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龄液压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Changling Hydraulic Co.,Ltd.
所属地域:江苏省
所属行业:机械设备 — 工程机械
公司网址:www.changlingmach.cn
主营业务:液压元件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精密铸件生产、加工和销售。
产品名称:
中央回转接头 、张紧装置 、回转减速装置 、液压阀 、压缩机铸件 、工程机械铸件 、汽车零部件铸件 、工业零部件铸件
控股股东:夏继发 (持有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0.84%)
实际控制人:夏继发、夏泽民 (持有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0.84、28.58%)
最终控制人:夏继发、夏泽民 (持有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0.84、28.58%)
董事长:夏继发
董 秘:戴正平
法人代表:夏继发
总 经 理:夏泽民
注册资金:1.44亿元
员工人数:880
电 话:86-0510-80287803
传 真:86-0510-86018588
邮 编:214422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云亭街道云顾路885号
公司简介: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液压元件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精密铸件生产、加工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中央回转接头、张紧装置、回转减速装置、液压阀、压缩机铸件、工程机械铸件、汽车零部件铸件、工业零部件铸件等。
高管介绍:
董事会(5人):
监事会(3人):
高管(6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06-12-04
发行数量:2433.34万股
发行价格:39.40元
上市日期:2021-03-22
发行市盈率:22.9900倍
预计募资:8.95亿元
首日开盘价:47.28元
发行中签率:0.03%
实际募资:9.59亿元
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史沿革:
1、设立长龄机械(2006年12月,注册资本500万元)
2006年12月,夏继发、夏泽民、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共同出资设立长龄机械,其中,夏继发、夏泽民、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分别以货币出资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50万元。
2006年12月4日,江苏苏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都分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中江验字(2006)138号),截至2006年12月4日,长龄机械注册资本500万元已足额到位,各股东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长龄机械取得“长龄”字号的过程合法合规:液压机具厂于1990年设立,设立时名称为“江阴市长龄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于1987年设立,设立时名称为“江阴县林业机械配件二厂”,于1992年更名为“江阴市长龄液压件厂”。在液压机械业务上,“长龄”字号最早由液压机具厂使用。因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为长龄机械设立时的股东,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工商行政部门名称预核准登记,长龄机械可以使用“长龄”字号登记注册。经历次股权变动,液压件厂于2011注销,液压机具厂于2011年被长龄机械吸收合并,“长龄”字号由长龄机械继续使用。
2006年12月4日,长龄机械取得了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812128880)。
2、第一次股权转让(2008年11月,注册资本500万元)
(1)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2006年夏继发、夏泽民决定新设公司独立实施新的生产建设项目;为使新公司可以使用“长龄”字号,方便对外开展业务,夏继发、夏泽民与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共同出资设立了长龄机械。至2008年,因业务规划调整并为简化股权结构,夏继发、夏泽民决定受让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持有的长龄机械股权。
(2)价格及定价依据、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税收缴纳、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等情况
2008年11月3日,长龄机械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分别将其持有的长龄机械10%股权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夏泽民、夏继发。同日,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定价系参考当时公司净资产状况按照注册资本作价。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资金来源系夏继发、夏泽民家庭财产积累。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与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取得股权的投资成本一致,不存在应缴纳税负。
(3)2006年至2008年期间,长龄机械未开展业务,与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不存在业务合作情况
2006年至2008年期间,液压零部件业务仍由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开展经营。长龄机械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主要活动为购置土地用于新建厂房,未实际开展业务。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经1998年和2000年两轮改制已变更为民营控股企业,除集体配股外,相关集体产权全部退出;因原定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2008年5月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经内部核算后,集体配股及个人股权进一步退出,两厂的权益实际已归夏继发一人所有。此后,因业务整合及组织架构调整,长龄机械开展液压零部件业务,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逐步停止经营并于2011年注销。
(4)长龄机械开展液压零部件业务时集体股权已退出,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2008年5月,根据改制政策及改制方案约定,集体100万元配股已按出资额退出,且退出前,液压零部件业务仍由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经营。长龄机械后续开展液压零部件业务时,不涉及集体资产转让且集体配股已退出,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公司可以使用“长龄”字号,方便对外开展业务,夏继发、夏泽民与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共同出资设立了长龄机械。至2008年,因业务规划调整并为简化股权结构,夏继发、夏泽民决定受让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持有的长龄机械股权。
