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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实施期限、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动建立以失业保险政策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服务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制度,推动失业保险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三、实施期限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过渡衔接内容从《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包括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基金支出项目、待遇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

  1.统一参保范围。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从2023年1月1日起,缴费基数统一以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本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逐步提高到60%;缴费费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降费率政策。

  3.统一基金支出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基金支出项目清单,统一失业保险待遇、促就业政策支出项目、适用对象、实施申领条件。

  4.统一待遇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至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

  5.转移接续办法。失业保险关系在全省范围内可直接转移接续不转基金,待遇转移仍按迁出地标准执行,由迁入地负责发放。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各设区市各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实施省级统筹后,各设区市存量结余不上解,暂委托地市存放,由省级统一管理、使用,各设区市优先使用暂存当地结余进行支出,直至结余消化。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原则上不编制赤字预算。

  (四)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理顺经办服务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机构,逐步实行省内各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五)统一信息系统建设。按照信息系统省级集中要求,启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全省失业保险新旧业务信息系统衔接过渡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入库工作。

  (六)明确基金收支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基金扩面征缴、规范支出的主体责任,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严防基金“跑冒滴漏”现象。

  (七)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坚持属地监督原则,夯实本级监督责任。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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