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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思格公司资料


诺思格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R&G Pharmastudies Co.,Ltd.

所属地域:北京市

所属行业:医药生物 — 医疗服务
公司网址:www.rg-pharma.com
主营业务:为全球的医药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综合的药物临床研发全流程一体化服务。
产品名称:
临床试验运营服务 、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 、生物样本检测服务 、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服务 、临床试验咨询服务 、临床药理学服务
控股股东:艾仕联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持有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8.68%)
实际控制人:武杰、郑红蓓 (持有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3.90、12.11%)
最终控制人:武杰、郑红蓓 (持有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3.90、12.11%)
董事长:武杰

董  秘:李树奇

法人代表:武杰
总 经 理:武杰

注册资金:9600万元

员工人数:1926
电  话:86-010-88019152

传  真:86-010-88019978

邮 编:10004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华通大厦B座北塔11层
公司简介: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为全球的医药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综合的药物临床研发全流程一体化服务。主要产品及服务是临床试验运营服务(“CO服务”)、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SMO服务”)、生物样本检测服务(“BA服务”)、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服务(“DM/ST服务”)、临床试验咨询服务、临床药理学服务(“CP服务”)。公司荣获苏州市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南京市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苏州市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9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8-08-22

发行数量:1500.00万股

发行价格:78.88元
上市日期:2022-08-02

发行市盈率:50.1300倍

预计募资:10.88亿元
首日开盘价:78.89元

发行中签率:0.01%

实际募资:11.83亿元
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情况
  1、诺思格有限的设立
  发行人的前身为诺思格有限。诺思格有限成立于2008年8月22日,注册资本150万美元,由R&G(中国香港)出资设立。2008年8月22日,诺思格有限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并领取了注册号为11000045006377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北京诺思格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25日,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永恩验字2010第10A25134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0月20日,诺思格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50万美元。
  2、R&G(中国香港)的历史沿革
  WU JIE(武杰)于2008年5月23日设立R&G(中国香港),股本10,000股,每股1港元。
  3、R&G(中国香港)独资设立发行人已完整履行必要审批程序
  2008年8月17日,北京经开区管委会下发《关于设立港商独资北京诺思格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京技管项审字[2008]165号),同意R&G(中国香港)独资设立诺思格有限。
  2008年8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向诺思格有限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据此,R&G(中国香港)独资设立诺思格有限已完整履行必要审批程序。
  4、发行人不属于当时有效的外资禁入目录行业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于2008年8月22日向诺思格有限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50063770),诺思格有限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提供医药行业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及投融资咨询(限非专项许可业务)。
  根据诺思格有限设立时适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诺思格有限设立时从事的业务不属于外资禁入目录行业。
  5、设立时R&G(中国香港)未完全按认缴金额实缴出资的情况
  (1)R&G(中国香港)未完全按认缴金额实缴出资的背景
  根据R&G(中国香港)作为唯一股东于2008年8月4日签署的《北京诺思格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北京经开区管委会于2008年8月17日下发的《关于设立港商独资北京诺思格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京技管项审字[2008]165号),诺思格有限设立时,R&G(中国香港)的认缴出资金额为150万美元,应自诺思格有限的工商注册后3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于2年内全部缴清。
  据此,鉴于诺思格有限于2008年8月22日完成设立的工商注册,R&G(中国香港)应于2008年11月21日前实缴22.5万美元的首期出资,并于2010年8月21日前实缴127.5万美元剩余出资。
  1)R&G(中国香港)首期认缴出资22.5万美元的缴纳情况
  根据北京凌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出具的《北京诺思格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期验资报告》(凌峰验[2008]594号),R&G(中国香港)于2008年11月19日向诺思格有限缴付首期出资22.5万美元。据此,R&G(中国香港)已按诺思格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首期认缴出资。
  2)R&G(中国香港)向北京康运福转让60万美元认缴出资
  根据诺思格有限设立时的公司章程,R&G(中国香港)应于2010年8月21日前实缴剩余认缴出资127.5万美元。受限于短期内的资金周转压力,R&G(中国香港)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完成剩余认缴出资的缴纳。
  R&G(中国香港)于2010年9月28日与北京康运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诺思格有限40%股权(对应认缴出资60万美元)转让给北京康运福;双方于同日签署了诺思格有限的合资合同,约定剩余认缴出资的缴付时间变更为2010年10月21日。根据R&G(中国香港)与北京康运福于2010年10月14日签署的诺思格有限公司章程,双方同意按照合资合同约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剩余认缴出资。通州区商委于2010年10月15日下发《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通商资[2010]87号),同意R&G(中国香港)将诺思格有限40%股权转让给北京康运福,同意诺思格有限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并执行新的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