(2)价格及定价依据、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税收缴纳、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等情况
2008年11月3日,长龄机械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分别将其持有的长龄机械10%股权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夏泽民、夏继发。同日,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定价系参考当时公司净资产状况按照注册资本作价。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资金来源系夏继发、夏泽民家庭财产积累。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与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取得股权的投资成本一致,不存在应缴纳税负。
(3)2006年至2008年期间,长龄机械未开展业务,与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不存在业务合作情况
2006年至2008年期间,液压零部件业务仍由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开展经营。长龄机械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主要活动为购置土地用于新建厂房,未实际开展业务。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经1998年和2000年两轮改制已变更为民营控股企业,除集体配股外,相关集体产权全部退出;因原定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2008年5月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经内部核算后,集体配股及个人股权进一步退出,两厂的权益实际已归夏继发一人所有。此后,因业务整合及组织架构调整,长龄机械开展液压零部件业务,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逐步停止经营并于2011年注销。
(4)长龄机械开展液压零部件业务时集体股权已退出,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2008年5月,根据改制政策及改制方案约定,集体100万元配股已按出资额退出,且退出前,液压零部件业务仍由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经营。长龄机械后续开展液压零部件业务时,不涉及集体资产转让且集体配股已退出,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3、吸收合并液压机具厂(2011年12月,注册资本500万元)
(1)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业务规划,截至2011年9月,长龄机械已全面承接液压机具厂的主要业务及人员,并持有液压机具厂100%的股权。为简化剩余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人员的转移手续,采取由长龄机械吸收合并液压机具厂的方式进行整合。
(2)价格及定价依据、税收缴纳、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等情况
2011年9月26日,长龄机械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长龄机械吸收合并液压机具厂,合并后,长龄机械存续,液压机具厂注销,液压机具厂的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由长龄机械承继。同日,长龄机械与液压机具厂签订了《合并协议》,并经液压机具厂职工大会决议同意该吸收合并事项。吸收合并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本次吸收合并系母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不涉及价款支付。根据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2月27日分别出具的《完(免、不征)营业税通知书、完(免、不征、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通知书》(澄地税过(2011)172号)以及江阴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3年11月12日出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2011年长龄机械吸收合并子公司液压机具厂事项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情形,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次吸收合并符合当时生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免征契税。
2011年9月27日,长龄机械、液压机具厂在《中国工商报》刊登了吸收合并公告,履行债权人公告程序。
长龄机械、液压机具厂以2011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分别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吸收合并前,液压机具厂的主要资产为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主要负债为银行借款。吸收合并后,液压机具厂吸收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均转入吸收合并后的长龄机械,由长龄机械承继。
2011年12月14日,液压机具厂经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同日,长龄机械就上述变更事宜于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81000161917)。
4、第一次增资(2013年7月,注册资本700万元)
(1)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2013年,为保证后续分立时长龄机械注册资本不变,由股东在分立前先按新设公司预计的注册资本金额以货币方式向长龄机械增资。
(2)价格及定价依据、增资价款支付、资金来源、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等情况
2013年7月9日,长龄机械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700万元。鉴于增资前后长龄机械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增资以1元/1元出资额的价格平价增资,其中夏继发、夏泽民分别以货币增资120万元、80万元。本次增资相关出资款已支付完毕,资金来源系夏继发、夏泽民历年经营积累。
2013年7月9日,江阴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诚信验(2013)110号)。截至2013年7月8日,长龄机械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已足额到位,各股东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2013年7月22日,长龄机械就上述增资事宜于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81000161917)。
