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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科技公司资料


电光科技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ianguang Explosion-Proof Technology Co.,Ltd.

所属地域:浙江省

所属行业:机械设备 — 专用设备
公司网址:www.dianguang.com
主营业务:防爆电器、电力设备和电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产品名称:
智能化装备及系统类 、矿用防爆开关 、电力设备 、教育培训
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4.99%)
实际控制人:石向才、石晓霞、施鹏、石碎标、朱丹、施隆 (持有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8.69、6.41、5.90、3.83、2.54、1.97%)
最终控制人:石向才、石晓霞、施鹏、石碎标、朱丹、施隆 (持有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28.69、6.41、5.90、3.83、2.54、1.97%)
董事长:石晓霞

董  秘:曹汉君

法人代表:石晓霞
总 裁:石向才

注册资金:3.62亿元

员工人数:1278
电  话:86-0577-61666333

传  真:86-0577-62666111

邮 编:325600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0号
公司简介: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防爆电器、电力设备和电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智能化装备及系统类、矿用防爆开关、电力设备、教育培训。作为全国行业领先、产品系列完整的矿用防爆电器制造商,始终秉承“以专业、科技品质,引领行业”的企业宗旨,凭借雄厚的研发能力、完备的制造水平、可靠的产品质量,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为己任,持续引领国内矿用防爆电器行业发展。

高管介绍: 
董事会(9人):

监事会(3人):

