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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智能公司资料


信邦智能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nited Faith Auto-Engineering Co.,Ltd.

所属地域:广东省

所属行业:机械设备 — 自动化设备
公司网址:www.uf.com.cn
主营业务:汽车自动化生产线设计、制造、装配、集成及维护服务,航空航天检测装备业务,光伏电池板高速印刷装备业务
产品名称:
汽车焊装生产线集成设计 、汽车功能检测线集成设计 、汽车总装生产成套装备集成设计 、发动机总成装配成套装备集成设计 、拧紧装置 、技术服务及其他
控股股东: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2.29%)
实际控制人:李罡、姜宏、余希平 (持有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7.87、17.50、7.72%)
最终控制人:李罡、姜宏、余希平 (持有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7.87、17.50、7.72%)
董事长:李罡

董  秘:陈雷

法人代表:李罡
总 经 理:余希平

注册资金:1.1亿元

员工人数:357
电  话:86-020-88581808

传  真:86-020-88581861

邮 编:510800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
公司简介: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汽车自动化生产线设计、制造、装配、集成及维护服务,航空航天检测装备业务,光伏电池板高速印刷装备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工业自动化集成项目、智能化生产装置及配件、技术服务及其他。公司已拥有且已收到权利证明文件的专利共计127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13项、发明13项,外观专利1项。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5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5-07-18

