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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之佳公司资料


健之佳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zj Chain Drugstore Corporation

所属地域:云南省

所属行业:医药生物 — 医药商业
公司网址:www.jzj.cn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药品、保健食品、个人护理品、家庭健康用品、便利食品、日用消耗品等健康产品的连锁零售业务,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产品名称:
中西成药 、中药材 、保健食品 、个人护理品 、医疗器械 、生活便利品 、体检服务
控股股东:深圳市畅思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持有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15.15%)
实际控制人:蓝波、舒畅 (持有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19.50、5.05%)
最终控制人:蓝波、舒畅 (持有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19.50、5.05%)
董事长:蓝波

董  秘:李恒

法人代表:蓝波
总 经 理:蓝波

注册资金:1.29亿元

员工人数:15663
电  话:86-0871-65711920

传  真:86-0871-65711330

邮 编:650224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旗营街10号
公司简介: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保健食品、个人护理品、家庭健康用品、便利食品、日用消耗品等健康产品的连锁零售业务,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公司主要产品有中西成药、中药材、保健食品、个人护理品等。在中康科技主办的西普会上,公司连续九年蝉联“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排行榜”专业力标杆企业单项冠军,在“2022-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指数TOP100企业”中排列第八位,显示了健之佳长期坚持专业服务的营运模式在行业内的领先竞争力。

高管介绍: 
董事会(7人):

监事会(3人):

