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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液压公司资料


邵阳液压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oyang Victor Hydraulics Co.,Ltd.

所属地域:湖南省

所属行业:机械设备 — 工程机械
公司网址:www.shaoyecn.com
主营业务:液压柱塞泵、液压缸、液压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液压产品专业技术服务。
产品名称:
液压柱塞泵 、液压缸 、液压系统 、备品备件 、技术服务 、建安服务
控股股东:粟武洪 (持有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8.63%)
实际控制人:粟武洪 (持有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8.63%)
最终控制人:粟武洪 (持有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8.63%)
董事长:粟武洪

董  秘:柴丹妮

法人代表:粟武洪
总 经 理:岳海

注册资金:1.1亿元

员工人数:598
电  话:86-0739-5131298

传  真:86-0739-5131015

邮 编:422001
办公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和白马大道交汇处
公司简介: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液压柱塞泵、液压缸、液压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液压产品专业技术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液压传动整体解决方案。公司的主要产品有液压系统通常由动力元件、辅助控制元件、执行元件、辅助元件和工作介质。公司产品创新持续与知识产权保护并重,先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湖南省知识产权培育工程优秀企业”等称号。

高管介绍: 
董事会(7人):

监事会(3人):

高管(4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4-06-15

发行数量:2097.33万股

发行价格:11.92元
上市日期:2021-10-19

发行市盈率:19.2700倍

预计募资:2.97亿元
首日开盘价:30.00元

发行中签率:0.01%

实际募资:2.5亿元
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维克有限成立于2004年6月15日,系粟武洪和益阳维克收购的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而设立,具体情况如下:
  1、2004年6月,改制与维克有限的设立
  邵阳液压前身为邵阳液压件厂,邵阳液压在国有企业改制前出现发展效益差、资金短缺、设备老化、债务包袱沉重、人才逐步外流等不利局面,员工工资发放也出现困难;同时国内国有液压企业加快了改制和做大做强的步伐,民营液压企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格局,邵阳液压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巨大危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央精神和邵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制的要求及邵阳市政府关于《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邵阳液压紧迫地需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技改加大投入、激发员工积极性,从而走出企业的当下困境。
  2003年下半年,邵阳市企业改革办公室牵头成立了邵阳液压改制指导组,指导邵阳液压开展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004年年初,邵阳液压根据邵阳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启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2004年3月1日,邵阳市政府驻公司改制指导组和邵阳液压出具了《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确定了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职工安置办法、社会保障办法及职工有关福利待遇。
  2004年3月2日,邵阳市人民政府驻邵阳液压改制指导组和邵阳液压联合发布《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邵阳液压将全部经营性净资产整体转让给益阳维克仓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收购方以部分承债方式收购,承担市工商银行债务1,000万元;
  (3)全部收购价款为4,533万元(包括置换国有职工身份费用、退养人员的费用和其他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用),收购款以现期和预期支付两种方式进行。
  2004年3月2日,邵阳液压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实施方案》和《安置办法》。
  2004年3月5日,邵阳市企业改革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同意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市企改办[2004]10号)。
  粟武洪联合毛诗岳、粟文红、周叶青、范丽娟、李素建、肖勇、刘胜刚、宋超平、钱巡双等自然人及益阳维克仓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参与收购。鉴于收购人数较多,为方便与出让方沟通,各方委托益阳维克作为代表进行收购谈判。
  2004年3月11日,邵阳机械冶金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与益阳维克(以下简称“收购人”“受让方”)签订《企业收购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收购人以部分承债方式收购邵阳液压全部产权;
  (2)收购范围为邵阳液压厂区所有不动产所有权、全部生产厂区和生活区的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全部无形资产、全部流动资金、有价证券和应收账款、投资和参股投资企业股东权;
  (3)收购人的主要义务为支付收购款4,533万元,并承担邵阳液压与中国工商银行邵阳市分行发生的借款余额中的1,000万元。
  在《企业收购协议书》签订后,收购人即开始筹备以收购的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2004年5月1日,益阳维克、粟武洪、毛诗岳、肖勇、钱巡双、曾美华签订《出资协议书》,约定由全体出资人出资2,600万元设立维克有限。同日,粟武洪与粟文红、周叶青、范丽娟等六人签订《粟武洪名下所持邵阳维克公司股份的具体股东持股认证书》。
  由于邵阳液压改制清算工作量大,虽然收购人按《企业收购协议书》约定支付了相应收购款,但邵阳液压却未能及时办理收购范围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因此收购人以收购的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维克有限无法立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为尽快设立新公司,收购人决定采取变通方式:以粟武洪和益阳维克的名义先行设立新公司(维克有限),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以收购人支付的2,050万元收购款付款凭证作为验资依据设立维克有限(实质是以支付的收购款对应的净资产价值用于验资)1;各出资人在新公司的实际出资比例根据各自在上述《出资协议书》中的实际认购比例确定;等相关资产完成过户后,各出资人以所收购的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价值扣除2,000万元的余额对新公司进行增资,并同时在该次增资时将各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情况予以工商登记。
