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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宇股份公司资料


弘宇股份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Hongyu Precision Machinery Co.,Ltd.

所属地域:山东省

所属行业:机械设备 — 专用设备
公司网址:www.sdhynj.net
主营业务:农用拖拉机提升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产品名称:
提升器总成(大中小型) 、其他配件
控股股东:辛军 (持有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9.31%)
实际控制人:辛军 (持有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9.31%)
最终控制人:辛军 (持有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9.31%)
董事长:柳秋杰

董  秘:辛晨萌

法人代表:柳秋杰
总 经 理:柳秋杰

注册资金:1.31亿元

员工人数:675
电  话:86-0535-2232378

传  真:86-0535-2232378

邮 编:261400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虎头崖经济技术工业园区弘宇路3号
公司简介: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农用拖拉机提升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中、大马力拖拉机液压提升器系列产品。公司通过长期生产实践积累以及对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掌握了拖拉机液压提升器产品的核心技术,共获得45个实用新型专利,2个外观专利,11个发明专利。

高管介绍: 
董事会(7人):

监事会(5人):

高管(6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1999-01-20

发行数量:1667.00万股

发行价格:12.76元
上市日期:2017-08-02

发行市盈率:22.9900倍

预计募资:1.72亿元
首日开盘价:15.31元

发行中签率:0.01%

实际募资:2.13亿元
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保荐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史沿革:
  (一)山东弘宇的前身。
  山东弘宇的前身为山东莱州市机械厂(以下简称莱州机械厂)。莱州机械厂前身为掖县农业机械一厂,掖县农业机械一厂始建于1952年,系掖县(即现莱州市)县办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掖县机械工业局。
  1981年6月1日,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掖县农业机械一厂核发《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掖企字第0024号),经济性质为集体,生产经营范围为泰山25高壳提升器。1986年9月15日,掖县农业机械一厂更名为山东掖县机械厂(时任主管部门为掖县机械工业公司)。1988年10月1日,山东掖县机械厂更名为莱州机械厂。
  1989年,莱州机械厂重新进行了工商登记。重新登记申请经时任主管部门莱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局批准。1989年7月3日,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莱州机械厂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6983072),注册资金为420万元,经济性质为集体,主营泰山25马力拖拉机液压提升器。
  (二)莱州机械厂改制及山东弘宇的设立。
  1、改制的资产评估及政府批复。
  1997年8月6日,莱州机械厂提交资产评估立项书,并获得莱州市石材机械(集团)总公司及莱州国资局同意。
  1997年8月8日,山东莱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莱会评字(1997)第39号),经评估:以1997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莱州机械厂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7,609,064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8,736,921元。
  1997年10月15日,莱州国资局出具《关于莱州市机械厂资产评估的确认通知》(莱国确字(1997)第19号),经其审核、确认,莱州机械厂于1997年7月31日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7,609,064元,确认价值17,163,864元;负债评估价值为8,872,143元,确认价值8,872,143元;评估净资产为8,736,921元,确认价值8,291,721元,经核销财产损失323,300元抵减净资产,最终确认净资产7,968,421元。
  2、改制方案及政府批复。
  (1)改制方案。
  莱州机械厂于1998年8月20日制定了《莱州机械厂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股份制改造方案》),并于1998年10月3日制定了《关于股份制改造中工资基金的处理办法》。
  1998年10月8日,莱州机械厂召开了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股份制改造方案》;1998年10月9日,依据前述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制定了《莱州机械厂工资基金量化实施办法》。