高管(7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4-09-27

发行数量:1325.00万股

发行价格:72.89元
上市日期:2020-12-01

发行市盈率:22.9944倍

预计募资:8.75亿元
首日开盘价:87.47元

发行中签率:0.01%

实际募资:9.66亿元
主承销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1、有限公司阶段
  (1)2004年9月,健之佳有限设立
  公司前身健之佳有限成立于2004年9月27日,由连锁药房、云南恒创、昆明勤康、畅思行、张晓芳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畅思行以货币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云南恒创以货币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昆明勤康以货币出资2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9%;张晓芳以货币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连锁药房以货币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
  2004年9月22日,云南天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天鉴验字<2004>第517号),验证截至2004年9月22日,健之佳有限已收到以上5名股东投入资本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000万元。
  2004年9月27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健之佳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00001014156。
  (2)2007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年12月12日,健之佳有限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股东连锁药房将其持有的公司10万元出资额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蓝波,蓝波同意接收上述股权。
  2007年12月12日,蓝波与连锁药房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出资额转让协议》。
  健之佳有限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008年1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8年1月16日,昆明勤康与蓝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昆明勤康将其持有的健之佳有限290万元出资额以696万元作价转让给蓝波。
  2008年1月16日,云南恒创与王雁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云南恒创将其持有的健之佳有限100万元出资额以240万元作价转让给王雁萍。
  2008年1月16日,张晓芳与郝培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晓芳将其持有健之佳有限100万元出资额以240万元作价转让给郝培林。
  2008年1月16日,健之佳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08年1月29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并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0000000000935。
  (4)2008年3月,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08年3月20日,健之佳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由高峰、张小军分别认缴50万元注册资本,分别出资750万元。
  2008年3月21日,亚太中汇云南分所出具《验资报告》(亚太验字[2008]B-H-0019号)。经审验,截至2008年3月21日止,公司已收到张小军、高峰缴纳合计货币出资1,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10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100万元。
  2008年3月25日,健之佳有限取得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0000000000935,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
  (5)2008年5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8年5月7日,云南恒创分别与王雁萍、李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云南恒创将其持有健之佳有限100万元出资额、100万元出资额分别以240万元、240万元作价转让给王雁萍、李莹。根据王雁萍与李莹签署的《股权持股协议》,李莹持有健之佳有限的100万元出资额为代王雁萍持有。上述股权转让时,王雁萍实际控制云南恒创84.00%的股权。
  2008年5月7日,健之佳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健之佳有限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股份公司阶段
  (1)2008年8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①股份改制基本情况
  2008年6月8日,健之佳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健之佳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2008年7月24日,亚太中汇云南分所出具《审计报告》(亚太审字[2008]B-H-0508号),审验确认截至2008年6月30日,健之佳有限的净资产为32,603,372.84元。
  2008年7月25日,健之佳有限股东共同签订了《关于云南健之佳药业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为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约定健之佳有限的股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确认健之佳有限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为32,603,372.84元,同意以其中3,26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全体发起人以其于健之佳有限的所有者权益份额项下的净资产认购,多于注册资本的净资产成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2008年7月30日,亚太中汇云南分所出具《验资报告》(亚太验字[2008]B-H-0059号),验证截至2008年6月30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2,600,000.00元,公司的股本为32,600,000.00元;各股东以健之佳有限截至2008年6月30日止的净资产出资人民币32,600,000.00元。
  2008年8月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一致通过了公司设立的有关决议,以及新的公司章程及其他事项,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
  2008年8月28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0000000000935,注册资本为3,260万元。
