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医疗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Hongyu Wuzhou Medical Manufacturer Co.,Ltd.
所属地域:安徽省
所属行业:医药生物 — 医疗器械
公司网址:www.hongyu-wuzhou.com
主营业务: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注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其他诊断护理等相关医疗用品的集成供应。
产品名称:
注射器 、安全型注射器 、胰岛素注射器 、配药注射器 、输液器 、输血器 、注射针 、静脉输液针 、采血针 、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 、安全注射针 、安全采血针 、血压表 、面罩
控股股东:黄凡、项炳义、张洪瑜 (持有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5.28、20.25、9.00%)
实际控制人:黄凡、项炳义、张洪瑜 (持有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5.28、20.25、9.00%)
最终控制人:黄凡、项炳义、张洪瑜 (持有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5.28、20.25、9.00%)
董事长:黄凡
董 秘:潘岚岚
法人代表:张洪瑜
总 经 理:张洪瑜
注册资金:6800万元
员工人数:927
电 话:86-0556-5129657
传 真:86-0556-4249999
邮 编:246400
办公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经济开发区观音路2号
公司简介: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注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其他诊断护理等相关医疗用品的集成供应。公司主要产品有注射器、输液输血器、医用穿刺针、其他诊断和临床护理产品四个系列。公司已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等认定,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且已获得了德国南德意志集团(TüVSüD)ISO13485:2016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欧盟CE产品认证、美国FDA企业注册和产品列名。
高管介绍:
董事会(7人):
监事会(3人):
高管(6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11-04-15
发行数量:1700.00万股
发行价格:26.23元
上市日期:2022-07-05
发行市盈率:28.0000倍
预计募资:3.9亿元
首日开盘价:51.00元
发行中签率:0.01%
实际募资:4.46亿元
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宏宇有限的设立情况
宏宇有限于2011年4月15日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500.00万元。根据安庆金惟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庆金验字(2011)第112号”《验资报告》、安徽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皖诚会验字[2012]第0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2年1月16日,宏宇有限成立时的注册资本1,500.00万元已足额缴纳。
2011年4月15日,宏宇有限取得太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4082500001692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2017年7月19日,宏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将宏宇有限截至2017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60,903,639.27元,按照1:0.8374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51,000,000.00元,每股面值1.00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宏宇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7月26日,发行人领取了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82557301408X9的《营业执照》。
(三)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一次股权转让,不存在增资的情况。
2016年12月30日,宏宇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张洪瑜将其持有的公司5.00%股权(对应出资额255.00万元)、3.00%股权(对应出资额153.00万元)分别转让给其子张樑、其妻陈晓如。同日,张洪瑜分别与张樑、陈晓如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
2017年1月16日,宏宇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温州五洲、张洪瑜以债转股的主要情况
1、债权形成的原因和过程
2011年,发行人设立之初,因建设厂房及购买机器设备的需要,分别向当时股东温州五洲、张洪瑜(由其配偶陈晓如代为转入)陆续借款。
2011年12月31日,温州五洲与宏宇有限签署《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双方确认截至2011年12月31日,温州五洲享有对宏宇有限1,200万元的债权;同日,张洪瑜、宏宇有限与陈晓如签署《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各方确认截至2011年12月31日,陈晓如享有对宏宇有限900万元的债权,陈晓如将上述90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洪瑜。
综上,上述债权真实存在,股东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2、温州五洲、张洪瑜以债转股方式出资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程序
温州五洲、张洪瑜以货币出资的比例为30%,符合《公司法》(2005修订)、《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以债转股出资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011年12月30日,宏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温州五洲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缴纳剩余出资450万元,同意张洪瑜以货币方式缴纳出资150万元、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缴纳出资600万元;同意温州五洲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出资750万元,张洪瑜以货币方式增加出资450万元、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出资30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温州五洲、张洪瑜分别与宏宇有限签署《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债权转股权协议》及《债权转股权承诺书》,确认截至2011年12月31日,温州五洲对宏宇有限的债权为1,200万元,张洪瑜对宏宇有限的债权为900万元,温州五洲、张洪瑜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向宏宇有限出资。
2012年1月16日,安徽中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皖中诚报[2012]第005号”《债转股评估报告书》,截至2011年12月31日,温州五洲及张洪瑜关于宏宇有限债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200万元、900万元,评估价值分别为1,200万元、900万元。
2012年1月16日,安徽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皖诚会验字[2012]第07号《验资报告》,截至2012年1月16日,宏宇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第二期出资1,200万元及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600万元,债权作价出资2,100万元。
2012年1月17日,宏宇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温州五洲、张洪瑜以债转股方式出资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程序。
(五)2014年3月,温州五洲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以及采用债务抵销的方式结算股权转让价款的主要情况
1、温州五洲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原因
