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案例:X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财税咨询,预计2020年营业收入600万元,利润310万元,怎么进行税务筹划呢?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由于咨询服务行业进项税额少,公司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税负较高。企业所得税也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筹划思路如下。
①将收入适度分解,分解收入为120万元,再成立一家Y财税公司,这样120万元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X公司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②公司的部分利润会转移到新公司,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利润最大化。
筹划前:
应纳增值税=600×6% =36(万元)
应纳税金及附加=36×12% =4.3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10×25% =77.5(万元)
应纳总税额=36+4.32+77.5=117.82(万元),税负率达19.64%。
筹划后:Y财税公司营业收入12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税额为0。
X公司应纳增值税=(600 -120)×3% =14.4(万元)
增值税附加税=14.4×12% =1.73(万元)
X和Y公司企业所得税总额=310×25% =77.5(万元)
总税额=14.4+1.73+77.5=93.63(万元),节约税金24.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