  2015年3月30日,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改设立时的净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追溯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P2015)第A016号)。根据上述评估报告,健之佳有限净资产评估值较账面价值减少426.30万元,主要系由于对四川福利大、重庆健之佳的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所致。公司对四川福利大和重庆健之佳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均为0元,应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7,530,349.00元;2008年5月、6月“健之佳”商标权未进行摊销金额16,666.66元;2008年1-6月合计减少所得税费用916,920.32元。因此,发起人股东合计应补足的金额为6,630,095.34元。针对该笔补足金额,发起人股东同意向股份公司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1月22日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6.15%计算的2008年7月至2015年4月的资金占用费合计2,786,297.47元。
  2015年5月1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起人股东补足股份公司改制设立时净资产金额的事项。
  2015年5月18日,中审亚太出具了《股东出资情况鉴证报告》(中审亚太鉴[2015]020035号),验证截至2015年5月18日,公司各发起人股东已按照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补足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出资不足的金额。
  ②出资不足事项的影响
  根据亚超评估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的《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P2015)第A016号),经追溯评估,健之佳有限2008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较经审计的账面值减少426.30万元,净资产评估减值主要原因为“云南健之佳股份对四川福利大、重庆药房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为零所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的核查,对于股改中涉及的净资产评估减值认定如下:
  A、发行人在编制2008年6月30日财务报表时,对四川福利大、重庆药房
  投资的判断、决策和是否减值的会计认定:对于医药连锁零售行业,优质的门店终端网络是营运管理体系的核心资产,公司在2008年时对四川、重庆等地区投入的资源有限,尚未形成品牌优势和规模效应,收购后的经营和发展符合公司原预期;行业、经营、现金流量情况基本正常。四川福利大2007年末设定的改善计划在2008年成效显著,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亏损大幅度减少、现金流持续正向,考虑公司的财务支持,公司有意愿和能力继续在四川、重庆地区经营和发展,四川福利大、重庆药房能够持续经营。
  公司计划按原收购上述资产时的持有目的继续持有该资产,没有终止持有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的情形,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B、审计机构对股改基准日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
  健之佳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2008年6月30日健之佳有限法人实体的财务报表为基础,中审亚太对健之佳有限编制的截止日财务报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认定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了亚太审字[2008]B-H-050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此外,中审亚太对四川福利大2007年度、200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关注了四川福利大在编制2007年度财务报表时对持续经营风险的评估及改善计划,发表了对持续经营风险带强调意见段的审计报告;相关改善计划在2008年成效显著,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亏损大幅度减少、现金流持续正向,中审亚太对四川福利大2008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审亚太对重庆药房2007、200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后均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C、2015年公司对四川、重庆的医药零售子公司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认定
  考虑到健之佳有限2008年8月以经审计的2008年6月30日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未进行资产评估,为了更谨慎处理公司整体变更事宜,在2015年,公司聘请亚超评估对2008年公司股改时的净资产进行追溯评估,为股份制改造所涉及净资产价值提供价值参考。
  亚超评估对公司改制时的净资产在2008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采用成本法进行追溯评估,并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了《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P2015)第A016号),净资产评估价值为2,834.03万元,较用于折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3,260.34万元少426.30万元,主要系对四川福利大和重庆健之佳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均为0元。
  2015年在综合考虑四川福利大和重庆健之佳两家子公司自2009年起连续多年投入产生的累计亏损、未来仍计划持续投入的现实等情况下,按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和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做出对上述两项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认定。该认定是基于2015年时能够获取的最新信息而做出,并非对2008年6月30日相关会计认定的修正。
  D、前述事项不导致追溯调整股改时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需要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的重要的前期差错,指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的漏报或错报。
  健之佳有限编制截至2008年6月30日财务报表时的会计认定,没有疏忽或曲解事实,不存在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编报该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重大漏报或错报的情形,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漏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重大会计差错,不会导致追溯调整股改报表。
  2015年5月10日,健之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足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注册资本的议案》,全体发起人股东同意补足出资及资金占用费。健之佳股东对上述出资瑕疵予以确认。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并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8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或行政处罚情形。根据2015年6月23日,云南省工商局出具《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补足出资情况报告的复函》,该复函确认发行人整体变更登记合法有效,各发起人已经补足上述出资,云南省工商局不进行处罚。
