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具 数据 导航 问答 资料 社区 对账
在线客服 登录 注册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解读


    2023年3月6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目的及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领取待遇人员资格确认工作,防范欺诈、冒领城乡居保待遇行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改善群众服务体验,结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及工作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修订了《办法》。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及亮点措施?

  《办法》共7章43条,第一章总则、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了领取待遇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认证方式和周期、各级职责、疑似情形的核实处理、待遇暂停和停止,及境外居住人员认证、港澳异地协查认证等。第二章至第四章重点对信息比对认证、生物识别认证、现场认证等开展方法、流程及途径进行规范。第五章明确了建立全省统一的领取待遇资格确认报告机制,规定了村居协办员报告死亡、服刑、重复领取待遇等信息具体流程和内容,以及落实零报告机制。第六章重点对领取待遇资格确认风险防控、宣传引导、服务监督评价、法律责任等统一规定要求。

  《办法》主要亮点体现在“三个坚持”: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存在风险隐患,制定对策措施,建立风险防控体系,规范资格确认办理层级,严格岗位权限管理,取消批量认证方式,建立待遇暂停人员常态化清理机制,加强信息比对认证结果数据导入管理,堵塞漏洞。二是坚持数字化转型,落实国家以信息比对为主的认证要求,运用领取待遇资格确认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最新成果,建立“行为轨迹”大数据模型,构建线上线下多渠道认证服务网络,明确直接认证和辅助认证信息标准,明确疑似情形的核实处理、待遇停止和暂停操作的具体流程,确保认证规范统一。三是坚持制度创新,率先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办法》,健全领取待遇资格确认法规制度建设;率先建立全省统一的报告制度,设立专门章节,明确了报告流程、报告内容、报告平台、建立报告督导检查机制等;细化明确柜台认证和上门认证等现场办理认证的操作流程,实现现场认证闭环式全流程规范办理。

  三、《办法》对领取待遇资格确认是如何规定的?

  对已按月领取广东省城乡居保待遇(含待遇暂停)的参保人(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出现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期间、服刑期间、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国家规定的不具有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资格的其他情形,确认为停止或暂停城乡居保待遇发放。

  四、《办法》适用范围以及对领取待遇资格确认的原则、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和合作金融机构,为领取待遇人员办理资格确认。

  《办法》规定,我省城乡居保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坚持以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社保经办机构应坚持智能化服务与传统服务方式并行,构建线上线下多渠道认证服务网络,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通过信息比对、生物识别和现场认证等方式开展资格确认,实现服务便捷化、全天候和全覆盖,提升服务满意度。大力推动资格确认数字化服务,通过综合分析领取待遇人员出行、就医、体检、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多维度数据开展认证。取消批量认证方式,村居协办员不再开展批量认证服务。加强险种间、部门间认证信息协同共享,避免重复认证。

  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首次申请待遇的,自待遇申请审核通过的次月开始计算;已领取待遇的,自最近一次认证通过的次月开始计算。根据大数据认证结果,实行对领取待遇人员的认证有效期起止时间进行动态更新递延认证的,应建立“行为轨迹”大数据模型,确定人员风险等级,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动态认证周期。对于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的健康状况异常等人员,采取缩短认证周期等方式实施重点监控,以进一步提高认证的准确性。

  五、领取待遇人员如何进行生物识别认证和柜台认证?

  (一)生物识别认证

  领取待遇人员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和自助服务平台进行生物识别认证。

  领取待遇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广东人社”APP、粤省事、广东省政府服务网等渠道进行生物识别认证,也可到就近的县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基层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合作金融机构,通过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社保自助服务终端及合作金融机构自助服务终端等进行生物识别认证。认证通过的,省系统自动形成认证结果;认证不通过的,应按照柜台认证办理。

  (二)柜台认证

  领取待遇人员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下同)到就近的基层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柜台认证。柜台认证只适用于领取待遇人员本人办理。

  六、对高龄老人、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开展上门认证?

  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对高龄老人、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提供现场上门认证服务,应建立特殊群体服务台账,下发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及合作金融机构,由其对特殊群体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七、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开展以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的认证工作?

  社保经办机构要提高领取待遇资格确认的免办服务比例,每月通过内部数据比对,以及与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合作金融机构等部门共享数据比对,对领取待遇人员开展资格确认数据比对,形成丧失资格人员名单、具备资格人员名单、待核实人员名单。

  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下发疑点数据后的当月(最长不得超过次月)组织核实,可通过社会化服务、上门服务、村居协办员上报等方式进行,经核实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依情形停止或暂停发放待遇;对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按上门认证有关规定处理;对经核实不属实的疑点数据,应及时将正确信息向信息提供部门反馈;将部门信息不一致的疑点数据列为重点核查信息,应上门现场核查。

  八、《办法》对报告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领取待遇资格确认报告机制,按照“谁收集、谁登记”的原则,设立报告信息登记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明确,由村居协办员按月采集死亡、服刑、重复领取待遇等信息,每月3日前填写信息报告表并向基层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报告。即使当月没有出现新情况,也要进行零报告。鼓励社会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反映相关人员涉嫌违反领取待遇资格规定的行为。

  《办法》规定,经办服务延伸至村(社区)的,由基层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将村居协办员报告的信息和佐证资料及时录入、扫描至省系统,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经办服务未延伸至村(社区)的,由村协办员将报告信息、佐证资料向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报告,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将收到的报告信息、佐证资料及时录入、扫描至省系统,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最新资讯
暂无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