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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黑政规[2019]10号)有关规定,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规定的档次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21号)有关规定,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缴费每满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1%。 

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缴费年限X1% (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除以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因此退休工资计算需用到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信息,无法提前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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