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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筹划的顶层设计


成功的企业大都有较好的顶层设计,企业最优税务架构搭建应该进行顶层设计。企业纳税多少,税负率高低,离不开企业决策者的税务筹划,因为企业决策者决定企业业务流程、决定企业的顶层设计、决定税务风险,甚至是经营风险、法律风险。
2.1.1 股东形式决定税负率
以下六种形式的股东取得分红的税负完全不一样。
(1)境内法人股东
甲公司是乙公司100%直接控股股东,2020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这种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2)境外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甲属于新加坡国籍人士,也是外资企业乙公司的股东,2020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这种股东取得的分红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3)境内新三板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甲是某挂牌公司乙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2020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这种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4)境内自然人股东
王某目前属于中国国籍,担任某企业股东,2020年度分红1亿元,这种股东取得的分红暂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股东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境外公司股东
境外公司给股东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是要代扣代缴2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为10%,有双边税收协定的适用协定税率。
2.1.2 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决定税负率
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可以分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这几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会使纳税人税负不同,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税负上。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10%的税率。另外,子公司属于法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为非法人机构,与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长期亏损的分公司可与总公司亏盈互补。
不同组织形式的现代企业的税负区别见图2-1。

2.1.3 行业选择和商业模式决定税负率
税收种类不同,税率不同。行业选择决定税种、税目和税率。而商业模式也决定企业税负率。比如,无票支出是造成企业利润虚高的直接原因之一,即公司花了钱,却没有取得相对应的成本发票,按照“以票控税”的模式监管,只要没有取得发票,一律视为没有产生支出(发工资、缴税等除外)。
企业缺票,该怎么办呢?面对这一情况,有的企业选择全额缴纳税款,此外还有很多方法。
但是有一种做法是不可行的——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减轻税负,如买卖发票。这种行为虽然能一时解决企业税负重的问题,但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改变商业模式减轻税负。
对于经常遇见的大额的薪资、费用支出没有发票的问题,可以换个思路解决——把雇佣关系的经营模式转变为承包经营的商业模式。
企业不再雇佣设计人员、营销人员,而是成立相关业务工作中心,将相关业务外包给设计中心、运营中心。
案例:某设计公司因成本大多为人工工资,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是该公司在园区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将部分项目外包给该企业,该企业代开专票给设计公司,这不仅减少了公司的成本,还可以抵扣增值税。
总之,一个税种涉及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税、免税及违章处理等。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同时,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
2.1.4 地址选择决定税负率(税收洼地)
现阶段,对企业主来说,可以通过选择地址来进行税务筹划,也就是找寻税收洼地。为了更好地推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帮扶政策,也规划了税收洼地。比如新疆霍尔果斯地区,许多人挑选在这注册公司,以实现节税、提升本身收益的目的。
地域税收优惠三大核心政策见图2-2。

2.1.5 股东分红方式选择决定税负率
很多公司股东认为投资后,就可以稳得收益,其实并非如此。很多公司股东不懂税务筹划,在获取分红的时候,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20%。如何减轻股东分红税负呢?
股东持股获取的分红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股东直接持股获取的分红
直接分红给个人,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2)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获取的分红
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不会涉及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很多时候被作为持股平台。倘若此平台设立在税收优惠地区,那么可以将综合税率降得比较低。这样的平台可以做多层嵌套设计,用以引进优秀的核心骨干人员。
(3)投资有限公司获取的分红
投资有限公司,很多时候股东不是为了实际分得资金,而是为了做进一步投资。如果股东将取得的分红用于投资,则可直接用公司投资的形式,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2.1.6 规模决定税负率
公司规模不同,税负也不同。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比如,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即5%或3%;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最高税负率就不是13%。
2.1.7 创新能力决定税负率
公司创新能力决定税负率。比如,科技创新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重点软件企业与芯片生产企业,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环境保护技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
2.1.8 组织控制方式决定税负率
企业组织控制方式包括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合伙企业等。总公司利用好子公司和分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减轻税负。
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子公司来进行税务筹划,在设立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1)分支机构盈亏情况
当总公司实现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实现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总公司利用好子公司和分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可大大减轻税负。
(2)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实现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比如,某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注册在重庆正阳工业园,不管是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还是子公司的形式,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
分公司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公司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风险。
综上所述,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费用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大,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公司收益亏盈互抵的好处。当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减小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影响。
2.1.9 内控系统设计决定税负率
内控系统设计,包括:上游公司和下游公司及组织责任形式选择;集团内部各部门组织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流程管理、发票管理、税收核算管理。
2.1.10 税收征管方式决定税负率
企业税收征管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核定征收。而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采取何种税收征管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税负有一定影响。
纳税人只有规范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达到税务机关的要求,才能申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否则,纳税人即使真的亏损或获利很少,也不能适用查账征收方式。
2.1.11 筹资方式决定税负率
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向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资本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虽然这些筹资方式基本可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但不同的筹资渠道,其所承担的税负也不一样。
具体分析如下。
企业资本积累由企业税后利润形成企业所需资金,积累速度慢,不适应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而且存在双重征税问题。虽然这种筹资方式使业主权益增大,资金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但税负最重。
借款筹资方式主要是指向金融机构(如银行)或非金融机构、企业借款进行筹资,其成本主要是利息负债。向银行借款的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借款的操作余地很大,方式灵活,但由于透明度相对较低,有一定风险,国家对此有限额控制。若从税务筹划角度而言,向企业借款的效果最佳。
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属于直接筹资,避开了向中间商借款的利息支出。由于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即作为企业成本的一部分在税前冲抵利润,减少所得税税基,而股息的分配在企业完税后进行,股利支付不可冲减,这相对增加了纳税成本。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以发行普通股股票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负重于借款筹资所承受的税负,而借款筹资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向社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税负。
采用企业内部集资筹资方式获取的资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一般意义上讲,企业资本积累方式所承受的税负重于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所承担的税负,而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所承受的税负又重于向企业借款所承受的税负,向企业借款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负。
从上述分析看,企业内部集资和向企业借款产生的效果最好,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企业资本积累效果最差。在实际的企业管理操作中,往往要充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 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筹划
企业常用向银行借款的筹资方式,其成本主要是支付的利息。对企业来说,在产品市场有充分保证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利用借款费用具有的抵税作用,利用税前付息还贷等方式减轻税负,合理节税。
例如:某企业取得3年期的长期借款8 000 000元,年利率为6.2%,筹资费用率为0.4%,那么该企业可以少交的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8 000 000×3×6.2% +8 000 000×0.4%)×25% ]=380 000(元)
有些具备发行债券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筹资筹划。
例如,某企业发行总面额为8 000 000元3年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发行费用率为5%,则该企业可节税的计算如下。
[(8 000 000×3×7% +8 000 000×5%)×25% ]=520 000(元)
在筹资渠道的筹划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及风险承受能力。在实际操作中,多种筹资渠道的结合运用往往能解决多重经济问题,降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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