  根据上述方案及办法,莱州机械厂集体企业改制计划以一次性买断产权的方式进行,并由莱州机械厂自工资基金中拿出80万元,量化给在职职工个人,作为入股股金,并自工资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以职工自己筹集的货币出资金额为基数,按照1:0.8的比例,补贴给现金入股的职工。其中,就量化部分,量化范围为1998年9月30日在职职工及1995年1月至1998年9月期间(1)管理服务岗位出勤率达到95%以上人员;及(2)生产岗位出勤率达到85%以上人员和完成劳动定额100%以上人员(但山东弘宇创立大会前提出离厂人员、新分配或调入未定级人员及连续旷工达10天、停薪留职人员除外),其中,1995年5月至1998年9月期间调入人员依调入时间按月量化。
  1998年10月13日,莱州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出具《关于对莱州市机械厂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莱经改发(1998)42号),批复同意莱州机械厂改制方案如下:
  ①同意由企业内部职工出资购买按规定折扣后的全部净资产,组建职工完全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新企业接收原机械厂的全部在册职工、生产经营性资产和全部债务;租赁使用原企业的土地和非生产性经营性资产,三年内暂不缴纳租赁费。
  ②按莱政发(1998)15号文中所列离退休等人员的有关费用,内退人员至退休年龄的工资(按每人每月240元)和需交的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后的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扣除,留给新企业。从净资产中切出3万元借贷给按实际出资额选举产生的法人代表1,年利率3%;职工购买净资产,出资者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0%的优惠;原机械厂农民合同制职工上缴的重点建设基金,从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支付给职工。
  同时,莱州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上述批复中明确由莱州国资局依照前述评估报告核定确认莱州机械厂的资产数额。
  3、产权转让。
  1998年11月3日,山东莱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莱会内字(1998)第245号),依据该《审计报告》,以1998年7月20日为审计基准日,莱州机械厂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690,342.35元。
  1998年12月8日,莱州国资局(“甲方”)与于晓卿等45名股东(“乙方”)共同签署《莱州市机械厂产权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产权转让范围。
  甲方将莱州机械厂全部资产、负债(资产19,618,534.59元,负债12,933,647.24元,净资产为6,684,887.35元)转让给乙方2。
  (2)抵扣资产。
  ①原市机械厂离退休、精简、职工遗属、丧失劳动能力等人员医药费、生活补贴2,607,344元;②市机械厂内退人员53人,计工资、劳动保险金2,609,233元;③剥离资产237,444.40元;④市重点建设基金及利息132,620元;⑤核销房改损失859,324.90元;⑥职工一次性认购资产一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0%优惠计23,921.05元。
  (3)经双方核定甲方以215,000元的价格将市机械厂的全部资产转让给乙方。
  (4)转让资产款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日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5)双方以评估报告及确认书认定的资产数额于1998年7月31日为时点实行交接,同时该资产产权归属于乙方。
  (6)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租赁市机械厂剥离出来的非生产性资产,租赁协议另行签订。
  (7)原机械厂厂区占地38,163平方米由乙方租赁使用,暂不缴纳租赁费。
  (8)原机械厂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报废资产残值5,455元转让给乙方。
  莱州机械厂于1998年12月16日缴纳了21.5万元的产权购买价款,并使得其净资产值归零,于晓卿等45名自然人(代表358名实际股东)于同日缴纳了5,455元的报废资产残值转让价款。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1)工商登记情况。
  1998年11月25日,公司全体股东代表(于晓卿等45名股东代表)共同签署了《山东莱州明源机械有限公司章程》。
  1998年12月22日,山东莱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莱会内字(1998)第287号),经审验,截至1998年12月22日,山东莱州明源机械有限公司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238.63万元(其中股东以货币投资88.35万元,由应付工资中转入150.28万元)。
  1999年1月21日,山东莱州明源机械有限公司经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6831800095)。
  (2)实际股权构成。
  山东弘宇系通过莱州机械厂改制设立,在莱州机械厂以21.5万元的价格买断其自身净资产的情况下,由山东弘宇设立时的实际股东投入资金设立,山东弘宇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386,300元,其中,现金出资883,500元,应付工资转入注册资本1,502,800元,转入应付工资分为补贴股和量化股,其中706,800元作为补贴股,按237名职工所出资金额的1:0.8的比例予以补贴;796,000元作为量化股(分23个档次3),针对358名实际股东中符合要求的347名职工按照其各自在莱州机械厂的不同岗位予以量化分配。
  由于公司实际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因此公司以45名自然人作为358名职工的股东代表在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5、莱州机械厂改制及山东弘宇设立有关情况的说明。
