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兵团社会保险补贴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兵团财政局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定义。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实现就业并在兵团参保缴费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1〕45号)规定的人员;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办法》确定了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上限。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办法》新增了对家政服务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办法》调整了企业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根据申请对象不同,《办法》明确了具体申领流程。
(一)单位申领。单位可按月或季度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师市或团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可由企业代为申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银行开立的其他个人账户。)
(二)个人申领。本人可按月或季度到师市或团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师市、团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银行开立的其他个人账户。
兵团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可提供政策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