高管(6人):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1998-09-02

发行数量:3667.00万股

发行价格:8.07元
上市日期:2014-10-09

发行市盈率:19.5900倍

预计募资:2.64亿元
首日开盘价:9.68元

发行中签率:0.46%

实际募资:2.96亿元
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1、电光防爆开关厂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
  (1)公司前身电光防爆开关厂的设立:
  1993年5月26日,乐清县二轻工业局下发《关于同意建立“乐清县电光防爆开关厂”的批复》(乐二轻[1993]74号),同意由石碎标、施银节等人共同设立乐清县电光防爆开关厂,隶属该局管理,企业性质为集体股份合作。
  根据石碎标、施银节、王升飞、施志元和石向才等五人签署的《协议书》,由石碎标出资29万元,施银节、王升飞、施志元和石向才等四人各自出资15万元共同设立电光防爆开关厂。
  1993年6月2日,乐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第501号),确认89万元出资已到位。
  1993年6月10日,电光防爆开关厂取得乐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14553840-X号。
  2011年4月16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关于乐清县电光防爆开关厂有关出资情况的说明》,确认截至1993年6月2日,电光防爆开关厂已收到出资人缴付的出资款89万元,出资人系以现金出资。
  依据1993年6月3日乐清县二轻工业局和乐清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确认的《资金信用(验资)证明》、乐清县二轻工业局确认的电光防爆开关厂的《企业法人章程》,电光防爆开关厂注册资金89万元,均为自然人出资,不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
  (2)1994年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
  经电光防爆开关厂股东同意并确认,1993年12月,王升飞将所持的15万元股权转让给黄星华;吸收叶祥友、谢明金、陈泽宇为新股东;增加注册资本218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307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后,黄星华成为电光防爆开关厂的股东。
  本次增资增加注册资本218万元,增资后电光防爆开关厂注册资本为307万元。以每股一元作为本次增资的价格。
  根据《关于浙江省撤销乐清县设立乐清市的批复》(民行批[1993]188号),乐清县于1993年9月撤县改市,乐清县电光防爆开关厂更名为乐清市电光防爆开关厂,该变更统一于1993年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暨撤县设市换照登记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1994年3月2日,乐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乐会师验字[1994]第120号),确认截至1993年12月31日,电光防爆开关厂注册资本合计307万元。
  1994年3月22日,乐清市工商局向电光防爆开关厂核发注册号为14553840-X-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307万元。
  ①王升飞转让股权事项核查情况的说明保荐机构对王升飞、黄星华进行了访谈,1993年12月,王升飞自愿将其持有的电光防爆开关厂的15万元出资转让给黄星华,此次股权转让已取得电光防爆开关厂全体股东的同意。经与当时电光防爆开关厂其他股东石碎标、施志元、施银节、石向才进行访谈,并取得上述股东书面确认函,上述股东对该次股权转让的真实和有效性予以认可,并确认该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和权属纠纷。
  经核查,保荐机构、天元律师认为,上述1993年王升飞将所持的15万元股权转让给黄星华的行为系有关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确认同意及乐清市人民政府确认;上述股权转让未影响其他股东权益,上述股权转让完成至今,期间未因此而发生纠纷,也未有第三方对该等股权变更提出异议,上述股权变更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②1994年增资时股东出资情况电光防爆开关厂成立以前,石碎标、施银节,石向才、谢明金、叶祥友、施志元、黄星华、陈泽宇向电光机械总厂曾承包矿用装配车间,承包经营车间期间,积累了一定的收入和实物资产。电光防爆开关厂成立后,上述资产分批作为对开关厂的增资,其中银行存款20.5万元和实物185.5万元用于本次增资。
  天健会计师于2011年4月16日出具《关于乐清县电光防爆开关厂有关出资情况的说明》,确认截至1993年12月31日,电光防爆开关厂已收到出资人缴付的出资款218万元,账面累计实收资本307万元。其中,石向才以银行存款出资20.5万元,以存货出资9.5万元;谢明金以存货出资35万元,叶祥友以存货出资35万元,石碎标以存货出资16万元,施志元以存货出资30万元,施银节以存货出资30万元,黄星华以存货出资30万元,陈泽宇以固定资产出资12万元。
  二轻总公司、电光机械总厂于2011年4月27日出具《确认函》,确认了上述事项:
  “1994年3月,电光防爆开关厂的注册资本由89万元增至307万元,在增加的218万元出资中,包括电光机械总厂矿用装配车间的银行存款20.5万元和实物185.5万元。该等银行存款和实物在财务凭证上未明确记载石碎标、施银节等人为权利人,但根据我厂与石碎标、施银节等人关于承包矿用装配车间的约定,上述资产属石碎标、施银节等人所有,我厂不享有任何权益。”
(3)1994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1994年7月,股东陈泽宇去世后,应陈泽宇家人要求并经电光防爆开关厂其他股东一致同意,陈泽宇所持电光防爆开关厂的股权变更至其子陈然名下。陈泽宇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一致确认对该股权继承事项无异议。
  当时电光防爆开关厂其他股东石碎标、黄星华、施志元、施银节、石向才、叶祥友、谢明金出具书面确认函,一致同意陈泽宇对电光防爆开关厂的投资变更至其子陈然的名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天元律师认为,1994年陈然继承陈泽宇股权的行为系有关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确认同意及乐清市人民政府确认;上述股权转让未影响其他股东权益,上述股权转让完成至今,期间未因此而发生纠纷,也未有第三方对该等股权变更提出异议,上述股权变更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4)1998年第二次增资:
  经电光防爆开关厂股东一致同意并确认,1997年12月,电光防爆开关厂的注册资本增至1,030万元,增资部分分别由股东石碎标、石向才、施银节、施志元、黄星华、叶祥友、谢明金、陈然认缴75万元、75万元、75万元、75万元、75万元、70万元、70万元、33万元;同时,吸收石志微为新股东,其认缴的出资金额为175万元。
  本次增资增加注册资本723万元,增资后电光防爆开关厂注册资本为1,030万元。以每股一元作为本次增资的价格。
  1998年7月14日,乐清市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乐审所验字[1998]第299号),截止1998年6月30日,电光防爆开关厂增加投入资本723万元。
  电光防爆开关厂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030万元。
  由于电光防爆开关厂在上述增资事项完成后即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由集体所有制(合作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向乐清市工商局同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股东和企业性质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因此,就上述增资和吸收新股东事项,电光防爆开关厂未单独换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①股东出资情况及资金来源如前所述,承包经营车间期间,积累所得部分资产用于本次出资,其中包括应收帐款100万元,存货52.895万元、固定资产43万元,银行存款12.7361万元。
