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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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