发行数量:2756.67万股

发行价格:27.53元
上市日期:2022-06-29

发行市盈率:40.9900倍

预计募资:6.86亿元
首日开盘价:58.00元

发行中签率:0.02%

实际募资:7.59亿元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发行人前身为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信邦有限设立于2005年7月18日,由信邦集团、信邦远东以货币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罡,住所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风神大道10号B栋一层04,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部件,销售本企业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005年6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设立合资经营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批复》(花外经贸管复[2005]51号),同意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信邦远东合资设立信邦有限。2005年6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穗花合资证字[2005]0006号)。
  2005年7月18日,信邦有限在广州市工商局获得《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粤穗总字第008534号。
  2005年10月11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穗华会(2005)外验字113号),验明截至2005年10月10日,信邦集团货币实缴出资511.20万元。
  2005年11月2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穗华会(2005)外验字117号),验明截至2005年10月17日,信邦远东货币实缴出资400.00万港元,折合416.96万元人民币。
  2006年5月31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穗华会(2006)外验字042号),验明截至2006年5月22日,信邦集团货币实缴出资908.80万元,信邦远东货币实缴出资160.00万港元,折合165.384万元人民币(信邦远东多缴纳的2.344万元人民币经投资者确认转做资本公积)。至此,信邦有限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完成。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系由信邦有限的原股东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将信邦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6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出具了“安永华明(2016)专字第61200462_G01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11月30日,信邦有限的账面净资产为9,487.25万元。
  2016年2月26日,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中联羊城评字【2016】第XHMPC004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15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信邦有限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股东权益(净资产)价值为12,327.40万元。
  2016年2月29日,信邦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按照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9,487万元中的3,125万元以1:1的比例折成股本3,125万股(每股1元),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的差额6,36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公司更名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1日,信邦集团、信邦远东和横琴信邦签订《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以发起设立方式将信邦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9日,信邦智能2016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以信邦有限截至2015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9,487万元为基础,将其中的3,125万元折合为3,125万股,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的差额6,36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16年5月18日,广州市商务委出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穗商务资批[2016]17号),同意信邦有限整体变更事宜。2016年5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穗股份证字[2016]0003号)。
  2016年5月30日,广州市工商局核准本次整体变更登记,信邦智能从广州市工商局获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7756647694。
  2020年7月3日,安永华明出具《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200462_G01号),经审验,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信邦有限2015年11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94,872,504.03元出资,其中部分净资产31,250,000.00元按1:1的折股比例折为3,125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合为公司股本31,250,000.00元,净资产与股本的差额部分63,622,504.03元已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二、发行人股本、股东等变化情况
  (一)2005年7月,发行人前身信邦有限设立
  (二)2008年10月,信邦有限第一次增资及变更经营范围
  2008年5月10日,信邦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信邦有限增加注册资本700.00万元。本次增资由信邦远东以700.00万元人民币等额外币认缴出资700.00万元,价格经协商按1.00元/出资额确定;并将经营范围变更为设计、生产自动化设备、工具及其零部件;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设计、制造;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设备制造;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销售本企业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上述同类产品的批发及进出口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08年8月20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关于合资企业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及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粤外经贸资字[2008]1025号),同意信邦有限增资及变更经营范围事宜。2008年8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穗花合资证字[2005]0006号)。
  2008年10月28日,信邦有限在广州市工商局完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08年10月9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穗华会(2008)外验字3017号),验明截至2008年9月19日,信邦远东货币实缴出资797.00万港元,折合699.15万元人民币,信邦有限累计实缴出资2,699.15万元。
  2015年5月27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穗华会(2015)外验字第3002号),验明截至2015年5月8日,信邦远东货币实缴出资1.10万港元,折合8,674.93元人民币(多缴纳的198.03元人民币经投资者确认转做资本公积),信邦有限累计实缴出资2,700万元。
  (三)2015年9月,信邦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5年8月10日,信邦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信邦有限增加注册资本425.00万元,本次增资由横琴信邦以1,300.00万元货币认缴出资425.00万元。
