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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培龙公司资料


安培龙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Ampron Technology Co.,Ltd.

所属地域:广东省

所属行业:机械设备 — 通用设备
公司网址:www.ampron.com
主营业务:热敏电阻及温度传感器、氧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研发、生产和销售。
产品名称:
PTC 、NTC 、大家电用温度传感器 、小家电用温度传感器 、汽车用温度传感器 、通讯 、物联网 、工业控制及其他应用领域用温度传感器 、氧传感器 、陶瓷电容式压力传感器 、MEMS压力传感器
控股股东:邬若军 (持有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4.75%)
实际控制人:邬若军、黎莉 (持有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4.75、2.99%)
最终控制人:邬若军、黎莉 (持有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4.75、2.99%)
董事长:邬若军

董  秘:张延洪

法人代表:邬若军
总 经 理:邬若军

注册资金:7569.38万元

员工人数:2116
电  话:86-0755-28289825

传  真:86-0755-89695955

邮 编:51812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1A栋201、1A栋、1B栋、2栋
公司简介: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热敏电阻及温度传感器、氧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热敏电阻、温度传感器、氧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等。经过多年的陶瓷工艺技术积累,公司拥有从陶瓷材料研发到热敏电阻及传感器生产制造的完整产业链,在材料配方、陶瓷基体制备、成型、烧结、印刷、封装等方面均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和核心技术,于2019年入选了工信部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1年入选了工信部第一批建议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于2021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基于先进功能陶瓷材料的智能传感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在热敏电阻领域,公司具有突出的技术开发以及规模化产业转化能力,参与了多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公司“微晶热敏陶瓷纳米粉体及其片式元件制备技术”获得中国电子协会科技进步一等奖。 

高管介绍: 
董事会(8人):

监事会(3人):