  2004年5月9日,益阳维克和粟武洪向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设立维克有限,并于2004年5月19日获得(邵)名称预核准私字(2004)第0129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04年6月1日,湖南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人和验字(2004)101051号《验资报告》:截至2004年6月1日止,维克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验资依据为各出资人实际支付给邵阳市机械行管办(资产出让方)的2,050万元的先期收购款缴款凭证。
  2004年6月15日,维克有限取得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30500280112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05年3月,注册资本增加、委托持股还原及维克有限完成设立
  2004年12月28日,维克有限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吸收毛诗岳、粟文红、周叶青、范丽娟、李素建、肖勇、刘胜刚、宋超平、钱巡双九人为股东,注册资金由2,000万增加至5,200万元。
  2005年1月26日,邵阳南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邵南会审字[2005]017号《审计报告》: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公司的净资产为6,472.90万元。
  2005年1月26日,邵阳南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邵南会验字(2005)028号《验资报告》: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维克有限的净资产为6,472.9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金3,200.00万元,维克有限新增的注册资本3,200.00万元,以经邵阳南方出具的邵南会审字[2005]17号《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新增出资。
  2005年3月4日,就上述变更事宜,维克有限取得了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维克有限本次增资的实质是通过增资的方式完成以收购的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维克有限的工商登记手续,同时收购人通过增资的方式解除维克有限设立时的委托持股关系,原在工商登记中未具名的实际出资人通过此次增资成为显名的工商登记股东。自此,维克有限完成了设立程序。
  由于维克有限2005年3月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但各股东据以出资的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收购价款为4,533万元,登记注册资本与出资人实际投入资本存在667万元的差额,因此,2009年10月31日,维克有限当时的全体股东一致作出决定,对2004年6月15日设立时的出资和2005年3月4日的增资进行规范,由2009年10月31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将不实出资667万元以货币资金缴足。
  2009年11月,维克有限股东因资金周转临时出现困难,委托粟武洪代为补足出资款共计667万元,并承诺于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粟武洪上述出资款。
  根据粟武洪出具的《说明》: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收到其他股东归还的出资款,双方对此不存在任何异议。
  截至2009年11月11日,维克有限股东已将667万元现金缴存至公司银行账户。
  2012年3月18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维克有限设立时及首次增资时的股本情况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中审亚太审字(2012)第010098-5号《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前身邵阳维克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首次增资时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的复核报告》,截至2009年11月11日,公司2004年6月15日设立时注册资本2,000万元和2005年3月4日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资至5,200万元的资本金已全部到位。2020年4月21日,中审众环出具众环验字[2020]110001号《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对上述复核报告进行了复核确认。
  3、改制与设立的“出资”“验资”背景情况
  公司改制与设立采用“出资资产一次性整体投入,验资分两次完成”而形成:粟武洪等收购人原本商定以收购邵阳液压经营性资产、负债等(以下简称“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维克有限,在《企业收购协议书》签订后旋即开始了筹备设立工作。根据《企业收购协议书》的约定,出让方负责在收购协议签订后50日内办理邵阳液压全部产权的过户手续,但由于改制清算前期工作量大,出让方未能及时办理收购范围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因此收购人以收购的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无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为了尽快设立新公司,收购人决定采取“出资资产一次性整体投入,验资分两次完成”的变通方式:即先以支付的部分收购款(协议中约定为现期支付)验资设立维克有限,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待相关资产过户后,再以超过注册资本的净资产价值验资增加注册资本。
  2004年6月,粟武洪、益阳维克等收购人以支付的收购款付款凭据为验资依据设立维克有限,登记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2004年6月1日,湖南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维克有限设立时的2000万元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出具了人和验字[2004]101051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依据是益阳维克支付邵阳液压净资产收购款的银行付款单据。