  2015年8月21日,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出具《广州市商务委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批复》(穗外经贸花资批[2015]66号),同意信邦有限增资事宜。2015年8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穗花合资证字[2005]0006号)。
  2015年9月1日,信邦有限在广州市工商局完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5年8月27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穗华会(2015)外验字第3004号),验明截至2015年8月25日,横琴信邦货币实缴出资1,300.00万元,其中87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信邦有限累计实缴出资3,125.00万元。
  2020年7月7日,安永华明出具《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61200462_G01号),对由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穗华会(2005)外验字113号验资报告、穗华会(2005)外验字117号验资报告、穗华会(2006)外验字042号验资报告、穗华会(2008)外验字3017号验资报告、穗华会(2015)外验字第3002号验资报告和穗华会(2015)外验字第3004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为:安永华明未发现信邦有限的注册资本及其实收情况与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中所述相关结论在重大方面存在不相符的情形。
  (四)2016年5月,信邦有限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2018年2月,信邦智能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年1月15日,信邦智能第一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东信邦远东将所持312.50万股股份以11,000.00万元转让给共青城国邦。
  2018年1月31日,信邦智能201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东信邦远东将所持312.50万股股份以11,000.00万元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同日,信邦远东与共青城国邦签订《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转让事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共青城国邦已向信邦远东支付19,999,999.80元(含该19,999,999.80元股份转让款对应的代扣代缴税款1,943,181.80元),并另就其中500万元股份转让款代扣代缴税款485,795.46元,剩余89,514,204.74元股份转让价款(含代扣代缴税款)尚未实际支付。
  针对尚未支付完成的股权转让事项,信邦远东与共青城国邦已于2020年6月5日签署《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事宜的确认函》,双方共同确认,共青城国邦尚未付清上述股份转让价款的情形不构成《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信邦远东不会因此追究共青城国邦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前述股份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争议。
  发行人已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2018年2月2日,信邦智能在广州市工商局完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六)2018年3月,信邦智能第一次增资及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8年1月16日,信邦智能第一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信邦智能增加注册资本173.2954万元,其中,弘信晨晟以1,499.9987万元货币认购42.6136万股,弘信二期以4,599.9994万元货币认购130.6818万股;同意共青城国邦将所持的42.6136万股股份以1,499.9987万元的交易对价转让给弘信晨晟,将所持的130.6818万股股份以4,599.9994万元的交易对价转让给弘信二期。
  2018年2月8日,信邦智能2018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信邦智能增加注册资本173.2954万元,其中,弘信晨晟以1,499.9987万元货币认购42.6136万股,弘信二期以4,599.9994万元货币认购130.6818万股;同意共青城国邦将其所持信邦智能173.2954万股股份转让给弘信二期、弘信晨晟,其中将42.6136万股以1,499.9987万元的交易对价转让给弘信晨晟,将所持的130.6818万股以4,599.9994万元的交易对价转让给弘信二期。
  本次弘信二期、弘信晨晟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为:一方面,发行人为满足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治理结构,拟引进外部财务投资者,而共青城国邦亦有一定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弘信二期、弘信晨晟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看好智能制造产业及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前景,因此,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通过增资和股权转让方式引进弘信二期、弘信晨晟。
  本次弘信二期、弘信晨晟增资和股权转让定价均按发行人投前估值11亿元,即每股增资及转让价格为35.2元,其定价依据为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潜力及所处行业的良好发展前景,以及当时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权投资市场环境,由公司新老股东共同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信邦远东将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后、共青城国邦立即将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弘信二期和弘信晨晟的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A股市场发行上市,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股东均显示为境内股东,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拟将其通过境外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给其控制的境内企业,并最终实现将发行人的公司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另一方面,弘信二期和弘信晨晟有意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的方式投资发行人,但其认为跨境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手续相较于直接在境内支付股权转让款更为繁琐,因此,其更愿意从境内企业的股东受让发行人的股份。
  基于前述原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先行实施股权架构调整,即将境外企业信邦远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给境内企业共青城国邦,随后共青城国邦再将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弘信二期和弘信晨晟,具有合理性。
  信邦远东于2018年1月将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发行人已就该次股份转让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共青城国邦于2018年2月将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弘信二期和弘信晨晟,发行人已依法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了股份的转让。
  因此,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经核查,共青城国邦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弘信二期和弘信晨晟是真实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2018年2月9日,信邦智能、弘信二期、弘信晨晟共同签署《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上述增资事宜。
  同日,共青城国邦与弘信晨晟、弘信二期签订《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转让事宜。
  发行人已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2018年3月15日,信邦智能在广州市工商局完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针对上述增资事宜,2020年7月3日,安永华明出具《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200462_G02号),经其审验,截至2018年3月31日,发行人已收到弘信二期、弘信晨晟缴纳的增资认购款合计30,499,991.00元,其中1,732,954.00元作为认缴注册资本的实收资本(股本);全体股东的累计货币出资金额为32,982,954.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00%;弘信二期及弘信晨晟于2018年8月支付增资认购款共计12,199,995.70元,于2019年12月支付剩余增资认购款共计18,299,994.30元。
