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已印发实施,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记录个人权益。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我省在人社部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缓缴期间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记录个人权益。不影响个人打印参保证明、享受以足额缴费为条件的相关待遇。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申请退回4月费款,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企业,可申请退回5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尚未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下同),经申请同意缓缴后,企业在缓缴申请通过后一个月内补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考虑到此文件出台时间为5月中下旬,部分企业了解到国家缓缴政策后未缴纳4月个人部分费款;部分企业可能已缴纳5月费款,因此我省在人社部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企业,可申请退回5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尚未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下同),经申请同意缓缴后,企业在缓缴申请通过后一个月内补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凭营业执照复印件、《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实施缓缴。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由省级税务部门在系统中直接设置实施缓缴,无需履行申请手续。
我省在人社部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企业申请缓缴的经办地点为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材料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全省统一的申请表格,明确申请缓缴仅需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资格认定
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原则上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由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判断所属行业,同时企业应就所属行业类型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人社部文件精神,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原则上以企业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同时进一步明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需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在申请表中做出书面承诺。
五、补缴费款
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税务部门应在2022年11月提醒还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进行补缴,在2023年3月提醒还未补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进行补缴。
我省在人社部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应在缓缴将期满时,提醒缓缴企业及时补缴费款。
六、权益处理
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正常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以及企业和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权益的享受。
一是对需要办理关系转移、待遇申领、参保终止的职工,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待缓缴期满后一并补缴。对新参保职工,企业应自参保当月起为其代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单位部分相应进行缓缴。
二是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2023年补缴2022年费款的,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以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2022年缴费指数。
我省在人社部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缓缴期间人员的权益记录以及异动办理,新参保职工仅缴纳个人部分费款,单位部分相应缓缴。职工停保时,应补齐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部分,方便养老保险记录个人权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待企业缓缴期满后,与其他职工的单位应缴部分一并补缴。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的正常待遇享受。
七、其他事项
一是对延缓至2023年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在各地 2022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予以调减,在2023 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增加。
二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实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单位类型(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等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为特困企业缓缴单位应缴部分,推动缓缴政策落实落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我省在人社部文件基础上,一是进一步明确缓缴政策执行后,相应社保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二是进一步明确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缓缴企业数据传递方式,方便进行信息系统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