  关于莱州机械厂改制及山东弘宇设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莱州机械厂改制履行了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确认、审计等法律程序;改制方案符合《印发莱州市市属企业深化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莱政发[1998]15号)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改制方案的实施经莱州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莱州市机械厂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莱经改发(1998)42号)批复同意。
  (2)莱州机械厂改制及山东弘宇设立存在的问题及说明。
  ○1莱州机械厂改制过程中存在评估报告过期及评估资产值与最终改制依据资产数值存在差异的情况,但该等差异已经当时的改制主管部门同意,且经审计事务所审计,审计数据差异系因莱州机械厂持续经营所致,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2山东弘宇设立时实际股东人数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的人数限制并存在代持情况,该等情况系因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入股所致,不存在非法发行股票的情况;该等情况已在山东弘宇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时或之前予以解决;并该等代持情况以及山东弘宇自设立之日起至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期间代持变动情况已经相关代持双方确权确认并签署确权文件。
  (3)2015年12月10日,莱州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合法性的意见》(莱政发[2015]31号),对公司历史沿革所涉及的集体企业改制及历次股权变动确认:“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山东弘宇机械有限公司依照当时法规政策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成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及集体资产流失,历次股权变化履行了相应程序,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综上,莱州机械厂改制及山东弘宇设立存在的问题对本次发行及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莱州机械厂改制及设立山东弘宇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经有权部门批准;改制设立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及集体资产流失。
  (三)2001年4月增资。
  2001年3月14日,山东弘宇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山东莱州明源机械有限公司扩股方案》。根据该方案,山东弘宇拟增资262万元,并以山东弘宇当时在册职工为募集对象,采取自愿入股方式募集。就职工本次入股,采取现金补贴(即补贴股)的方式,按照1998年山东弘宇设立时现金出资入股量和本次增资现金出资入股量合并平衡计算,具体比例原则不低于1:1.2的比例补贴。并且,根据该方案,自方案通过之日起,山东弘宇的股东在山东弘宇工作满十年补贴股(含1998年设立时取得的补贴股、量化股)与现金入股同等享有转让权、继承权;不满十年(不含退休股东)离开公司,其补贴股和量化股归在岗现金出资的股东所有。
  1、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2001年4月4日,莱州文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莱文会验字[2001]第70号),经审验,截至2001年3月30日,山东莱州明源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增加注册资本262.193万元(其中209.193万元系从应付工资中转入),变更后的实收资本5,008,230元。
  2001年4月9日,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实际股权构成。
  本次增资实际系由山东弘宇于本次增资前的部分实际股东(共计173人)以现金出资511,000元及新增职工(共计13人)出资19,000元进行,并根据2001年扩股方案的规定,山东弘宇就持有现金出资的且仍在岗的实际股东(包括本次增资前持有现金出资的实际股东及本次增资现金出资的实际股东)按照其现金出资金额1:1.98的比例予以补贴,并向实际股东186人共计补贴出资2,091,930元(其中,因山东弘宇设立时已经对当时现金出资的实际股东按照1:0.8的比例进行补贴,该等补贴出资金额计算在前述1:1.98的补贴款项之内,即对于前述持有现金出资且在岗的实际股东所持有的山东弘宇设立时的现金出资,本次按照1:1.18的比例进行补贴)。
  (四)2001年4月增资后至2009年2月公司股权变动情况。
  2001年4月增资后至2009年2月,公司股东因离职、退休、自愿转让等原因发生若干次股权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2001年增资后——2002年1月14日(第一次股权变动期间)。
  第一次股权变动期间,山东弘宇共计45名实际股东离职,根据扩股方案,离职实际股东需将其量化股及补贴股由山东弘宇收回作为共有股,本次45名职工离职,共收回量化股及补贴股154,110股。
  第一次股权变动期间收回的出资按照其余在岗现金出资股东(共计249名)所持现金出资额1,366,500元的10%比例进行分配,共分配136,650元,其余17,460元作为共有股转入下次分配。
