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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

1.《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规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

2.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为重点的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具体行业见附件),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实施程序

1.申请条件。实施范围中规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申请缓缴前三个月内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县(市、区)。符合条件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是指申请缓缴的前一个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三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

2.行业类别和单位划型。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所属行业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和《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附件)执行;中小微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的划型标准执行。

3.工作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三项社保费。申请流程参照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通告》执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申请”等不见面服务方式,通过网上申请和线下办理,简化程序,对自愿申请缓缴企业出具符合缓缴条件的书面承诺后,可先行享受缓缴政策。申请缓缴企业应恪守诚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要留存备查。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补缴费款

1.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款最迟于企业申请的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缴清,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税务部门应及时督促缓缴企业补费。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缴清缓缴费款。

2.职工在企业缓缴期间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或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须先为其一次性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3.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流程办理注销。

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支持力度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利用系统数据筛查比对,实现稳岗返还“免申即享”。扩大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可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不得扩大实施范围,降低认定标准。各地成立由人社、发改、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切实防范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维护职工权益。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负责督促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三)强化数据统计。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负责缓缴政策期内数据统计工作,于每月底前逐级将统计结果分别报送至省社保中心和省税务局。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扩大实施范围的企业已缴纳的三项社保费不予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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