  维克有限设立时以银行付款单据作为依据验证股东出资形式为2000万元货币资金,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相关规定。2012年8月29日,邵阳市工商局出具《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形成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确认意见》:“至2009年11月11日止,我局……,亦未接到邵阳维克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因其2004年的设立出资行为和2005年的增资行为受到损失的举报或投诉,上述瑕疵不影响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经研究,我局确认目前及将来均不会对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的设立出资、2005年的增资、……等不规范行为提出任何异议或给予任何行政处罚”。
  维克有限设立时形式上以支付的收购款验资,但其实质是收购人以收购的价值为4533万元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出资,其出资资产已一次性整体到位,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收购人已按收购协议约定基本支付了现期付款金额,虽未按协议约定将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及时过户至收购人,并不影响收购人对相关资产享有的权利。
  第二,收购人自收购协议签订当日即接管了邵阳液压的生产经营,实际占有、使用邵阳液压的整体经营性净资产,并获取相关收益。维克有限自成立起也实际占有、使用相关资产,承接了邵阳液压的业务体系,并获取相关收益,故收购人实际已将相关资产全部用于设立维克有限。
  2004年9月,在相关资产陆续按照收购协议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后,收购人即开始准备第二步的验资工作,即将首期验资时已整体投入的经营性净资产的价值4,533万元扣除首期验资款2,000万元的余额验资以增加注册资本,从而完善工商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维克有限设立过程中第二次验资时产生了不实出资667万元。
  截至2009年11月11日,维克有限股东已将667万元现金缴存至公司银行账户,公司2004年6月15日设立时注册资本2,000万元和2005年3月4日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资至5,200万元的资本金已全部到位。
  2011年12月27日,邵阳市人民政府下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市政函[2011]222号),确认收购人在2004年6月以收购款付款凭证作为验资依据设立维克有限,在2005年3月以收购的净资产经评估增值后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虽然不符合相关要求,但实质是收购人以收购的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维克有限。对于增资至5200万元的差异造成出资不实的金额,已由维克有限截至2009年10月31日的股东以现金补足。上述瑕疵不影响维克有限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目前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充实、完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20日出具了批复文件,亦作出同样的确认认定。
  综上,维克有限设立时,股东使用收购款付款凭证作为验资依据,虽然不符合相关规定,但鉴于全体股东实质是以所收购自邵阳液压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出资,且该等出资在维克有限成立时均已全部交付维克有限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邵阳市工商局亦确认对上述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同时,邵阳市政府、湖南省政府确认了上述瑕疵不影响维克有限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维克有限设立时以收购款付款凭证作为验资依据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相关部门对维克有限设立的确认意见
  (1)2008年,邵阳液压解散清算组委托湖南天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圣联合”)对邵阳液压以2004年2月29日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报表进行专项财务审计。2008年12月26日,天圣联合出具天圣清核字[2008]第052号《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2009年初,邵阳市机械行管办聘请湖南湘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湖南湘资源”)以2004年2月29日为基准日对收购范围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同年5月15日,湖南湘资源出具了湘资源评字[2009]第02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出售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4,531.1万元。5月20日,邵阳市机械行管办向邵阳市国资委申请对上述报告予以核准。5月25日,邵阳市国资委下发邵国资复[2009]27号《关于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的批复》,核准了上述报告。
  (2)2009年2月27日,邵阳市机械行管办出具了《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资产范围具体划分说明》,对邵阳液压所出售经营性净资产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补充明确和界定。
  (3)2011年12月27日,邵阳市人民政府下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市政函[2011]222号),对邵阳液压改制过程及相关的收购行为进行确认,根据该批复确认:
  1)益阳维克、粟武洪等11名收购人共同收购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的行为,虽然未履行公告和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中以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转让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与相关法规不符,但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系根据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的历史情况决定的,因此,《企业收购协议书》约定的转让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净资产和负债的行为真实、有效。
  2)同意邵阳市机械行管办对出售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和界定,及其出具的《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资产范围具体划分说明》。
  3)收购人收购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整个过程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4)益阳维克及其代表的其他实际收购人的收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从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获取资金帮助的情况,符合当时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法规。