  综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经补充履行了资产评估程序,同时发起人已经补足了上述出资,云南省工商局业已出具了不予处罚的书面证明文件,因此,上述出资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E、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存在的出资瑕疵不会导致发行人存在未弥补亏损
  (A)发行人股改时已经履行了审计程序,确认了整体变更时的资本充实性
  2008年7月24日,亚太中汇云南分所对健之佳有限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亚太审字[2008]B-H-0508号)。经审计,截至2008年6月30日止,健之佳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2,603,372.84元,其中:实收资本11,000,000.00元,资本公积16,083,793.08元,盈余公积1,441,410.35元,未分配利润4,078,169.41元。
  亚太中汇云南分所确认发行人股改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B)发行人已经对股改时的资本充实性履行了验资复核程序,并确认了股
  改时验资报告的验资结果
  a、股改时验资报告确认折股净资产与股改时的审计报告一致
  2008年7月30日,亚太中汇云南分所出具《验资报告》(亚太验字[2008]B-H-0059号)。经审验,截至2008年6月30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2,600,000.00元,发行人的股本为32,600,000.00元,余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上述验资报告验证公司用于折股的净资产为32,600,000.00元,该等验资结果与发行人股改时亚太中汇云南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值一致。
  b、申报会计师履行验资复核程序,确认股改时验资报告的验资结果
  2017年3月29日,信永中和出具了《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告》(XYZH/2017BJA100123),针对发行人股改时的注册资本充实性的结论为“经审验,截至2008年6月30日止,健之佳股份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32,600,000.00元。”
  信永中和对股改时发行人资本充实性履行了验资复核程序,并确认了股改时公司注册资本为32,600,000.00元。
  (C)追溯评估系出于谨慎性原则
  公司根据2008年6月30日后的未来经营情况等更全面、综合的新信息,做出股份公司改制时出资不足6,630,095.34元的最谨慎认定,并据以进行出资补足,确认为一项2015年度新认定的瑕疵,该事项并非需要追溯重述2008年6月30日报表的重大前期差错,股东大会审议确定了完善及补足方案,并已实施完毕。
  整体变更时,健之佳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2)2009年11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9年11月7日,蓝波分别与罗英辉等20名自然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公司1,595,000股股份分别按1.20元/股、2.40元/股、4.80元/股作价转让。本次股权转让价格是依据该等受让方的入职时间、任职情况以及对公司的贡献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
  (3)2010年11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0年11月5日,彭昆将其持有的公司70,000股、占注册资本0.21%的股份以84,000元价格转让给蓝波;2010年12月7日,蓝波将其持有的公司200,000股,占注册资本0.61%的股份以1,3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渝明。彭昆与蓝波、蓝波与胡渝明就上述股权转让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4)2011年8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1年8月5日,高华将其持有的公司70,000股股份以84,000元价格转让给蓝波;胡渝明将其持有的公司200,000股股份以1,3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蓝波,高华与蓝波,蓝波与胡渝明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5)2012年7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2年7月11日,许世国将其持有的公司40,000股股份以96,000元价格转让给蓝波,许世国与蓝波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为许世国与蓝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员工离职之后须原价转回。2012年7月许世国离职,将其持有的股份原价转让给蓝波。
  (6)2013年2月,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3年2月1日,曹可隽将其持有公司的60,000股股份以7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蓝波;邱学泽将其持有公司的50,000股股份以60,000元价格转让给蓝波。
  曹可隽、邱学泽分别与蓝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7)2013年4月,第九次股权转让
  2013年4月29日,李莹将其持有公司2,963,633股股份以3,556,359.6元的价格转让给王雁萍。李莹与王雁萍就上述股份转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份转让为李莹通过转让方式将其代替王雁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还原给王雁萍。
  (8)2014年2月,第十次股权转让
  2014年2月28日,包平将其持有公司的70,000股股份以8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蓝波。包平与蓝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为包平与蓝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员工离职之后须原价转回,2014年3月包平离职,将其持有的股份原价转让给蓝波。
  (9)2014年10月,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的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2014年10月26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至3,379万元,并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其中,昆明南之图、昆明春佳伟、昆明云健宏三个员工持股合伙企业分别增资入股36.6万股、36.4万股、36.5万股,增资价格为8.55元/股;公司部分重要员工李琦、倪峻峰、杨春甫、梁庆民分别增资入股5万股、2万股、1.5万股、1万股,增资价格为8.55元/股。上述三家合伙企业以及公司重要员工以现金形式出资共计1,017.45万元,其中119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898.45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2014年12月11日,中审亚太出具《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2014]020017号),验证截至2014年12月10日,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货币出资合计1,017.45万元,其中新增股本合计119万元,变更后的股本为3,379万元。