  本次弘信二期和弘信晨晟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并且均为自有资金,该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事项不涉及纳税义务。
  针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弘信二期、弘信晨晟已经全额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款项。
  (七)2018年12月,信邦智能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8年11月20日,信邦智能第一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外方股东信邦远东将其持有的769.58万股股份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将其持有的197.92万股股份转让给共青城信邦。
  2018年12月6日,信邦智能2018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东信邦远东将所持769.58万股股份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将所持197.92万股股份转让给共青城信邦。
  2018年12月10日,信邦远东与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签订《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转让事宜,其中共青城国邦受让769.58万股股份应付的价款为27,089.216万元,共青城信邦受让197.92万股股份应付的价款为6,966.784万元。该股权转让初始价格经协商按35.2元/股确定,定价依据为2018年年初弘信晨晟、弘信二期受让股份及增资入股价格。
  2020年5月15日,因信邦远东、共青城信邦均系李罡、姜宏、余希平共同控制的企业,为了降低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支付压力,经三位实际控制人内部协商一致,信邦远东、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签署《<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意共青城信邦受让197.9200万股的价格变更为1,000.00万元。该次股权转让价款调整后的价格为5.0525元/股,系参考母公司截至转让时点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金额等因素确定。
  2018年2月9日,弘信二期、弘信晨晟与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签署《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在投资方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且发行人合格发行上市或被上市公司收购前,如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直接或/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股份给任何第三方,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次投资的单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弘信二期、弘信晨晟已同意上述股份转让价格调整事项,并确认目前没有且未来不会因为该股份转让价格调整事项向发行人及相关方追索或谋求补偿任何利益。除上述情形外,由于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的调整系转让方即原股东信邦远东和受让方即新股东共青城信邦之间就股份转让事宜的调整,不涉及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无须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同意。根据信邦远东的公司章程,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变更事项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根据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的合伙协议,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变更事项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余希平自主决定。2020年5月14日,信邦远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召开了董事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董事会同意了股权转让款价格变更事项。
  由于本次股权转让价款调整并不涉及股东的变更,无须就上述变更事项单独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及工商变更登记。
  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调整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及外部程序,合法合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共青城信邦已向信邦远东支付该次股份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并已代扣代缴税款;共青城国邦未向信邦远东付款,但已就其中1,500万元股份转让款代扣代缴税款1,457,386.36元,剩余269,434,773.64元股份转让价款尚未实际支付。
  针对尚未支付完成的股权转让事项,信邦远东与共青城国邦已于2020年6月5日签署《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事宜的确认函》,双方共同确认,共青城国邦尚未付清上述股份转让价款的情形不构成《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信邦远东不会因此追究共青城国邦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前述股份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争议。
  发行人已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2018年12月29日,信邦智能在广州市工商局完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外资股东信邦远东退出持股,公司的企业性质由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八)2019年12月,信邦智能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及变更经营范围
  2019年3月15日,信邦智能第一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作出决议,同意以总股本32,982,95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0735425股,合计转增为股本49,716,996.00股。
  2019年4月1日,信邦智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总股本32,982,95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0735425股,合计转增为股本49,716,996.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8,2699950.00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699950.00万元;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模具制造;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连续搬运设备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物料搬运设备零部件制造;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工业机器人制造;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
  2019年12月16日,信邦智能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20年7月3日,安永华明出具《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200462_G03号),经其审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将资本公积49,716,996.00元转增股本;变更后发行人累计股本为82,699,950.00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100.00%。
  (九)相关事项的说明:
  1、发行人股份转让过程中部分股权转让款尚未实际支付的原因和偿付安排
  2018年1月,信邦远东将所持发行人股份312.50万股股份以11,000.00万元转让给共青城国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共青城国邦已向信邦远东支付1,999.99998万元(其中,代扣代缴税款194.32万元)。
