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7日,我厅牵头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准确理解《通知》内容,现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通知》起草的依据是?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
问:《通知》与此前已出台的政策对比,在缓缴范围、期限等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缓缴范围进一步扩大。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广西范围内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二是补缴期限进一步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问:《通知》中“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如何认定?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情形的认定,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9 号)中关于“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1)申请缓缴月之前1 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2)申请缓缴月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3)2022年1月至申请缓缴上月累计亏损。亏损按照企业财务报表确认。”
问:《通知》中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期限是?
答:2022年9月至12月。本次扩围符合缓缴条件的申请企业,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9月、10月费款的,2022年10月底前可以申请退回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