  2001年4月增资完成后,共有277名股东有现金出资;本次股权变动期间离职的45名实际股东中共有21人有现金出资;姜秀兰、李春梅、吕延芳、吕振丰、彭福玲、张翠芹、张秀玲等7人在本次分配时已不在岗,不参与分配;据此,本次参与分配的在岗现金出资股东为249名。
  第一次股权变动期间截止日,山东弘宇剩余股东共计347名,包括在职实际股东326名以及21名已经离职并持有现金出资的股东。
  2、2002年1月14日——2003年1月15日(第二次股权变动期间)。
  第二次股权变动期间,山东弘宇共有13名实际股东离职,其持有的补贴股、分配股及量化股共计59,840元由山东弘宇收回作为共有股。
  第二次股权变动期间共收回出资59,840元,加上第一次股权变动期间分配后剩余共有股17,460元,共计共有股77,300元。收回的出资按照其余在岗现金出资股东(共计228名)所持现金出资额1,310,000元的5%比例进行分配,共计分配65,500元,第二次股权变动期间分配后,余共有股11,800元转入下次分配。
  第一次股权变动截至日,共有249名在岗现金出资股东;本次离职股东中共有8名有现金出资(其中,张翠芹在第一次股权变动期间已经不在岗);高波、韩波廷、纪永坤、李芹、马永连、毛建新、尼月琴、王玉凤、徐松莲、杨春国、翟玉华、陈秋香、周莲花、李秀欣等14人在本次分配时已不在岗;据此,参与本次分配的现金出资股东为228名。
  3、2003年1月15日——2005年1月15日(第三次股权变动期间)。
  (1)由于山东弘宇当时的部分实际股东不愿意继续持有山东弘宇股权,山东弘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9月15日发出了《关于股权转让的通知》。
  根据前述通知,山东弘宇的持股职工自愿转让的可以写出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山东弘宇按该股东所持股权30%的价格暂时代替收购股权4,收购股权转让时间为2004年9月16日8时至2004年9月23日17时止。
  (2)22名实际股东离职,根据2001年扩股方案,该等22名实际股东所持有的补贴股(如有)、分配股(如有)及量化股(如有)共计339,710元均由山东弘宇收回。
  ①22名职工中的8名实际股东所持有的补贴股、分配股及量化股共计88,660元由山东弘宇收回作为共有股,同时8名实际股东均向公司提交转股申请,将其所持有的现金股以30%的价格转让给山东弘宇作为共有股,山东弘宇已向该等实际股东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②22名职工中的3名实际股东所持有的补贴股、分配股及量化股共计51,930元由山东弘宇收回作为共有股;离职后,该等3名股东将所持现金股转让给山东弘宇其他实际股东,并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及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③22名职工中的10名离职实际股东所持有的补贴股、分配股及量化股共计67,220元由山东弘宇收回作为共有股。
  ④22名股东中的马海波将其持有的全部出资(包括现金股、量化股、补贴股及分配股)共计191,900元转让给了股东刘志鸿,双方于2003年2月27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刘志鸿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因马海波为先离职后转让,根据《增资扩股方案》的规定,其所持有的补贴股、量化股和分配股应收归山东弘宇作为共有股。经协商,山东弘宇将刘志鸿自马海波受让的补贴股、量化股、分配股收回,对刘志鸿受让该部分股权支付的价款合计39,570元由下述(3)中除刘志鸿之外的6名股东补偿给刘志鸿;将刘志鸿自马海波受让的现金股按照下述(3)方式处理。
  (3)经山东弘宇当时实际股东同意,山东弘宇代替收购的前述160名股东(152名在职职工股东+8名离职股东)的股权以及刘志鸿自马海波受让的现金股由于晓卿、谭世才、季俊生、吕桂林、柳秋杰、姜洪兴及刘志鸿等7名山东弘宇实际股东受让,本次向7名股东转让股权总额1,538,915元(现金股483,500元、补贴股718,740元、量化股284,500元、分配股52,175元)。
  4、2005年1月15日——2008年3月15日(第四次股权变动期间)。
  (1)离职实际股东4名,其中杨玉岭先离职后转让,其补贴股、量化股及分配股共计4,780元由山东弘宇收回作为共有股,现金股1,000元以30%的价格转让给于晓卿;其他3名离职实际股东的全部股权(包括现金股、补贴股、量化股及分配股)共计87,360元以30%的价格转让给于晓卿。
  (2)退休实际股东4名,该4名退休实际股东分别向公司提交转股申请,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以30%的价格转让给于晓卿,并签署收据。
  (3)实际股东王锡伟向公司提交转股申请,将其所持有的现金股、补贴股及分配股共计12,540元以30%的价格转让给于晓卿,并签署收据。但在转让过程中因操作有误,山东弘宇错将王锡伟持有的山东弘宇量化股出资共计人民币2,400元收回并作为届时全体在岗且持有现金出资的山东弘宇实际股东共有。就此,王锡伟作出书面确认,确认其承认并同意该等量化股出资收回的情况,且不会就此追究山东弘宇及其他相关实际股东的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4)第四次股权变动期间共收回量化股、补贴股和分配股共计7,180元,加上第三次股权变动期间余额21,010元,共计28,190元,未进行分配,转到下一年度分配。第四次股权变动期间截止日,山东弘宇剩余实际股东共计168名。
  5、2008年3月15日——2009年3月15日(第五次股权变动期间)。
  (1)4名离职实际股东,其中徐军成先离职后转让,其补贴股、量化股及分配股共2,380元由山东弘宇收回作为共有股,并与于晓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现金股1,000元以30%的价格转给于晓卿;其他3名离职实际股东的全部补贴股、量化股及分配股共16,700元均由山东弘宇收回作为共有股。
  (2)共有6名实际股东分别与于晓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以30%的价格转让给于晓卿。
  (3)第五次股权变动期间山东弘宇共计收回量化股、补贴股和分配股19,080元,加上第四次股权变动期间余留的股权28,190元,本次股权变动后,山东弘宇余共有股47,270元,未进行分配,转到下一年度分配。第五次股权变动期间截止日,山东弘宇剩余实际股东共计161名。