  2018年12月,信邦远东将所持发行人股份769.58万股股份以27,089.216万元转让给共青城国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共青城国邦未向信邦远东付款,但已就其中1,50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代扣代缴税款145.74万元。
  根据共青城国邦的说明,股份转让价款尚未实际支付的原因系信邦远东和共青城国邦的实际股权结构相同,均由实际控制人100%控制,为了降低实际控制人短期内在不同持股平台之间资金转移支付的压力,共青城国邦尚未向信邦远东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根据共青城国邦及其合伙人李罡、姜宏、余希平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共青城国邦将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2、发行人相关股东未按时足额纳税情况的说明:
  上述两次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人为信邦远东,扣缴义务人为共青城信邦、共青城国邦,其中共青城信邦已按调整后的价格向信邦远东支付了上述股份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并已代扣代缴税款;共青城国邦已向信邦远东支付了1,999.99998万元(已代扣代缴税款)股权转让款,另外还就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的其中2,000万元代扣代缴了相应的信邦远东企业所得税税款,剩余合计35,894.90万元尚未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信邦远东为境内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十七条,共青城信邦、共青城国邦作为信邦远东股权转让款项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其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或到期应支付的时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对于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部分,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已经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相关纳税义务已履行完毕;对于其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根据共青城国邦及其合伙人李罡、姜宏、余希平作出的承诺,共青城国邦拟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并相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因此,对于共青城国邦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其作为扣缴义务人,尚未代扣代缴税款,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3、现有股东曾与相关方签署的对赌协议或特殊安排,该等对赌协议具体内容,解除情况,以及是否纠纷或潜在纠纷
  弘信二期、弘信晨晟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信邦集团、信邦远东、共青城国邦、横琴信邦曾经签署含对赌条款及特殊安排的协议,但该等对赌条款及特殊安排事项已解除,且各方已确认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横琴信邦合伙人曾经签署含对赌条款及特殊安排的协议,但该等对赌条款及特殊安排事项已终止,且上述横琴信邦合伙人中的现有合伙人及发行人已确认不会基于上述条款的终止采取任何行动、追索或谋求补偿任何利益,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现有股东与相关方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赌协议或特殊安排,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发行人设立、存续过程、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境外投资、外商投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除发行人两次股份转让中原股东信邦远东暂未缴纳未收到的股权转让款部分的税款,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和横琴信邦暂未为其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发行人设立、存续过程、资金来源符合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法律瑕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发行人子公司设立、存续过程、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境外投资、外商投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投资子公司的过程以及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对该等子公司投资或受让的资金来源符合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法律瑕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均为自筹或自有资金,合法合规。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均是所涉及相关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7、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1)2016年5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6年3月1日,发行人各发起人以信邦有限截至2015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9,487万元折合注册资本3,125万元,剩余6,36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将信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发行人办理完成本次整体变更的工商、外商投资等手续。
  本次整体变更前后,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变,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均为3,125万元,不涉及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但存在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的情形。
  发行人整体变更前后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不涉及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发起人股东无需缴纳所得税。
  针对上述事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如税务部门要求缴纳信邦智能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的相应税款,本人将及时全额缴纳应缴税款、滞纳金(如有)、罚款(如有)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若信邦智能因此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信邦智能予以相应的补偿。
  (2)2018年2月信邦远东将股份转让给共青城国邦,以及2018年12月信邦远东将股份分别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
  (3)2018年3月,股份转让
  2018年3月,发行人股东共青城国邦将所持发行人股份130.6818万股以4,599.9994万元转让给弘信二期;将所持发行人股份42.6136万股以1,499.9987万元转让给弘信晨晟。因该次转让未产生溢价,共青城国邦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2019年12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年12月,发行人以总股本32,982,95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49,716,996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0735425股,合计转增股本49,716,996股,转增后的股本总数为82,699,950股。在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发行人的资本公积包括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股东增资产生的股本溢价等转为资本公积以及整体变更后新股东增资产生的股本溢价。
  1)信邦集团
  对于由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对于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控股股东信邦集团的收入或作为其免税收入,信邦集团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横琴信邦、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