  此次增资时,除上述共计208.6311万元的承包经营所得外,股东另以现金出资218.8689万元,银行存款出资175.6819万元,上述货币出资均来源于股东个人及其家庭积累的自有资金;石碎标以自有资金购买价值20万元的车床出资;石碎标和叶祥友以自有资金替电光防爆开关厂偿付债务100万元,故该两名股东以共计100万元的债权出资。公司此次新增注册资本723万元。
  天健会计师于2011年4月16日出具《关于乐清县电光防爆开关厂有关出资情况的说明》,确认截至1998年7月22日,电光防爆开关厂已收到出资人缴付的出资款723.1819万元,其中现金出资218.8689万元,银行存款出资188.418万元,应收账款出资100万元,存货出资52.895万元,固定资产出资63万元,偿付债务方式出资100万元。根据1999年12月31日现付字第68号凭证显示,电光防爆开关厂以现金归还给股东1,819元,账面累计实收资本1,030万元。
  根据二轻总公司、电光机械总厂于2011年4月27日出具的《确认函》,在上述新增的723万元出资中,包括该厂的应收帐款100万元,存货52.895万元、固定资产43万元,银行存款12.7361万元。根据电光机械总厂与石碎标、施银节等人关于承包矿用装配车间的约定,上述资产应属石碎标、施银节等人所有,电光机械总厂不享有任何权益,且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纠纷。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出资资产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发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国有和集体资产成分。石碎标等人以实物资产和债权出资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
  天元律师认为,石碎标等人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存在国有和集体资产成分,出资来源合法有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重大影响。
  ②保荐机构、天元律师关于1994年及1998年股东以实物资产、债权出资,且前述资产未经评估行为的核查意见1994年及1998年电光防爆开关厂增资时股东以合法拥有的实物资产、债权出资,前述实物资产出资时存在未评估的情况。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11月7日颁布实施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9年11月20日颁布实施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当时适用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电光防爆开关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光防爆开关厂为集体所有制(合作企业),上述《规定》、《通知》、《条例》均未明确规定股份合作企业的出资形式,且未明确规定实物资产出资须经评估,因此作为股份合作企业,电光防爆开关厂1994年及1998年增资时股东以实物资产、债权出资以及实物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
  另据天健会计师于2011年4月16日出具的《关于乐清县电光防爆开关厂有关出资情况的说明》,上述两次增资时股东所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格作价出资,其他实物(防爆产品)以成本价作价出资。由于上述固定资产购买时间距离出资时间较短,其他实物(防爆产品)系股东自电光机械总厂矿用装配车间分配所得的已出厂但尚未销售之产品,实际投入时上述资产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同时,根据1994年及1998年增资时的《验资报告》,上述实物出资中均已实际投入电光防爆开关厂名下,电光防爆开关厂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通过历年年检,不影响其存续的有效性。电光防爆开关厂后依法定程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电光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系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因此上述股东以前述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资本构成影响。因此,上述实物资产不存在被高估作价的情形,电光防爆开关厂1994年及1998年以前述资产出资虽未经评估,但经验资机构审验,不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亦不损害电光防爆开关厂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天元律师认为电光防爆开关厂股东以实物资产、债权出资及实物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
  2、1998年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1998年8月,经电光防爆开关厂股东一致同意,电光防爆开关厂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1998年8月13日,乐清市二轻工业局出具《关于同意变更为公司的批复》(乐二轻字[98]35号),确认电光防爆开关厂创办于1993年,由九位股东组成,经过五年多的艰苦创业,积累了1,030万元经营资金,各股东产权明确,债务明晰,批复同意电光防爆开关厂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1998年8月19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浙省名称变核内字[98]第64号),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电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1998年9月2日,乐清市工商局出具《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电光防爆电器设立登记。
  1998年9月2日,电光防爆电器领取了乐清市工商局颁发的更名及变更注册资本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4553840-X。
  乐清市工商局以电光防爆开关厂1998年增资时乐清市审计事务所于1998年7月1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乐审所验字[1998]第299号)为电光防爆开关厂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验资报告。
  根据2011年5月18日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对乐清市电光防爆开关厂截至1998年6月30日资产负债情况的专项说明》(天健[2011]304号)及2011年5月18日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浙江电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出资情况的说明》(天健[2011]299号),电光防爆电器的1,030万元注册资本于1998年7月22日全部到位。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才、石志微、石晓霞、石晓贤、朱丹和施隆出具承诺,承诺:
  “若因发行人历史出资问题而产生任何纠纷或争议的,全部责任以及由此而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概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2011年4月27日,二轻总公司和电光机械总厂出具《确认函》,确认“电光防爆开关厂1993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89万元为石碎标、施银节等人以个人资金投入;1994年增加的218万元出资与1998年增加的723万元出资的资产均属石碎标、施银节等人所有,电光机械总厂不享有任何权益。本厂不持有亦未曾持有电光开关厂、浙江电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电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股权,且与其不存在任何纠纷。
