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增强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统一性规范性,推进精细化管理,更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基本框架
《通知》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缴费费率和缴费标准、工伤认定管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待遇支付基数和标准、待遇调整机制、工伤保险待遇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政策衔接、未按规定参保缴费责任等方面对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三、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时应提供其他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经办机构能够通过社保信息系统获取的,不需提供)。
四、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关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工资总额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分别参加工伤保险,导致用人单位三项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有差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材料审核和鉴定现场组织管理,按规定程序作出认定鉴定结论。
七、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
1、对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结论有变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等级升降变化按规定重新计发。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标准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按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明确了相关计算办法。
3、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其中,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式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当调整。
八、其他
规范了工伤职工工作调动时的工伤保险待遇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细化了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相关抚恤待遇情形的,由其近亲属自主选择领取方式程序。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相关责任进行了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