  2014年12月15日,公司取得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0000000000935,注册资本为3,379万元。
  (10)2014年12月,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及第十一次股权转让
  2014年12月16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至3,975万元。其中,苏州和益、苏州和聚融益、苏州和聚汇益、上海联新、上海联元、昆明诚德业和昆明饮水思源分别增资入股122.789万股、87.668万股、87.668万股、176.8875万股、1.9875万股、74.3万股、20.7万股,增资价格均为17.11元/股;公司部分重要员工蓝波、张云鸿、李琦、罗英辉、文天禄分别增资入股10万股、2万股、7万股、1万股、4万股,增资价格均为17.11元/股。上述七家合伙企业以及公司重要员工以现金形式出资共计10,197.56万元,其中596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作为资本公积。
  2014年12月30日,中审亚太出具《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2014]020019号),验证截至2014年12月29日,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货币出资合计10,197.56万元,其中新增股本合计596万元,变更后的股本为3,975万元。
  王雁萍与昆明诚德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王雁萍将所持公司94万股股份以每股17.11元的价格转让给昆明诚德业。
  2014年12月30日,公司取得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0000000000935,注册资本为3,975万元。
  (11)2015年5月,补足注册资本、第十二次股权转让
  2015年5月10日,健之佳召开2015年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足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
  2015年3月30日,亚超评估对上述股改设立时的净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追溯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P2015)第A016号)。经追溯评估,健之佳有限2008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较经审计的账面值减少了426.30万元。
  根据中审亚太出具《云南健之佳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情况鉴证报告》(中审亚太鉴[2015]020035号),发行人对四川福利大和重庆健之佳两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均为0元,应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7,530,349.00元;2008年5月、6月“健之佳”商标权未进行摊销金额16,666.66元;2008年1-6月合计减少所得税费用916,920.32元。截至2015年5月18日,公司设立时的七名发起人股东按公司设立时的持股比例以货币形式补足了上述经追溯评估减值及应补提摊销6,630,095.34元,同时支付了资金占用费2,786,297.47元。
  2015年5月12日,张小军、郝培林分别与锦千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张小军将其持有公司115,000股股份以17.1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锦千投资,郝培林将持有公司1,000,000股股份以17.1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锦千投资。
  公司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2)2016年3月,第十三次股权转让
  2016年3月14日,李琦与蓝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李琦将所持公司130,000股股份以167.32万元作价转让给蓝波。
  公司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9年11月李琦受让蓝波持有的公司10,000股股份,受让时《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受让人需要与公司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协议(即服务期限最短应至2014年12月31日),若未满足相关条件提前离职的,离职时应将该部分股份全部原价转让给蓝波,构成股份支付。依据受让人的入职时间、当时的任职情况以及对公司的贡献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李琦受让该10,000股股份的价格参照公司2008年度每股净资产的四倍确定为4.80元/股,在受让前后一年内无外部投资者的交易价格或公司整体资产评估价值可供参考,公司将该次股权激励方案中的最高作价4.80元/股作为公允价格。
  2014年10月,公司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由部分员工及员工持股合伙企业对公司增资扩股,定价为每股8.55元(投资机构对公司估值17.11元/股的50%),员工需要与公司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协议(即2014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若未满足相关条件提前离职的,离职时应将该部分股份全部原价转让给蓝波,构成股份支付。李琦以8.55元/股的价格,实缴出资获得50,000股股份。
  2014年12月,公司接受投资机构及投资者对公司增资扩股,估值为17.11元/股。李琦以17.11元/股的价格,实缴出资获得70,000股股份。本次李琦对公司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者一致,不构成股份支付。
  2016年3月,李琦离职时,根据受让时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10,000股股份按原受让价格4.8元/股转让给蓝波,未达到可行权条件,不确认股份支付;根据公司《关于实施2014年激励性增资扩股的通知和方案》、《认购股份协议》,将其依据2014年10月股权激励员工增资方案认购持有的公司50,000股股份全部按原增发价格8.55元/股转让给蓝波,由蓝波以员工(总经理)的身份作为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参与者,继续承继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和义务,对应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继续分摊确认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双方协商,李琦将其通过参与2014年12月投资机构及投资者增资扩股计划,增资取得的公司70,000股股份按原增发价格17.11元/股转让给蓝波。
  (13)2016年7月,第十四次股权转让
  2016年7月22日,金传松与蓝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金传松将所持公司50,000股股份以每股2.4元的价格转让给蓝波。
  2009年11月金传松受让蓝波持有的公司50,000股股份,受让时《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受让人需要与公司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协议(即服务期限最短应至2014年12月31日),若未满足相关条件提前离职的,离职时应将该部分股份全部原价转让给蓝波,故金传松受让蓝波的50,000股股份构成股份支付。依据受让人的入职时间、当时的任职情况以及对公司的贡献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金传松受让该50,000股股份的价格参照公司2008年度每股净资产的二倍确定为2.40元/股,在受让前后一年内无外部投资者的交易价格或公司整体资产评估价值可供参考,公司将该次股权激励方案中的最高作价4.80元/股作为公允价格。
  2016年7月,金传松离职时,根据受让时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0股股份按原受让价格原价转让给蓝波。