高管(4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4-11-15

发行数量:1892.35万股

发行价格:33.25元
上市日期:2023-12-18

发行市盈率:35.9200倍

预计募资:4.94亿元
首日开盘价:80.00元

发行中签率:0.03%

实际募资:6.29亿元
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前身安培盛的设立情况
  安培盛系由邬若军、李学靖、黎莉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邬若军认缴出资额80.00万元,李学靖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黎莉认缴出资额5.00万元。
  2004年11月5日,深圳君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君验字(2004)第368号《验资报告》,截至2004年11月4日,安培盛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2004年11月15日,安培盛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安培龙系由安培盛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30日,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深圳市安培盛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5]011454号),截至2014年12月31日,安培盛的净资产为96,185,501.25元。
  2015年5月16日,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深圳市安培盛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鄂众联(粤)评报字[2015]第3003号),截至2014年12月31日,安培盛净资产的评估值为12,299.43万元。2021年3月10日,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深圳市安培盛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复核意见》(众联评复字[2021]第1001号),对于上述评估报告进行了复核。
  2015年5月18日,安培盛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安培盛科技有限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同意安培盛整体变更的相关事宜。
  2015年6月5日,安培盛召开股东会,同意按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以经审计净资产96,185,501.25元按4.1712:1的比例折为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公司股本23,059,41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6月20日,安培盛全体股东共同签署《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公司的净资产按照原有投资比例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并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价入股,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公司设立相关的议案,并选举产生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以及第一届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成员。同日,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5年6月20日,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验资报告》(众环深分验字[2015]第001号),截至2015年6月20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305.941万元。2021年3月19日,中审众环出具《验资复核报告》(众环专字(2021)0100510号),对于上述《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
  2015年8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
  发行人整体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不涉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况,因此,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不涉及因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1、2018年7月,安培龙增资
  2018年7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将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5,526.3158万元,新增股本526.3158万元,其中368.4211万元由新股东南海成长以货币资金认缴,157.8947万元由新股东同创伟业以货币资金认缴。
  2018年8月20日,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深皇嘉所验字[2018]197号《验资报告》,截至2018年8月16日,发行人已收到股东南海成长、同创伟业的新增注册资本526.3158万元,其中,南海成长以货币资金出资7,000万元,368.4211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作为资本公积;同创伟业以货币资金出资3,000万元,157.8947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作为资本公积。2021年3月19日,中审众环出具《验资复核报告》(众环专字(2021)0100510号),对于上述《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
  2018年8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发行人的本次增资。
  2、2018年12月,安培龙股份转让
  2018年11月27日,李学靖与南海成长签署《李学靖与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南海成长以840万元受让李学靖持有的安培龙1%股份。
  2018年12月18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3、2018年12月,安培龙股份转让
  2018年12月8日,陈旭明与西博叁号签署《陈旭明与深圳市西博叁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旭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股份以8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西博叁号。
  2018年12月29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4、2019年5月,安培龙股份转让
  2018年9月28日,邬若军与西博叁号签署《邬若军与深圳市西博叁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邬若军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6%股份以1,6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西博叁号。
  2019年5月27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5、2019年9月,安培龙股份转让
  2019年9月27日,邬若军、同创伟业、南海成长、发行人共同签署《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定邬若军以零对价的方式分别向南海成长转让0.7%的股份、向同创伟业转让0.3%的股份作为股份补偿,调整2018年7月南海成长和同创伟业对安培龙进行增资的投资估值。
  6、2019年10月,安培龙股份转让
  2019年10月9日,李学靖、陈旭明与创东方富饶、创东方富龙签订《李学靖、陈旭明与深圳市创东方富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富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创东方富饶、创东方富龙分别以1,853.1270万元、199.899万元受让李学靖持有的发行人1.9610%、0.2115%的股份;创东方富饶以781.983万元受让陈旭明持有的发行人0.8275%的股份。
  2019年10月18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7、2019年10月,安培龙股份转让
  2019年10月7日,邬若军与西博叁号签署《邬若军与深圳市西博叁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二》,约定邬若军以零对价的方式向西博叁号转让0.168%的股份作为股份补偿,调整2019年5月西博叁号受让邬若军持有的安培龙股权的投资估值。
  8、2020年9月至10月,安培龙股份转让
  2020年9月7日,陈志新与高新投创投签署《陈志新与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志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股份以1,0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新投创投。2020年10月14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2020年9月11日,邬若军、陈志新与保腾创投签署《邬若军、陈志新与深圳保腾顺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邬若军、陈志新分别将其持有的发行人0.3450%、0.6550%股份以362.2616万元、687.739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保腾创投。2020年9月24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9、2020年10月,安培龙增资
  2020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526.3158万元增加至5,677.0335万元,新增股本150.7177万元,由中移创新以货币资金认缴。
  2020年11月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发行人的本次增资。
  2021年3月19日,中审众环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100016号),截至2020年11月6日止,发行人已收到中移创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150.7177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四)发行人设立以来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事项
  发行人设立以来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2020年9月7日,陈志新与高新投创投签署《陈志新与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志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股份以1,0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新投创投。
  2、2020年10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5,677.0335万元,本次增资后,高新投创投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由1%下降至0.9735%。
  3、根据《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管理部门并同时在市国资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所从事的创业投资可免于审批评估程序,按照行业惯例确定收购定价方式。根据对高新投创投的访谈确认,高新投创投属于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本次股权受让可免于审计评估程序。
  4、根据高新投创投提供相关材料,高新投创投上述受让股份及股份稀释已履行了其内部审批程序。
  5、根据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确认的函》,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根据深圳市国资监管相关管理办法,其拥有高新投创投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投资业务决策权限,其为高新投创投投资业务的有权决策单位;2020年9月,高新投创投以1,050万元受让陈志新持有的发行人1%股份已经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2020年10月高新投创投持股比例稀释至0.9735%已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及安培龙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相关过程合法合规。高新投创投投资安培龙及持有安培龙股份比例变动不存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6、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6月7日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国资委函〔2021〕205号”《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确认高新投创投持有发行人552,63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9735%,高新投创投是发行人的国有股东。据此,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高新投创投的持股情况进行了确认。
  (五)关于对赌协议的情况
  公司在引入股东长盈投资、高国亮、李璐、南海成长、同创伟业、西博叁号以及中移创新(以下合称“投资方”)时,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对赌协议”)具体如下:
  1、《深圳市安培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
  2011年9月26日,长盈投资、高国亮、李璐与安培盛及其当时的全体股东签署了《深圳市安培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协议中存在当时的全体股东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引进新投资者限制、反稀释权、最惠条款等特殊股东权利条款。
  2、《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深圳安培
  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三)》2018年6月28日,同创伟业、南海成长与发行人、邬若军签署了《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前述协议中存在业绩承诺补偿、上市承诺、回购安排、反稀释权、股权转让、员工股权激励、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等特殊股东权利条款。
  3、《邬若军、黎莉与深圳市西博叁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18年6月28日,邬若军、黎莉与西博叁号签署了《邬若军、黎莉与深圳市西博叁号新技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存在上市承诺、回购安排、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等特殊股东权利条款。
  4、《中移创新产业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安培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邬若军、黎莉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2020年10月26日,中移创新与发行人、邬若军、黎莉签署了《中移创新产业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邬若军、黎莉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中存在董事委派权、股份转让的同意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回购权、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条款、最惠条款、知情权及信息权、参与重组权等特殊股东权利条款。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已与上述投资方签署了对赌协议之终止协议,不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曾经存在的上述相关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清理完毕,清理完毕后,发行人现有股东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符合《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3条规定的条件。

参股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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