股利180,786,488元。
(8)第五次增资。
1)2012年11月20日,本行向湖南银监局提交《长沙银行关于定向增发股份的请示》,本行拟对新华联建设定向增发2,300万股,增发价格为3.4255元/股。
2)2012年12月4日,湖南银监局下发《关于长沙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湘银监复[2012]726号),原则同意本行按《定向增发股份方案》实施增资扩股工作。
3)2013年1月9日,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信高新验字[2013]第00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3年1月9日,本行已将2011年度未分配利润180,786,488元转增股本;已收到新华联建设缴纳的新股认购款7,878.65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2,300万元,资本公积5,578.65万元。
(9)2012年度利润分配。
2013年6月7日,本行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沙银行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按10股派现金股利1.5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298,628,526.67元,按每10股送红股1.5股(含税),共计分配股本股利298,628,527元。
(10)清退高管持股。
1)2013年12月3日,湖南银监局下发《关于清理处置高管违规持股问题的监管意见》(湘银监管[2013]第33号),要求本行清理董事、监事、高管及部分职工的违规持股;2014年2月20日,湖南银监局下发《审慎监管措施告知书》([2014]1号),对本行采取以下审慎监管措施:在依法依规处置违规持有的4,529.08万股份前,停止该部分股权分配红利,停止批准本行筹建新设分支机构。
2)2014年6月25日,本行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沙银行管理人员“持股”清理处置方案》,同意:①对本行2007年管理人员“持股”及后续“转增分配”取得的“股份”共计45,290,765股依法进行清退;②对“持股”人员缴付资金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每年10%的复利计算,利息计算时间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初始入股每股补偿1.4525元;③“持股”人员退回历年分配所获现金;④本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按原入股时本金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回“股权”;⑤补偿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由本行请示税务部门后依照税法规定处理。此次清退不影响历年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
3)2014年7月22日,本行向湖南银监局提交《长沙银行关于注册资本变更的请示》(长沙银[2014]75号),从2007年至2014年,本行股本经历8次变更,已达到2,264,989,127元,本行拟向湖南省工商局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请湖南银监局核准本行注册资本变更。
4)2014年8月14日,湖南银监局下发《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湘银监复[2014]287号),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2,264,989,127元,并要求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5)2014年10月2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健验[2014]2-27号《验资报告》,审验了自2006年12月3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经审验,本行的注册资本由2006年12月31日的666,308,269元变更为2,264,989,127元,其中,2006年度至2012年度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共计1,035,756,168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139,924,690元,2010年和2012年两次定向增资共计423,000,000元。
6)2014年11月14日,湖南省工商局核发编号为430000000006911《营业执照》,载明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64,989,127元。
本行第三次股本变动中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红利转增股本、增资等事项未及时取得湖南银监局的批准,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本行已于2014年获得湖南银监局的批准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本行2007年高管增资行为未取得湖南银监局的批准,本行已按照湖南银监局的要求进行了整改,湖南银监局、湖南省工商局并未因上述事项对本行进行处罚,且均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本行不存在该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均已对本行2007年高管增资行为的规范情况进行了确认。发行人律师认为该等事项对本行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5、第四次及第五次股本变动。
(1)2014年11月5日,本行召开2014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沙银行2014年增资扩股方案》等议案,本次计划增发7亿股,融资规模初步拟定为30亿元。
(2)2014年11月6日,湖南银监局下发《关于长沙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湘银监复[2014]406号),原则同意按照《长沙银行2014年增资扩股方案》实施本次增资扩股工作,第一期工作应在2014年年底完成,第二期应在2015年6月完成。
(3)2014年12月5日,长沙市财政局下发《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原股东增资扩股的评估报告的备案通知》(长财资产[2014]78号),对本行的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和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4]1-067号)予以备案,备案的每股价值为4.82元,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至2015年6月29日。
(4)2014年12月1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天健湘验[2014]54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4年12月12日,本行已收到长沙市财政局等12名股东缴纳的新增投资款合计1,547,0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35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1,197,000,000元。
(5)2014年12月18日,本行向湖南银监局提交《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册资本变更的请示》,本行按照《2014年增资扩股方案》已完成增资扩股第一期工作,共12家股东认购股份35,000万股,共收到股份认购款154,700万元,请求核准本行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
(6)2014年12月24日,湖南银监局下发《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湘银监复[2014]533号),同意本行变更注册资本为2,614,989,127元。
(7)2015年5月6日,本行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长沙银行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送0.5股(2014年新增投资的股东按照新出资时间计算分配额),共计分配股票股利114,409,251元。
(8)2015年9月10日,长沙市财政局下发《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评估报告备案的通知》(长财资产[2015]44号),对本行的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和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5]1-067号)予以备案,备案的每股价值为5.44元,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0日。
(9)2015年9月10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沙银行2014年增资扩股项目第二期3.5亿股增发实施方案》,确定兴业投资认购220,000,000股,每股价格5.12元。
(10)2015年10月1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天健湘验[2015]34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5年10月15日,本行已收到兴业投资缴纳的新增投资款合计人民币1,126,4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22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906,400,000元。
(11)2015年11月17日,湖南银监局下发《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及注册资本的批复》(湘银监复[2015]371号),同意了兴业投资入股及注册资本变更。
(12)2015年12月21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沙银行2014年增资扩股项目第二期1.3亿股增发实施方案》,同意分别向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发5,000万股、4,000万股、4,000万股。
(13)2015年12月30日,湖南省工商局向本行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183807033W《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2,949,398,378元。
(14)2015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了天健湘验[2015]49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已收到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以货币缴纳的新增出资256,000,000元、204,000,000元、204,000,000元,合计665,6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股本)13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35,600,000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本行的注册资本增加至3,079,398,378元,总股本增加至3,079,398,378股。
(15)2016年1月7日,湖南银监局下发《关于长沙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湘银监复2016[5]号),同意本行变更注册资本为3,079,398,378元。
(16)2016年3月7日,湖南省工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183807033W的《营业执照》,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79,398,378元。
本行2014年增资扩股第一期的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的每股价值为4.82元,增资时认购价格为4.42元/股,为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每股价值的91.70%;本行2014年增资扩股第二期的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的每股价值为5.44元/股,增资时认购价格为5.12元/股,为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每股价值的94.12%,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发行人律师认为,本行此次增资价格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的差异小于10%,符合上述规定,且无需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发行人律师认为,本行第四次、第五次股本变动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必备程序,合法有效。
本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183807033W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342,155.38万元,股份总数342,155.38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3,079,398,378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342,155,376股。本行股票已于2018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本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183807033W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3,421,553,754元,股份总数3,421,553,754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2,426,221,04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995,332,714股。本行股票已于2018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本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183807033W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4,021,553,754元,股份总数4,021,553,754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1,953,947,277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2,067,606,477股。本行股票已于2018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参股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