  ”2011年6月17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出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电光防爆开关厂历史沿革中历次工商变更情况及产权归属和变化的批复》(乐政函[2011]28号),确认:
  “电光防爆开关厂的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结构的演变不存在国有和集体资产成分,各股东出资来源合法有效。企业产权归股东所有,其资产权属不存在现时的或潜在的产权纠纷;企业设立、增资、股权变动及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2012年5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浙政办发函[2012]48号),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乐清市电光防爆开关厂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予以确认,审核并同意前述乐清市政府确认的的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文件和事实,电光防爆开关厂虽登记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合作企业),但为石碎标、施银节、石向才、施志元和王升飞五人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不存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出资情况,出资来源合法有效。五位股东上述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隐患。电光防爆开关厂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虽未对电光防爆开关厂的资产进行评估,但是根据天健会计师的核查验证,电光防爆开关厂的1,030万元注册资本已于1998年7月22日全部到位,各自然人股东出资真实有效,具备了当时《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其他条件;乐清市工商局以电光防爆开关厂1998年增资时的《验资报告》作为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验资报告存在瑕疵,但电光防爆开关厂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增加注册资本,且由天健会计师核查验证,因此,该瑕疵不影响本次变更的效力。本次变更取得了乐清市二轻工业局的批准,办理了相应工商登记手续,并且公司通过历年工商年检,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未受到过任何处罚。综上,虽然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未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乐清市工商局以1998年增资时的《验资报告》作为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验资报告,但是上述瑕疵对于公司的设立、有效存续和生产经营并无重大影响,对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亦没有实质性影响。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电光有限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电光有限的出资和股权结构已经各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确认,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虽然乐清市工商局以电光防爆开关厂1998年增资时的《验资报告》作为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验资报告存在瑕疵,但电光防爆开关厂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增加注册资本,且该次变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的股东出资已经天健会计师复核并出具《关于浙江电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出资情况的说明》,因此,该瑕疵不影响本次变更的效力,本次变更合法有效。
  3、电光有限历次股权变动:
  (1)2001年第一次股权转让: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确认,2000年2月,施志元、黄星华、叶祥友、谢明金、陈然分别将其持有的电光防爆电器股权转让给石碎标、石向才、施银节和石志微。
  由于当时煤炭行业的不景气等原因,上述股权按原值转让。
  2000年2月28日,电光防爆电器股东各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书》。
  2001年2月22日,电光防爆电器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乐清市工商局出具核定意见,核准电光防爆电器此次股权转让。
  (2)2003年第一次增资、更名:
  2002年11月10日,电光防爆电器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增加投资4,138万元,均以货币资金出资,其中,石碎标增资1,727万元,石向才增资1,321万元,石志微增资865万元,施银节增资225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5,168万元。
  2003年2月25日,永安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乐永会验字[2003]第128号),截至2003年2月25日止,电光防爆电器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138万元,上述股东以货币出资4,138万元。电光防爆电器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5,168万元。
  2003年3月8日,电光防爆电器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电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68万元。
  2003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国)名称变核内字[2003]第105号),核准浙江电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电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本次增资增加注册资本4,138万元,增资后电光有限注册资本为5,168万元。
  以每一注册资本出资额一元作为本次增资的价格。
  2003年4月4日,电光有限取得乐清市工商局颁发的变更名称及注册资本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821002167。
  2011年9月30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关于电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货币资金增资到位情况的复核报告》(天健验[2011]459号),对永安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确认的电光有限于2003年2月25日增加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了复核,验证电光有限以2003年2月25日为基准日新增实收资本4,138万元已全部到位。
  (3)2006年第二次增资:
  2006年1月18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致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0万元,其中石碎标新增出资1,433万元,石向才新增出资2,249万元,石志微新增出资405万元,施银节新增出资45万元,并同意吸收石晓霞为新股东,出资700万元。
