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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2020年,报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印发了《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建立了工伤保险调剂式省级统筹制度,并明确待条件成熟后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过渡。2022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目前实行基金省级调剂金模式的省份,要加快向基金统收统支模式调整过渡,原则上在2024年1月1日前全面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并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

我省调剂式省级统筹制度运行两年以来,全省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待遇标准等政策已逐步实现统一,实行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的条件已成熟,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完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省级统筹。

按照规定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联合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在深入分析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履行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照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送审稿)》。2023年3月21日,经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3年3月29日,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三部门名义印发实施。

一、统一了工伤保险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了全省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由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各市(州)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另行制定。同时,在工伤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工作中,持续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其中,为确保制度的公平统一,从2023年5月1日起,将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统一为:0.2%、0.4%、0.7%、0.9%、1.1%、1.3%、1.6%、1.9%。按此调整后,除成都、德阳、阿坝等8市(州)和省本级原执行国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无变化之外,省内其余市(州)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均不同程度下降,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二、实行了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实施意见》明确从2023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得上、拨得下、管得好、可持续”。收入方面,税务部门征收的基金直接划入省级国库,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划转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方面,各市(州)按月提交用款计划,省级按月向市(州)拨付资金,市(州)负责组织发放。结余处理方面,综合考虑结余分布、基金安全、工作推动等因素,明确了经核定后的基金累计结余暂时留存当地,各地优先使用留存基金进行支出,直至结余消化,此后完全实现基金省级全收全支。基金储备方面,继续保留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及提取办法,用于省级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的补充和发生重大事故时的专项弥补。

三、规范了基金预算编制

为适应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工作要求,《实施意见》明确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坚持以支定收原则,实现收支平衡。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工伤保险费收入、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预算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会同四川省税务局编制,经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执行。

四、优化了工伤保险经办服务

《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理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通过加强经办队伍建设、修订完善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协议文本、强化工伤预防和康复等措施,实现我省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

五、建立健全了制度保障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体系机制保障。一是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业务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内控要求、不相容岗位分设原则和“三个全面取消”,加大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二是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共同确保全省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三是建立目标考核机制,执行统一的考评方法,对预算完成、资金上解、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考评,增强考核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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