  5)同意收购人采取“现期支付加预期支付”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符合收购时的实际情况;同意收购人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维克有限,由维克有限代收购人按月支付相关费用。
  6)同意收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期支付款项的构成做出调整,认定收购人已经全面、有效地履行了《企业收购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
  7)收购人在2004年6月以收购款付款凭证作为验资依据设立维克有限,在2005年3月以收购的净资产经评估增值后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虽然不符合相关要求,但实质是收购人以收购的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维克有限。
  对于增资至5200万元的差异造成出资不实的金额,已由维克有限截至2009年10月31日的股东以现金补足。上述瑕疵不影响维克有限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目前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充实、完整。
  (4)2012年1月6日,邵阳市国资委下发《邵阳市国资委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批复》(邵国资复[2012]01号),该批复确认“邵阳市机械冶金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我委经核查认可,该转让行为真实、有效。”“邵阳市机械冶金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我委经核查认可,该转让行为真实、有效。”“2009年2月出具了《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资产范围具体划分说明》,经审核,对该说明所明确的出售资产和负债范围予以认可”“受让方收购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净资产的整个过程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同意收购人采取‘现期支付加预期支付’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保障职工权利,符合收购时的实际情况”“受让方已全面、有效地履行了《企业收购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同意了受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期支付款项的构成做出调整。
  (5)2012年2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国有资产收购等事项确认意见的批复》(湘政函(2012)48号),同意邵阳市人民政府对发行人中国有资产收购等事项的确认意见。
  (6)2012年3月22日,邵阳市工商局出具《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形成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确认意见》,确认至2009年11月11日止,该局未接到任何关于维克有限的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来该局举报或投诉,亦未接到维克有限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因其2004年的设立出资行为和2005年的增资行为受到损失的举报或投诉,上述瑕疵不影响维克有限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经研究,该局确认目前及将来均不会对维克有限2004年的设立出资、2005年的增资等不规范行为提出任何异议或给予任何行政处罚。
  邵阳液压2004年改制与收购的过程未完全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存在未履行完整的内部决议程序、未及时就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取得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及时进行财务审计、未及时就拟转让资产与负债的资产评估结果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未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受让方征集与公开转让等瑕疵。但该等情形是根据邵阳液压当时的特殊情况决定的,得到了邵阳市有关主管部门和邵阳液压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且邵阳液压的收购人已经按照《企业收购协议书》的要求全面履行了相关义务;2008年邵阳液压解散清算组委托湖南天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邵阳液压以2004年2月29日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报表进行专项财务审计;邵阳市机械行管办2009年对邵阳液压2004年的改制行为履行了资产评估程序,邵阳市国资委亦已复核核准该资产评估报告;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市国资委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均已出文确认转让行为真实、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因此,邵阳液压2004年的改制与收购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2009年12月25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09]第1280号《审计报告》,对维克有限截至2009年11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截至审计基准日,维克有限的净资产为76,823,666.51元。
  2009年12月26日,粟武洪、宋超平、周叶青、李顺秋、粟文红、刘胜刚、周叶兵、张日平、蒋晓武、李治、彭湘贵、谢新征、吴保柱、李小华、唐旭阳、王更生、施国明、杨华虎、岳海、王家华、朱四海、谢军、黄清国、李铁牛、毛多峰、李继祥、姚红春、邓时英、王佾、杨彬、龚文鹤、朱慈希、周玉明、彭毅然、简喜平、唐健飞、刘小清、欧林华、彭平刚、何巧云、刘凯波、康忠华、黄炳志、罗武、陈鹏、王彪、罗向君、覃小阳、任建国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同日,维克有限作出关于变更公司形式的全体股东决定,同意以2009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76,823,666.51元为基数,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其中52,000,000元折合为注册资本,其余24,823,666.51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0年1月10日,维克有限股东召开发起人会议暨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全体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邵阳维克液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筹)章程》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以及非职工代表监事。
