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发布,《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循环型产业和社会体系基本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等目标。
那么,在节能减排方面又有哪些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呢?今天,就让申税小微和大家一起来了解!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时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购置、使用新能源车船时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2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三条
销售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利用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收入时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
来源:上海税务