  (14)2016年12月,第十五次股权转让
  2016年12月18日,王雁萍与锦诚玺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雁萍将所持公司1,980,000股股份以每股25元的价格转让给锦诚玺睿。
  2016年12月18日,张小军分别与昆明诚德业、昆明饮水思源、蓝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小军将所持公司385,000股、765,000股、216,833股股份以每股25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昆明诚德业、昆明饮水思源、蓝波。
  公司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原因为王雁萍拟将部分股份变现,所以向想要投资健之佳的锦诚玺睿转让部分股份。
  张小军转让股份原因为其想将股份尽快变现,昆明诚德业、昆明饮水思源、蓝波看好健之佳发展前景,想要继续增持股份,所以受让了该部分股份。
  本轮股份转让定价经各方协商,按发行人预计的2016年净利润及20倍市盈率测算确定,具体测算公式为:2016年预计净利润5,000万元/3,975万股*20倍市盈率。本轮股份转让不构成股份支付。
  (15)2017年3月,第十六次股权转让
  2017年3月,锦千投资分别与叶向东、陆靖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锦千投资将所持公司557,500股、557,500股股份以每股25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叶向东、陆靖。
  公司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原因为锦千投资初始投资将于2017年5月到期清算完毕,锦千投资的到期清算时间预计会早于健之佳上市的审核周期,所以锦千投资拟转让持有的健之佳股份,陆靖和叶向东看好健之佳的发展前景,因此同意受让锦千投资持有的健之佳股份。
  本次转让定价参考2016年12月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价格,为双方按公平原则自愿协商的结果。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股份支付。
  (16)2019年5月,第十七次股权转让
  2019年5月9日,上海联新、上海联元与宁波德瑞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联新将其持有的1,768,875股、上海联元持有19,875股,以每股57.86元转让给宁波德瑞。
  2019年5月9日,苏州和益与上海九瑞签署《股份转让合同》,约定苏州和益将其持有的397,500股股份以每股57.86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九瑞。
  2019年5月9日,陆靖、叶向东与锦诚玺睿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陆靖、叶向东将其各自持有的557,500股,以每股2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锦诚玺睿。
  本次股权转让原因为上海联新、上海联元以及苏州和益三家投资机构由于自身资金需求,需要出让所持有的股份,宁波德瑞与上海九瑞看好公司前景,因此受让上述股份;叶向东、陆靖出于签署文件及投后管理方便,因此将所直接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锦诚玺睿。
  经各方协商,按新入股投资机构对公司23亿市场估值确定股份转让价格,为交易双方按公平原则自愿协商的结果。本轮股份转让不构成股份支付。
  陆靖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自身的投资调整,为了方便投后管理,故由直接持股变更为间接持股。
  叶向东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自身的投资调整,为了方便投后管理,故由直接持股变更为间接持股。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股份支付。
  (17)2019年6月,第十八次股权转让
  2019年6月15日,锦诚玺睿分别与西藏天时、宁夏方舟、项红、蓝抒悦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锦诚玺睿持有的1,349,400股、829,600股、518,500股、397,500股股份,以每股57.86元转让给西藏天时、宁夏方舟、项红、蓝抒悦。
  本次股权转让原因为锦诚玺睿由于自身经营策略安排,按市场化定价,提前实现投资收益,需要出让所持有的股份;西藏天时、宁夏方舟、项红、蓝抒悦看好公司前景,因此受让上述股份。
  经各方协商,按新入股投资机构对公司23亿市场估值确定股份转让价格,为交易双方按公平原则自愿协商的结果。本轮股份转让不构成股份支付。
  (18)2019年11月,第十九次股权转让
  ①股权转让具体情况
  2019年11月1日,蓝波与周蕾、杨皓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周蕾将其持有的22,500股股份以57.86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蓝波,杨皓云将其持有的7,500股股份以57.86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蓝波,蓝波同意接收上述股份。
  2020年10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24号”文《关于核准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2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实收资本为5,300万元,于2021年1月2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蓝波,注册地址及企业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苑(地块五)综合楼。
  2021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53,000,000股为基数,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转增后公司股本为68,900,000元。
  2021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41.1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1名激励对象授予625,82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登记完成后,总股本由68,900,000元变更为69,525,820元,于2021年6月2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22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13,757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6,813,757股的工作已完成。
2022年5月18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方案实施前总股本76,339,577股为基数,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转增后公司股本为99,241,450股。
  2022年8月25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10月27日完成限制性股票78,917股的回购注销后,总股本变更为99,162,533股,于2022年11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23年6月19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22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99,162,533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增3股,转增后公司股本为128,911,293股,于2023年7月17日完成变更登记。

参股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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