  2010年1月11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利安达验字[2010]第1004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1月11日,股份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投入的净资产折合注册资本人民币5,200万元整。同日,维克有限整体变更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0500000004329。
  (三)公司自设立以来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1、2004年6月,维克有限设立
  2、2006年8月,维克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6年3月25日,维克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1)益阳维克将其所持的1,100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高国钧300万元、粟文红365万元、刘胜刚80万元、周叶青40万元、范丽娟60万元、贺建伟30万元、蒋晓武30万元、肖满吾20万元、宋超平175万元;粟武洪将其所持的1,71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粟文红;肖勇、钱巡双、李素建分别将其所持的出资额25万元、20万元、40万元转让给宋超平。同日,上述股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06年8月2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存在瑕疵与解决措施:
  a、本次股权转让作价时考虑了相关股权所隐含的应付邵阳液压原内退人员费用的义务,其中益阳维克股权转让价格为0.5元/1元出资额,李素建、钱巡双和肖勇转让价格为0.6元/1元出资额。根据(2011)邵罡证字第2918、2919号《公证书》,本次转让双方对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
  b、粟武洪与粟文红为兄弟关系,益阳维克转让给粟文红365万元出资额中的325万元实际转让对象为粟武洪,因粟武洪当时在申请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粟武洪将其原持有维克有限的1,715万元出资额及益阳维克转让的325万元出资额全部委托其弟弟粟文红代为持有,故粟武洪转让其持有的1,715万元出资额未收取对价,根据益阳维克的声明,益阳维克转让给粟文红的325万元出资额的转让款实际由粟武洪支付。
  3、2008年1月,维克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8年1月10日,维克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1)新增股东粟武洪、彭湘贵和李顺秋;
  (2)高国钧将其所持300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粟武洪和毛诗岳各150万元,毛诗岳将受让的150万元出资额按照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分别转让给蒋晓武14,754元、彭湘贵19,672元、刘胜刚49,180元、宋超平152,459元、李顺秋59,016元、粟文红68,852元、周叶青59,016元、粟武洪1,077,051元;
  (3)粟文红将其所持2,04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粟武洪;
  (4)范丽娟将其所持140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李顺秋120万元、肖满吾20万元,同时肖满吾将其持有的40万元出资额(受让的20万元和原持有的20万元)转让给彭湘贵;
  (5)贺建伟将其所持3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宋超平。2007年9月9日至2008年1月10日期间,上述股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08年1月25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存在瑕疵与解决措施:
  (1)范丽娟与李顺秋、肖满吾与彭湘贵为夫妻关系,因此,相互之间的股权转让未支付对价。
  (2)粟文红转让股权给粟武洪,实际是2006年8月形成的委托持股关系的解除,因此,相互之间的股权转让未支付对价。
  (3)2006年11月,高国钧与粟武洪、毛诗岳签订《以股份抵押无息借款协议》,高国钧以其持有的维克有限股权为抵押,向粟武洪和毛诗岳各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如高国钧未能在到期日前归还借款,则其持有维克有限的股权需无条件转让给粟武洪和毛诗岳,转让价款为180万元。
  2007年6月13日,高国钧与粟武洪、毛诗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高国钧将其持有的300万元维克有限股权以180万元转让,粟武洪和毛诗岳各受让一半。
  (4)2007年9月9日,毛诗岳与蒋晓武、彭湘贵、刘胜刚、宋超平、李顺秋、粟文红、周叶青、粟武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毛诗岳所受让高国钧的150万元维克有限股权按持股比例转让给上述8位股东,转让价格为0.67元/1元出资额。2018年1月10日,上述股东签订未约定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以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0年2月10日,毛诗岳出具说明文件:截至2009年5月13日,毛诗岳已收到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双方对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2012年3月26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上存在名义分公司及股权转让价格与备案价格不一致等问题的确认意见》:公司及前身维克有限部分股权转让价格与工商登记备案价格不一致问题不影响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不会对公司上述事项提出异议或给予行政处罚。
  (5)2006年3月25日,维克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益阳维克将其所持的1,1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澳大利亚籍高国钧先生300万元,同日,转让双方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6年8月2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08年1月10日,维克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澳大利亚籍高国钧先生将其所持300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粟武洪和毛诗岳各150万元,同日,转让双方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8年1月25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并更名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根据当时有效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规定,中外合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
