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环节增值税筹划的综合措施如下。
(1)商品移库
与购货单位签订仓库租赁协议,双方收付的货款列入往来款项。
(2)代销
一是买断。买断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照协议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做购进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后确认销售收入。
二是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以作为其劳务收入,受托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后确认销售收入。
代销与直销相比,其销售收入的确认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会滞后,从而可使企业获得一定延期纳税利益。
此外,企业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还可以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某电视机生产企业采用委托代销的方式节税
2021年4月9日,电视机生产企业向商场销售电视机一批,不含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税率13%,商场表示流动资金紧张,5个月之后才能付款。电视机生产企业与商场签订委托代销电视机的协议,企业在发出电视机时不用缴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推迟到收到商场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假设2021年9月9日,商场提供了代销清单并将货款一并交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推迟到2021年9月。
如果商场2021年11月7日才提供代销清单,企业必须在2021年10月5日(发出代销货物第180天)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商场资金充裕,2021年8月9日就支付了货款,则企业应于8月缴纳26万元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