5、第一次派生分立(2013年9月,注册资本500万元)
(1)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2013年,为实现主辅分离、做强主业、发展辅业,并同步剥离与辅业开展相关资产,公司采取派生分立并新设长龄物贸方式,将长龄机械原货物运输、贸易业务剥离至长龄物贸。
(2)税收缴纳、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等情况
2013年7月20日,长龄机械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长龄机械以派生分立的方式分立为长龄机械(原公司)与长龄物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承继,并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后,长龄机械的注册资本由700万元减少为500万元,长龄物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分立后的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前保持一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长龄机械派生分立长龄物贸事项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情形,经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9月27日出具《江阴市契税减免税(不征)申请审核表》、《完(免、不征)营业税通知书、完(免、不征、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通知书》(澄地税过(2013)47号)以及江阴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3年11月12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同意,上述分立过程中不征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次派生分立过程中,长龄机械股东夏继发、夏泽民亦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年8月1日,长龄机械于《人民日报》刊登了分立公告,履行了债权人告知程序。
2013年9月10日,无锡恒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就本次分立事宜出具了《特定审计报告》(锡恒特审字(2013)第037号),对长龄机械截至分立基准日2013年8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2013年9月16日,无锡恒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分立后长龄机械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锡恒验字(2013)第716号)。本次分立过程中,转入长龄物贸的资产为厂房及附属设施等固定资产1,035.05万元、土地使用权567.47万元,转入负债为0,分立前的债权、债务实际由分立后的长龄机械享有和承担。
2013年9月25日,长龄机械就上述分立事宜于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81000161917)。
6、第二次增资(2015年3月,注册资本700万元)
(1)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2015年,为保证后续分立时长龄机械注册资本不变,由股东在分立前先按新设公司预计的注册资本金额以货币方式向长龄机械增资。
(2)价格及定价依据、增资价款支付、资金来源、税收缴纳及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等情况
2015年3月1日,长龄机械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夏继发、夏泽民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方式合计向长龄机械增资2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700万元。鉴于增资前后长龄机械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增资以1元/1元出资额的价格平价增资,其中夏继发转增120万元,夏泽民转增80万元。本次增资涉及税收已缴纳完毕。
2015年3月13日,长龄机械就上述增资事宜于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81000161917)。
7、第二次派生分立(2015年5月,注册资本500万元)
(1)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业务发展规划,为单独实施自动化装备生产项目并同时剥离项目开展所需房产、土地及设备,与长龄机械主营业务保持相互独立,公司决定采取派生分立方式设立长龄自动化。
(2)税收缴纳、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等情况
2015年3月13日,长龄机械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长龄机械以派生分立方式分立为长龄机械(原公司)与长龄自动化,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承继,并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后,长龄机械的注册资本由700万元减少为500万元,长龄自动化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分立后各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分立前保持一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长龄机械本次派生分立事项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情形,经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6月9日出具《江阴市契税减免税(不征)申请审核表》(澄地税契企减免(2015)10号)、于2015年6月26日分别出具《营业税免税、不征税证明》((澄)地税八分局营证(2015)99号)、《土地增值税涉税联系单》((澄)地税八分局土增(2015)97号)以及江苏省江阴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4月14日出具《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同意,本次派生分立不征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上述派生分立过程中,夏继发、夏泽民亦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年3月24日,长龄机械于《江阴日报》刊登了分立公告,履行了债权人告知程序。
2015年4月13日,无锡恒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就本次分立事宜出具了《特定审计报告》(锡恒特审字(2015)第029号),对长龄机械截至分立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本次分立过程中,转入长龄自动化的资产为厂房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839.42万元、土地使用权228.57万元,转入负债为0,分立前的债权、债务实际由分立后的长龄机械享有和承担。
2015年5月26日,长龄机械就上述分立事宜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81000161917)。