  在维克有限的上述股权变动中,澳大利亚籍公民高国钧受让与转出股权过程中均未办理转让股权评估、外汇登记、变更登记手续和外商投资手续,维克有限工商登记仍为内资企业,亦未将类型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自2008年1月之后至今,公司股权中不再含有外资成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邵阳市中心支局于2020年6月17日出具《说明》,维克有限在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期间存在未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但未曾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未来该单位亦不会对公司上述行为进行追溯查处。邵阳市商务局于2020年6月23日出具《说明》,维克有限未曾办理过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手续,但该单位未曾对公司做出过任何行政处罚。
  4、2009年3月,维克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9年2月20日,维克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毛诗岳将其2,000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粟武洪1,436.0657万元、蒋晓武19.6721万元、周叶青78.6885万元、宋超平203.2787万元、李顺秋78.6885万元、刘胜刚65.5737万元、粟文红91.8023万元、彭湘贵26.2295万元。2007年9月9日至2009年2月20日期间,毛诗岳与粟武洪、蒋晓武、周叶青、宋超平、李顺秋、刘胜刚、粟文红、彭湘贵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09年3月3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存在瑕疵与解决措施:
  (1)2007年9月9日,毛诗岳与蒋晓武、彭湘贵、刘胜刚、宋超平、李顺秋、粟文红、周叶青、粟武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毛诗岳将所持有的2,000万元维克有限股权按持股比例转让给上述8位股东,转让价格为0.675元/1元出资额。2009年2月20日,上述股东签订约定价格为1元/1元出资额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以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0年2月10日,毛诗岳出具说明文件:截至2009年5月13日,毛诗岳已收到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格为0.675元/1元出资额,转让双方对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
  2012年3月26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上存在名义分公司及股权转让价格与备案价格不一致等问题的确认意见》:公司及前身维克有限部分股权转让价格与工商登记备案价格不一致问题不影响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不会对公司上述事项提出异议或给予行政处罚。
  (2)为了确认维克有限2004年6月成立后至2009年3月3日期间股本形成及变动的过程,公司历次股权变更中的工商登记股东(包括粟武洪、毛诗岳、肖勇、钱巡双、粟文红、周叶青、范丽娟、李素建、刘胜刚、宋超平、李顺秋、彭湘贵、蒋晓武、高国钧、肖满吾、益阳维克,以下简称“历史股东”)于2009年12月22日签署了《邵阳维克液压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6月成立至2009年4月期间所有股东关于公司股本形成及股权变动过程的确认意见》(以下简称“确认意见”),确认维克有限成立至2009年4月期间的股本形成及股权变动过程中涉及到的股权转让行为均真实、合法、有效。
  2011年12月28日,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出具(2011)邵罡证字第2918号《公证书》,证明历史股东在《确认意见》上签字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认意见》上当事人的印签、签名均属实。
  2011年3月29日,历史股东签署《追认声明》,确认其对《追认的具体文件目录》中所有由非其本人(第三人)签字的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涵盖(或涉及)的全部权利、义务完全予以确认,并承诺将完全遵照《追认的具体文件目录》所涵盖(或涉及)的全部权利、义务而行事,且上述追认及承诺是无条件的、永久不可撤销的。
  2011年12月28日,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出具(2011)邵罡证字第2919号《公证书》,证明历史股东在《追认声明》上签字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追认声明》上当事人的印签、签名均属实。
  5、2009年11月,维克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及股权激励
  2009年11月2日,维克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吸收谢新征、周叶兵、张日平、李冶、吴保柱、唐旭阳、李小华、王更生、施国明、杨华虎、岳海、王家华、朱四海、谢军、黄清国、李铁牛、毛多峰、姚红春、邓时英、王佾、杨彬、龚文鹤、朱慈希、周玉明、彭毅然、贺楚钧、简喜平、唐健飞、刘小清、欧林华、彭平刚、何巧云、刘凯波、康忠华、杨季春、黄炳志、罗武、陈鹏、王彪、罗向君、覃小阳、任建国42名自然人为公司新股东;股东彭湘贵将其所持有的24.7971万元出资额以1.00元/1元出资额转让给宋超平;粟武洪将其所持有的1,204.5927万元出资额以1.00元/1元出资额转让给宋超平等48人。
  2009年11月27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中,彭湘贵、粟武洪与宋超平等10人的股权转让为协商一致行为,粟武洪对吴保柱等38人的股权转让为对管理层和技术骨干的股权激励行为。本次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及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形如下:
  1)股权转让
  2009年11月2日,彭湘贵、粟武洪与宋超平等10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2)股权激励
  2009年10月25日,维克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邵阳维克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2009年11月6日,粟武洪与吴保柱等38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粟武洪将持有的192.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38位自然人。
  2012年2月21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议案: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正式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之日起,《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执行的部分继续有效,未执行的部分不再执行。