  本次增资增加注册资本4,832万元,增资后电光有限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以每一注册资本出资额一元作为本次增资的价格。
  2006年2月5日,永安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乐永会验字[2006]第028号),截至2006年2月5日止,电光有限已经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832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合计4,832万元。电光有限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2006年3月3日,电光有限取得乐清市工商局颁发的变更注册资本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821002167。
  2011年9月30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关于电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货币资金增资到位情况的复核报告》(天健验[2011]459号),对永安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确认的电光有限于2006年2月5日增加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了复核,验证电光有限以2006年2月5日为基准日新增实收资本4,832万元已全部到位。
  (4)2010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0年5月2日,电光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石向才将其持有的电光有限5%的股权(500万元出资)转让给朱丹,石碎标将其持有的电光有限7%的股权(700万元出资)转让给石晓贤,施银节将其持有的电光有限5%的股权(500万元出资)转让给施隆,石志微、石晓霞放弃上述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2010年5月3日,石向才与朱丹、石碎标与石晓贤、施银节与施隆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上述每一注册资本出资额均以一元价格转让。
  2010年5月10日,电光有限就上述股权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82000007319。
  (5)2010年股东以部分公司股权对乐清电光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电光实业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参见本节之“七、(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2010年6月2日,电光有限召开股东会,各股东一致同意以其个人持有的电光有限75%的股权对电光实业进行投资。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07]17号),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可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划转两种方式。采用股权转让方式的,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0年6月7日,石碎标、石向才、石志微、石晓贤、石晓霞、施隆、朱丹分别与电光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电光有限21%、24.75%、11.25%、5.25%、5.25%、3.75%、3.75%的股权以2,100万元、2,475万元、1,125万元、525万元、525万元、375万元、3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电光实业。
  该等股权出资定价依据以及平价投资的原因:
  电光有限与电光实业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因此实际控制人以原始出资额转让所持电光有限股权给电光实业。
  2010年6月10日,电光有限就上述股权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6)2010年第三次增资:
  林飞、施胜济和郑永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碎标家族多年好友,且三位股东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在社会关系、专业技术等方面各有所长,能够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内部管理及市场开拓等提供有益的信息资源支持;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也需要不断补充资本金,通过该次增资,增加了公司资本实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资金紧缺的现状;同时,公司正式启动了上市工作,借助引进实际控制人家族外投资者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变股权过度集中的情况,提高公司法人治理水平及其规范运作能力;有鉴于此,经公司全体股东协商后,同意了林飞、施胜济、郑永芳增资入股。
  2010年7月26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致同意吸收林飞、施胜济和郑永芳为新股东,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1,000万元,其中林飞出资370万元,施胜济出资340万元,郑永芳出资290万元。
  上述三位股东以2.313元为增资价格进行增资,分别以货币资金855.81万元、786.42万元、670.77万元出资,其中370万元、340万元、29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485.81万元、446.42万元、380.7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0年7月26日,永安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乐永会验字[2010]第455号),截至2010年7月26日,电光有限已收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
  电光有限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
  2011年5月18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关于电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货币资金增资到位情况的复核报告》(天健验[2011]150号),截至2010年7月26日以货币资金新增实收资本1,000万元已全部到位,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
  2010年8月11日,电光有限取得乐清市工商局颁发的变更注册资本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82000007319。
  4、2010年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9日,电光有限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将电光有限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电光有限整体改制变更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10月31日。2010年12月14日,电光有限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以截至2010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17,255,088.29元,按照1:0.50631726比例折合为股本总额11,000万股,剩余107,255,088.29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各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变。