公司在历次吸收合并、派生分立过程中处置债权债务时均履行了股东会决议、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相关债权债务已处置完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长龄机械上述合并、分立过程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8、第三次增资(2016年6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
(1)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因长龄机械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公司原注册资本规模与业务规模不匹配,为提高公司资本规模,便于对外开展业务,公司股东于2016年以货币方式按各自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同比增资。
(2)价格及定价依据、资金来源、税收缴纳、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等情况
2016年6月17日,长龄机械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夏继发、夏泽民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方式合计向长龄机械增资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本次增资以1元/1元出资额的价格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式向长龄机械增资500万元,其中夏继发转增300万元,夏泽民转增200万元。
本次增资相关出资款已支付完毕,夏继发、夏泽民已经就本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事宜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年6月24日,长龄机械就上述增资事宜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61489070)。
9、股份公司设立暨第四次增资(2018年7月,注册资本7,000万元)
(1)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为满足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要求,公司2018年7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
(2)价格及定价依据、资金来源、税收缴纳、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等情况
2018年7月1日,长龄机械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以长龄机械截至2018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6,492.44万元为基础,按1:0.2642的比例折为7,0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同日,长龄液压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夏继发、夏泽民已就本次整体变更事宜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7月2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55号),截至2018年7月14日止,长龄机械根据折股方案,出资已全额到位。
2018年7月20日,长龄液压经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并领取了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61489070)。
10、第五次增资(2018年12月,注册资本7,300万元)
(1)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为预设员工持股平台,便于后续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实施股权激励,2018年12月,夏继发、夏泽民新设持股平台宁波澜海浩龙并由宁波澜海浩龙向公司增资。
(2)价格及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等情况2018年11月26日,长龄液压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宁波澜海浩龙以货币方
式按照3.78元/股的价格向公司增资1,135.39万元,其中300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剩余835.39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资价格系根据公司截至2018年5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金额确定。由于本次增资前后夏继发、夏泽民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增资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因此,宁波澜海浩龙本次增资价格公允。
本次增资的出资款已支付完毕,资金来源系宁波澜海浩龙收到的合伙人的出资款,该出资款来源系公司对股东夏继发、夏泽民的分红款。
本次增资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8年12月2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493号),截至2018年12月20日止,公司已收到宁波澜海浩龙货币出资1,135.39万元,其中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835.39万元。
2018年12月10日,长龄液压就上述增资事宜于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并领取了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61489070)。
综上,公司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吸收合并、派生分立等股权变动原因真实、合理,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相关税金已缴纳完毕,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吸收合并、派生分立已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必要外部公告程序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历次股权转让真实,股权变动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二)公司历史股东的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
2006年,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与夏继发、夏泽民共同出资设立长龄机械,其中,液压机具厂与液压件厂原均为江阴市云亭镇黄台村(现已变更为江阴市云亭街道云亭村)下属的集体企业,曾于1998年及2000年进行了两轮打包改制。
改制完成后,液压机具厂于2008年变更为长龄机械的全资子公司并于2011年被长龄机械吸收合并后注销;液压件厂于2011年直接注销。
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具体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1、液压机具厂的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