  2012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20581号),对公司上市申请材料审查后予以受理,自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执行。
  3)存在瑕疵与解决措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形成的委托持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维克有限共有40名激励对象可享受激励,由于激励实施前维克有限的股东为12名,因此激励实施后维克有限的股东将达到52人,超过了《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最高要求,因此,为满足工商登记要求,经毛多峰、周新辉、李光辉协商,周新辉和李光辉将其各自享受的激励股权在激励计划和工商资料中登记在毛多峰名下。
  2011年2月20日,激励对象李光辉辞去公司工作,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粟武洪将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予以收回。由于李光辉所享受的激励股份委托登记在毛多峰名下,因此,粟武洪与毛多峰签订协议,毛多峰将其持有的2万股发行人股份转让给粟武洪,自此毛多峰与李光辉解除委托持股关系。
  2011年9月30日,由于维克有限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周新辉所享受的激励股权委托登记在毛多峰名下,为了解除上述委托持股关系,毛多峰与周新辉签订《解除委托持股关系的协议》,毛多峰将周新辉登记在其名下的2.75万股股份(其中0.25万股股份系2011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致)解除股份代持关系,并还原至周新辉名下,自此毛多峰与周新辉解除委托持股关系。
  经保荐机构、律师访谈并核查,毛多峰、周新辉、李光辉均确认上述股份代持关系及解除股份代持行为的真实、有效,确认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6、2009年12月,维克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
  2009年12月,因原激励对象贺楚钧、杨季春的个人资金需求,粟武洪决定依照《股权激励计划》将贺楚钧、杨季春分别持有的维克有限3万元出资额予以收回。同时,维克有限聘请李继祥为公司的质量总监并对其进行股权激励,由粟武洪将所持8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继祥。
  2009年12月16日,维克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致同意:
  (1)新增李继祥为公司新股东;
  (2)贺楚钧、杨季春将其分别所持公司3万元出资额以1.00元/1元出资额转让给粟武洪;粟武洪将其所持8万元出资额以1.00元/1元出资额转让给李继祥。同日,上述股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09年12月23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7、2010年1月,股份公司设立
  8、2010年3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2010年3月6日,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增资方式引入投资者上海资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资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资金1,690万元认购520万股股份,增资价格为3.25元/股,占增资后公司总股本的9.09%。
  2010年5月10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利安达验字(2010)第K111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5月10日,上海资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缴纳货币资金1,690万元。
  2010年6月3日,公司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2011年2月,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份转让与第二次增资
  激励对象王家华、欧林华、罗向君、黄清国4人辞去公司工作,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粟武洪将上述四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收回,2011年2月20日,粟武洪分别与上述四人签订协议,王家华、欧林华、罗向君、黄清国分别将持有公司的4万股、3万股、2.5万股、8万股股份转让给粟武洪。
  激励对象李铁牛公司职位发生变动,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其所享受激励股权应当予以调整,2011年2月20日,粟武洪与李铁牛签订协议,李铁牛将其持有的5万股股份转让给粟武洪。
  激励对象李光辉辞去公司工作,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粟武洪将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予以收回。由于李光辉所享受的激励股份委托登记在毛多峰名下,因此,2011年2月20日,粟武洪与毛多峰签订协议,毛多峰将其持有的2万股发行人股份转让给粟武洪,自此毛多峰与李光辉解除委托持股关系。
  2011年2月23日,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经审计的资本公积金余额36,523,666.51元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5,720万元增至6,292万元。
  同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11)010308号《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2月23日,公司已将资本公积572万元转增为注册资本。
  2011年5月11日,公司将上述股份转让和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股份公司股份转让
  激励对象刘凯波辞去公司工作,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粟武洪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收回。2011年8月9日,刘凯波与粟武洪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刘凯波将其持有33,000股股份转让给粟武洪。
  由于维克有限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周新辉所享受的激励股权委托登记在毛多峰名下,为了解除上述委托持股关系,2011年9月30日,毛多峰与周新辉签订《解除委托持股关系的协议》,毛多峰将周新辉登记在其名下的2.75万股股份(其中0.25万股股份系2011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致)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并还原至周新辉名下。
  2011年10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引进高端技术人才的议案,决定给予高端技术人才股份激励。2012年1月12日,上海资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游先旭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上海资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公司3万股股份以2.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游先旭;粟武洪与赵铁军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粟武洪将其持有维克液压30万股股份以2.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赵铁军。