  (五)2009年3月15日至2010年12月5日期间股权变更。
  1、2009年3月15日——2010年5月15日(第六次股权变动期间)。
  68名实际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以50%的价格(因陈风奎在本次股权转让前已离职,故其股权转让价格按照以往30%的标准确定)转让给于晓卿,并分别与于晓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截至第六次股权变动期间,山东弘宇共收回量化股、补贴股和分配股共计7,160元,加上第五次股权变动期间余留的共有股47,270元,合计共有股54,430元,按在岗现金出资股东所持现金出资额的4.098644577%进行分配,分配时四舍五入(于晓卿、谭世才、季俊生、吕桂林应五入但未进行以平衡总数)。
  第六次股权变动期间截止日,山东弘宇剩余实际股东共计93名,山东弘宇不再持有共有股。
  2、2010年5月15日——2010年12月5日(第七次股权变动期间)。
  名实际股东分别与于晓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以50%的价格转让给于晓卿。
  工商变更登记情况(第六次至第七次股权变动期间)。
  鉴于山东弘宇未就上述第六次至第七次股权变动期间的股权变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部分股东代表因股权转让而不再持有山东弘宇股权;以及实际股东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代表持股数量发生变化;2010年11月25日,山东弘宇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会并审议同意下述实际股东(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给于晓卿。
  (六)2010年12月5日至2011年5月增资前股权变更。
  1、2010年12月5日——2011年5月增资前(第八次股权变动期间)。
  第八次股权变动期间,11名实际股东分别与于晓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以50%的价格转让给于晓卿。
  (七)2011年5月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1、增资扩股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2011年5月13日,山东弘宇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出席会议股东决议同意于晓卿、刘志鸿、山东中祥及山东海聚对山东弘宇进行增资。
  2011年5月16日,山东弘宇分别与拉萨祥隆及山东海聚分别签署了一份《关于山东弘宇机械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同日,于晓卿分别与拉萨祥隆及山东海聚分别签署了一份《增资股东间协议》。(根据《股东间协议之终止协议》,该等于晓卿分别与拉萨祥隆及山东海聚签署的《增资股东间协议》的有关条款已于2015年11月20日终止。)2011年5月16日,山东弘宇与于晓卿和刘志鸿共同签署了一份《关于山东弘宇机械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2011年5月17日,青岛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2011)青嵩会内验字第157-C号),经审验,截至2011年5月17日,山东弘宇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12.4294万元。
  2011年5月20日,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山东弘宇注册资本为613.2524万元。
  (八)2011年6月股权转让(第九次股权变动期间)。
  、股东代表股权变化以及工商变更情况2011年5月22日,山东弘宇召开股东会并审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刘志鸿向张立杰、李春瑜各转让1.6864万元出资额。同日,刘志鸿分别与张立杰及李春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实际价格为刘志鸿于2011年5月增资时取得该等股权的对价(1.6864万元出资对应33万元股权转让价款)。2011年5月23日,张立杰、李春瑜分别向刘志鸿支付了33万元股权转让款。
  (九)2013年4月股权变动(第十次股权变动期间)。
  1、实际股东变更情况。
  (1)杜福英股权继承及转让。
  2013年3月28日,山东省莱州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13]莱州证民字第182号),公证被继承人杜福英的遗产——山东弘宇的股权(股权金额2,400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0.0391%)由其配偶左小民一人继承。
  2013年4月8日,左小民与左伟锋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左小民将其持有的山东弘宇2,400元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0.0391%)按2,400元的价款转让给左伟锋。(左小民系左伟锋父亲)(2)宋希开股权继承。
  2013年4月18日,山东省莱州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13]莱州证民字第238号),经公证,被继承人宋希开的遗产——山东弘宇的股权(股权金额2,000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0.0326%),由其配偶吕翠莲一人继承。
  (3)16名股东向烟台同启转让股权。
  2013年1至4月,公司部分股东分别与烟台同启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烟台同启。其中于晓卿、谭世才、柳秋杰、吕桂林、季俊生、姜洪兴、刘志鸿、张立杰等8人系转让自有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其中王德刚、孙建光、侯鹏、曲锡涛、史波、高岐云、王茂良、左伟锋等8人系转让通过他人代持的股权,王德刚等8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