(1)设立(1990年4月)
1989年12月29日,江阴市经济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建办江阴市轴承滚子厂等厂的批复》(澄经办[1989]164号),同意云亭镇黄台村建办江阴市长龄液压机具厂,企业性质为村办集体。
1990年3月15日,江阴市民政局出具《关于同意新办江阴市长龄液压机具厂为社会福利性质企业的批复》(澄民字[1990]12号),同意液压机具厂为社会福利性质企业。
1990年4月11日,江阴市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注册资金为2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5万元,货币资金5万元。
1990年4月18日,液压机具厂经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1992年6月,液压机具厂经江阴市经济委员会、江阴市民政局同意更名为“江阴市华元化工厂”,并于1995年12月,增设“江阴市长龄液压机具厂”第二厂名。2002年12月,取消第二厂名并更名为“江阴市长龄液压机具厂”。
(2)第一轮打包改制(1998年5月)
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实际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两厂虽先后设立于不同阶段,但实际均为同一批企业职工,两厂在同一场地利用同一批资产,经营同一块液压机械业务,两厂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均未独立分开。因此,云亭镇、黄台村针对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名下液压机械业务相关的资产、业务、人员进行了两轮打包改制。
其中,1998年第一轮打包改制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江阴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的意见》(澄委发[1997]2号)等文件精神,液压机具厂与液压件厂于1998年开展了第一轮打包改制,由村办集体企业改制为集体控股、个人参股的企业。
1998年,江阴市云亭镇政府、黄台村村委会组织人员,以1998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对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的资产、负债进行了评估,两厂经评估的净资产为520.03万元。
1998年5月4日,云亭镇召开党政两套班子会议,会议同意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改制方案。改制时,按照两厂经评估的净资产设置改制后总股本为520万元,向33名个人出让集体股权244万元。同时,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企业改革的意见》(澄委发[1997]3号)等改制政策规定,以集体股权设置配股100万元,配股的增值收益由个人享受,股权权属归集体所有,并约定改制后企业经营期限为10年。个人股东已根据约定向村集体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3)第二轮打包改制(2000年7月)
随着江阴地区集体企业改制的进一步推进,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于2000年进行了第二轮打包改制,集体产权进一步退出,本轮改制完成后,两厂变更为个人控股、集体参股的企业。
2000年,云亭镇审计科、黄台村村委组织人员对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进行了审计,并于2000年6月17日出具了《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00年5月31日,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经审计的净资产合计418.48万元。
2000年7月2日,两厂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村集体持有的176万元股权转让给个人。
2000年7月15日,云亭镇召开党委政府联席会议,对本次审计结果予以确认,并同意将除100万元配股以外的剩余176万元集体股权转让给夏继发;根据当时改制政策对鼓励先进的指导意见,将村集体拥有净资产的15%奖励给夏继发个人;此外,100万元配股暂不转让,待10年经营期满后再做转让。
2000年7月17日,黄台村村委会就集体股权转让事宜召开会议,并与夏继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黄台村村委将其持有的176万元集体股权按照141.64万元(418.48×[176÷520])的价格转让给夏继发,并按村委会拥有净资产的15%奖励夏继发33.32万元(418.48×[276÷520]×15%),该部分金额直接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夏继发按照约定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108.32万元。
(4)个人股东股权转让(2000年至2003年期间)
2000年7月第二轮改制完成后至2003年期间,陈龙兴等个人因自身原因陆续将其持有的液压机具厂(含液压件厂)股权转让给夏继发,转让价格以原始出资额为基础各方协商确定,相关股权转让款项均已支付完毕。
(5)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暨集体产权全部退出(2008年5月)
根据两轮改制中确定的企业经营期限及集体配股处置意见,因原定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2008年5月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进行了内部核算,除夏继发以外的19名个人股东签署决议,同意根据内部核算结果将其持有的120万元股权按照经内部核算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总额为依据,作价2,880万元转让给夏继发,相关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根据1998年及2000年两轮改制过程中确定的集体配股设置及处理方案,夏继发受让上述个人股东股权的同时,按照100万元的出资额受让集体配股,上述款项已支付完毕。
1)个人股东退出的过程
根据两厂1998年改制方案的约定,截至2008年5月,原定的两厂十年经营期限届满,19名个人股东为主(除夏继发外)组织人员对企业全部资产、负债、权益情况进行了核算并签署决议,将所持120万元股权按照经内部核算确认的企业净资产为依据,作价2,880万元转让给夏继发。相关转让款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分期支付完毕。
2)退出股权估值的合理性
从核算资产范围来看,两厂名下的所有资产在退出股权时均已包含覆盖,两厂所持的长期股权投资、商标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均在核算的净资产范围内(商标已摊销完毕、长龄机械尚未开展业务经营)。
从核算的实施主体来看,改制方案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19名个人股东作为股权出让方,组织实施了对企业全部资产、负债、权益情况的核算,最终核算定价经上述股东签署决议确认。2018年、2019年,上述股东(除两位去世外)对退出情况进行了再次确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形。
2008年19名个人股东退出时,股权估值已考虑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所有净资产,并经股权转让各方协商定价,估值具有合理性。