本次股权转让前,黄凡、项炳义为温州五洲主要股东,二人通过温州五洲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2014年3月,经各股东协商一致,黄凡、项炳义通过受让温州五洲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直接股东。本次股权转让的实质是黄凡、项炳义由发行人间接股东变为直接股东,故股权转让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是合理的。
2、采用债务抵销的方式结算股权转让价款的原因及其合法合规性
(1)采用债务抵销的方式结算股权转让价款的原因
温州五洲为贸易型企业,资金周转较快,有时会因自身资金需求与股东发生资金拆借。2012年3月-11月,温州五洲累计自黄凡、项炳义拆入资金1,600万元,从而对黄凡、项炳义负有1,600万元债务。
2014年3月,温州五洲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转让给黄凡、项炳义,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900万元和600万元,由此黄凡、项炳义合计对温州五洲负有1,500万元债务。
为避免大额资金划转的繁琐程序,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采用债务抵销方式结算股权转让价款,债务抵销后,黄凡、项炳义无需实际支付转让价款。
(2)采用债务抵销的方式结算股权转让价款的合法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十五号,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012年3月-11月,黄凡和项炳义累计向温州五洲提供借款1,600万元,各方未签署书面借款合同,亦未对合同履行期限进行明确约定;2014年3月,温州五洲与黄凡、项炳义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亦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黄凡、项炳义可随时要求温州五洲偿还借款,温州五洲也可随时要求黄凡、项炳义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即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要求。
上述债务均为货币之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要求。
2020年4月,黄凡、项炳义、温州五洲就本次债务抵销事宜予以书面确认,各方进一步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因债务抵销而无需实际支付,各方对此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综上,采用债务抵销的方式结算股权转让价款符合《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2015年12月,张洪瑜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黄凡、项炳义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原因
本次股权转让前,温州五洲系黄凡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输注类医疗器械、五金件等产品的销售,有一定的境外客户资源,项炳义时任温州五洲销售负责人,负责销售渠道的开拓和维护。发行人主要通过承接温州五洲的订单实现销售。
发行人股东较早即有公司上市考虑,但在2015年之前,发行人因成立时间较短、经营规模较小,尚不满足上市要求。为拓展客户资源、增厚公司业绩并解决温州五洲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问题,各方经协商一致后决定,拟停止温州五洲的医疗器械销售业务,由发行人直接进行销售,张洪瑜愿意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将所持部分发行人股权转让给黄凡、项炳义。
根据安徽中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皖中诚评报字(2017)第032号”《资产评估报告》,发行人2015年11月底每注册资本净资产评估值为1.48元/股。以此评估值为基础,张洪瑜已缴纳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黄凡、项炳义及张洪瑜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七)黄凡转让部分股权给熊轶群的主要情况
熊轶群与黄凡系朋友关系,其因看好医疗器械行业及公司发展前景,经与黄凡协商一致,通过受让黄凡部分股权取得发行人股份。
2016年5月31日,宏宇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黄凡将其持有的公司2.8%股权(对应出资额142.80万元)转让给自然人熊轶群。同日,黄凡与熊轶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1.61元/注册资本,系双方参考净资产协商确定,价格是公允的。
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黄凡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2016年10月,黄凡、项炳义将所持发行人部分股权以1元/注册资本的
价格分别转让给太湖宏辉等主体的原因和本次转让定价的依据,以及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情况
1、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定价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包括公司员工及员工持股平台、黄凡家族成员。
太湖宏辉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潘岚岚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乐翔及柳月叶系公司销售人员。为激励公司员工,黄凡将所持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太湖宏辉及潘岚岚,项炳义将所持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周乐翔及柳月叶,转让定价均为1元/注册资本。
邹爱英为黄凡母亲,黄爱珍为黄凡姑姑,两人均为与黄凡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次股权转让系黄凡家族成员内部之间财产的再分配。经转让双方协商一致,转让单价为1元/注册资本,不构成股份支付。
2、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6年10月,黄凡、项炳义将所持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潘岚岚、周乐翔及柳月叶时构成股份支付;太湖宏辉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与黄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相关被激励员工名单及实施方案尚未确定,不构成股份支付。2017年6月,根据股权激励措施,太湖宏辉财产份额转让给公司员工时构成股份支付。
公司股权激励没有约定服务期等相关限制性条件,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因此,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将股份支付一次性计入相关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行人上述股份支付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2017年6月,股份支付费用计算的依据、过程
2017年6月,太湖宏辉565.32万财产份额转让给发行人员工,折合发行人股份数量为282.66万注册资本,对应转让价格为2元/注册资本。公司参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2017年5月31日公司权益价值,计算确认股份支付1,260.66万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综上所示,发行人上述股份支付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九)黄凡、项炳义、张洪瑜三人历次出资、增资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
关于债权转股权及债务抵销的合法合规性。
除债权转股权和债务抵销外,黄凡、项炳义、张洪瑜历次出资、增资均为货币出资,资金均为个人经营积累所得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022年6月24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关于同意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15号),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网上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5,100万股增加至6,800万股。
2022年7月5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7月1日作出的《关于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633号),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参股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