  据此,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R&G(中国香港)的未实缴出资金额变更为67.5万美元,北京康运福的未实缴出资金额为60万美元,合计为127.5万美元。
  3)R&G(中国香港)、北京康运福剩余认缴出资127.5万美元的缴纳情况
  根据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永恩验字2010第10A251349号),北京康运福已于2010年10月19日向诺思格有限缴纳等值于剩余出资60万美元的人民币,R&G(中国香港)已于2010年10月20日向诺思格有限缴纳剩余出资67.5万美元。
  据此,R&G(中国香港)与北京康运福已按照诺思格有限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剩余认缴出资127.5万美元的缴纳。
  (2)未完全实缴出资事项未导致行政处罚
  1)剩余认缴出资存在延迟缴付,不符合关于设立公司出资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等规定;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年修订)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除首次出资额外的剩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据此,R&G(中国香港)首次出资金额22.5万美元(高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已按时缴纳,符合相关规定;但剩余认缴出资127.5万美元的实际缴足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较公司成立之日起满2年的期限(即2010年8月21日)延迟2个月,存在不符合上述外商投资关于设立公司出资相关规定的情形;但上述剩余出资的延迟缴纳时间较短,且相关事项已经全体股东同意。
  2)未完全实缴出资事项已通过变更出资义务主体及出资时间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且已完整履行必要程序,该事项未导致行政处罚
如上所述,R&G(中国香港)于2010年9月28日将诺思格有限40%股权(对应认缴出资60万美元)转让给北京康运福,R&G(中国香港)、北京康运福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未实缴出资金额分别为67.5万美元、60万美元;双方在合资合同中将诺思格有限剩余认缴出资的缴付时间变更为2010年10月21日;截至2010年10月20日,诺思格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剩余出资,其中R&G(中国香港)缴纳67.5万美元、北京康运福缴纳等值于60万美元的人民币,诺思格有限的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完毕。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R&G(中国香港)上述未完全实缴出资的事项自出资缴足之日起已超过二年。
  如上所述,诺思格有限在设立后的历次变更均已取得工商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已办理备案,约定延迟出资事宜的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业经通州区商委同意;根据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的《证明》,R&G(中国香港)及发行人(包括其前身诺思格有限)不存在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2015年5月30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5]第01350102号),经审计,截至2015年4月30日,诺思格有限的净资产为56,137,969.30元。
  2015年5月30日,诺思格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以诺思格有限原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截至2015年4月30日的净资产值56,137,969.30元折成总股本4,500万股,余额11,137,969.3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每股股份面值1元,折股后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为4,500万元。
  2015年5月31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323号),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4月30日,诺思格有限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5,707.30万元。2015年7月3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出具京商务资字[2015]517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诺思格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5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上述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0]第110ZA00178号),验证各股东出资到位。
  2015年7月21日,诺思格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三)历史出资情况
  1、发行人历史上货币出资以外的其他出资、出资不实或其他出资瑕疵情形及诉讼纠纷情况
  除发行人股改时原股东以净资产出资外,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货币出资以外的其他出资情形;历次出资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除上文所述R&G(中国香港)延迟出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出资瑕疵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因出资事项导致诉讼纠纷的情形。
  2、历次出资、股权变动、整体变更、利润分配过程中各股东纳税申报义务的履行
  发行人历次出资、股权变动、整体变更及利润分配过程中,涉税股东均已履行所得税缴纳申报义务。就上述纳税申报义务的履行,涉税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未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2022年6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5号)文件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2年7月22日,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00万股,发行价格78.88元/股。
  2022年8月2日,公司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23年5月31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合计转增3,60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9,600万股。

参股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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