3)夏继发按照100万元的价格受让集体配股100万元具备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根据改制当时《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企业改革的意见》(澄委发[1997]3号)及《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为积极鼓励职工投资入股,集体净资产较多的企业,在改制时,可由各市(县)区决定,划出扣除实收资本后的净资产总额的部分对企业职工进行配股。配股部分的所有权归集体,收益权归职工,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1998年第一轮改制时,因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经营情况不佳,个人认股积极性不高。为顺利推进企业改制事宜,经云亭镇党政两套班子会议审议,明确“集体送配股100万元(配股享权分红,股权属集体所有)”,即在上述政策框架内,从村集体拥有的净资产中划出100万元设置配股,配股收益由个人享受,配股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同时,由于经营前景不明朗,为减少个人认股顾虑,各方经协商确定改制后企业经营期限为10年。
两厂改制时设置集体配股,由个人股东所享有的配股权利为配股的增值收益,集体享有配股的原出资额的所有权;未来改制约定经营期满后清算,集体配股应按照原出资额(即本金部分)收回退出。夏继发在原约定经营期限届满后按照配股设定方案原价向村集体受让配股权益,相关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有权部门均出具了相关确认意见。上述集体配股设置及处置方案系在两厂首轮改制时为鼓励个人投资入股设置,符合无锡、江阴当地改制政策,且经过相应有权决策并已经云亭村村委会及各级政府部门确认,不存在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6)第一次增资(2008年10月)
由于液压机具厂两轮改制及配股转让退出均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1998年至2008年期间,液压机具厂经工商登记的名义出资人仍为云亭村村民委员会,但自2008年个人股东完成股权转让以及集体产权全部退出后,两厂的权益实际已归夏继发一人所有。
为满足业务拓展需要,液压机具厂拟增加注册资本。2008年10月23日,云亭村村委会作为名义出资人作出《村民委员会决议》,同意向液压机具厂增资30万元,将液压机具厂注册资本增加至50万元。相关增资款项实际由夏继发缴付。
2008年10月27日,无锡宝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锡宝会师内验字(2008)083号)。
2008年10月28日,液压机具厂就上述增资事宜经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换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8年8月2日,云亭街道办事处、云亭村村委会分别出具《关于江阴市长龄液压机具厂、江阴市长龄液压件厂企业改制相关情况的说明》,确认液压机具厂本次增资实际由夏继发以云亭村村委会名义缴纳,不涉及集体资产出资的情形。
(7)股权转让暨补办改制变更登记(2008年11月)
为明晰产权归属,补办液压机具厂两轮改制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2008年11月10日,云亭村村委会作为液压机具厂名义出资人与长龄机械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液压机具厂股权按照3,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长龄机械。同日,江阴市云亭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江阴市云亭镇人民政府对上述股权转让予以审批同意。
长龄机械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因云亭村村委仅为工商登记的名义出资人,实际权益归属方为夏继发,因此,云亭村村委将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归还至夏继发。
江阴市云亭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5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云亭街道办事处及云亭村村委会于2018年8月2日分别出具《关于江阴市长龄液压机具厂、江阴市长龄液压件厂企业改制相关情况的说明》,确认经过两轮改制及个人股权转让,液压机具厂已归夏继发个人所有,本次股权转让系为了恢复企业产权实际归属而补办企业改制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款实际应由夏继发收取,云亭村村委会已将收到的转让款归还至夏继发,上述转让过程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
2008年11月25日,液压机具厂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于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换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8100000083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液压机具厂变更为长龄机械全资子公司。
(8)第二次增资(2008年12月)
2008年12月10日,长龄机械作为液压机具厂唯一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向液压机具厂增资95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液压机具厂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
2008年12月16日,无锡德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锡德会内验字(2008)第1049号),截至2008年12月16日止,公司已收到长龄机械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950万元。
2008年12月19日,液压机具厂就上述增资事宜经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换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注销(2011年12月)
2011年9月26日,长龄机械作为液压机具厂唯一出资人作出《出资人决定》,决定由长龄机械吸收合并液压机具厂,合并后长龄机械存续,液压机具厂注销;液压机具厂的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由长龄机械承继。同日,长龄机械与液压机具厂签订了《合并协议》,并经液压机具厂职工大会决议同意该吸收合并事项。
2011年9月27日,长龄机械、液压机具厂在《中国工商报》刊登了吸收合并公告。
2011年12月14日,经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液压机具厂注销。
2、液压件厂的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
(1)设立(1987年8月)
1987年7月13日,江阴县经济委员会出具《关于新建江阴县林业机械配件二厂等的批复》(澄经办[1987]87号)同意,由云亭镇黄台村小学新建“江阴县林业机械配件二厂”,企业性质为校办集体企业。
1987年8月13日,液压件厂取得了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1992年,经江阴市经济委员会同意,企业名称变更为“江阴市长龄液压件厂”。
(2)企业性质工商变更(1996年3月至1999年5月)