  横琴信邦、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的合伙人均为自然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自1992年5月15日起施行、于2016年1月1日失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我国有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收执法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行使裁量权时应选择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2019年12月发行人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余额满足该次转增股本的金额要求,发行人股东横琴信邦、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暂未为其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除发行人因丢失发票于2017年12月29日被处以罚款40元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未发现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82,699,950元。因此,发行人转增股本后其税务登记信息已相应发生变化,税务主管机关未就发行人股东未缴纳所得税事宜提出异议。
  针对上述事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如税务部门要求缴纳信邦智能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的相应税款,本人将及时全额缴纳应缴税款、滞纳金(如有)、罚款(如有)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若信邦智能因此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信邦智能予以相应的补偿。
  (5)发行人历次分红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
  根据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的会议决议、报税备案文件、完税证明等,发行人历史上的分红及代扣代缴税款情况未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等未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明确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5年以来,智能制造相关产业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亦受到了资本市场的追逐,多家上市公司曾寻求智能制造领域的优秀标的公司进行合作。发行人作为智能制造领域的优秀公司之一,受到了上市公司奥特佳、科新机电等的关注,并经撮合介绍,与该两家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方面的谈判与沟通,具体情况如下:
  1、奥特佳(002239.SZ)曾拟收购发行人100%股权的情况
  2016年,经撮合介绍,奥特佳与发行人就拟收购事项接洽商议,双方最终达成初步意向。2016年12月19日,奥特佳披露公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交易方式收购发行人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并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签署了关于收购发行人100%股权的《框架协议》。
  其后,发行人与奥特佳未能就收购事项达成进一步合作意向。2017年1月17日,奥特佳披露公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一般风险提示暨暂不复牌公告》,与发行人未能就继续进行收购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终止收购发行人股权的相关工作。
  经核查,发行人与奥特佳就上述事项所涉权利及义务已终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科新机电(300092.SZ)曾拟收购发行人51%以上股权的情况
  2017年,经撮合介绍,科新机电与发行人就拟收购事宜接下商议,双方最终达成初步意向。2017年4月13日,科新机电与发行人的股东信邦集团、信邦远东及横琴信邦签署《投资框架意向书》;2017年6月24日,科新机电披露公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拟收购发行人51%以上股权,并就此事与发行人的股东信邦集团、信邦远东及横琴信邦签署了《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其后,发行人与科新机电未能就收购事项达成进一步合作意向,科新机电与信邦集团、信邦远东及横琴信邦签署《关于资产重组框架协议、投资框架意见书的解除协议》,同意各方基于《投资框架意见书》及《资产重组框架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2017年10月10日,科新机电披露公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由于交易各方对就交易核心条款和相关细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终止筹划该重组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与科新机电就上述事项所涉权利及义务已于《关于资产重组框架协议、投资框架意见书的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且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上述未完成的上市公司拟收购事项中,交易各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向,亦未具体实施收购事宜,未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经核查,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实施完毕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于2018年1月31日,信邦(远东)有限公司(“信邦远东”)与共青城国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国邦”)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股份3,125,000股以每股35.20元的对价转让给共青城国邦,本次转让后,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信邦集团”)、信邦远东、珠海横琴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横琴信邦”)及共青城国邦分别占本公司45.44%、30.96%、13.60%及10.00%的权益。
  于2018年2月9日,嘉兴弘邦和弘信晨晟与本公司和共青城国邦签订股份认购协议,拟以人民币45,999,994.00元和人民币14,999,987.00元分别认购本公司新增股份1,306,818股及426,136股,同时,共青城国邦以每股35.20元的对价向嘉兴弘邦和弘信晨晟分别转让其持有本公司原有股份1,306,818股及426,136股。本次增资和股份转让于2018年3月15日完成,本次增资及转让后,本公司股本为人民币32,982,954.00元,信邦集团、信邦远东、横琴信邦、共青城国邦、嘉兴弘邦及弘信晨晟分别占本公司43.05%、29.33%、12.89%、4.22%、7.93%及2.58%的权益。
  于2018年12月10日,信邦远东与共青城国邦及共青城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信邦”)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本公司的股份9,675,000股,分别以每股人民币35.20元的对价向共青城国邦和共青城信邦转让7,695,800股和1,979,200股,本次转让后,本公司性质由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信邦集团、横琴信邦、共青城国邦、嘉兴弘邦、弘信晨晟及共青城信邦分别占本公司43.05%、12.89%、27.55%、7.93%、2.58%及6.00%的权益。于2020年5月15日,信邦远东与共青城国邦及共青城信邦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同意共青城信邦受让1,979,200股的价格变更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即每股人民币5.0525元)。
  于2019年4月1日,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以资本公积人民币49,716,996.00元向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转增股本。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2号文),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566,650股,本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6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

参股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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