  11、2012年2月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股份转让
  2012年7月28日,公司股东康忠华去世,根据邵阳市罡大公证处于2012年8月31日出具的(2012)湘邵罡证民字第1686号《公证书》,其所持3.3万股股份由其女儿康佳丽继承。
  2013年5月30日,张日平与粟武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张日平将其所持公司171.6万股股份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粟武洪。
  2013年5月31日,粟武洪分别与粟文红、周叶兵、周叶青、李顺秋、宋超平、蒋晓武、刘胜刚、彭湘贵、谢新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粟武洪以1元/股的价格分别向上述人员转让80万股、7.2405万股、18.3529万股、9.397万股、24.3381万股、2.8686万股、7.4372万股、1.5583万股、1.6999万股公司股份。
  2013年5月31日,杨华虎与粟武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杨华虎将其所持公司11万股股份以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粟武洪。
  2013年10月6日,吴保柱和宋超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吴保柱将其所持公司17.6万股股份以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宋超平。
  2013年11月13日,简喜平与粟武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简喜平将其所持公司3.3万股股份以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粟武洪。
  2013年11月20日,彭毅然与宋超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彭毅然将其所持公司3.3万股股份以2.6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宋超平。
  2014年3月5日,谢军与粟武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谢军将其所持公司8.8万股股份以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粟武洪。
  2014年5月4日,周新辉与粟武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周新辉将其所持公司2.75万股股份以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粟武洪。
  2014年5月22日,陈鹏、覃小阳分别与粟武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陈鹏、覃小阳分别以2元/股的价格将其各自所持公司2.75万股股份转让给粟武洪。
  2014年5月22日,唐旭阳与粟武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唐旭阳将其所持公司13.2万股股份以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粟武洪。
  2014年6月6日,王更生与粟武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王更生将其所持公司11万股股份以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粟武洪。
  2014年6月17日,周叶青分别与向绍华、段斌、杨忠群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周叶青以2元/股的价格分别向上述人员转让146万股、5万股、4万股公司股份。同日,李顺秋与向绍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李顺秋将其所持公司60万股股份以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向绍华。
  2014年8月4日,周叶兵与周可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周叶兵将其所持公司2,290,607股股份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女儿周可欣。
  2014年8月15日,周玉明与粟武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周玉明将其所持公司3.3万股股份以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粟武洪。
  2014年8月28日,宋超平与唐建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宋超平将其所持公司5万股股份以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唐建军。
  2014年8月29日,粟武洪与宋超平、周叶青、李顺秋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粟武洪分别以2元/股的价格向上述人员转让87,357股、78,248股、25,834股股份。
  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4年12月30日,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转系统函[2014]2681号”文件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简称:维克液压,股票代码:831807。在挂牌期间的股票交易系公开交易,通过股转系统的集合竞价或盘后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市场行情进行公开报价确定,价格波动是正常的公开市场行为,价款收付系通过系统实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599号”文件注册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973,334股。2021年10月19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92元,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变更为83,893,334.00元。
  2023年5月23日,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83,893,33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股本25,168,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83,893,334股变更为109,061,334股。
  2023年6月16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共53名激励对象顺利完成登记,登记的股份数为1,303,250股,公司总股本由109,061,334股变更为110,364,584股。

参股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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