为实施企业技改扩能计划并申请国家免息贷款,1996年3月12日,经江阴市云亭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江阴市长龄液压件厂变更企业性质的报告》,并报江阴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江阴市经济委员会批准,液压件厂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上述变更事宜经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1999年6月14日,经江阴市云亭镇黄台小学、江阴市云亭校办工业公司、江阴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液压件厂恢复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校办)企业,股东(发起人)为江阴市云亭镇黄台小学。上述变更事宜经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因企业技改扩能计划未如期实施,1996年3月至1999年5月期间,液压件厂仅完成了企业经济性质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未办理相关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未取得相关免息贷款,亦未纳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工商变更后,液压件厂的产权仍归原出资人所有,企业经营管理仍由黄台村负责。
同时,液压件厂不存在因接受国家财政资金划拨、拨款形成的资产,不存在由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上交利润形成的资产或其他可以被认定为国有资产的情形。
2018年8月30日,江阴市云亭街道办事处、江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江阴市长龄液压件厂企业性质的说明》,确认液压件厂仅完成了企业经济性质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未办理相关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未取得相关免息贷款,亦未纳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液压件厂的产权仍归原出资人所有,企业经营管理仍由黄台村负责,其存续过程中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3)打包改制(1998年5月、2000年7月)
如液压机具厂历史沿革所述,液压机具厂两轮改制均包含了液压件厂相关资产,液压件厂实际产权随液压机具厂产权变动而变更。
(4)注销(2011年2月)
2010年10月20日,云亭街道办事处、云亭村村委会出具《关于注销江阴市长龄液压件厂的决定》,决定注销液压件厂。
2011年2月28日,经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液压件厂注销。
3、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历史沿革确认情况
鉴于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原系江阴市云亭镇黄台村下属集体企业,曾于1998年及2000年进行了两轮改制,且液压机具厂于2011年被长龄液压吸收合并,长龄液压于2018年9月起申请各级政府部门对长龄液压、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历史沿革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2018年9月7日,江阴市人民政府云亭街道办事处向江阴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长龄液压机具厂、江阴市长龄液压件厂产权转让及改制等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请示》(云街办发[2018]24号),云亭街道对长龄液压、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历史沿革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后转报江阴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2018年10月22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出具《市政府关于确认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长龄液压机具厂、江阴市长龄液压件厂历史沿革合规性的批复》(澄政复[2018]49号),“认为长龄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的产权界定、股权转让等资产处置事项真实、有效,均符合当时有关政策规定,不存在损害国有集体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及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同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出具《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长龄液压机具厂、江阴市长龄液压件厂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给予确认的请示》(澄政发[2018]106号),将长龄液压、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历史沿革相关事项转报无锡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2018年12月1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出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长龄液压机具厂江阴市长龄液压件厂历史沿革及股权界定的请示》(锡政呈[2018]252号),“认为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长龄液压机具厂、江阴市长龄液压件厂历史沿革中的设立、产权界定、股权转让、注销清算等处置事项真实、有效,均符合当时有关政策规定,不存在损害国有、集体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及国有、集体利益的情况”,并将长龄液压、液压机具厂、液压件厂历史沿革相关事项转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长龄液压机具厂、江阴市长龄液压件厂历史沿革相关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9]32号),确认“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长龄液压机具厂、江阴市长龄液压件厂历史沿革相关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022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股份0.4股,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6月9日,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变更为136,266,760股。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17961489070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36,266,760.00元,股份总数136,266,760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102,2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34,066,760股。
参股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