  上述净资产价值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0]4210号)确定。
  2010年12月7日,电光有限的11位股东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约定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电光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截止至2010年10月31日电光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为其对公司认缴的出资,并折合成公司的股份。公司成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各发起人足额认购。
  2010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并选举产生了电光防爆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
  2010年12月16日,经天健会计师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0]419号),截至2010年12月15日,公司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2010年10月31日止电光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217,255,088.29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11,000,000.00元,资本公积107,255,088.29元。
  2010年12月22日,公司领取了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330382000007319。
  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收购上海电光股权:
  2010年4月6日,上海电光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将联邦科技所持有的上海电光100%的股权转让给电光有限,公司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0年4月6日,联邦科技与电光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联邦科技将其持有的上海电光100%股权以人民币4,080万元转让给电光有限。截至2010年8月2日,电光有限已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
  该项变更于2010年4月15日,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电光防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闵商务发[2010]335号)同意,联邦科技将其持有股权全部转让给电光有限,公司类型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0年4月6日,上海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中瑞诚上审字[2010]057号),审验确认截至2010年3月31日上海电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39,098,203.98元。
  2010年4月22日,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国香港联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电光防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天圆开评报字[2010]第104032号),截至2010年3月31日,上海电光净资产账面价值3,253.64万元,评估值4,008.66万元。
  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价格根据评估报告初步结果确定,最终上海电光评估值4,008.66万元,交易金额较该评估值上浮了1.78%,评估报告出具时间在股权转让协议和批复之后对本次收购价格确定不产生实质影响。
  2010年5月18日,上海电光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电光有限,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收购温州电光股权,后吸收合并温州电光:
  2010年4月1日,电光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决议:同意电光有限与温州电光合并,合并方式为吸收合并,合并后温州电光解散,电光有限存续。
  同时,经温州电光当时的全体董事确认,温州电光的董事会一致同意电光有限吸收合并温州电光。
  2010年4月10日,电光有限和温州电光在乐清日报刊登合并公告。
  2010年10月10日,电光有限召开股东会就吸收合并温州电光事宜进一步做出确认和细化,股东会审议通过吸收合并温州电光,确认电光有限的注册资本11,000万元不变,截至基准日2010年9月30日,合并的资产负债部分由股东出具债务清偿(担保)说明,并由博奥电气提供担保。
  2010年10月10日,电光有限与温州电光签署《合并协议》,由电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温州电光,合并后电光有限存续,注册资本变更为11,000万元,温州电光的债权债务由电光有限承继。
  2010年10月14日,永安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乐永会验[2010]第590号),截至2010年9月30日止,电光有限和温州电光合并后,电光有限注册资本仍为11,000万元。
  2011年5月18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关于电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9月30日注册资本情况的复核报告》(天健验[2011]184号),截至2010年9月30日电光有限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1,000万元。
  2010年10月29日,乐清市工商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乐工商登记内销字[2010]第000172号),核准温州电光注销工商登记。2010年10月29日,公司就此次吸收合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乐清市工商局向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电光科技有限公司和石碎标等10位自然人股东发起设立,于2010年12月22日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公司现持有注册号为33038200000731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46,670,000.00元,股份总数146,670,0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1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36,670,000股。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0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55,455,88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306,624,000股。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为362,079,880元,股份总数362,079,880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6,05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346,029,880股。

参股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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