  隐名股东直接与烟台同启交易,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与代持人之间的代持关系同时解除。
  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上述股权变动涉及新进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股权数量变化,2013年4月16日,山东弘宇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于晓卿、谭世才、柳秋杰等12名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烟台同启。2013年4月22日,相关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013年5月30日,大信出具了《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3]第300204号),根据该审计报告,山东弘宇截至2013年4月30日止,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计488,479,963.01元,负债总计388,251,191.74元,所有者权益总计100,228,771.27元。
  2013年5月31日,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13]第084号),根据该评估报告,山东弘宇截至2013年4月30日,资产账面价值488,480,000元,评估值601,614,800元;负债账面价值388,251,200元,评估值388,251,200元;净资产账面价值100,228,800元,评估值213,363,600元。
  2013年6月1日,山东弘宇股东代表经实际股东授权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意:1)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将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2)同意解除原委托持股关系,并根据各自实际出资对应的财产权益以及相应的出资比例将70名实际出资人确认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3)同意以大信会计师审计后截至2013年4月30日净资产100,228,771.27元扣除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储备848,744.85元后的99,380,026.42元,按1:0.5031的比例折合成股份总额5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股本为50,000,000元,实际出资金额超过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49,380,026.42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3年6月1日,于晓卿等山东弘宇的70名实际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2013年6月10日,大信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3)第3-00018号),经审验,截至2013年6月9日止,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山东弘宇的净资产(不含专项储备)折合的股本50,000,000元。
  2013年6月17日,弘宇农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等议案。
  2013年7月15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600228098882);法定代表人为于晓卿,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十一)2014年至2015年股权变动(第十一次股权变动期间)。
  1、山东海聚股权转让。
  2014年9月,山东海聚将其持有的弘宇农机1.50%股份(合749,997股)转让给高峰(系山东海聚持股85%股东)。本次股权转让经过山东海聚股东会全体股东决议通过,山东海聚与高峰于2014年8月23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总价为449.10万元。截至2014年9月22日,高峰通过转账方式合计向山东海聚支付449.10万元。
  2014年9月17日,公司将上述股权变动情况登记入弘宇农机股东名册。
  2、李梅股权继承。
  2014年4月3日,股东李汶泓(曾用名:李梅)死亡。2015年7月17日,山东省莱州市公证处出具(2015)莱州证民字第310号《公证书》,公证被继承人李汶泓(曾用名:李梅)的遗产—山东弘宇的股权(16,306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0.0326%)由其儿子王艺洁一人继承。
  2015年7月17日,公司将上述股权变动情况登记入弘宇农机股东名册。
  3、2015年11月股权转让2015年10月,高峰将所持公司1.50%股份(合749,997股)转让给张慧娜。
  高峰与张慧娜于2015年10月27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总价为449.10万元。截至2015年10月30日,张慧娜通过转账方式合计向山东海聚支付449.10万元。
  2015年11月1日,公司将上述股权变动情况登记入弘宇农机股东名册。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93,338,000.00元。
  截止2023年06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30,673,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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