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涵盖那些人员?
答: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9%。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仍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
4.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如何确认?
答:参保人员出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职工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延期退休,延期不超过5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规定年限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退休。
5.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年?
答: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
6.如何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答: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退休。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保管其档案的县(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等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7.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如何鉴定审查?
答:本人提出申请,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向管辖区域内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在省社保参保的人员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8.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如何认定?
答: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特殊工种按国家公布的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确认,企业不得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
9.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0.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11.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哪些?
答: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2. 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由谁支付?
答: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遗属抚恤待遇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13.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及养老统筹基金如何确定转移额?
答:参保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额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累计额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转移。
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向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统筹基金。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14.哪些情况可以办理个人账户清退?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13号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参保个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
15.符合申请遗属抚恤金条件的,应向哪个部门申请领取待遇?
答:应按照当地人社部门的规定,向人社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或向所属街道递交申请材料,由街道上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地情况不一样,具体需要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16.申请抚恤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抚恤金需要提供下述材料:
(1)死亡参保人员档案、供养亲属无收入来源证明、户口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丧鉴定证明及死亡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审查表等;
(2)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7.申请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答: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应在离退休人员或在职职工死亡后,向街道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具体期限以当地人社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