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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2023年3月29日,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立即转发了此文件,并进一步明确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费率政策,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全省1-8类行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为基准费率的50%。  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五延”,总费率由3%降至1%;2018年起工伤保险执行降费率政策,费率按照可支付月数的情况降低一定比例。此次调整,两个险种均延续实施,且由原来的延续12个月延长为延续20个月,在政策制定中保持了降费率的连续性。通过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进一步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积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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